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高級人民法院關於加強智慧財產權審判工作的若干意見》是山西省高級人民法院2007年12月21日發布的意見。
全省各級人民法院、本院各庭處室部:
為全面貫徹黨的十七大精神,深入落實科學發展觀,不斷加大對智慧財產權的司法保護力度,全面提升我省法院對智慧財產權保護“公開、公正、高效、廉潔”的良好形象,為建設法治山西、和諧山西、開放山西提供高效司法服務,省法院依據最高法院的有關規定,認真總結了十年來全省智慧財產權審判工作的經驗和不足,提出了關於加強智慧財產權審判工作的若干意見。 一、智慧財產權審判工作的指導思想、總體要求和基本原則
1.人民法院智慧財產權審判工作的指導思想是:堅持以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深入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按照建設創新型國家的要求,圍繞“公正與效率”的工作主題,踐行“司法為民”宗旨,進一步加大智慧財產權司法保護力度,切實依法保護智慧財產權,努力促進自主創新,認真服務對外開放,堅決維護公平競爭,為實施國家智慧財產權戰略和建設創新型國家提供堅強有力的司法保障。
2.人民法院智慧財產權審判工作的總體要求是:全面加強智慧財產權審判工作,充分發揮智慧財產權審判的職能作用,大力完善智慧財產權訴訟制度,努力健全智慧財產權司法保護體系,不斷增強智慧財產權司法能力,整體提高智慧財產權司法水平,營造權利人維權積極便捷、法院審判公正高效、侵權人必受懲處、知識財富有序流轉的良好的智慧財產權司法保護環境。
3.人民法院智慧財產權審判必須堅持以下工作原則:
(1)法治統一原則。嚴格執行程式規則和實體法律,依法確定當事人的權利義務,確保司法標準的統一和裁判結果的協調。
(2)平等保護原則。遵循國民待遇原則平等對待和保護中外當事人,堅決抵制地方保護,打破地方封鎖和行業壟斷,依法保障所有市場主體的合法權益。
(3)利益平衡原則。正確處理保護智慧財產權和維護公眾利益的關係、激勵科技創新和鼓勵科技運用的關係,既要切實保護智慧財產權,也要制止權利濫用和非法壟斷,維護社會公眾利益和國家整體利益。
(4)服務大局原則。牢固樹立大局觀念和服務意識,克服就案辦案的單純業務觀念,實現個案處理的法律效果與社會效果的有機統一。
二、智慧財產權審判機構
4.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機構設定的要求,民事審判機構設定實行大民事審判格局,各中級人民法院都要設立智慧財產權審判庭,該庭對外統稱智慧財產權審判庭,對內可稱民事審判(三)庭。
三、智慧財產權糾紛案件級別管轄和立案受理
5.為了合理配置審判資源,確保智慧財產權糾紛案件的審判質量,智慧財產權糾紛案件一審由中級人民法院受理。基層人民法院一律不受理智慧財產權糾紛案件。
6.目前,人民法院受理智慧財產權糾紛案件包括:
(1)著作權、著作鄰接權權屬糾紛、契約糾紛、侵權糾紛案件;其它與著作權、著作鄰接權有關的案件;計算機軟體、侵權及契約糾紛案件。
(2)專利權侵權、權屬、使用許可契約糾紛案件。
(3)商標權侵權、權屬、使用許可契約糾紛案件。
(4)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規定的不正當競爭糾紛案件,包括侵犯商業秘密的糾紛案件,侵犯知名商品聲譽的糾紛案件,侵犯商業信譽的糾紛案件,對商品做虛假宣傳的糾紛案件,損害公平競爭的其它不正當競爭糾紛案件。
(5)技術契約糾紛案件,包括技術開發、技術服務、技術轉讓等糾紛案件。
(6)積體電路布圖設計、植物新品種、網路侵權等智慧財產權糾紛案件。
(7)訴前臨時措施、訴中臨時措施、訴前證據保全等智慧財產權糾紛案件。
(8)我國與WTO成員之間發生的各類涉外智慧財產權糾紛案件。
(9)涉及智慧財產權爭議的其它民事糾紛案件。
7.智慧財產權糾紛案件專業性較強,在目前立審分離的審判格局下,為了保證立案和有關訴前臨時措施、訴中臨時措施、證據保全、財產保全等訴訟措施準確及時,立案庭與智慧財產權審判庭應當密切聯繫,共同把關,必要時可由智慧財產權審判庭先行審查或由兩庭共同審查。
四、智慧財產權審判案件上報和審查制度
8.智慧財產權糾紛案件裁判文書上報制度。各中級人民法院智慧財產權審判庭自簽發裁判文書之日起三十日內,要向省法院智慧財產權審判庭上報智慧財產權糾紛案件裁判文書兩份、電子文書一份。
9.認定馳名商標案件上報審查制度。各中級人民法院在審理涉及認定馳名商標案件時,要在判前對擬認定馳名商標案件報省法院智慧財產權審判庭進行審查,省法院經審查並出具書面意見後,中級人民法院方可認定。
10.重大、疑難、複雜、新類型案件上報制度。為提高審判質量,統一司法尺度,各中級人民法院在受理此類型案件後,要及時向省法院智慧財產權審判庭書面報告。
五、智慧財產權審判隊伍建設
11.加強智慧財產權審判隊伍建設。備級法院對智慧財產權審判隊伍建設要高度重視,智慧財產權審判隊伍應當配備學歷較高、能力較強、作風過硬的審判人員,並要保持相對穩定,不宜經常進行調整和交流。
12.加強智慧財產權審判隊伍學習培訓。各中級人民法院要組織智慧財產權審判人員認真學習智慧財產權法律法規、司法解釋;省法院要定期對全省法院的智慧財產權審判人員進行業務培訓。
六、加強研究交流,指導審判工作
13.適應形勢需要,開展調查研究。針對智慧財產權審判工作中遇到的新情況、新問題,各級人民法院要組織智慧財產權審判法官進行深入的調查研究,積極探索智慧財產權審判工作的規律。
14.總結精典案例,指導審判實踐。各級人民法院要通過對典型案例討論分析研究,總結審判經驗,提高智慧財產權審判人員庭審的駕馭能力,掌握智慧財產權糾紛案件特有的審判技能。
15.拓展渠道,學習提高。各級人民法院要有計畫地選調智慧財產權審判人員到智慧財產權審判工作開展較好的兄弟法院掛職鍛鍊,學習取經,儘快熟知、掌握智慧財產權審判前沿的理論和司法經驗。
16.創設平台,加強交流。省法院在2008年要設立智慧財產權審判工作論壇,對各級人民法院智慧財產權審判案例、工作措施、經驗做法、調研成果等相關信息及時予以刊載。
七、智慧財產權審判工作的對外宣傳
17.最高人民法院在2005年創立了中國智慧財產權文書網,要求智慧財產權裁判文書和相關司法保護信息全部上傳該網公示。各中級人民法院智慧財產權審判庭要確定專職信息員,負責收集、編纂相關信息,及時整理上報省法院,並由省法院統一整理上傳該網進行宣傳。
18.省法院要建立智慧財產權司法保護新聞發布制度,對全省法院智慧財產權典型審判案例、工作措施、經驗做法、調研成果向社會及時予以發布,各中級人民法院也應採取多種形式進行宣傳,以擴大影響,樹立人民法院智慧財產權司法保護的良好形象。
八、加強和相關部門的聯繫協調
19.各級人民法院智慧財產權審判庭要和政府整頓和規範市場秩序辦公室、商標局、著作權局、專利局等相關部門加強聯繫,密切配合,互通信息,形成合力,共同營造依法保護智慧財產權的良好社會氛圍。
《關於加強智慧財產權審判工作的若干意見》,是我省法院規範智慧財產權審判工作的指導性檔案。各級人民法院要認真貫徹,嚴格執行,在貫徹執行中如發現新情況、新問題要及時向省法院智慧財產權審判庭報告。
為全面貫徹黨的十七大精神,深入落實科學發展觀,不斷加大對智慧財產權的司法保護力度,全面提升我省法院對智慧財產權保護“公開、公正、高效、廉潔”的良好形象,為建設法治山西、和諧山西、開放山西提供高效司法服務,省法院依據最高法院的有關規定,認真總結了十年來全省智慧財產權審判工作的經驗和不足,提出了關於加強智慧財產權審判工作的若干意見。 一、智慧財產權審判工作的指導思想、總體要求和基本原則
1.人民法院智慧財產權審判工作的指導思想是:堅持以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深入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按照建設創新型國家的要求,圍繞“公正與效率”的工作主題,踐行“司法為民”宗旨,進一步加大智慧財產權司法保護力度,切實依法保護智慧財產權,努力促進自主創新,認真服務對外開放,堅決維護公平競爭,為實施國家智慧財產權戰略和建設創新型國家提供堅強有力的司法保障。
2.人民法院智慧財產權審判工作的總體要求是:全面加強智慧財產權審判工作,充分發揮智慧財產權審判的職能作用,大力完善智慧財產權訴訟制度,努力健全智慧財產權司法保護體系,不斷增強智慧財產權司法能力,整體提高智慧財產權司法水平,營造權利人維權積極便捷、法院審判公正高效、侵權人必受懲處、知識財富有序流轉的良好的智慧財產權司法保護環境。
3.人民法院智慧財產權審判必須堅持以下工作原則:
(1)法治統一原則。嚴格執行程式規則和實體法律,依法確定當事人的權利義務,確保司法標準的統一和裁判結果的協調。
(2)平等保護原則。遵循國民待遇原則平等對待和保護中外當事人,堅決抵制地方保護,打破地方封鎖和行業壟斷,依法保障所有市場主體的合法權益。
(3)利益平衡原則。正確處理保護智慧財產權和維護公眾利益的關係、激勵科技創新和鼓勵科技運用的關係,既要切實保護智慧財產權,也要制止權利濫用和非法壟斷,維護社會公眾利益和國家整體利益。
(4)服務大局原則。牢固樹立大局觀念和服務意識,克服就案辦案的單純業務觀念,實現個案處理的法律效果與社會效果的有機統一。
二、智慧財產權審判機構
4.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機構設定的要求,民事審判機構設定實行大民事審判格局,各中級人民法院都要設立智慧財產權審判庭,該庭對外統稱智慧財產權審判庭,對內可稱民事審判(三)庭。
三、智慧財產權糾紛案件級別管轄和立案受理
5.為了合理配置審判資源,確保智慧財產權糾紛案件的審判質量,智慧財產權糾紛案件一審由中級人民法院受理。基層人民法院一律不受理智慧財產權糾紛案件。
6.目前,人民法院受理智慧財產權糾紛案件包括:
(1)著作權、著作鄰接權權屬糾紛、契約糾紛、侵權糾紛案件;其它與著作權、著作鄰接權有關的案件;計算機軟體、侵權及契約糾紛案件。
(2)專利權侵權、權屬、使用許可契約糾紛案件。
(3)商標權侵權、權屬、使用許可契約糾紛案件。
(4)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規定的不正當競爭糾紛案件,包括侵犯商業秘密的糾紛案件,侵犯知名商品聲譽的糾紛案件,侵犯商業信譽的糾紛案件,對商品做虛假宣傳的糾紛案件,損害公平競爭的其它不正當競爭糾紛案件。
(5)技術契約糾紛案件,包括技術開發、技術服務、技術轉讓等糾紛案件。
(6)積體電路布圖設計、植物新品種、網路侵權等智慧財產權糾紛案件。
(7)訴前臨時措施、訴中臨時措施、訴前證據保全等智慧財產權糾紛案件。
(8)我國與WTO成員之間發生的各類涉外智慧財產權糾紛案件。
(9)涉及智慧財產權爭議的其它民事糾紛案件。
7.智慧財產權糾紛案件專業性較強,在目前立審分離的審判格局下,為了保證立案和有關訴前臨時措施、訴中臨時措施、證據保全、財產保全等訴訟措施準確及時,立案庭與智慧財產權審判庭應當密切聯繫,共同把關,必要時可由智慧財產權審判庭先行審查或由兩庭共同審查。
四、智慧財產權審判案件上報和審查制度
8.智慧財產權糾紛案件裁判文書上報制度。各中級人民法院智慧財產權審判庭自簽發裁判文書之日起三十日內,要向省法院智慧財產權審判庭上報智慧財產權糾紛案件裁判文書兩份、電子文書一份。
9.認定馳名商標案件上報審查制度。各中級人民法院在審理涉及認定馳名商標案件時,要在判前對擬認定馳名商標案件報省法院智慧財產權審判庭進行審查,省法院經審查並出具書面意見後,中級人民法院方可認定。
10.重大、疑難、複雜、新類型案件上報制度。為提高審判質量,統一司法尺度,各中級人民法院在受理此類型案件後,要及時向省法院智慧財產權審判庭書面報告。
五、智慧財產權審判隊伍建設
11.加強智慧財產權審判隊伍建設。備級法院對智慧財產權審判隊伍建設要高度重視,智慧財產權審判隊伍應當配備學歷較高、能力較強、作風過硬的審判人員,並要保持相對穩定,不宜經常進行調整和交流。
12.加強智慧財產權審判隊伍學習培訓。各中級人民法院要組織智慧財產權審判人員認真學習智慧財產權法律法規、司法解釋;省法院要定期對全省法院的智慧財產權審判人員進行業務培訓。
六、加強研究交流,指導審判工作
13.適應形勢需要,開展調查研究。針對智慧財產權審判工作中遇到的新情況、新問題,各級人民法院要組織智慧財產權審判法官進行深入的調查研究,積極探索智慧財產權審判工作的規律。
14.總結精典案例,指導審判實踐。各級人民法院要通過對典型案例討論分析研究,總結審判經驗,提高智慧財產權審判人員庭審的駕馭能力,掌握智慧財產權糾紛案件特有的審判技能。
15.拓展渠道,學習提高。各級人民法院要有計畫地選調智慧財產權審判人員到智慧財產權審判工作開展較好的兄弟法院掛職鍛鍊,學習取經,儘快熟知、掌握智慧財產權審判前沿的理論和司法經驗。
16.創設平台,加強交流。省法院在2008年要設立智慧財產權審判工作論壇,對各級人民法院智慧財產權審判案例、工作措施、經驗做法、調研成果等相關信息及時予以刊載。
七、智慧財產權審判工作的對外宣傳
17.最高人民法院在2005年創立了中國智慧財產權文書網,要求智慧財產權裁判文書和相關司法保護信息全部上傳該網公示。各中級人民法院智慧財產權審判庭要確定專職信息員,負責收集、編纂相關信息,及時整理上報省法院,並由省法院統一整理上傳該網進行宣傳。
18.省法院要建立智慧財產權司法保護新聞發布制度,對全省法院智慧財產權典型審判案例、工作措施、經驗做法、調研成果向社會及時予以發布,各中級人民法院也應採取多種形式進行宣傳,以擴大影響,樹立人民法院智慧財產權司法保護的良好形象。
八、加強和相關部門的聯繫協調
19.各級人民法院智慧財產權審判庭要和政府整頓和規範市場秩序辦公室、商標局、著作權局、專利局等相關部門加強聯繫,密切配合,互通信息,形成合力,共同營造依法保護智慧財產權的良好社會氛圍。
《關於加強智慧財產權審判工作的若干意見》,是我省法院規範智慧財產權審判工作的指導性檔案。各級人民法院要認真貫徹,嚴格執行,在貫徹執行中如發現新情況、新問題要及時向省法院智慧財產權審判庭報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