峨山彝族自治縣自治條例

(1987年3月24日峨山彝族自治縣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通過 1987年5月7日雲南省第六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七次會議批准)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峨山彝族自治縣自治條例
  • 通過時間:1987年3月24日
  • 批准時間:1987年5月7日
  • 批准會議:第六屆人民代表大會
檔案全文,實施日期,

檔案全文

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族區域自治法,結合峨山彝族自治縣政治、經濟、文化的特點,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峨山彝族自治縣(以下簡稱自治縣)是雲南省轄區內彝族人民實行區域自治的地方,自治縣內還居住著漢族、哈尼族、回族等民族。
第三條 自治縣的自治機關是自治縣人民代表大會和自治縣人民政府,行使同級地方國家機關的職權,同時依法行使自治權。
自治縣的自治機關保證憲法和法律在自治縣的遵守和執行。
自治縣的自治機關,在不違背憲法和法律的原則下,自主地管理自治縣的經濟、文化事業。有權採取特殊政策和靈活措施,加速自治縣經濟、文化事業的發展;上級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和指示,如有不適合自治縣實際情況的,報請該上級國家機關批准後變通執行或者停止執行。
第四條 自治縣的自治機關在中國共產黨的領導下,在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的指引下,堅持人民民主專政、堅持社會主義道路,以經濟建設為中心,堅定不移地進行經濟體制改革,堅定不移地進行政治體制改革,堅定不移地加強精神文明建設。在上級國家機關的領導和幫助下,從實際出發,自力更生,艱苦奮鬥,逐步把自治縣建設成為民族團結、經濟繁榮、文化發達、人民富裕的民族自治地方。
第五條 自治縣的自治機關保障各民族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各民族公民都享有憲法和法律規定的權利,同時必須履行憲法和法律規定的義務。
第六條 自治縣的自治機關保障各民族公民有信仰宗教的自由或者不信仰宗教的自由。
自治縣的自治機關保護正常的宗教活動。任何團體和個人不得利用宗教進行破壞社會秩序、損害公民身體健康和干預國家行政、司法、教育的活動。
宗教團體和宗教事務不受外國勢力的支配。
第七條 自治縣人民代表大會是自治縣的地方國家權力機關。自治縣人民代表大會各民族、各方面代表的名額和比例,根據法律規定的原則確定。
自治縣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是自治縣人民代表大會的常設機關。自治縣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的組成人員中,彝族成員所占比例應與其人口比例相適應,其他少數民族也應有適當的名額,並有彝族公民擔任主任或者副主任。
第八條 自治縣人民政府是自治縣人民代表大會的執行機關,是自治縣的地方國家行政機關。
自治縣人民政府由縣長、副縣長、局長等組成。其組成人員中,彝族成員的比例應與其人口比例相適應。其他少數民族也應有適當的名額。自治縣縣長由彝族公民擔任。
自治縣自治機關所屬工作部門的正職或者副職領導成員中,至少配備一名少數民族幹部。其他工作人員中,應逐步做到彝族和其他少數民族幹部與其人口比例相適應。
第九條 自治縣人民法院和人民檢察院的組織、職能和工作,依照法律的有關規定執行。
自治縣人民法院和人民檢察院中,應有適當的彝族和其他少數民族的工作人員,並有彝族公民擔任院長或者副院長、檢察長或者副檢察長。
第十條 自治縣的自治機關採取各種措施,積極培養少數民族幹部,並重視培養各民族婦女幹部和各種專業技術人才。
自治縣的國家機關、企業事業單位和上級國家機關在自治縣舉辦的企業事業單位招收人員的時候,應當主要在自治縣內招收,並照顧少數民族。自治縣在國家下達的招收總額中,可以確定從農村招收的比例,優先招收少數民族回鄉知識青年、退伍軍人、職業學校畢業生。
第十一條 自治縣的自治機關採取多種形式,提供必要條件,不斷提高幹部、職工的政治理論、文化科學和業務水平。根據自治縣的財力,按照國家的有關規定,對他們的生活給予適當的照顧,具體辦法由自治縣人民政府制定。
第十二條 自治縣的自治機關對社會的各行各業,要加強職業道德教育。自治縣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必須公正廉潔、忠誠積極、密切聯繫民眾、接受人民的監督。反對官僚主義和以權謀私,努力為人民服務。
第十三條 自治縣的自治機關在國家計畫指導下,充分開發利用本地資源,堅持以農業為基礎,積極發展地方工業和鄉鎮企業,大力推廣科學技術,合理調整產業結構,使農、工、商協調發展,繁榮自治縣的經濟。
第十四條 自治縣堅持農、林、牧、副、漁全面發展的方針。加強農田水利建設,不斷改善農業生產條件,在糧食穩步增長的前提下,積極開展多種經營。
自治縣的自治機關加強對土地資源的管理利用。禁止亂占耕地和濫用土地。承包地、自留地、自留山、宅基地屬集體所有,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買賣、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自留地、承包地,非經縣以上人民政府批准,不得作宅基地和非農業用地。
自治縣的自治機關要繼續深化農村經濟體制改革,做好充實、鞏固、配套、提高的工作,不斷完善家庭聯產承包責任制,在自願互利的原則下,積極、穩步地發展多種形式的合作經濟。
第十五條 自治縣的自治機關重視發揮林業資源優勢,實行以營林為基礎,護林為重點,大力造林,采育結合,永續利用的方針。統一規劃,採取有效措施,逐步把自治縣建設成為用材林、經濟林和亞熱帶水果基地。
自治縣對林木、林地實行國家、集體、個體多種經營形式。社、村、鄉可以利用責任山舉辦或者聯辦集體林場。自留山由農民長期使用和經營。在自留山、房前屋後和指定地點種植的林木,誰種誰有,產品自主處理,允許繼承。
自治縣有關部門要從資金、技術等方面,扶持集體和個體建設各種林木果品基地,對不宜耕種的陡坡地逐步退耕還林還牧。對植被遭到破壞的山箐溝壑,以小流域為單元,全面規劃,綜合治理,加強水土保持。
自治縣的自治機關加強林政管理,根據採伐量低於生長量的原則,嚴格控制森林年採伐量,堅持憑證砍伐,憑證流通。嚴防山林火災,嚴禁毀林開荒,亂砍濫伐。保護水源林和風景林,保護珍貴稀有的動物和植物。
自治縣大力推廣用煤和節柴灶,生產和生活用柴只能修枝打杈,禁止砍伐成材林、中幼林和經濟林。
第十六條 自治縣積極發展以私有私養為主的畜牧業。切實保護天然草場,扶持發展人工種草,建立健全良種繁育、疫病防治、飼料加工、產品銷售等服務體系,提高畜產品的商品率。
第十七條 自治縣的自治機關積極發展地方工業。要立足於本地資源和市場需要,發展採礦、冶煉、化工、製糖、造紙、釀酒、建築、建材和其他農產品的加工業,採取多種形式,引進資金、技術和人才,加強橫向經濟聯繫,提高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
自治縣的自治機關堅持改革、開放、搞活的方針,加強對工業企業的指導,依法保障企業的自主權,增強企業活力,不斷進行技術更新改造,提高產品質量和競爭能力。
第十八條 自治縣的自治機關貫徹執行積極扶持,合理規劃,正確指導,加強管理的方針。大力發展鄉鎮企業,要從資金、物資、技術等方面給予扶持,從信息、流通上提供服務,並保護其合法權益。
第十九條 自治縣的自治機關保護和改善生態環境,防止污染和其他公害。凡污染環境和水域,危害人民身體健康的設施,無論國營、集體和個體企業,都要作出規劃限期治理。一切新建、擴建和改建項目的污染防治措施,必須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產,達不到要求的不準試車投產。
第二十條 自治縣重視交通、郵電建設。對不通公路的邊遠山區採取民辦公助的辦法,加速山區公路的建設,並積極組織管理養護。
第二十一條 自治縣的自治機關在國家計畫指導下,根據地方的財力、物力和其他具體條件,自主地安排本地方的基本建設項目。
自治縣要加強城鎮和集市建設,按照合理布局、節約用地的原則制定規劃,逐步建設具有民族特色、環境優美的城鎮,充分發揮城鎮和集市在流通、信息、金融、文化、技術等方面的中心作用。
自治縣農村房屋建設,實行就地改造為主的方針,儘量利用原有宅基地、空閒地、劣地,嚴格控制占用耕地。
自治縣內一切基本建設項目都應落實防震措施。
第二十二條 自治縣的自治機關堅持商業體制改革,採取多種經濟成份和多種經營形式的,多渠道、少環節的商品流通體制。國營商業和供銷合作社應當充分發揮主渠道的作用,積極參與市場調節。
自治縣的商業、供銷、醫藥企業享受國家民族貿易政策的優惠照顧。自治縣的自治機關自主地安排利用完成國家計畫收購、上調任務以外的工農業產品和其他土特產品。自治縣在上級國家機關的幫助和扶持下,積極做好民族特需商品的生產、調撥、供應工作。
自治縣的自治機關積極開展對外經濟貿易活動,在外匯留成等方面享受國家的優待。
第二十三條 自治縣的自治機關把貧困鄉村列為扶持發展的重點。實行放寬政策,減輕負擔,扶持幫助的方針,統一規劃,分類指導。在建設項目、資金投放、物資供應等方面給予優先照顧。並且大力培養當地生產需要的各種技術人員,利用當地資源,自力更生,發展商品生產,儘快脫貧致富。
第二十四條 自治縣的自治機關依照法律規定自主地管理和保護自治縣的自然資源。對本地方可以開採的自然資源,優先合理開發利用。
自治縣人民政府積極支持上級國家機關在自治縣興辦企業,開發資源;按照民族區域自治法和其他法律的規定,監督自治縣內隸屬於上級國家機關的企業、事業單位,照顧自治縣的利益,照顧人民的生產和生活。
第二十五條 自治縣的自治機關依照國家財政管理體制,自主地安排使用屬於自治縣的財政收入,自行安排使用收入的超收和支出的節餘資金。
自治縣的財政收入和支出的項目,享受國家對民族自治地方的優待。國家下撥的各項專用資金和臨時性的民族補助專款,任何部門不得扣減、截留、挪用,不得用於抵減正常經費。
第二十六條 自治縣的自治機關加強具有民族特色的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發展教育、科學、文化事業。發展社會主義民主,健全社會主義法制,加強治安管理,搞好綜合治理。對各民族人民進行愛國主義、社會主義和民族政策的教育,培育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紀律的社會主義公民,不斷提高各民族人民的思想道德素質和科學文化素質。
第二十七條 自治縣的自治機關有計畫、分階段地普及九年制義務教育,鞏固普及國小教育的成果,穩步發展中等教育,積極發展職業技術教育和學前教育,加強業餘教育和成人教育,鼓勵自學成才。
自治縣的自治機關在居住分散、經濟困難的邊遠山區,逐步設立以寄宿制和助學金為主的公辦民族國小和民族中學。在縣屬中學設立民族班和民族預備班。少數民族地區的國小,根據需要,可用少數民族語言輔助教學。
第二十八條 自治縣的自治機關堅持多種形式辦學,多渠道籌集教育資金。教育經費的增長比例應高於財政經常性收入的增長比例。並使按在校學生人數平均的教育費用及其公用部分逐步增長。鼓勵各種社會力量和個人捐資助學。
第二十九條 自治縣提倡尊師重教,加強師資培訓,建立一支合格的穩定的教師隊伍。經過考核有計畫地把民辦教師轉為公辦教師,對教學成績顯著的教師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三十條 自治縣的自治機關重視發展科學技術事業,根據經濟發展需要,辦好科學技術培訓中心,重點對農村基層幹部、回鄉知識青年、退伍軍人和專業戶進行適用技術培訓,建立健全農村科學技術體系,加強試驗、示範和推廣工作,對成績顯著的科技人員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三十一條 自治縣積極發展具有民族特點的社會主義的文學、藝術、新聞、出版、廣播、電影、電視、體育等文化事業、加強文化設施和文化隊伍的建設,開展民眾喜聞樂見、健康向上的文化娛樂活動。重視蒐集、整理、研究民族文化遺產,保護歷史文物、革命文物和名勝古蹟。
第三十二條 自治縣的自治機關堅持預防為主的方針,積極發展醫療衛生事業。要城鄉兼顧,加強對地方病、常見病、多發病的研究和防治。重視婦幼老年保健工作。發掘、整理和運用民族民間醫藥遺產。大力培養少數民族醫務人員,鼓勵醫務人員到山區工作。允許經過考核合格的個人行醫。嚴禁販賣偽劣藥品。
第三十三條 自治縣根據國家的政策規定,實行計畫生育,控制人口的自然增長率,提倡優生優育,努力提高人口素質。
第三十四條 自治縣各民族幹部和民眾要加強團結,互相尊重,互相學習,互相幫助,共同建設民族自治地方。
自治縣的自治機關照顧縣內的民族鄉和散居民族的特點和需要,幫助他們發展經濟和文化,促進各民族的共同繁榮。
第三十五條 每年5月12日為自治縣成立紀念日,舉行紀念活動。
“火把節”是彝族的傳統節日,開展節日活動。其他民族的傳統節日,也應當受到尊重。
第三十六條 本條例經自治縣人民代表大會通過,報請雲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准後生效,並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
自治縣人民政府應根據本條例規定的原則,制定必要的實施辦法。
第三十七條 自治縣內的一切國家機關和武裝力量,各政黨組織和各社會團體,各企業、事業組織和各民族公民都必須遵守本條例。

實施日期

1987年5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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