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0年5月9日山西省第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次會議批准。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山西省農民業餘文化技術學校暫行規程
- 頒布單位:山西省人大常委會
- 頒布時間:1980.05.09
- 實施時間:1980.05.09
第一章 總則,第二章 名稱 設定,第三章 學制 課程 教材,第四章 教學原則 教學計畫 制度,第五章 機構 人員 教師,第六章 領導 經費,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速實現教育為發展農業和建設現代化農業服務的偉大任務,根據第二次全國農民教育會議提出的“繼續抓緊掃除文盲,大力發展業餘初等教育,積極舉辦業餘國中,廣泛開展農業科技教育”的精神,制定本規程。
第二條 農民業餘文化技術學校(簡稱民校),堅持結合生產、統籌安排、學以致用、靈活多樣的辦學原則,充分發動民眾,依靠民眾,調動社隊辦學的積極性,利用現有條件,採取多種形式辦學。
第三條 民校的任務是掃除青、壯年中的文盲,對社員民眾進行文化基礎知識和農業技術教育,不斷提高農民的政治、文化、科學技術水平。
第二章 名稱 設定
第四條 民校的全稱是××公社××大隊農民業餘文化技術學校。
第五條 民校在公社工農教育委員會領導下,由生產大隊舉辦。可根據社員的文化、技術狀況和農業生產發展的需要分別開設掃盲班、國小班、國中班和初技班。有條件者可以舉辦高中班和中技班,還可根據需要和可能,因地、因時制宜地開設種植業和養殖業等各種短期訓練班。
第六條 民校的主要對象是青、壯年社員,特別是其中的黨員、團員和農村幹部。
第三章 學制 課程 教材
第七條 修業年限:國小班暫定為二年,國中班暫定為三年。掃盲班、初技班和短訓班在必需的時間內,學完規定的教學內容,經考試及格,即可畢業。
第八條 文化班課程設定:掃盲班設識字課,國小班設語文和算術課,國中班設政治、語文、數學、物理、生化和農技等六門課程。初技班的課程設定,由辦學單位自定。
第九條 民校應根據農閒多學、農忙少學、大忙放假的原則,因地制宜地安排教學時間。全年教學時數須達到二百五十至二百八十小時。
第十條 教材:掃盲班採用省教育廳編寫、省人民出版社出版的《農民識字課本》;國小班、中學班採用教育部編寫、人民教育出版社出版的工農業餘初等、中等學校課本。政治課應按照縣委安排的學習內容,隨同社員一起學習。農業技術課應根據需要,選用省農業廳編寫、省人民出版社出版的農業技術教材,各地還可根據需要編選一些鄉土補充教材。
第四章 教學原則 教學計畫 制度
第十一條 民校教師應根據成人教育的特點和學科的系統性,以及生產和工作的需要,堅持理論與實踐相結合的教學原則,運用啟發式的教學方法。
第十二條 教學時數:國小班為四百八十課時(語文三百課時,算術一百八十課時);國中班為七百六十課時(語文二百四十課時,數學三百二十課時,物理一百課時,生化一百課時);農技課兩周一次。
第十三條 民校以班級課堂教學為基本形式,輔之以現場教學。學員應按實際程度編班,每班以二十至四十人為宜。
第十四條 民校應建立考勤、學籍管理、作業、補課、輔導、考核、獎勵等制度。除平時隨課考察外,每半年應舉行一次考試,並將成績登記和公布。
第十五條 民校課程安排,可以單科獨進,也可雙科並進。學完一門課程,經考試及格,發給單科結業證書;學完規定的全部課程,經考試成績全部及格,發給畢業證書,並承認其學歷。
掃盲班學員畢業及基本掃除文盲單位標準,按一九七九年省革命委員會頒發的《山西省農村脫盲、基本掃除文盲單位標準及檢查驗收試行辦法》的規定執行。
第五章 機構 人員 教師
第十六條 在大隊黨支部領導下,由管委會、共青團、婦聯、民兵等方面的負責人組成農民教育領導組,負責解決民校辦學和教學中的具體問題。
第十七條 民校設校長一人,由農民教育領導組組長或副組長擔任,負責全面工作。設副校長一人,處理日常教學業務工作,併兼任課程。
第十八條 民校教師應本著“就地取材、能者為師”的原則,由大隊農民教育領導組提名,報公社批准,縣(市)教育局備案,並發給聘書。同時,還可從附近普通學校教師和縣、社技術幹部及其他在職的國家工作人員中選聘兼職教師。教師要保持相對穩定,不要輕易調換。
選拔教師的條件是:1、思想進步,熱愛農民教育事業;2、具有勝任教學的文化程度;3、技術班教師應聘請熟悉所任農業技術課程的人員擔任。
第六章 領導 經費
第十九條 民校應接受各級工農教育委員會的領導。各級教育行政部門要主動配合農業、科技、共青團、婦聯、武裝部等有關部門,切實加強對民校的領導,解決工作中存在的問題。農業、科技部門要認真搞好民校的技術教育工作。共青團、婦聯、武裝部等部門要動員和組織本組織的成員帶頭參加學習。縣教育局對民校的國中班、高中班,在業務上應給予更多的指導和幫助,以保證教學質量。
第二十條 人民公社工農教育委員會,由公社分管文教工作的負責同志任主任,由專管工農教育的幹部任專職副主任。公社工農教育委員會的專職副主任,在公社和縣教育局的領導下,具體負責全社大隊民校辦學和教學的指導工作。
第二十一條 生產大隊每周應給民校教師一至兩個半天,作為備課、批改作業等教學活動時間。民校副校長、教師因工作、教學誤工,應根據按勞付酬的原則,給予合理報酬。
第二十二條 民校所需經費,可本著節約的原則,從生產大隊公益金項下開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