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重點產業鏈“鏈主”企業遴選及管理辦法

《山西省重點產業鏈“鏈主”企業遴選及管理辦法》是山西省人民政府辦公廳發布的檔案。

發布通知,全文,

發布通知

山西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山西省重點產業鏈“鏈主”企業遴選及管理辦法的通知
各市、縣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辦、廳、局:
《山西省重點產業鏈“鏈主”企業遴選及管理辦法》已經省人民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山西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2023年7月14日

全文

山西省重點產業鏈“鏈主”企業遴選及管理辦法
  •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貫徹落實省委、省政府關於推動省重點產業鏈高質量發展的工作部署,根據《山西省重點產業鏈及產業鏈鏈長工作機制實施方案》(晉政辦發〔2022〕59號)檔案要求,為確定“鏈主”、“鏈核”企業遴選標準,規範“鏈主”、“鏈核”企業評定流程,強化“鏈主”企業行動指導和評價管理,充分激發“鏈主”企業引領帶動作用,形成“鏈主”企業梯度培育體系,促進全省重點產業鏈競爭力提升,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省鏈長辦(省工信廳)會同各鏈長牽頭單位組織開展的省重點產業鏈“鏈主”企業遴選、管理、服務及“鏈核”企業培育等相關支持活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產業鏈“鏈主”企業,是指處於產業鏈供應鏈中核心優勢地位,對產業鏈資源配置、技術產品創新和產業生態構建等具有重大影響的企業,有能力且有意願對增強我省產業鏈供應鏈穩定性和競爭力、健全和壯大產業體系發揮重要作用的企業。
第四條 本辦法所稱產業鏈“鏈核”企業,是指“鏈主”企業的核心配套企業(核心配套類)和可作為潛在“鏈主”培育的次級核心企業(潛在鏈主類)。
第五條 省重點產業鏈“鏈主”企業遴選工作原則上每年開展一次,“鏈核”企業遴選工作原則上每半年開展一次,鏈上企業名單每季度發布一次。重點招商引進的省外行業龍頭企業、在產業鏈發展上作出重大貢獻的省內企業,經省政府同意,可優先確定為“鏈主”企業。
  • 第二章 “鏈主”“鏈核”企業遴選標準
第六條 “鏈主”企業、“鏈核”企業基本要求
企業具有獨立企業法人資格,近3年無不良信用記錄,未發生重大安全、環保、質量事故。
第七條 “鏈主”企業遴選標準:
(一)規模實力。優勢基礎產業鏈“鏈主”企業上一年度主營業務收入,原則上不低於50億元;新興培育產業鏈“鏈主”企業上一年度主營業務收入,原則上不低於5億元。
優勢基礎產業鏈,是指具備較為完整的上下游供應體系和較大營收規模的省級重點產業鏈;新興培育產業鏈,是指符合未來產業發展方向、具有巨大潛力的省級重點產業鏈。
(二)市場影響力。企業主導產品占較高市場份額,主導產品在國內市場占有率排名前15或在省內市場占有率排名前5。
(三)自主創新力。企業具有較強的研發實力,至少擁有1個省級及以上認定的創新研發平台,如技術創新中心、重點實驗室、新型研發機構、企業技術中心、製造業創新中心、工程研究中心等。自主創新能力較強,包括但不限於獲得國家級和省級科學技術獎勵、專利獎項等創新成果。擁有國家級、省級高層次領軍人才、團隊的優先考慮。
(四)產業帶動力。企業居於產業鏈發展核心地位,能整合產業鏈各個規模企業的生產、供需等環節,促進整個產業鏈快速發展,資源整合能力突出,產業鏈帶動能力強。優勢基礎產業鏈“鏈主”企業在所屬產業鏈上下游協作配套的企業原則上不少於15家,新興培育產業鏈“鏈主”企業產業鏈上下游協作配套的企業原則上不少於5家。
(五)主體意願度。企業具有較強的社會責任感,積極作為,主動制定“鏈主”企業帶動產業鏈發展方案,承諾按照“鏈主”行動指南承擔任務,願意深度參與產業鏈招商,聯合開展產業關鍵共性技術攻關等工作,帶動產業鏈最佳化提升。
第八條 “鏈核”企業遴選標準:
(一)規模實力。優勢基礎產業鏈“鏈核”企業上一年度主營業務收入,原則上不低於5億元;新興培育產業鏈“鏈核”企業上一年度主營業務收入,原則上不低於5000萬元。
(二)產業配套能力。核心配套類“鏈核”企業與所屬產業鏈“鏈主”企業年度產品交易額超過1000萬元,潛在鏈主類“鏈核”企業與5家以上(含)同鏈條鏈上其他企業年度產品交易額超過2000萬元。
(三)行業影響力。掌握產業鏈關鍵技術或具有核心基礎產品。獲得“國家級小巨人”、“國家級製造業單項冠軍”、“省級專精特新”或“省級小巨人”等稱號的企業優先考慮。
第九條 對圍繞“鏈主”、“鏈核”企業開展協作配套的企業,滿足與“鏈主”企業開展協作配套的年度產品交易額在100萬元以上,或與單條產業鏈5家(含)以上鏈上企業年度產品交易額超過200萬元,可由鏈長牽頭單位推薦新增納入重點產業鏈鏈上企業清單。
  • 第三章 遴選程式
第十條 “鏈主”企業遴選程式:
(一)自主參與。遵循自願原則,相關企業通過向註冊所在地的山西綜改示範區管委會或設區市工業和信息化局提供有關驗證材料參與遴選。
(二)遴選推薦。山西綜改示範區管委會或設區市工業和信息化局為企業提供服務和指導,並根據“鏈主”遴選標準確定“鏈主”企業推薦名單,將“鏈主”企業初審推薦名單及相關驗證材料送省鏈長辦,並按所屬產業鏈同步抄送各鏈長牽頭單位。
(三)專家評審。省鏈長辦對遴選推薦的驗證材料進行完整性核查,並會同各鏈長牽頭單位依託相關專家組成“鏈主”企業評審小組,對通過完整性核查的企業進行綜合評價並出具評審意見,提出“鏈主”企業建議名單。
(四)鏈長審定。省鏈長辦將專家評審意見和“鏈主”建議名單報鏈長制領導小組會議(或逐級報各鏈長、總鏈長)審定。
(五)公示發布。省鏈長辦通過政務網站等渠道將擬選定的“鏈主”企業名單向社會公示,公示期不少於7個工作日。公示無異議或經核實異議不成立的,省鏈長辦公布重點產業鏈“鏈主”企業名單。
第十一條 “鏈核”企業遴選程式:
“鏈核”企業遴選程式參照“鏈主”遴選程式前三條執行。經專家評審通過後,各鏈長牽頭單位將專家評審意見和“鏈核”企業建議名單報所屬產業鏈鏈長審定。經鏈長同意後,報省鏈長辦匯總,並參照“鏈主”公示發布要求向社會公示。
第十二條 驗證材料
(一)遴選推薦環節需核查內容
山西綜改示範區管委會或設區市工業和信息化局需在遴選推薦環節為企業查詢確認以下內容:
1.在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中查詢確認企業營業執照及統一社會信用代碼;
2.在“信用中國平台”查詢的信用報告確認企業未列入嚴重失信主體名單。
(二)“鏈主”企業遴選所需驗證材料
1.山西省重點產業鏈“鏈主”企業申請書;
2.近三年財務審計報告或財務報表;
3.所屬產業鏈主導產品市場占有率的佐證說明材料;
4.上一年度與產業鏈上下游企業簽訂的契約或發票等佐證材料;
5.“鏈主”企業帶動產業鏈發展方案,包括產業鏈分析、招商重點、技術攻關清單、產業鏈對接活動等產業鏈培育發展相關內容;
6.企業創新平台得到省級及以上部門認證的材料;
7.有助於佐證“鏈主”企業評價的其他證明材料等。
(三)“鏈核”企業遴選所需驗證材料
1.山西省重點產業鏈“鏈核”企業申請書;
2.近三年財務審計報告或財務報表;
3.上一年度與產業鏈上下游企業簽訂的契約或發票等佐證材料;
4.有助於佐證“鏈核”企業評價的其他證明材料等。
  • 第四章 “鏈主”企業行動指南
第十三條 被認定為“鏈主”的企業,需承擔延鏈補鏈建鏈強鏈的市場主體責任,發揮對產業鏈發展的帶動作用,參照本行動指南做好產業鏈相關工作。
(一)加快產業鏈重點項目建設
做好新項目儲備。“鏈主”企業應提前謀劃、科學統籌,圍繞延鏈補鏈建鏈強鏈建立“鏈主”企業產業鏈項目儲備清單,儲備一批技改項目、創新研發項目、智慧型化升級項目、產業化項目。
落實重點項目建設。“鏈主”企業積極推動產業鏈重點項目建設,對項目建設過程中遇到的問題及時向鏈長牽頭單位、省鏈長辦反饋。
(二)增強招商主動性
做實“鏈主”招商。“鏈主”企業聚焦產業鏈缺失薄弱環節,梳理篩選重點目標企業,每年向省市縣招商部門提供招商建議清單;以投資、合資、採購訂單等方式吸引上下游關鍵配套企業落地山西,不斷培育新增市場主體。
深度參與“政府+園區+鏈主”招商。“鏈主”企業積極對接屬地政府確定專業化核心配套園區,發揮自身行業地位優勢,為招商落地企業提供包括價格優惠、長協訂單、服務共享等以商招商舉措,吸引上下游關鍵配套企業落地園區。
(三)提升產業鏈創新能力
建設產業鏈創新平台。“鏈主”企業做好企業技術中心、技術創新中心、工程研究中心等建設,積極參與公共創新服務平台建設。“鏈主”企業在持續建設好省級創新平台的同時,積極爭取搭建國家級創新平台。
開展關鍵共性技術攻關。“鏈主”企業利用自身技術優勢,聯合高校、科研院所等機構,開展產業鏈關鍵共性技術攻關,著力解決制約產業鏈發展的關鍵技術難題。
(四)強化優勢先進產品打造
打造優勢產品,探索先進產品。“鏈主”企業要集中力量提升優勢產品的市場占有率,打造一批具有國際領先水平和行業話語權的產品;積極探索引進先進產品,填補產業鏈空白。
參與標準制訂。“鏈主”企業積極參與或主導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地方標準制(修)訂和普及套用,每年牽頭或參與形成至少1種地方標準、行業標準或國家標準。
(五)最佳化產業鏈協作配套
開展產業鏈協作配套活動。“鏈主”企業要在產業鏈協作配套中發揮主導作用,積極組織參與供需對接、產品推介、上下游協作配套活動,促進市場主體向產業鏈集聚。
提升協作配套率和消納率。“鏈主”企業要建立形成供應商(銷售商)目錄清單、採購(銷售)主要產品清單;最佳化企業採購機制,持續加大對產業鏈鏈上企業產品的採購,同時積極在省內延長產業鏈鏈條,不斷提高主要產品的協作配套率和消納率。
(六)堅持落實“鏈主”工作機制
按時反饋產業鏈相關材料。“鏈主”企業每季度向省鏈長辦反饋產業鏈各項工作推進情況,總結帶動產業鏈發展的主要工作成效及成果,梳理形成產業鏈訴求建議;每年形成產業鏈工作計畫及上年度工作完成情況報告。
承擔產業鏈研究責任。“鏈主”企業通過行業分析、專家諮詢等方式進行產業鏈研究,梳理影響產業鏈發展的重大問題,每年形成並發布1份產業鏈發展報告,為總鏈長、鏈長的決策提供支撐建議。
  • 第五章 支持舉措與評價管理
第十四條 按照《重點產業鏈培育激勵方案》,對符合條件的“鏈主”、“鏈核”企業予以資金支持;省直相關部門及“鏈主”、“鏈核”企業所在地政府應在金融、資源、用地、用能等方面出台專項支持政策促進產業鏈發展。
第十五條 “鏈主”企業年度評價。根據“鏈主”行動指南形成“鏈主”企業評價指標體系,對“鏈主”企業發揮產業鏈帶動作用進行年度評價。依據年度評價結果對“鏈主”企業進行動態管理。
第十六條 構建省級“鏈主”企業儲備培育庫。基於潛在鏈主類“鏈核”企業或市級“鏈主”企業形成省級“鏈主”企業儲備培育庫。省鏈長辦要會同各鏈長牽頭單位、各市產業鏈責任部門對入庫企業提供一對一政策諮詢、遴選指導等全過程服務,助推企業持續向產業鏈核心優勢地位靠攏,培育更多企業成長為省級“鏈主”企業。
第十七條 培育新增省級重點產業鏈。參照“鏈主”企業遴選標準,結合全省產業發展實際,圍繞具備獨立成鏈基礎的產業鏈企業,省鏈長辦要強化服務指導,支持企業強化產業配套,帶動企業集聚,培育形成省級重點產業鏈。進一步提升現有省級重點產業鏈專業化精細化水平,對於具有多個龍頭產品且產業鏈條相對獨立或相關產業鏈環節可進一步細分的,省鏈長辦應按照獨立成鏈條件將相應省級重點產業鏈細分培育為多條省級重點產業鏈。
第十八條 在遴選過程中如發現企業有弄虛作假行為,將取消資格並按照有關規定嚴肅處理;已認定為“鏈主”的企業在年度評價中弄虛作假的,取消“鏈主”資格,不再享受“鏈主”企業有關支持措施,弄虛作假獲得獎補的,按照有關規定追回其所得獎補資金。
  • 第六章 附則
第十九條 本辦法由省鏈長辦會同各鏈長牽頭單位負責解釋。
第二十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實施,有效期3年。如遇國家政策調整或上級、本級政府出台新的政策,以新的政策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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