岳陽市電力行業協會於2004年10月29日成立,是岳陽市境內的電力企事業單位及與電力相關單位自願參加的自律性行業協會組織,是經岳陽市民政局核准登記的非營利性的社會團體法人。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岳陽市電力行業協會
- 成立時間:2004年10月29日
- 內部機構:理事會工作部、技術諮詢等
- 宗旨:為政府和社會服務
協會簡介,業務範圍,協會章程,
協會簡介
岳陽市電力行業協會現有會員單位53家,理事單位18家,常務理事單位6家。
岳陽市電力行業協會內部機構設理事會工作部、技術諮詢部及岳陽、臨湘、華容、汨羅、湘陰、平江、岳陽樓、君山、開發等9個縣(市、區)工作站。
岳陽市電力行業協會以服務為宗旨,即接受政府委託,為政府和社會服務;根據行業約規,為電力行業服務;按照會員要求,為電力企事業單位服務;溝通企業與政府部門間的聯繫,維護公平競爭,促進岳陽市經濟建設和電力工業的發展。
業務範圍
岳陽市電力行業協會以服務、自律、協調、監督為主要職能。具體業務範圍如下:
(一)調查和研究全市電力行業改革、發展和企業管理的共性問題,向政府部門提出合理化建議。
(二)開展全市電力行業市場及市場發展等方面的調查、分析,參與制定區域內電力行業發展殃櫻嚷愚規劃;為電力企業提供技術、管理以及政策法律諮詢業務。
(三)參與制定、修改電力行業標準、規程、定額、管理辦法,推動全市電力企業貫徹執行國家有關電力法律、法規,實施電力行業標準。
(四)經政府授權,組織貫徹電力行規斷全剃邀、行約、規範行業行為,協調會員關係,維護電力市場公平競爭、依法保護電力生產者、經營者和消費的合法權益。
(五)經政府授權或企業委託,對全市範圍內電力行業的重大投資、技術改造、技術引進與項目開發的先進性、經濟性、可行性進行調研和論證,提出諮詢論證意見及其他中介服務,發展公益事業。
(六)經政府授權或企業委託,對全市電力行業產品質量、工程質量、服務質量進行監督檢查。組織開展行檢行評工作。協助、指導會員單位開展創建一流、標準化管理、可靠性管理、質量管理等工作。
(七)協助全市行業內企事業單位有關資質審查、質量認證、企業評估等方面的工作。愉采朵
(八)經政府授權,進行全市電力行業綜合信息統計、分析,定期發晚剃重布電力行業的有關信息;蒐集、整理電力行業有關文獻、史志、資料。
(九)組織行業內電力技術、協會信息的交流,積極發展省內電力行業及其他社會組織的關係和信息交流。
(十)組織全市電力行業現代化管理研究協挨,推廣先進管理經驗。
(十一兆海促)組織開展地區間電力行協的工作交流。
(十二)組織開展全市電力行業職業教育培訓工作;組織管理人員的專業技術、管理滲淋屑培訓和考察。
(十三)開展諮詢工作,為全市電力行業和社會各界提供電力技術、現代化管理、法律事務等諮詢服務。
(十四)負責會刊及有關書刊、資料的編輯、出版、發行工作。
(十五)指導全市電力行業勞動安全、衛生防護及環保治理工作。
(十六)承辦政府部門依法委託、交辦的各項工作或會員單位委託的其他工作。
(十七)開展行業協會章程和法律所允許的其他活動。
協會章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本會的名稱為岳陽市電力行業協會,簡稱岳陽電力行協。英文名稱:YueYang Association for Electric Power Industry,英文縮寫:YYAEPI。
岳陽電力行業協會的辦公場所設在岳陽市五里牌工農路7號岳陽電業局院內。
第三條 岳陽電力行協以服務為宗旨,即接受政府委託,為政府和社會服務;根據行業約規,為電力行業服務;按照會員要求,為電力企事業單位服務;溝通企業與政府部門間的聯繫,維護公平競爭,促進岳陽市經濟建設和電力工業的發展。
第四條 岳陽電力行協接受業務主管單位岳陽市經委、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岳陽市民政局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五條 本行協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法律、行政法規,維護民族團結和國家統一;本協會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六條 岳陽市電力行協以服務、自律、協調、監督為主要職能。具體業務範圍如下:
(一)調查和研究全市電力行業改革、發展和企業管理的共性問題,向政府部門提出合理化建議。
(二)開展全市電力行業市場及市場發展等方面的調查、分析,參與制定區域內電力行業發展規劃;為電力企業提供技術、管理以及政策法律諮詢業務。
(三)參與制定、修改電力行業標準、規程、定額、管理辦法,推動全市電力企業貫徹執行國家有關電力法律、法規,實施電力行業標準。
(四)經政府授權,組織貫徹電力行規、行約、規範行業行為,協調會員關係,維護電力市場公平競爭、依法保護電力生產者、經營者和消費的合法權益。
(五)經政府授權或企業委託,對全市範圍內電力行業的重大投資、技術改造、技術引進與項目開發的先進性、經濟性、可行性進行調研和論證,提出諮詢論證意見及其他中介服務,發展公益事業。
(六)經政府授權或企業委託,對全市電力行業產品質量、工程質量、服務質量進行監督檢查。組織開展行檢行評工作。協助、指導會員單位開展創建一流、標準化管理、可靠性管理、質量管理等工作。
(七)協助全市行業內企事業單位有關資質審查、質量認證、企業評估等方面的工作。
(八)經政府授權,進行全市電力行業綜合信息統計、分析,定期發布電力行業的有關信息;蒐集、整理電力行業有關文獻、史志、資料。
(九)組織行業內電力技術、協會信息的交流,積極發展省內電力行業及其他社會組織的關係和信息交流。
(十)組織全市電力行業現代化管理研究,推廣先進管理經驗。
(十一)組織開展地區間電力行協的工作交流。
(十二)組織開展全市電力行業職業教育培訓工作;組織管理人員的專業技術、管理培訓和考察。
(十三)開展諮詢工作,為全市電力行業和社會各界提供電力技術、現代化管理、法律事務等諮詢服務。
(十四)負責會刊及有關書刊、資料的編輯、出版、發行工作。
(十五)指導全市電力行業勞動安全、衛生防護及環保治理工作。
(十六)承辦政府部門依法委託、交辦的各項工作或會員單位委託的其他工作。
(十七)開展行業協會章程和法律所允許的其他活動。
第三章 會 員
第七條 岳陽市電力行協實行團體會員制。
第八條 申請加入岳陽電力行協的企事業單位和團體,必須具備以下條件:
(一)岳陽市境內具有法人資格的企事業單位和團體,或受法人委託的獨立經營單位;
(二)承認本會章程;
(三)有加入本會的意願。
第九條 會員入會的程式是:
(一)有入會意願的單位或團體提出書面申請;
(二)經本會常務理事會討論通過;
(三)由理事會授權本會秘書處辦理會員證。
第十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本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會的有關活動;
(三)獲得本會提供的信息、諮詢和培訓等各種服務的優先權;
(四)對本會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參與制定本會的基本管理制度。
(六)退會自由權。
第十一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執行本會決議和行業約規;
(二)維護本會的合法權益;
(三)完成本會交辦的工作;
(四)按規定繳納會費;
(五)向本會提供本單位改革與發展的重要信息、調研成果、重要建議和有關資料等。
第十二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會,交回會員證,由本會秘書處報告常務理事會後辦理有關手續並予以通告。會員如拒不交納會費或不參加本會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三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本會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 織
第十四條 岳陽電力行協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大會。
會員大會的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會成員;
(三)聘請名譽理事長;
(四)審議和批准理事會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五)審議各項重大議案;
(六)決定本會終止事宜。
第十五條會員大會須有2/3以上會員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人員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六條 會員大會每屆4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部門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延長換屆最長不超1年。
第十七條 理事會是會員大會的執行機構,在會員大會閉會期間,領導本會開展工作,對會員大會負責。
第十八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和常務理事;
(三)籌備召開會員大會;
(四)向會員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六)決定辦事機構、分支機構和實體機構的設立;
(七)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領導本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九)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決定其它重大事項。
第十九條 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條 理事會每年召開一次會議;遇特殊情況,也可採取電話或其他通訊方式召開。
第二十一條 岳陽電力行協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常務理事人數不超過理事人數的1/3),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本會章程第十八條第一、三、四、六、七、八、九項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
第二十二條 常務理事會須有2/3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條 常務理事會每年召開1-2次會議,遇特殊情況,也可採取電話或其他通訊方式召開。
第二十四條 岳陽電力行協的理事長、常務副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熟悉本行業業務,在本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身體健康,年齡不超過65周歲;
(四)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為。
第二十五條 岳陽電力行協理事長、常務副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部門審查,並經社團管理機關批准後方可繼續任職。
第二十六條 岳陽電力行協的事理長、常務副理事長、副理事、秘書長每屆任期四年,任期最長不得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大會2/3以上會員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部門審查,並經社團登記機關批准後,方可繼續任職。
第二十七條 岳陽電力行協理事長是本會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條 理事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常務理事會;
(二)檢查會員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本會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四)領導本會常設辦事機構。
第二十九條 常務副理事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在理事長領導下主持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二)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的工作;
(三)提名各常設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的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
(四)建議或批准有關重大活動的開展。
第三十條 秘書長協助理事長和常務理事長處理日常事務。
第五章 經 費
第三十一條 岳陽電力行協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會員單位和社會各界的捐贈;
(三)政府的資助;
(四)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其它合法收入。
第三十二條 岳陽電力行協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
第三十三條 岳陽電力行協的經費必須用於本會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四條 岳陽電力行協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嚴格執行財經紀律和財務制度,接受會員大會和上級有關部門的監督。換屆或更換法定代理人之前必須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部門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五條 岳陽電力行協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六條 岳陽電力行協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等,參照國家及岳陽電業局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三十七條 岳陽電力行協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大會審議。
第三十八條 岳陽電力行協章程修改,須在會員大會通過後15天內,經業務主管部門審查同意,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後生效。
第七章 附 則
第三十九條 岳陽電力行協的終止,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意見和理由,經會員大會2/3以上會員表決通過,形成決議,報業務主管部門審查批准,並報請社團登記機關辦理註銷登記。
第四十條 岳陽電力行協終止後,其資產按國家有關規定處置。
第四十一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於岳陽電力行協常務理事會。
第四十二條 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
岳陽電力行業協會的辦公場所設在岳陽市五里牌工農路7號岳陽電業局院內。
第三條 岳陽電力行協以服務為宗旨,即接受政府委託,為政府和社會服務;根據行業約規,為電力行業服務;按照會員要求,為電力企事業單位服務;溝通企業與政府部門間的聯繫,維護公平競爭,促進岳陽市經濟建設和電力工業的發展。
第四條 岳陽電力行協接受業務主管單位岳陽市經委、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岳陽市民政局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五條 本行協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法律、行政法規,維護民族團結和國家統一;本協會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六條 岳陽市電力行協以服務、自律、協調、監督為主要職能。具體業務範圍如下:
(一)調查和研究全市電力行業改革、發展和企業管理的共性問題,向政府部門提出合理化建議。
(二)開展全市電力行業市場及市場發展等方面的調查、分析,參與制定區域內電力行業發展規劃;為電力企業提供技術、管理以及政策法律諮詢業務。
(三)參與制定、修改電力行業標準、規程、定額、管理辦法,推動全市電力企業貫徹執行國家有關電力法律、法規,實施電力行業標準。
(四)經政府授權,組織貫徹電力行規、行約、規範行業行為,協調會員關係,維護電力市場公平競爭、依法保護電力生產者、經營者和消費的合法權益。
(五)經政府授權或企業委託,對全市範圍內電力行業的重大投資、技術改造、技術引進與項目開發的先進性、經濟性、可行性進行調研和論證,提出諮詢論證意見及其他中介服務,發展公益事業。
(六)經政府授權或企業委託,對全市電力行業產品質量、工程質量、服務質量進行監督檢查。組織開展行檢行評工作。協助、指導會員單位開展創建一流、標準化管理、可靠性管理、質量管理等工作。
(七)協助全市行業內企事業單位有關資質審查、質量認證、企業評估等方面的工作。
(八)經政府授權,進行全市電力行業綜合信息統計、分析,定期發布電力行業的有關信息;蒐集、整理電力行業有關文獻、史志、資料。
(九)組織行業內電力技術、協會信息的交流,積極發展省內電力行業及其他社會組織的關係和信息交流。
(十)組織全市電力行業現代化管理研究,推廣先進管理經驗。
(十一)組織開展地區間電力行協的工作交流。
(十二)組織開展全市電力行業職業教育培訓工作;組織管理人員的專業技術、管理培訓和考察。
(十三)開展諮詢工作,為全市電力行業和社會各界提供電力技術、現代化管理、法律事務等諮詢服務。
(十四)負責會刊及有關書刊、資料的編輯、出版、發行工作。
(十五)指導全市電力行業勞動安全、衛生防護及環保治理工作。
(十六)承辦政府部門依法委託、交辦的各項工作或會員單位委託的其他工作。
(十七)開展行業協會章程和法律所允許的其他活動。
第三章 會 員
第七條 岳陽市電力行協實行團體會員制。
第八條 申請加入岳陽電力行協的企事業單位和團體,必須具備以下條件:
(一)岳陽市境內具有法人資格的企事業單位和團體,或受法人委託的獨立經營單位;
(二)承認本會章程;
(三)有加入本會的意願。
第九條 會員入會的程式是:
(一)有入會意願的單位或團體提出書面申請;
(二)經本會常務理事會討論通過;
(三)由理事會授權本會秘書處辦理會員證。
第十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本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會的有關活動;
(三)獲得本會提供的信息、諮詢和培訓等各種服務的優先權;
(四)對本會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參與制定本會的基本管理制度。
(六)退會自由權。
第十一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執行本會決議和行業約規;
(二)維護本會的合法權益;
(三)完成本會交辦的工作;
(四)按規定繳納會費;
(五)向本會提供本單位改革與發展的重要信息、調研成果、重要建議和有關資料等。
第十二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會,交回會員證,由本會秘書處報告常務理事會後辦理有關手續並予以通告。會員如拒不交納會費或不參加本會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三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本會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 織
第十四條 岳陽電力行協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大會。
會員大會的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會成員;
(三)聘請名譽理事長;
(四)審議和批准理事會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五)審議各項重大議案;
(六)決定本會終止事宜。
第十五條會員大會須有2/3以上會員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人員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六條 會員大會每屆4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部門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延長換屆最長不超1年。
第十七條 理事會是會員大會的執行機構,在會員大會閉會期間,領導本會開展工作,對會員大會負責。
第十八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和常務理事;
(三)籌備召開會員大會;
(四)向會員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六)決定辦事機構、分支機構和實體機構的設立;
(七)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領導本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九)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決定其它重大事項。
第十九條 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條 理事會每年召開一次會議;遇特殊情況,也可採取電話或其他通訊方式召開。
第二十一條 岳陽電力行協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常務理事人數不超過理事人數的1/3),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本會章程第十八條第一、三、四、六、七、八、九項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
第二十二條 常務理事會須有2/3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條 常務理事會每年召開1-2次會議,遇特殊情況,也可採取電話或其他通訊方式召開。
第二十四條 岳陽電力行協的理事長、常務副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熟悉本行業業務,在本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身體健康,年齡不超過65周歲;
(四)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為。
第二十五條 岳陽電力行協理事長、常務副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部門審查,並經社團管理機關批准後方可繼續任職。
第二十六條 岳陽電力行協的事理長、常務副理事長、副理事、秘書長每屆任期四年,任期最長不得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大會2/3以上會員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部門審查,並經社團登記機關批准後,方可繼續任職。
第二十七條 岳陽電力行協理事長是本會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條 理事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常務理事會;
(二)檢查會員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本會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四)領導本會常設辦事機構。
第二十九條 常務副理事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在理事長領導下主持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二)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的工作;
(三)提名各常設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的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
(四)建議或批准有關重大活動的開展。
第三十條 秘書長協助理事長和常務理事長處理日常事務。
第五章 經 費
第三十一條 岳陽電力行協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會員單位和社會各界的捐贈;
(三)政府的資助;
(四)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其它合法收入。
第三十二條 岳陽電力行協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
第三十三條 岳陽電力行協的經費必須用於本會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四條 岳陽電力行協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嚴格執行財經紀律和財務制度,接受會員大會和上級有關部門的監督。換屆或更換法定代理人之前必須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部門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五條 岳陽電力行協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六條 岳陽電力行協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等,參照國家及岳陽電業局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三十七條 岳陽電力行協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大會審議。
第三十八條 岳陽電力行協章程修改,須在會員大會通過後15天內,經業務主管部門審查同意,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後生效。
第七章 附 則
第三十九條 岳陽電力行協的終止,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意見和理由,經會員大會2/3以上會員表決通過,形成決議,報業務主管部門審查批准,並報請社團登記機關辦理註銷登記。
第四十條 岳陽電力行協終止後,其資產按國家有關規定處置。
第四十一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於岳陽電力行協常務理事會。
第四十二條 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