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證券業協會成立於1998年。山西省證券業協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由全體會員組成的會員大會,理事會為其執行機構。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山西省證券業協會
- 成立於:1998年
- 所在地區:山西省
- 屬性:協會
發展歷程,協會宗旨,協會章程,
發展歷程
山西省證券業協會成立於1998年。山西省證券業協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由全體會員組成的會員大會,理事會為其執行機構。山西省證券業協會實行會長負責制。協會共有會員102家,其中,證券營業部會員101家,投資顧問公司會員1家。職責:教育和組織會員遵守證券法律、行政法規;依法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向山西證監局反映會員的建議和要求;收集整理證券信息,為會員提供服務;制定會員應遵守的規則,組織會員單位的從業人員的業務培訓,開展會員間的業務交流;對會員之間、會員與客戶之間發生的證券業務糾紛進行調解;組織會員就證券業的發展、運作及有關內容進行研究;監督、檢查會員行為,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協會章程的,按照規定給予紀律處分。
山西省證券業協會是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和《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的有關規定設立的證券業自律性管理組織,是非營利性社會團體法人,接受山西證監局和山西省社會組織管理局的業務指導、監督管理。
山西省證券業協會成立於1998年。自成立以來,協會認真貫徹執行“服務、自律、規範、提高”的八字方針和《山西省證券業協會章程》,在山西證監局的監督指導下,團結和依靠全體會員,切實履行“自律、服務、傳導”三大職能,在推進行業自律管理、反映行業意見建議、改善行業發展環境等方面做了一些工作,發揮了行業自律組織的應有作用。
山西省證券業協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由全體會員組成的會員大會,理事會為其執行機構。山西省證券業協會實行會長負責制。截至2011年12月,協會共有會員102家,其中,證券營業部會員101家,投資顧問公司會員1家。
協會宗旨
在國家對證券業實行集中統一監督管理的前提下,進行證券業自律管理;發揮政府與證券行業間的傳導作用;為會員服務,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維持證券業的正當競爭秩序,促進證券市場的公開、公平、公正,推動證券市場的健康穩定發展。
會員大會通過的章程明確了協會在以下兩方面的主要職責:
協會依據《證券法》的有關規定,行使下列職責:教育和組織會員遵守證券法律、行政法規;依法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向山西證監局反映會員的建議和要求;收集整理證券信息,為會員提供服務;制定會員應遵守的規則,組織會員單位的從業人員的業務培訓,開展會員間的業務交流;對會員之間、會員與客戶之間發生的證券業務糾紛進行調解;組織會員就證券業的發展、運作及有關內容進行研究;監督、檢查會員行為,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協會章程的,按照規定給予紀律處分。
協會依據行業規範發展的需要,行使其他涉及自律、服務、傳導的自律管理職責。
協會章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山西省證券業協會是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和《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的有關規定設立的證券業自律性管理組織,是非營利性社會團體法人。
第二條 協會的宗旨是:在國家對證券業實行集中統一監督管理的前提下,進行證券業自律管理;發揮政府與證券行業間的傳導作用;為會員服務,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維持證券業的正當競爭秩序,促進證券市場的公開、公平、公正,推動證券市場的健康穩定發展。
第三條 協會接受山西證監局和山西省社會組織管理局的業務指導、監督管理。
第四條 協會的會址設在山西太原。
第二章 職 責
第五條 協會依據《證券法》的有關規定,行使下列職責:
(一)教育和組織會員遵守證券法律、行政法規;
(二)依法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向山西證監局反映會員的建議和要求;
(三)收集整理證券信息,為會員提供服務;
(四)制定會員應遵守的規則,組織會員單位的從業人員的業務培訓,開展會員間的業務交流;
(五)對會員之間、會員與客戶之間發生的證券業務糾紛進行調解;
(六)組織會員就證券業的發展、運作及有關內容進行研究;
(七)監督、檢查會員行為,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協會章程的,按照規定給予紀律處分。
第六條 協會依據行業規範發展的需要,行使其他涉及自律、服務、傳導的自律管理職責。
第三章 會 員
第一節 會 籍
第七條 協會會員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擁護本章程;
(二)在山西省內登記、註冊;
(三)符合法律、法規規定並經山西證監局批准或許可在山西省內從事證券業務;
(四)協會要求的其他條件。
第八條 會員設會員代表一名,代表其在協會履行職責。
第九條 會員發生合併、分立、終止等情形的,其會員資格相應變更或終止。
第二節 會員的權利與義務
第十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要求協會維護其合法權益不受損害的權利;
(三)通過協會向有關部門反映意見和建議的權利;
(四)對協會給予的紀律處分有聽證、陳述和申辯的權利;
(五)優先參加協會舉辦的活動和獲得協會服務的權利;
(六)對協會工作的批評、建議和監督權;
(七)會員大會決議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十一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協會的章程、自律規則、行業標準和業務規範;
(二)執行協會的決議;
(三)維護協會的聲譽;
(四)積極參加協會組織的活動,完成協會交辦的工作;
(五)向協會反映情況,按規定提供有關資料;
(六)按規定繳納會費;
(七)服從協會的監督與管理,接受協會的檢查與協調;
(八)會員大會決議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四章 組織機構
第一節 會員大會
第十二條 協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大會,會員大會由全體會員組成。
第十三條 會員大會的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審議協會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三)決定會費收繳標準;
(四)決定協會的合併、分立、終止;
(五)決定其他應由會員大會審議的事項。
第十四條 會員大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有表決權的會員代表出席,其決議須經到會有表決權的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但制定和修改章程以及決定協會的合併、分立、終止,須經到會有表決權的會員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
第十五條 會員大會每四年至少召開一次。
第二節 會長辦公會、會長、秘書長
第十六條 協會設專職會長一名,副會長若干名,經理事會選舉產生。會長、副會長任期四年,可連選連任。
協會根據需要設專職副會長,會長。
第十七條 協會根據需要設秘書長一名、副秘書長若干名。秘書長、副秘書長協助會長、副會長工作。
第十八條 協會設會長辦公會,由會長、專職副會長、秘書長、副秘書長以及會長指定的其他人員組成。
第十九條 會長辦公會行使以下職權:
(一)執行會員大會決議;
(二)決定協會日常辦事機構的設定;
(三)決定協會日常工作重大事項;
(四)會員大會授予的其他職權。
第二十條 協會實行會長負責制,會長為協會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一條 協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會長辦公會;
(二)主持協會日常辦事機構工作;
(三)組織實施協會的年度工作計畫、預決算;
(四)提名秘書長,聘任副秘書長;
(五)聘用協會日常辦事機構專職工作人員。
第二十二條 協會的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符合民政部關於社團組織主要負責人的任職基本條件;
(二)在證券業內有較大影響和良好聲譽;
(三)證券行業工作經歷5年以上;
(四)熱愛協會工作;
(五)會員大會要求的其他條件。
第五章 資 產
第二十三條 協會的經費來源是:
(一)會費;
(二)政府資助、社會捐贈;
(三)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提供服務的收入;
(四)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四條 協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發展,不在會員中分配。
第二十五條 協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二十六條 協會配備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依法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離崗位時,必須與繼任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二十七條 協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
第二十八條 協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山西證監局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二十九條 協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條 協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十一條 協會日常辦事機構應向會長會議和會員大會報告經費收支情況。
第六章 終 止
第三十二條 協會完成終止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會長辦公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三十三條 協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大會表決通過,並報山西證監局審查同意。
第三十四條 協會終止前,須在山西證監局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三十五條 協會經山西省社團組織管理局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三十六條 協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山西證監局和山西省社會組織管理局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與本協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七章 附 則
第三十七條 本章程由會員大會表決通過,報山西證監局備案,山西省社團組織管理局核准後生效。
第三十八條 本章程經會員大會表決通過。
第三十九條 本章程由協會秘書處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