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通信學會

山西省通信學會的前身是山西郵電通信學會,成立於1978年7月21日。1981年3月24日經省科協批准更名為山西省通信學會。1991年8月23日由民政廳註冊(晉社法證字第0022號)是全省通信科技工作者和全省通信企、事業單位自願組成、依法登記的非營利性學術團體,是黨和政府聯繫通信科技工作者的橋樑和紐帶,是在省民政廳依法登記的社會團體法人。

本屆為第七屆。目前,山西省通信學會的業務主管部門是山西省科學技術協會,辦事機構掛靠在山西省通信管理局,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為省民政廳。業務範圍:學術交流、普及知識、技術培訓、諮詢服務。主要任務是:組織省內外學術與技術交流;提供通信技術、政策和工程類諮詢服務;普及通信科學技術知識,開展繼續教育和培訓;出版科技刊物;舉辦通信科技展覽;組織與國際學術機構的民間合作與交流;接受委託,組織通信科技項目評估和成果鑑定,評選科技進步獎勵項目,開展表彰、獎勵活動;發現與推薦人才;其他科技性中介活動。

現有個人會員1160人(高級會員198人),團體會員67個。理事會理事112人、常務理事26人,陶富任理事長,溫九元任秘書長。下設秘書處、學術工作委員會、諮詢工作委員會科普與教育工作委員會、通信專家工作委員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山西省通信學會
  • 外文名:Shanxi Institute of Communications
  • 地址:山西
  • 前身:是山西郵電通信學會
  • 時間:1978年7月21日
學會簡介,主要任務,學會領導,組織機構,秘書處,組織工作委員會,諮詢工作委員會,科普與教育工作委員會,學術工作委員會,通信專家工作委員會,學會章程,第一章 總 則,第二章 業務範圍,第三章 會 員,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式,第七章 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第八章 附 則,

學會簡介

山西省通信學會的前身是山西郵電通信學會,成立於1978年7月21日。1981年3月24日經省科協批准成立山西省通信學會。1991年8月23日由民政廳註冊(晉社法證字第0022號)是全省通信科技工作者和全省通信企、事業單位自願組成、依法登記的非營利性學術團體,是黨和政府聯繫通信科技工作者的橋樑和紐帶,是在省民政廳依法登記的社會團體法人。英文名稱為:Shanxi Institute of Communications(縮寫 SXIC)。山西省通信學會的業務主管部門是山西省科學技術協會,辦事機構掛靠在省通信管理局,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為省民政廳。
山西省通信學會

主要任務

組織省內外學術與技術交流;提供通信技術、政策和工程類諮詢服務;普及通信科學技術知識,開展繼續教育和培訓;出版科技刊物;舉辦通信科技展覽;組織與國際學術機構的民間合作與交流;接受委託,組織通信科技項目評估和成果鑑定,評選科技進步獎勵項目,開展表彰、獎勵活動;評審技術職務資格,發現與推薦人才;其他科技性中介活動。

學會領導

理事長:
劉作師
副理事長:
劉永斌  宋貴安 劉茂先 楊永平 寧鳳蓮 吳平立 武建光 翟清澤
李紅斌  韓 勇 左獻軍

組織機構

秘書處

秘書長:徐 寧
副秘書長:白光明

組織工作委員會

主 任 委員:狄 璸

諮詢工作委員會

主 任 委員:楊世雄
副主任委員:白光明、劉 莉

科普與教育工作委員會

主 任 委員:高躍興
副主任委員:王義平、祝樹斌

學術工作委員會

主 任 委員:段勤學
副主任委員:張永平、傅長源

通信專家工作委員會

主 任 委員:賈 濤
副主任委員:狄 璸、武 晉

學會章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本團體的名稱:山西省通信學會。
英文名稱為:Shanxi lnstitute of Communications、縮寫SXIC。
第二條 本團體的性質:山西省通信學會(以下簡稱學會)是山西省通信科技工作者和通信企、事業單位自願組成依法登記的非營利性的學術性社會團體,是黨和政府聯繫通信科技工作者的橋樑和紐帶,是發展山西通信科技事業的重要社會力量,是山西省科學技術協會的組成部分。
第三條 本會的宗旨:在中國共產黨的領導下,團結和組織全省廣大會員和通信科技工作者,認真執行黨的方針、政策,遵守國家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公德風尚,堅持“科學技術是第一生產力”的思想,堅持以經濟建設為中心,堅持民主辦會原則,貫徹“百花齊放,百家爭鳴”的方針,堅持實事求是的科學態度和優良學風,弘揚“尊重知識,尊重人才”的風尚,倡導“獻身、創新、求實、協作”的精神,促進通信科技的繁榮和發展,促進通信科技的普及和推廣,促進通信科技人才的成長和提高,為社會主義物質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設服務,為加速實現山西通信現代化和國民經濟信息化作出貢獻。
第四條 本會的業務主管部門為山西省科學技術協會,辦事機構掛靠在山西省通信管理局,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為山西省民政廳,本會接受業務主管單位、掛靠單位和登記管理機關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山西省通信學會為中國通信學會的組成部分,受中國通信學會的業務指導。各通信運營公司及地市分公司學會機構是省通信學會的組成部分。受省通信學會的業務指導。
第五條 本會辦公地點:山西省通信管理局機關內。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六條 本會的業務範圍
(一)組織開展國內外學術交流,促進通信學科發展;
(二)普及科學技術知識,推廣先進技術;
(三)為制定技術政策、確定技術發展方向、規劃建設網路及其他通信建設項目等,開展技術諮詢和決策論證,提出政策建議;
(四)接受委託,承擔科技項目評估、成果鑑定、技術職務任職資格評審。為政府部門制定發展規劃,審批市場準入,進行互聯互通管理等作前期論證。
(五)組織開展新技術和政策法規的繼續教育和普及、培訓工作;
(六)促進民間國際科技交流合作,為中外企業提供政策性或程式性指導和建議;
(七)反映科技工作者的意見和要求,維護科技工作者的合法權益,舉辦為會員服務的事業和活動;
(八)評選科技進步獎勵項目,開展表彰、獎勵活動,發現並舉薦人才;
(九)編輯、出版科技書、刊、報紙及相關的音像製品;
(十)接受委託承辦各種技術性、政策性的研討會、展示會,舉辦科技展覽。

第三章 會 員

第七條 本會的會員種類:
(一)個人會員:會士、高級會員、會員;
(二)單位會員:團體會員。
第八條 申請加入本會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凡擁護本會的章程,有加入本會的意願,在本會的業務(行業、學科)領域內具有一定影響的個人或團體,並符合下述條件:
(一)會員:具有工程師、講師、助理研究員及以上職稱(或有相當職稱)的通信科技人員和管理人員;取得碩士學位或者大學本科畢業三年以上,大專畢業五年以上,並從事通信科研、生產、教育和管理等方面的科技人員。
(二)高級會員:具有副教授、副研究員和高級工程師及以上職稱(或有相當職稱),學術上有一定造詣,在通信科研、生產、教育、科技管理等方面成績顯著的本會會員。
(三)會士:具有教授、研究員和教授級高級工程師及以上職稱(或有相當職稱),學術上有較高造詣,在通信科研、生產、教育、科技管理等方面有重大貢獻的本會高級會員。
(四)團體會員:凡從事通信事業,具有一定數量通信科技隊伍,並積極參加本會活動,支持本會工作的通信科研、生產、教育、科技管理等企事業單位。
第九條 會員入會的程式是:
(一)會員:由本人申請,本會二名會員介紹或單位推薦,經本會組織工作委員會討論通過,即為本會會員。
(二)高級會員:由本人申請,本會二名會士或高級會員推薦,經省通信學會高級會員遴選委員會審查評選,常務理事會批准,報中國通信學會備案。
(三)會士:由本人申請,中國通信學會兩名會士推薦,經省通信學會高級會員遴選委員會審查推薦,報中國通信學會會士遴選委員會審查評選,中國通信學會批准。
(四)團體會員:由該單位向本會提出書面申請,經本會組織工作委員會討論,報常務理事會批准。
第十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會員
l、本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2、參加本會的活動;
3、獲得本會服務的優先權;
4、對本會工作的建議、批評權和監督權;
5、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二)團體會員
l、優先參加本會舉辦的有關活動和優惠取得有關學術資料;
2、本會可優先給予技術諮詢;
3、本會可優先協助舉辦技術交流、產品展示和技術培訓活動。
第十一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會員
1、執行本會的決議;
2、維護本會合法權益;
3、完成本會交辦的工作;
4、按規定繳納會費;
5、向本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二)團體會員
1、執行本會決議,接受本會所委託的工作;
2、協助開展有關的學術和科普等活動;
3、按規定繳納會費。
第十二條 對本會有重大貢獻的著名專家、學者,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討論決定,可授予榮譽稱號,或聘請擔任學會的名譽職務。
第十三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會,並交回會員證。
第十四條 會員如觸犯刑律或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五條 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一) 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 選舉新一屆的理事會;
(三) 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 制定工作方針和任務,舉行學術活動;
(五)決定終止事宜;
(六)決定其它重大事宜。
第十六條 會員代表大會原則上須有2/3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代表半數以上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七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四年召開一次。因特殊情況需要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一年。
第十八條 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代表大會閉會期間領導本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十九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
(三)籌備召開下屆會員代表大會;
(四)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決定會員的除名;
(六)決定設立秘書處、工作委員會、專業委員會和經濟實體;
(七)決定.工作委員會、專業委員會的主任委員和經濟實體負責人的聘任;
(八)領導本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九)制定內部管理制度並監督執行情況;
(十)推薦、獎勵優秀學術論文和科普作品,表彰學會工作積極分子和先進集體;
(十一)授權組織工作委員會審批會員和團體會員;
(十二)授權高級會員評定工作委員會審批高級會員。
第二十條 理事會原則上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條 理事會會議一般1-2年召開一次會議,特殊情況下也可採取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二條 本會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十九條一、三、五、六、七、八、九、十、十一、十二項職權,對理事會負責(常務理事人數不超過理事人數的l/3)。
第二十三條 常務理事會原則上須有2/3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常務理事會至少半年召開一次會議,特殊情況下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四條 本會的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 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 在本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 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秘書長為專職;
(四) 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 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
(六) 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五條 本會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須經過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後,方可任職。本學會理事實行遞補制,理事因工作變動等原因發生更換,按崗位進行自然遞補並報業務主管部門和省民政廳備案。
第二十六條 本會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任期一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代表大會2/3以上會員代表表決通過;因工作變動等原因,需更換、增補的,由推薦單位提出,常務理事會討論批准,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七條 本會理事長為本會的法定代表人。如因特殊情況需由副理事長或秘書長擔任法定代表人,由理事長授權,常務理事會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擔任。
第二十八條 本會理事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
(二)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本會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第二十九條 本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秘書處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理事會和常務理事會決議和年度工作計畫;
(二)協調各專業委員會、工作委員會和經濟實體開展工作;
(三)提名專業委員會、工作委員會的主任委員和經濟實體負責人,交理事會決定;
(四)決定專業委員會、工作委員會主任委員和經濟實體負責人的聘用;
(五)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三十條 根據本會主辦書刊報的需要,設立相應的編輯部、編輯委員會,在理事會的領導下,負責書刊報的編輯出版工作。編輯部負責人由理事會和掛靠單位協商聘任。編輯委員會的正、副主任委員由常務理事會批准後聘任。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一條 本會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掛靠單位資助;
(三)學會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事業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四)會員單位贊助;
(五)銀行利息;
(六)其它合法收入。
第三十二條 本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國家規定末出台前根據理事會決議收取會員會費。
第三十三條 本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四條 本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五條 本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六條 本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七條 本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八條 本會的資產、經費及國家撥給的不動產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和任意調撥。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四十條 對本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四十一條 本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15日內,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並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二條 本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本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本會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三條 本會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機關領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本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 則

第四十四條 本章程經2002年8月16日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五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會的理事會。
第四十六條 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