岳陽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行政處罰程式時限規則

《岳陽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行政處罰程式時限規則》是岳陽市制定的規則。

岳陽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行政處罰程式時限規則
一、立案(5日)。接舉報或發現違法線索後,承辦科室寫出立案呈批表,報委分管領導和委主任批准立案,並下達立案通知書。
二、調查(10日)。承辦科室立案後須到案發現場進行實地調查,作好詢問筆錄,收集證據,需要的可先行登記保存證據並作筆錄,但應當在7日內作出處理決定;寫出調查報告報委領導。
三、告知(3日)。行政處罰作出之前,承辦科室應當寫出告知書,告知當事人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事實、理由及證據,並告知當事人依法享有的權利。
四、聽證(10日)。若當事人需要舉行聽證,承辦科室應在舉行聽證的7日前,通知當事人舉行聽證的時間、地點。
五、決定(10日)。承辦科室寫出行政處罰決定書並報委分管領導和委主任批准後,作出行政處罰決定書宣告後當場交付當事人;當事人不在場的,應當在7日內送達當事人。
六、繳納罰款(15日)。當事人須自收到行政處罰決定書後15日內到指定銀行繳納罰款。
七、違法行為在二年內未被發現的,不再給予行政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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