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預防和制止餐飲浪費規定

《山西省預防和制止餐飲浪費規定》旨在預防和制止餐飲浪費和營造厲行勤儉節約、反對餐飲浪費的社會風尚及弘揚傳承中華民族崇尚節儉傳統美德;2021年1月15日山西省第十三屆人大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二次會議通過,共二十六條,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山西省預防和制止餐飲浪費規定
  • 發布機關:山西省人大常委會 
  • 通過時間:2021年1月15日 
  • 實施時間:2021年3月1日 
規定通過,規定全文,內容解讀,

規定通過

山西省預防和制止餐飲浪費規定
(2021年1月15日山西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二次會議通過)

規定全文

  第一條 為了預防和制止餐飲浪費,營造厲行勤儉節約、反對餐飲浪費的社會風尚,弘揚傳承中華民族崇尚節儉傳統美德,根據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於本省行政區域內預防和制止餐飲浪費的宣傳、教育、監督、管理等活動。
  第三條 本規定所稱餐飲浪費,是指在下列餐飲活動中,不合理使用、不必要廢棄餐飲食品的行為:
  (一)公務用餐活動;
  (二)職工食堂餐飲活動;
  (三)教育機構食堂餐飲活動;
  (四)聚餐、宴席餐飲活動;
  (五)家庭餐飲活動;
  (六)個人餐飲活動;
  (七)其他餐飲活動。
  第四條 預防和制止餐飲浪費工作應當堅持政府主導、部門監管、行業自律、個人約束的原則。
  第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預防和制止餐飲浪費工作的組織領導,統籌推進本行政區域內預防和制止餐飲浪費工作。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負責所轄區域內的預防和制止餐飲浪費工作,指導村(居)民委員會開展預防和制止餐飲浪費工作。
  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應當推進婚喪嫁娶移風易俗、合理安排餐飲;居民公約、村規民約中應當包括厲行勤儉節約、反對餐飲浪費的內容。
  第六條 縣級以上精神文明建設指導機構負責指導、協調本行政區域內的預防和制止餐飲浪費工作,將餐飲浪費治理情況納入文明城市、文明村鎮、文明單位、文明校園、文明家庭等民眾性精神文明創建活動的考評內容。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商務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預防和制止餐飲浪費行為的行業管理工作,建立健全預防和制止餐飲浪費的服務規範、標準體系,會同有關部門建立餐飲服務經營者預防和制止餐飲浪費工作制度。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負責對餐飲服務經營者預防和制止餐飲浪費情況進行監督,指導推動餐飲服務經營者開展預防和制止餐飲浪費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教育部門負責將預防和制止餐飲浪費情況納入師德師風、學生綜合素質、文明校園評價體系,指導各類教育機構將厲行勤儉節約、反對餐飲浪費納入課堂教學內容。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健康主管部門負責普及健康飲食知識和健康飲食方式,指導餐飲服務經營者和食堂提供符合營養平衡要求的飲食。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文化和旅遊、廣播電視等其他有關部門,在各自職責範圍內做好預防和制止餐飲浪費的相關工作。
  縣級以上機關事務管理部門負責對本行政區域內機關、群團組織、國有企業事業單位預防和制止餐飲浪費工作的指導,將餐飲浪費治理情況納入節約型機關、節約型單位創建的內容。
  第七條 機關、群團組織、國有企業事業單位應當在公務接待、會議、培訓等公務活動中執行公務用餐規定,按照健康、節約的要求合理安排飯菜數量。推行自助餐、份餐等標準化用餐。
  第八條 機關、群團組織、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社會組織應當加強對職工厲行勤儉節約、反對餐飲浪費的日常教育,建立健全預防和制止餐飲浪費的規章制度,嚴格落實預防和制止餐飲浪費有關規定。
  職工食堂應當安排專人進行巡視檢查,制止餐飲浪費行為,並對餐飲浪費者進行批評教育。提倡實行自助點餐、計量收費,提倡提供小份餐飲食品,方便用餐人員適量選取。
  職工食堂應當建立用餐人數和就餐情況統計分析制度,合理確定餐飲食品數量和品種,加強原材料和副食品的採購和儲存管理,開展餐飲食品滿意度調查並根據調查情況及時作出調整,避免因不適應職工需求造成的餐飲浪費。
  鼓勵職工食堂對餐飲食品標註熱量、營養數值,提示職工適量取餐、健康飲食。
  第九條 學校、幼稚園、教育培訓機構等教育機構應當教育引導師生養成厲行勤儉節約、反對餐飲浪費的文明習慣,每年定期組織開展珍惜糧食主題教育和社會實踐活動。
  教育機構食堂應當根據學生的性別、年齡、民族、地域、體質情況改進供餐方式,滿足不同學生群體的餐飲需求,減少因需求差異化造成的餐飲浪費。提倡提供小份菜、半份菜、拼菜、簡餐、套餐等餐飲服務。推行自助點餐,方便師生按需購餐。
  鼓勵教育機構通過設立勤工助學節約用餐宣傳員崗位、成立制止餐飲浪費志願服務組織等方式,引導、督促師生養成文明節儉的用餐習慣。
  第十條 餐飲服務經營者應當採取下列措施,預防和制止餐飲浪費行為:
  (一)建立健全預防和制止餐飲浪費制度,將厲行勤儉節約、反對餐飲浪費納入員工職業培訓內容;
  (二)提供符合節約要求的標準化菜品,在選單上標註餐品份量、建議消費人數等信息,提供小份餐飲食品,合理配置不同規格盛具,推行適合不同群體的套餐;
  (三)在點餐、加餐時提醒消費者適量點餐,發現消費者明顯過量點餐時提醒勸告,在消費者用餐後提示打包剩餘飯菜;
  (四)明示餐飲服務項目和收費標準;
  (五)在提供宴席服務時,科學設計選單或者套餐,合理安排宴席流程和餐檯數量,引導消費者根據用餐人數理性訂餐、合理消費;
  (六)在提供自助餐服務中,主動告知消費者用餐規則,提醒消費者按需、少量、多次取餐,對有特殊食用要求的餐飲食品進行說明;
  (七)餐飲外賣平台以明顯方式提示消費者按需下單、適量點餐,在平台頁面上向消費者提供餐飲食品份量、規格、建議消費人數等信息。
  餐飲服務經營者不得誤導、誘導消費者過量點餐;不得設定最低消費額或者以包間費等方式變相設定最低消費額;不得以提供套餐服務的方式推銷過量宴席。
  第十一條 鼓勵餐飲服務經營者運用信息技術等手段分析峰穀人數和用餐習慣,對餐飲食材採購、運輸、儲存等進行科學管理,及時調整餐飲品種和供應數量。
  鼓勵餐飲服務經營者免費提供分餐服務和符合衛生環保標準的打包餐盒。
  提倡餐飲服務經營者通過對節約用餐的消費者給予優惠獎勵、與宴席舉辦者簽訂預防和制止餐飲浪費承諾書等形式,引導消費者文明節約用餐。
  第十二條 職工食堂、教育機構食堂和餐飲服務經營者,應當在醒目位置設定節約用餐、適量取餐等方面的宣傳標識。
  第十三條 職工食堂、教育機構食堂和餐飲服務經營者,應當加強對臨近保質期餐飲食材的動態管理,避免造成浪費。鼓勵在確保全全的情況下,將臨近保質期的餐飲食材進行捐贈、分發或者降價處理。
  第十四條 職工食堂、教育機構食堂和餐飲服務經營者,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將餐廚垃圾交由有資質的企業或者自行資源化處理,不得隨意處置。
  第十五條 家庭應當傳承勤儉持家、艱苦奮鬥優良傳統,養成珍惜糧食、健康飲食的良好習慣,根據實際需求採購食材並妥善儲存、合理加工。
  聚餐、宴席和個人外出用餐的,應當合理點餐、適量取餐、文明用餐、打包剩餐。
  第十六條 鼓勵運用新技術、新工藝、新裝備推進預防和制止餐飲浪費工作。
  推廣中央廚房、集體用餐配送等經營模式。
  第十七條 工會、共產主義青年團、婦女聯合會等群團組織,應當利用工人文化宮、青少年活動中心、婦女之家等平台,開展預防和制止餐飲浪費宣傳教育活動。
  第十八條 餐飲行業協會和其他餐飲協會應當加強行業自律,制定、實施預防和制止餐飲浪費的團體標準和行業自律規範,將預防和制止餐飲浪費納入行業評優指標體系。
  第十九條 廣播、電視、報刊、網路等媒體,應當開展預防和制止餐飲浪費的公益宣傳,引導公眾樹立正確的餐飲消費觀。
  鼓勵、支持志願組織、志願者開展預防和制止餐飲浪費的宣傳教育。
  第二十條 每年1月為全省厲行勤儉節約、反對餐飲浪費宣傳月。
  在全省厲行勤儉節約、反對餐飲浪費宣傳月期間,各級精神文明建設指導機構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和單位,組織開展形式多樣的宣傳教育活動。
  第二十一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對餐飲浪費行為進行勸阻,並可以投訴舉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或者商務主管部門應當設立舉報電話、舉報平台,受理舉報。
  第二十二條 公務用餐承辦方在公務活動中違反本規定造成明顯餐飲浪費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第二十三條 職工食堂違反本規定造成明顯餐飲浪費的,由縣級以上機關事務管理部門或者有關主管部門按照管理許可權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通報批評。
  第二十四條 餐飲服務經營者違反本規定,未在醒目位置設定預防和制止餐飲浪費宣傳標識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或者商務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
  第二十五條 餐飲服務經營者違反本規定,設定最低消費額或者以包間費等方式變相設定最低消費額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或者商務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逾期拒不改正的,處以二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六條 本規定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

內容解讀

規定不分章節,共26條,規定了政府及相關部門的監管職責,明確了餐飲供給方和需求方的義務,建立了預防制止餐飲浪費的長效機制,並將宣傳教育引導貫穿全過程。規定還明確了將每年1月為全省厲行勤儉節約、反對餐飲浪費宣傳月。並且規定了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對餐飲浪費行為進行勸阻,並可以投訴舉報。
  本規定所稱餐飲浪費,是指下列餐飲活動中,不合理使用、不必要廢棄餐飲食品的行為:
  (一)公務用餐活動;
  (二)職工食堂餐飲活動;
  (三)教育機構食堂餐飲活動;
  (四)聚餐、宴席餐飲活動;
  (五)家庭餐飲活動;
  (六)個人餐飲活動;
  (七)其他餐飲活動。
  在我們周圍的餐飲行業中存在一些問題,比如選單上不提示菜量規格、點的菜超量了、商家不提醒甚至故意誤導消費者等等,這些都是餐飲服務經營者主體責任缺失造成的。為此,在規定的第十條、第二十四條、第二十五條中,專門針對餐飲服務經營者應當履行的義務和相關法律責任作了明確規定,主要出於以下三個方面的考慮:
  一是細化餐飲服務經營者在預防和制止餐飲浪費上的義務,突出規定的可操作性。首先是,要求餐飲服務者建立健全預防和制止餐飲浪費制度,並要求其納入員工職業培訓內容,讓員工樹立勤儉節約、反對餐飲浪費的理念,做到內化於心。其次是,要求餐飲服務經營者圍繞節約的要求提供標準化菜品服務,在設定預防和制止餐飲浪費標識的基礎上,將餐品份量、建議人數、服務項目、收費標準等信息進行細化,推行適合不同群體的套餐,特別是明確要求餐飲服務經營者在提供個人點餐加餐服務、宴席服務、自助餐服務時,履行好主動告知和提醒義務,避免不合理的消費造成的浪費,做到外化於行。第三是,針對外賣服務,要求餐飲服務經營者在外賣平台上提示消費者按需下單、適量點餐,特別是要將餐飲食品份量、規格、建議消費人數等信息在平台上顯示,方便消費者選擇,做到固化於習。
  二是要求餐飲服務經營者不得誤導、誘導和強制消費者過量消費,突出規定的針對性。餐飲服務經營者不僅僅是以營利為目的,還應當履行社會責任。為此,專門規定了禁止性條款,除明確要求餐飲服務經營者不得誤導、誘導消費者過量點餐外,還要求其不得設定或者變相設定最低消費,不得以提供套餐服務的方式推銷過量宴席。
  三是科學設定餐飲服務經營者違法行為的法律責任,突出規定的實效性。沒有法律責任的義務相當於一紙空文,無法落地見效。為了確保餐飲服務經營者履行好相關義務,對餐飲服務經營者未在醒目位置設定預防和制止餐飲浪費宣傳標識以及違法設定或者變相設定最低消費額的行為,分別規定了相關法律責任,明確了執法主體,科學設定了處罰種類及額度,確保違法必究、執法必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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