岩棉行業準入公告管理暫行辦法

《岩棉行業準入公告管理暫行辦法》是由工業和信息化部制定的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岩棉行業準入公告管理暫行辦法
  • 範圍:岩棉行業
  • 性質:管理
  • 依據:《岩棉行業準入條件》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岩棉行業準入管理,依據《岩棉行業準入條件》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畫單列市、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以下簡稱省級工業主管部門)負責本地區(單位)岩棉企業準入公告申請的受理、審核和推薦工作,監督檢查準入條件保持情況。
工業和信息化部負責組織對省級工業主管部門審核推薦的申請材料進行覆核、查驗和公告,並動態管理公告名單。
第二章 申請與審查
第三條 申請準入公告的岩棉生產線所屬企業應當具備以下基本條件:
(一)具有獨立法人資格;
(二)布局符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產業發展規劃;
(三)具有符合國家產業政策和標準規範的生產線,以及污染物治理和資源綜合利用設施;
(四)符合《岩棉行業準入條件》要求;
(五)無重大違法行為。
第四條 具備上述條件的岩棉生產線所屬企業可向生產線所在地省級工業主管部門提出公告申請,,並按照要求提交《岩棉行業準入公告申請書》(見附屬檔案)及相關材料。
申請企業應當對申請材料真實性負責。
第五條申請準入公告應當提交以下材料:
(一)岩棉行業準入公告申請書;
(二)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副本複印件;
(三)項目建設備案或核准檔案複印件;
(四)項目建設土地審批檔案或建設用地使用權證複印件;
(五)項目建設環保審批檔案複印件;
(六)產品質量檢測報告複印件;
(七)產品燃燒性能檢驗報告複印件;
(八)環境監測報告複印件;
(九)能源利用狀況報告複印件(年耗標準煤5000噸及以上的企業);
(十)上年度社保金及納稅憑證複印件;
(十一)安全生產許可證複印件(自備酚醛樹脂生產裝置企業);
(十二)質量管理體系有效證明檔案複印件;
(十三)生產線運行情況說明。
申請企業在提交申請材料複印件的同時,應提供申請材料原件。受理機關核對後,將原件退還申請企業。
第六條 省級工業主管部門對申請材料齊全、符合岩棉行業準入條件的,予以受理並出具受理通知書。對申請材料不全或不符合規定的,應在10個工作日內一次性告知申請企業需要補充的全部內容。
省級工業主管部門會同相關部門對申請材料進行審核,在20個工作日內將申請材料和審核意見報工業和信息化部。
審核意見應當對照準入條件,在建設條件、生產布局、生產規模、工藝與裝備、產品質量、能源消耗、環境保護與綜合利用、安全生產、職業衛生以及社會責任等方面明確是否符合要求。
第七條 工業和信息化部在收到省級工業主管部門報送的審核意見和申請材料之日起3個月內,組織完成覆核。
對符合準入條件的企業和生產線,在工業和信息化部網站上進行公示(10個工作日),對公示無異議的企業和生產線,以公告方式予以發布。
第八條 工業和信息化部、省級工業主管部門在受理和審查過程中對申請材料存有質疑的,可以對申請企業有關情況進行實地查驗,查驗時應當指派兩名以上工作人員進行。申請企業應當配合查驗活動。
第三章 監督管理
第九條 進入公告名單的生產線所屬企業要嚴格按照準入條件要求組織生產經營活動,並對照準入條件開展自查。每年1月31日前將上年度自查報告報送省級工業主管部門。
自查報告是監督檢查企業保持準入條件情況的重要依據,應說明以下情況:
(一)企業生產經營情況;
(二)質量管理、安全生產、環境保護、能源節約等制度建設及執行情況;
(三)法人代表、股權或資本金、資質、主要產品品種及生產能力等變更情況。
第十條 省級工業主管部門對公告企業保持準入條件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審查企業自查報告。經審查,自查報告不符合實際的,由企業重新自查;重新自查後仍不符合實際的,由省級工業主管部門組織檢查,並責令其整改。
每年2月28日前省級工業主管部門將監督檢查結果和企業自查報告報工業和信息化部。
第十一條 省級工業主管部門對公告生產線和所屬企業實行監督檢查時,應記錄監督檢查的情況和處理結果,由監督檢查人員和企業代表簽字確認。
第十二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發現正在申請公告企業或已公告企業有不符合規定的,可向各級工業主管部門舉報或投訴。
第十三條 已公告生產線和所屬企業有下列情況之一的,省級工業主管部門應責令其限期整改,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合格者,報請工業和信息化部撤銷其公告。
(一)不能保持準入條件;
(二)報送的相關材料有弄虛作假行為;
(三)拒不接受監督檢查;
(四)發生重大違反國家法律法規、產業政策和規劃要求的行為;
(五)發生重大質量、安全生產和污染環境事故。
被撤銷公告的生產線和所屬企業,經整改合格滿一年後方可重新提出公告申請。
第四章 附 則
第十四條 本辦法適用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香港、澳門、台灣地區除外)所有類型的岩棉生產企業。
第十五條 受理準入公告申請不得向申請企業收取費用。
第十六條 本辦法由工業和信息化部負責解釋。
第十七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