岳池縣環境保護局

岳池縣環境保護局

岳池縣環境保護局貫徹執行國家、省、市環境保護的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起草環境保護的規範性檔案並組織實施和監督檢查;受縣政府委託對重大經濟和技術政策、發展規劃以及重大經濟開發計畫進行環境影響評價;擬訂岳池縣環境保護規劃;組織擬訂和監督實施岳池縣確定的重點區域、重點流域污染防治規劃和生態保護規劃;組織編制環境功能區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岳池縣環境保護局
  • 行政區域:岳池縣
  • 釋義:政府部門
  • 內設機構:辦公室等
辦公地址,工作職能,

辦公地址

岳池縣九龍鎮建設路160號

工作職能

(一)
(二)貫徹執行國家頒布的大氣、水體、土壤、噪聲、醫療、固體廢物、有毒化學品以及機動車等的污染防治法律和規章並組織實施和監督檢查。
(三)負責牽頭落實全縣污染物減排工作。組織制定全縣主要污染物總量控制計畫並監督實施,提出實施總量控制的污染物名稱和控制指標,監督檢查各鄉鎮、各部門(單位、企業)污染物減排任務完成情況,牽頭實施環境目標責任制、污染物總量考核並公布考核結果。
(四)監督對生態環境有影響的自然資源開發利用活動、重要生態環境建設和生態破壞恢復工作;監督檢查各種類型自然保護區以及風景名勝區、森林公園的環境保護工作;組織協調生物多樣性保護、野生動植物保護、濕地環境保護、土地荒漠化防治工作;向縣政府提出新建的各類國家級、省級、市級及縣級自然保護區審查、審批建議。
(五)指導和協調解決縣內各鄉鎮、各部門以及跨地區、跨流域的重大環境問題;處理重大環境污染事故和生態破壞事件;指導協調重特大突發環境事件的應急和預警工作;協調縣境內的環境污染糾紛;組織協調縣內重點流域水污染防治工作。
(六)監督執行國家和省頒布的各類環境質量標準和污染物排放標準;審核縣內城市及鄉鎮總體規劃中的環境保護內容;組織編報城市環境質量報告書(表),發布全縣環境狀況公報,定期發布重要城鎮和流域環境質量狀況,參與編制全縣可持續發展綱要。
(七)負責環境投資管理工作。提出全縣環境保護領域固定資產投資規模和方向、縣級財政性資金安排的建議;依法負責排污費的徵收、緩減免及稽查工作;參與指導、推動全縣循環經濟的環境產業發展,參與應對氣候變化工作。
(八)負責全縣環境污染防治的監督管理。貫徹執行中、省頒布的水體、大氣、土壤、噪聲、光、惡臭、固體廢物、化學品、機動車等的污染防治管理制度並組織實施;會同有關部門監督管理飲用水水源地環境保護工作;組織指導全縣城鎮和農村的環境綜合整治相關工作;負責環境監察和環境保護行政稽查工作;組織實施或受縣政府委託實施污染源限期治理工作;會同有關部門開展強制性清潔生產審核工作。
(九)開展全縣環境保護科技工作,管理環境保護科技成果並推廣套用,組織開展環境保護科學研究和技術工程示範。管理縣內環境管理體系和環境標誌認證,制定並組織實施環境保護資質認可制度;指導和推動環境保護產業發展。
(十)負責全縣環境監測、統計、信息工作。制定全縣環境監測制度和規範;組織建設和管理全縣環境監測網和環境信息網;組織實施全縣環境質量監測和污染源監督性監測;組織對全縣環境質量狀況進行調查評估、預測預警;建立和實行環境質量公告制度,統一發布全縣環境綜合性報告和重大環境信息,負責環境統計工作。
(十一)管理和組織協調全縣環境保護對外流合作與國際環境履約工作;參與協調縣內重要環境保護對外活動;管理全縣環境保護系統對外經濟合作;協調與履約有關的利用外資項目。
(十二)負責全縣核安全和輻射安全的監督管理。貫徹執行國家、省核安全和輻射安全的政策、法規和技術標準;負責輻射環境事故應急管理工作,參與核輻射事故應急處理工作;對全縣電磁輻射、核技術套用、伴有放射性礦產資源開發利用中的污染防治工作實施統一監督管理;負責核與輻射建設項目“三同時”管理工作,對核材料的管理實施安全監督。
(十三)組織指導和協調全縣環境保護宣傳教育工作,推動公眾和非政府組織參與環境保護。普及環境科學和環境法律知識;協同縣有關部門開展環境教育和社會環境宣傳教育工作。
(十四)組織開展全縣環境保護系統行政管理體制改革。指導全縣環境保護系統隊伍建設、業務建設和精神文明建設;組織全縣環境保護系統在職人員崗位培訓和繼續教育。
(十五)承擔縣政府公布的有關行政審批事項。
(十六)承辦縣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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