檔案原文
【發布單位】804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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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醫療事故鑑定處理試行辦法
(1985年11月27日晉政發〔1985〕115號)
第一條為了正確鑑定和處理醫療事故,嚴格醫務人員責任制,防止醫療事故的發生,確保醫療安全,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凡在診斷、搶救、治療過程中,醫務人員因工作失職,違反技術操作規程和規章制度,或使用未進行嚴密科學實驗、檢驗的醫療技術和藥品造成不良後果的,為醫療事故。
根據給患者造成傷害的程度,醫療事故分為三級。
一級:造成患者死亡的;
二級:造成患者殘廢,喪失勞動能力的;
三級:造成患者組織器官損傷致功能障礙或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
第三條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屬醫療責任事故:
一、對危重患者和急診產婦,藉故推諉、拒收,不採取任何緊急措施而轉院(科),貽誤搶救時機,造成不良後果者。
二、診療、護理過程中,不遵守規章制度,擅離職守,造成不良後果者。
三、手術前未做必要的準備,術中不按技術操作規程進行,誤傷重要臟器、血管、神經,開錯手術部位,對術後發生的併發症未認真觀察、治療,以及麻醉錯誤,造成不良後果者。
四、助產中,對於正常產婦不認真觀察產程進展,出現危急情況不及時搶救,造成產婦、嬰兒不良後果者。
五、對規定應作過敏試驗的藥物,不作過敏試驗,造成死亡者。
六、違反治療原則,濫用麻醉、劇毒藥品和過期藥品或不見病人開藥,造成不良後果者。
七、違反中西醫治療原則,中醫不懂西醫卻用西醫療法,西醫不懂中醫卻用中醫治療,發生錯用藥或針刺損傷重要臟器、神經,造成不良後果者。
八、醫技科室錯報、漏報、遲報結果,丟失標本,配血、拍片、插管發生錯誤,放射理療過量,影響及時診斷和正確治療,造成不良後果者。
九、藥劑人員發錯藥、配錯藥,造成不良後果者。
十、營養部門的營養醫師(士)、炊事員、管理員、採購人員,不遵守食堂管理制度,引起病人食物中毒,造成不良後果者。
十一、醫院負責人工作失職,造成不良後果者。
第四條醫務人員遵守醫療制度和技術操作規程,確因業務技術水平和醫療設備條件所限,又來不及會診轉院(科),發生診斷、治療、查對、護理等方面的過失,造成不良後果者,為醫療技術事故。
第五條醫療過程中發生錯誤,經過積極搶救脫險,雖給患者造成不應有的痛苦,但未造成不良後果者,為嚴重醫療差錯;未給患者造成痛苦者為一般醫療差錯。
第六條有下列情況之一的,不屬於醫療事故。
一、凡因病情危重惡化,按醫療技術操作規程進行診治、搶救無效;屬於疑難、罕見病例,雖經會診,但限於技術水平和設備條件難以診治而發生猝死、栓塞、過敏、心跳驟停、內臟血管自發破裂來不及搶救等意外情況;經檢修的醫療器械在操作中突然發生障礙或臨時停電,導致不良後果者;家屬拒絕屍解難以查明死因者。
二、醫療過程中難以避免的併發症。
第七條縣以上各級衛生行政部門設醫療事故鑑定委員會,由衛生行政管理幹部、主治醫師、護理師以上的專家組成,並聘請法律專家參加。各級各類醫院建立醫療事故鑑定小組。
醫療事故鑑定委員會(小組)的職責是:接受本地區各級醫院、衛生行政部門和法務部門的委託(不直接受理個人委託),負責對本地區、本單位的醫療事故作出正確判定,提供鑑定意見。
大、中型企業的衛生部門和所屬職工醫院,也要建立醫療事故鑑定委員會(小組),負責本部門和本單位醫療事故的鑑定。鑑定技術確有困難者,可委託當地醫療事故鑑定委員會鑑定。
第八條醫療事故的鑑定
一、凡發生醫療差錯,醫療單位必須妥善保管好原始資料,嚴禁塗改、偽造、銷毀。因輸液、輸血、注射、服藥等引起的可疑問題,對現場實物(包括術後體內遺留異物)要封存保留,以備檢驗,違者或故意隱瞞事實真象造成嚴重後果的,要追究責任。
二、醫療事故由發生醫療事故的醫療單位鑑定小組鑑定,並聽取患者家屬及其單位的意見做出結論。如需上級事故鑑定委員會鑑定時,應將原始病歷、X光片和原單位的調查結果與鑑定意見,以及患者和家屬的申訴材料一併上報。個體開業者和聯合診所發生醫療事故應報請當地醫療事故鑑定委員會鑑定,並負責經濟補償。
三、凡涉及兩個以上醫療單位的醫療事故,應由患者及家屬申訴的醫療單位負責組織鑑定,有關醫療單位協助鑑定和善後處理。
第九條醫療事故經鑑定後,患者所在單位和醫療單位應說服醫患雙方接受鑑定結論。必要時由當地衛生行政部門調解。調解無效,醫患雙方均可向上一級衛生行政部門申訴,也可向當地人民法院起訴。
第十條對醫療事故的責任者,根據事故等級,給予經濟處罰或行政紀律處分,也可以並處。對造成一級醫療事故者,如玩忽職守,應追究其刑事責任。對造成醫療技術事故的責任者,應予以批評教育。對實習進修人員因失職發生醫療事故,由本人寫出書面檢查,醫院提出處理建議,轉原單位處理;如因主管醫師失職發生醫療事故,由主管醫師承擔主要責任。
第十一條已判定為醫療事故的,根據事故等級,由發生醫療事故的單位按以下標準發給死者家屬或患者一次性的經濟補助。
一級醫療事故:死者生前系主要勞動力者,補助二千至三千元;未工作的青少年、兒童最高不超過一千元;不滿七周歲的嬰幼兒最高不超過七百元。
二級醫療事故:成人補助最高不超過二千元;未工作的青少年、兒童最高不超過七百元,不滿七周歲的嬰幼兒最高不超過五百元。
三級醫療事故:成人補助最高不超過一千元;未工作的青少年、兒童最高不超過六百元;不滿七周歲的嬰幼兒最高不超過四百元。
嚴重醫療差錯,根據住院時間長短和造成的經濟損失程度,給予適當補助。
第十二條醫療事故的患者屬於自費者,對其醫療費用酌情予以減免。
第十三條國醫療事故致殘,住院治療無效者,或產婦死亡留有活嬰者,均由家屬或所在單位接回。
第十四條患者因醫療事故死亡,屍體應立即送太平房,存放時間不超過一周。如確需屍解查明死亡原因,由醫院徵得死者家屬和所在單位同意,在當地衛生行政部門監督下進行屍體解剖。屍體解剖,夏秋不超過二十四小時,冬春不超過四十八小時。如因一方拒絕或拖延影響死因的判定,由影響的一方負責。死者家屬和所在單位在接到醫院處理屍體通知書一周內不處理者,醫院可自行火化處理,火化後的骨灰應通知家屬或所在單位取回並報衛生行政部門備案。
第十五條處理醫療事故過程中,任何人不得藉故尋釁鬧事,有關方面要注意保護醫院的醫療設施和醫務人員、工作人員的人身安全。對損壞公物、強占房屋、打人鬧事、干擾醫院正常工作秩序者,由公安部門按照《
治安管理處罰條例》予以處罰;觸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六條本辦法適用於各級醫療單位和個體開業醫務人員發生的醫療事故的鑑定處理。
第十七條本辦法由省衛生廳負責解釋。
第十八條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一九八一年省公安廳、省人民檢察院、省高級人民法院、省勞動局、省衛生廳頒發的《山西省預防和處理醫療事故的規定》同時作廢。本辦法施行之前已處理的醫療事故或糾紛不再重新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