岳陽市保險行業協會

岳陽市保險行業協會;英文全稱為The Insurance Industry Association of Yueyang Municipality (縮寫名稱為IIAYM),於2004年5月經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湖南監管局審查同意,並在岳陽市民政局註冊的自律性組織,是由岳陽市內的商業保險機構基於自願、平等、公益和民主原則組成的非營利性社會團體法人。協會的業務主管單位為中國保監會湖南監管局,並接受岳陽市人民政府有關職能部門的管理、指導、獨立公正地開展工作。

基本介紹

  • 公司名稱:岳陽市保險行業協會
  • 外文名稱:The Insurance Industry Association of Yueyang Municipality
  • 總部地點:岳陽市
  • 成立時間:2004年5月
協會簡介,協會章程,

協會簡介

協會宗旨是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和其他相關法律法規,貫徹執行國家和保險監管機關的相關方針政策,督促會員自律,維護行業利益;協調行業發展,為會員提供服務,促進市場公開、公平、公正的良性運作。積極發揮現代保險功能,更好地服務於岳陽經濟社會發展,促進岳陽保險業又好又快地發展。
協會基職責為自律與服務。重點發揮自律職能,促進市場公平,維護消費公正。同時,做好維權、協調、交流、宣傳等工作,為會員和消費者提供優質服務。
協會現有會員公司32家(其中產險16家,壽險16家),成立以來先後召開了四屆會員代表大會。2010年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加快推進行業協會商會改革和發展的若干意見》和《湖南省保險行業協會標準化建設指引》等檔案要求,對協會進行了體制改革,其組織機構為: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專業委員會、調解委員會、秘書處。協會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理事會常設辦公機構為秘書處,由秘書長負責協會日常工作運轉。
秘書處內設機構:辦公室、產壽險工作部、調解辦公室。

協會章程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岳陽市保險行業協會(以下簡稱協會),英文全稱為The Insurance Industry Association of Yueyang Municipality(縮寫名稱為IIAYM)。
第二條協會是經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湖南監管局審查同意,並在岳陽市民政局註冊的岳陽市保險行業自律性組織,是由岳陽市一級商業保險機構基於自願、平等、公益和民主原則組成的,非營利性社會團體法人(以下簡稱協會)。
第三條協會以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全面落實科學發展觀。按照專業化、職業化、規範化要求,以有利於促進全市保險業持續快速協調健康發展、有利於維護行業利益和市場秩序、有利於協會自身的建設和發展,為會員提供服務為目標。進一步完善體制和機制,加強協會全面建設,為岳陽和諧社會的發展作出積極的貢獻。
第四條協會的宗旨是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和其他相關法律法規,貫徹執行國家和保險監管機關的相關方針政策,督促會員自律,維護行業利益;協調行業發展,為會員提供服務,促進市場公開、公平、公正的良性運作。積極發揮現代保險功能,更好地服務於岳陽經濟社會發展,促進岳陽保險業又好又快地發展。
第五條協會的業務主管單位為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湖南監管局,協會接受岳陽市人民政府有關職能部門的管理、指導,獨立、公正地開展工作。
第六條協會的會址設在岳陽市金鶚中路286號糧貿大樓六樓。
第二章基職本責
第七條協會的基本職責為:自律與服務。重點發揮自律職能,促進市場公平,維護消費公正。同時,做好維權、協調、交流、宣傳等工作,為會員和消費者提供優質服務。
(一)嚴格自律
1、接受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湖南監管局委託辦理的有關事項;
2、督促會員依法合規經營,組織簽訂自律公約,約束不正當競爭行為,維護公平競爭的市場環境;
3、推進行業信用體系建設,探索建立信用評價機制,大力培育誠信文化,加強誠信檢查和監督;
4、制定從業人員道德和行為準則、行規行約,對保險從業人員進行資格管理;
5、進行自律管理,對於違反協會章程、自律公約、損害投保人和被保險人合法權益、參與不正當競爭的會員,按照章程或自律公約的有關規定,業內批評、警告、提請業務主管單位依法對其進行處罰等懲戒措施。
(二)加強服務
1、積極參與政府和業務主管單位的政策論證,提出保險業政策、立法和行業規劃等方面的建議;
2、積極開展調查研究,及時向業務主管單位和政府反映保險市場存在的問題,並提出解決意見和建議;
3、加強同政府部門和市場主體的溝通與聯繫,爭取有利於保險業發展的社會環境和政策環境,維護保險業、會員和消費者的合法權益;
4、充分發揮調解辦公室的作用,認真受理保險諮詢和投訴,化解各種矛盾,及時上報重大投訴案件,做好業務主管單位批轉的投訴案件調查處理工作;
5、組織會員開展業務、技術和工作經驗交流。通過刊物、網站等形式,完善信息數據,反映業內動態,建立信息分享機制;
6、整合宣傳資源,大力提高公眾保險意識,強化市場主體法律意識,正面引導輿論宣傳;
7、經業務主管單位授權和委託,開展保險職業與實務方面的教育培訓工作;
8、加強與業內外協會組織間的交流和合作,借鑑先進做法,維護本行業利益;
9、承辦業務主管單位授權和委託辦理的其他事項,及時向會員和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年度工作總結和計畫、年度財務預、決算以及各種重要活動和重大事項等。
第三章組織機構
第一節會員代表大會
第八條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
第九條會員代表大會3年為一屆,每屆至少召開一次會員代表大會。由會員單位派代表參加(一般為3人,其中一名為單位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負責人,本會的秘書長和秘書處內設機構負責人可參加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大會召開前10日內必須確定代表名單,確定後原則上不得更改,因特殊情況需要更換會員代表須向本會書面報告,經確認後,繼任會員代表可繼任原代表在本會的職務)。
第十條會員代表大會的職責為:
(一)制定、修改協會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會長、理事等;
(三)制定會費標準;
(四)審議、批准理事會提交的工作報告及計畫、財務預、決算報告;
(五)審議理事或會員提交的議案;
(六)決定協會的解散和清算;
(七)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第十一條會員代表大會須由代表本人出席,不得委託他人代為出席。
第十二條會員代表大會應按期召開,半數及以上的會員單位可提請提前召開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大會須有90%以上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三分之二與會代表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節理事會
第十三條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會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行使職權,理事會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並報告工作。
第十四條理事由會員代表大會選舉產生,並由理事單位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負責人擔任,本會的秘書長可擔任理事。理事每屆任期為3年,可以連選連任。理事在任期內,調離原單位或調離保險行業,或因單位人事變動不能履行職責,由單位的繼任負責人接任,並於接任10日內函告秘書處。
第十五條理事會的職責是:
(一)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審議、批准秘書處提交的年度工作報告,下一年度工作計畫和財務預、決算報告;
(二)提出修改章程的草案,交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三)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四)選舉、更換和罷免副會長、秘書長、副秘書長;
(五)領導本會各專業委員會和調解委員會,決定設立和撤銷專業委員會、調解委員會,審議核准專業委員會和調解委員會主任委員、委員任職資格;
(六)制定行業自律公約、行業標準、業務規範和保險契約糾紛調解工作規則;
(七)審議保險業務發展、自律工作和契約糾紛調處中的重大問題並作出決議;
(八)審議年度預、決算報告;
(九)審議新會員入會,懲戒違規違約會員;
(十)審議和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六條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年會。年會必須包括以下議程:
(一)審議、批准秘書處提交的年度工作報告、下一年度工作計畫和財務預、決算報告;
(二)通報會費收取情況,確定下一年度收取辦法;
(三)通報自律公約履約和違約、處罰等情況;
(四)通報保險契約糾紛案件調處情況、費用收支情況,確定下一年度保險契約糾紛調解費用收取辦法。
第十七條必要時,會長或20%以上理事會成員,或半數以上某一領域專業委員會成員可提請召開理事會會議。
第十八條理事會會議不得缺席。如理事本人確因特殊情況不能到會,須委託本單位其他班子成員,攜該理事書面授權參加會議,授權參會者享有與理事同樣的議事表決權。
第十九條理事會決議須經50%以上與會人員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三節常務理事會
第二十條本會設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從理事中選舉產生。常務理事會由本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和常務理事組成。常務理事會對理事會負責,並領導秘書處開展工作。
第二十一條常務理事會成員人數原則上不超過理事人數的三分之一,總數為單數。產險和壽險公司的常務理事比例應與當地產險、壽險市場主體比例相適應。
第二十二條常務理事會行使以下職權:
(一)執行理事會決議;
(二)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理事會職責;
(三)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四)決定協會秘書處機構和各專業委員會的設立;
(五)決定秘書處內設機構、專業委員會負責人的聘任;
(六)決定其他重要事項。
第二十三條常務理事會會議至少每半年召開一次。必要時,會長或20%以上常務理事會成員可提請召開常務理事會會議。
第二十四條常務理事會會議不得缺席。如常務理事本人確因特殊情況不能到會,須委託本單位其他負責人,攜該常務理事書面授權參加會議,授權參會者享有與常務理事同樣的議事表決權。
第二十五條常務理事會決議須經50%以上到會人員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六條因工作變動等原因無法繼續擔任常務理事的,可由常務理事所在單位接任者自動替補,並於接任10日內函告秘書處。
第四節專業委員會
第二十七條為保證專業領域發展,本會根據工作需要設立產壽險專業委員會,專業委員會為理事會的下設機構,可根據實際情況和工作需要,設立中介專業委員會,專業委員會不再下設分支機構和辦事機構。
(一)各會員單位推薦1名代表任專業委員會委員,一般不由理事會成員擔任,可由單位班子其他成員或相關部門負責人擔任。
(二)各專業委員會從委員中推選1名主任委員。主任委員主要職責是召集專業委員會會議、內部協調聯絡等。
(三)專業委員會委員和主任委員的任期與理事會保持一致,可連選連任,但不超過兩屆。
(四)因工作變動等原因無法繼續擔任委員的,可由委員所在單位接任者自動替補,並於接任10日內函告秘書處。
(五)因工作變動等原因無法繼續擔任主任委員的,應召開專業委員會會議進行改選。
(六)專業委員會會議由半數以上委員提請召開,研究決定本領域自律工作等重大事項,具體包括:
1、自律公約的制定和修改;
2、自律檢查的實施方案;
3、決定自律處罰的方式和程度;
4、拒不執行自律處罰決定的懲戒方式;
5、事關本專業領域發展的其他重要事項。
(七)各領域會員單位作為各領域專業委員會的成員,應履行以下義務:
1、嚴格按照自律公約開展業務;
2、按照約定繳納自律保證金;
3、積極配合行業自律檢查;
4、積極配合保險契約糾紛調處等工作。
(八)拒不執行處罰決定的懲戒方式主要有:
1、業內警告和通報批評;
2、按約定扣除自律保證金;
3、填寫《自律違約情況快報》,向業務主管單位詳細匯報違約情況,提請實施重點關注和重點監管;
4、自律公約約定的其他方式。
第五節常設辦事機構
第二十八條秘書處為本會的常設辦事機構,對理事會負責,負責協會日常運轉和各項具體工作,行使以下職權:
(一)執行理事會的決議,適時提請召開常務理事或理事會議,並做好相應會務工作。
(二)適時開展市場調查研究和業務分析,推動行業持續、快速、健康發展。
(三)協調會員之間的矛盾和爭議,組織制訂行業自律公約並監督執行。
(四)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溝通會員與保險監管機關及政府各有關部門的聯繫,反映會員的共同願望和建議。
(五)組織會員之間的業務交流,促進本會與國內外保險業的聯繫。
(六)根據自律規則和協會決議,執行獎勵和處罰。
(七)接受保險投訴,進行調查和調解。
(八)開展對保險專業人員和保險中介人業務培訓,諮詢服務、資格確認以及從業登記。
(九)加強保險行業形象和保險知識宣傳。
(十)指導中介機構和中介人(保險個人代理人、經紀人、公估人)依法開展業務活動。
(十一)辦理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業務主管單位和政府有關部門交辦的其他工作。
第二十九條根據本會的實際,秘書處必須設立以下機構:
(一)辦公室;
(二)產、壽險工作部;
(三)調解辦公室;
(四)可根據實際情況和工作需要,設立中介工作部等。
第三十條為規範日常工作,秘書處應建立科學、全面的管理制度,以制度管人,按制度辦事。
第六節黨的建設
第三十一條按照中共中央組織部、民政部《關於在社團中建立黨組織有關問題的通知》的規定及《湖南保險行業協會標準化建設指引》,協會專職人員中具有3名以上中國共產黨黨員時,應建立黨的基層組織,黨組織關係掛靠業務主管單位。
第七節其他工作機構
第三十二條本會成立保險契約糾紛調解委員會和相應辦事機構,切實推進和落實保險契約糾紛快速處理機制。
第三十三條在理事會屆滿、需要進行換屆改選的情況下成立換屆籌備工作小組,換屆籌備工作小組組長由理事會推選,成員由2至3名理事及相關工作人員擔任,負責組織實施換屆的各項籌備工作,籌備工作結束後自動撤銷。
第三十四條為了更好地履行協會職責,為行業發展和會員單位服務,協會可以建立與其他行業的合作關係,依法、依規設立保險契約糾紛仲裁機制,設立道路交通事故快處快賠服務中心等有利於最佳化保險消費環境、促進社會和諧的服務機構。
第四章人員管理
第三十五條本會設會長1名、副會長1名,秘書長1名、副秘書長1-2名,專職工作人員若干名。
第三十六條會長
(一)會長須通過會員代表大會選舉產生。可由業務主管單位提名,也可由3名以上理事提名。獲提名者須經業務主管單位進行候選人資格審查,獲批後方可參選。
(二)如具備資格的候選人只有1名,則直接由會員代表大會表決。如具備資格的候選人多於1名,則在會員代表大會上進行差額選舉,高票者當選。
(三)會長任期與會員代表大會一致,期滿後有意願繼續擔任的,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業務主管單位審批同意後可連任一屆。
會長因工作變動等原因不能繼續履職的,由會長原單位繼任者接任。
第三十七條會長的主要職責: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常務理事會;
(二)組織研究協會發展規劃和重大事項;
(三)向理事會和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
(四)監督秘書處專職人員的公開招聘;
(五)簽發協會重要檔案;
(六)審批協會重大開支;
(七)章程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三十八條副會長
(一)副會長須通過理事會選舉產生,其他選舉程式與會長一致。副會長可由業務主管單位提名,也可由會長或3名以上理事提名。
獲提名者須經業務主管單位進行候選人資格審查,獲批後方可參選。
(二)副會長在專業領域上與會長有所區別。
(三)副會長任期與會長一致,期滿後有意願繼續擔任的,經理事會表決通過、業務主管單位審批同意後可連任一屆。
(四)副會長因工作變動等原因無法繼續履職的,暫時空缺,在下一次理事會年會上進行改選。
第三十九條秘書長
(一)秘書長須通過理事會選舉產生。可由業務主管單位提名,也可由會長或3名以上理事提名,還可以面向社會公開招聘。
應聘者須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面試,面試通過後視為被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名。
獲提名者須經業務主管單位進行候選人資格審查,獲批後方可參選。
秘書長任職年齡一般不超過60周歲,特殊情況須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批准。
(二)如具備資格的秘書長候選人只有1名,則直接由理事會會議表決。如具備資格的候選人多於1名,則在理事會會議上進行差額選舉,高票者當選。
(三)秘書長任期為4年,期滿後重新選舉或選聘。
(四)秘書長提前離任的,3個月內應產生新任秘書長,在此期間由理事會指定人員臨時履行職責。
(五)會長和秘書長原則上不得從同一單位產生(已同原單位脫離勞動關係者除外)。
第四十條秘書長職責:
(一)在會長領導下,主持秘書處日常工作;
(二)組織秘書處實施理事會決議和授權事項;
(三)協助理事會擬定自律、服務的重要規章和制度;
(四)制定秘書處具體規章,實施內部管理工作,簽發協會日常檔案;
(五)組織實施協會的年度工作計畫和財務預決算;
(六)提出秘書處機構設定意見,參與決定本會辦事機構工作人員的聘用;
(七)完成理事會交辦的其他工作。
第四十一條副秘書長
(一)副秘書長須通過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選舉產生。可由業務主管單位提名,也可由會長或3名以上理事提名,還可以面向社會公開招聘。
應聘者須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面試考核,獲提名者須經業務主管單位進行候選人資格審查,獲批後方可參選。
(二)副秘書長任職年齡不超過55周歲,特殊情況須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批准。
(三)副秘書長協助秘書長開展工作。
(四)副秘書長任期一般為4年,期滿後重新選舉或選聘。
第四十二條秘書處專職工作人員
(一)秘書處全體人員應實行專職化。協會應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契約法》的規定與社會公開招聘人員簽訂勞動契約。
(二)除秘書長、副秘書長以外,秘書處其他工作人員應全部面向社會公開招聘,具體招聘細則由招聘小組制定。
(三)應聘人員必須符合以下條件:應聘部門負責人年齡不超過50周歲;應聘一般工作人員年齡不超過45周歲;具備大專或以上文化程度(駕駛員除外);已與原單位脫離勞動關係。
(四)秘書處工作人員配備和崗位設定以滿足工作需要為原則,儘量做到精幹、高效。
第四十三條會長、副會長和秘書長、副秘書長的任職基本條件,參考《保險公司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管理規定》執行。
第四十四條會長、副會長和秘書長、副秘書長履職不當時,可由業務主管單位或半數以上理事提議,召開相關層級的會議進行罷免或解聘,並啟動改選程式。
第五章會員管理
第四十五條凡經保監部門批准設立的市級保險公司應當加入本會。
第四十六條申請加入本會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本會章程;
(二)履行章程規定的各項義務;
(三)本會要求的其他條件。
第四十七條會員入會的程式是: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經常務理事會討論通過。
第四十八條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本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對本會工作提出批評和建議的權利;
(三)要求本會維護其合法權益不受侵害的權利;
(四)參加本會活動和獲得本會服務的權利;
(五)自由退會的權利;
(六)協會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四十九條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國家的金融政策和保險法規;
(二)遵守本會章程和自律公約,執行本會決議;
(三)維護本會的合法權益;
(四)完成本會交辦的工作;
(五)交納會費;
(六)向本會提供約定的信息資料和統計報表。
第五十條會員一年不交納會費或不參加本會活動,視為自動退會。
第五十一條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五十二條本會是湖南省保險行業協會的會員。
第六章經費管理
第五十三條本會通過收取入會費和年會費、接受捐贈和資助、開展服務或承辦業務主管單位委託事項獲取的合法收入等途徑籌措經費。其中,接受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應報業務主管單位,並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
第五十四條本會經費額度的確定,既要滿足工作需要,又要充分考慮未來發展,為有效地為會員服務創造條件。本會經費來源,分為入會費和年會費,年會費收取可採用固定標準,也可根據會員業務規模、機構數量確定收取比例。會員單位應嚴格履行會員義務,按時繳足會費。
第五十五條本會經費用於日常辦公、會議及學習培訓開支、聘用人員工資福利和本章程規定的職責範圍內的有關公務活動等。年度工作計畫外的行業大型活動可單獨籌集經費,籌集事宜應召開理事會研究。
第五十六條本會建立嚴格非營利組織會計財務管理制度。
(一)協會財務管理應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民間非營利組織會計制度》(財會[2004]47號)和《湖南省社會團體財務管理辦法》(湘民民發[2001]47號)的規定執行;
(二)協會財務管理必須遵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嚴肅財經紀律,自覺接受業務主管單位、稅務、審計等部門的檢查;
(三)協會應根據工作需要配備專職財務人員。按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設定會計科目和會計賬簿,及時、準確、完整地記賬、結賬、報賬、編制財務報告;
(四)協會財務自收自支,按不同業務分部單獨設立賬戶,專項核算,按照“統一領導,歸口管理”,執行秘書長“一支筆”審簽制度,秘書長對協會的全部經濟業務收支活動承擔責任。超過一定數額的財務支出秘書長審簽後須經會長審批;
(五)會長、副會長或其他理事會成員不得在協會報銷、領取費用,參加與協會工作有關的會議或公務活動產生的費用除外;
(六)法定代表人和秘書長離任須聘請專業會計事務所對其進行離任審計;
(七)每年3月底之前,理事會應聘請專業會計事務所對協會上一年度財務情況進行審計,出具審計報告,並報業務主管單位。
第五十七條開展有償服務。經理事會批准,本會可依照有關法律法規,開展會員贊同、社會認可的非營利性有償服務和市場運作。服務所得不得分配給會員或以充抵會費形式變相進行分配,應將全部收入用於協會自身建設和更好地為會員服務。
第五十八條工資及福利。本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福利,應參考地區事業單位平均工資待遇水平,結合國家有關規定和本會實際情況提出方案,提交理事會討論通過後執行。專職工作人員的基本養老、醫療和失業等社會保險以及離退休制度,按照國家《勞動法》、《勞動契約法》和本市的有關規定,結合行業特點執行。
第七章章程修改
第五十九條對本會章程的修改,須經會員代表大會審議通過。
第六十條本會修改的章程,須將章程草案報業務主管單位初審,再經會員代表大會討論通過後報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
第八章終止處理
第六十一條本會完成宗旨賦予的使命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經理事會表決通過,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審查同意。
第六十二條本會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部門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六十三條本會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六十四條本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九章附則
第六十五條本章程經二○一○年六月三日岳陽市保險行業協會第四屆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六十六條本章程的解釋權屬理事會。
第六十七條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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