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預防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聯合執法制度

山西省預防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聯合執法制度是政府機關發布的檔案通知。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山西省預防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聯合執法制度
  • 施行地區:山西省
各市、縣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廳,各直屬機構,各大中型企業,各大專院校:
現將《山西省人民政府安全生產委員會制度》、《山西省安全生產廳(局)際聯席會議制度》、《山西省安全生產聯合執法制度》、《山西省安全生產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制度》等8項制度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二○○八年十一月三日
山西省預防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聯合執法制度
第一條為進一步加大全省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執法力度,有效預防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的發生,建立本制度。
第二條組織設定及職責
(一)由省公安廳牽頭,省交通廳、省建設廳、省農機局、省安監局等相關部門共同參與,組成預防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聯合執法領導組,做好各相關部門聯合執法的組織和協調工作,及時組織實施聯合執法工作。
(二)聯合執法領導組下設辦公室,辦公室設在省公安廳交通管理局。負責領導組日常工作,負責聯合執法行動的組織、協調及信息反饋。
第三條分工及協作
(一)對道路交通運輸企業交通安全管理的聯合執法,由省交通廳牽頭,有關部門配合。
(二)對公路、城市道路的交通秩序、隱患排查等的聯合執法,由省公安廳牽頭,有關部門配合。
(三)對農機安全管理的聯合執法,由省農機局牽頭,有關部門配合。
(四)對城市公共運輸運輸企業的聯合執法,由省建設廳牽頭,有關部門配合。
(五)發現客運車輛交通安全隱患突出的,由省公安廳、省交通廳聯合檢查。
(六)發現客運企業、客運站點交通安全隱患突出的,由省公安廳、省交通廳、省安監局聯合檢查。
(七)發現城市公交和出租客運車輛、站點交通隱患突出的,由省公安廳、省建設廳、省安監局聯合檢查。
(八)發現公路上存在嚴重交通安全隱患的,由省公安廳、省交通廳、省安監局聯合檢查。
(九)發現城市道路上存在嚴重交通安全隱患的,由省公安廳、省建設廳、省安監局聯合檢查。
第四條工作方式
對日常的檢查,以各部門依法執法監督為主,在各部門依法進行隱患排查和安全檢查的基礎上,一段時間(一般為半年)可實施一次規模較大的多部門聯合執法。遇有特殊情況和需要解決的重大問題,隨時進行部門聯合執法。
第五條工作要求
(一)各有關部門應認真履行本部門的職責,在督導檢查中,發現不屬於本部門管轄的隱患,要及時移送有管轄權的有關部門。
(二)對有關部門移送的和本部門排查出的本行業和領域的安全隱患,要記錄在案,並及時下達安全隱患整改通知書,督促其迅速整改。對整改情況要組織驗收,整改驗收合格的,對隱患進行銷號。對有關管理部門移送的案件,要及時進行反饋。
(三)對有關部門排查發現並通知整改的重大安全隱患,整改責任單位、部門、企業拒不整改的,由有管轄權的部門依法予以處罰。
(四)有關部門聯合執法後,重大交通安全隱患仍未能整治和消除的,應當及時上報省人民政府。
(五)各執法單位要互通信息,互相配合,互相支持,形成合力,充分發揮聯合執法的作用。
第六條各市、縣(市、區)參照本制度制定預防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聯合執法制度。
第七條本制度自發布之日起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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