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註冊會計師協會成立於1995年4月,是山西省註冊會計師的行業組織,依法取得社會團體法人資格,為中國註冊會計師協會的地方組織。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山西省註冊會計師協會
- 外文名:he ShanXi Institute of Certified Public Accountants,SXICPA
- 業務主管:中國註冊會計師協會
- 成立日期:1995年4月
- 組織性質:非盈利行業社會團體
主要職能,組織宗旨,主要職責,組織結構,領導機構,機構設定,組織章程,
主要職能
組織宗旨
本會的宗旨是服務、監督、管理、協調,即服務本會會員,監督會員執業質量、職業道德,依法實施註冊會計師行業管理,協調行業內、外部關係,維護社會公眾利益和會員合法權益,促進行業健康發展。
主要職責
審批和管理本會會員;
貫徹註冊會計師執業準則、規則,監督、檢查實施情況;
制定並實施行業管理規範,對違反行業管理規定的行為予以懲戒;
組織對註冊會計師的任職資格、註冊會計師和會計師事務所的執業情況進行年度檢查;
組織實施註冊會計師全國統一考試山西地區的各項考務工作;
組織會員培訓工作;●組織業務交流,開展理論研究,為會員提供技術支持;
開展註冊會計師行業宣傳;
協調行業內、外部關係,支持會員依法執業,維護會員合法權益;
辦理國家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和國家機關委託或授權的其他有關工作。
組織結構
領導機構
註冊會計師註冊評估師行業黨委:書記常國華、常務副書記劉延輝、專職副書記、行業工會主席:張寶林、副書記宋躍川
會長:張秋明
副會長:劉延輝 楊振國 宋躍川 張希信 陰兆銀 郝樹平 王順青 郭穎
秘書長:劉延輝
副秘書長: 杜建中 李志明
機構設定
全省會員代表大會 本會最高權力機構為全省會員代表大會。全省會員代表大會每五年舉行一次,必要時,由本會理事會決定延期或提前舉行。
全省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制定、修改本會章程;
選舉本會理事;
討論決定本會工作方針和任務;
審議、批准本會理事會的工作報告;
審議批准本會的會費收支報告;
審議理事會提請全省會員代表大會審議的其他事項。
理事會與常務理事會 全省會員代表大會選舉理事若干人組成本會理事會。每屆理事會任期五年,理事可以連選連任。理事會會議每年舉行一次,必要時,可以提前或推遲召開。
理事會對全省會員代表大會負責,行使職權是:
提議召開全省會員代表大會;
選舉本會常務理事會成員;
選舉本會領導成員;
聘任本會常設執行機構領導成員;
增補或更換本會理事;
審議、批准本會常設執行機構的年度工作報告;
審議、批准本會常設執行機構的年度會費收支報告;
其他應由理事會辦理的事項。
理事會選舉會長一人、副會長若干人、常務理事若干人。會長、副會長、常務理事的任期與理事相同。
理事會可聘請名譽會長若干人。
會長代表本會召集、主持理事會和常務理事會會議,並監督、檢查其決議的貫徹實施。副會長協助會長工作。
常設執行機構
本會設秘書處,為本會常設執行機構。
秘書處負責具體落實本會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的各項決議、決定,承擔本會的日常工作。
本會設秘書長一人、副秘書長若干人。秘書長和副秘書長由省財政廳推薦,理事會表決通過。秘書長為本會的法定代表人。
秘書長主持秘書處日常工作,副秘書長協助秘書長工作。秘書處根據工作需要,由秘書長提出方案,提交秘書長辦公會議研究決定設定相應的職能部門。
專門委員會與專業委員會
理事會設若干專門委員會和專業委員會。專門委員會是理事會履行職責的專門工作機構,專業委員會負責處理行業發展中的專業技術問題,均對理事會負責。
各專門委員會、專業委員會的設定、調整、具體職責和運作規則以及委員的聘任和解聘,由秘書長提出方案,理事會批准。
組織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山西省註冊會計師協會(以下稱簡本會,英文全稱為:The ShanXi Institute of Certified Public Accountants,縮寫為SXICPA)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註冊會計師法》和《中國註冊會計師協會章程》成立,並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 本會是山西省註冊會計師的行業組織,依法取得社會團體法人資格,為中國註冊會計師協會的地方組織。
第三條 本會的宗旨是服務、監督、管理、協調,即服務本會會員,監督會員執業質量、職業道德,依法實施註冊會計師行業管理,協調行業內、外部關係,維護社會公眾利益和會員合法權益,促進行業健康發展。
第四條 本會依法接受山西省財政廳的監督、指導和山西省民政廳的社團登記管理及中國註冊會計師協會的指導。
第二章 職責
第五條 本會的主要職責是:
(一)審批和管理本會會員;
(二)貫徹註冊會計師執業準則、規則,監督、檢查實施情況;
(三)制定並實施行業管理規範,對違反行業管理規定的行為予以懲戒;
(四)組織對註冊會計師的任職資格、註冊會計師和會計師事務所的執業情況進行年度檢查;
(五)組織實施註冊會計師全國統一考試山西地區的各項考務工作;
(六)組織會員培訓工作;
(七)組織業務交流,開展理論研究,為會員提供技術支持;
(八)開展註冊會計師行業宣傳;
(九)協調行業內、外部關係,支持會員依法執業,維護會員合法權益;
(十)辦理國家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和國家機關委託或授權的其他有關工作。
第三章 會員
第六條 本會會員分為團體會員、個人會員。
依法批准設立的會計師事務所,為本會團體會員。
凡參加註冊會計師全國統一考試全科合格經申請批准者和依照規定原考核取得本會會員資格者,為本會個人會員。個人會員分為執業會員和非執業會員。其中,依法取得中國註冊會計師執業證書的,為執業會員。
第七條 本會個人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本會的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二)對本會給予的懲戒提出申訴;
(三)參加本會舉辦的學習和培訓活動;
(四)參加本會舉辦的有關專業研究和經驗交流活動;
(五)獲得本會提供的有關資料;
(六)通過本會向有關方面提出意見和建議;
(七)監督本會工作,提出批評和建議;
(八)監督本會的會費收支;
(九)依照規定申請退出本會。
第八條 本會個人會員應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本會章程;
(二)執行本會決議;
(三)遵守本會紀律;
(四)接受本會的監督、管理;
(五)按規定交納會費;
(六)完成規定的後續教育;
(七)自覺維護註冊會計師職業聲譽,維護會員間的團結;
(八)承擔本會委託的任務。
第九條 本會團體會員享有本章程第七條除第(一)項以外的其他權利,承擔本章程第八條除第(六)項以外的其他義務。
第十條 會員拒不履行義務的,以及不再具備會員資格的,理事會可勸其退會或予以除名。
第十一條 會員管理辦法由本會常設執行機構根據中國註冊會計師協會的有關規定擬訂,經本會理事會批准執行。
第十二條 對我省註冊會計師行業做出重大貢獻的境內、外有關知名人士,經有關方面推薦,由理事會批准,可授予本會名譽會員或資深會員稱號
第四章 會員代表大會
第十三條 本會最高權力機構為全省會員代表大會。全省會員代表大會每五年舉行一次,必要時,由本會理事會決定延期或提前舉行。
全省會員代表大會的代表採取選舉、協商和特邀的辦法產生。
第十四條 全省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一)制定、修改本會章程;
(二)選舉本會理事;
(三)討論決定本會工作方針和任務;
(四)審議、批准本會理事會的工作報告;
(五)審議批准本會的會費收支報告;
(六)審議理事會提請全省會員代表大會審議的其他事項。
第十五條 全省會員代表大會須有2/3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才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代表1/2以上表決通過方可生效。
第五章 理事會與常務理事會
第十六條 全省會員代表大會選舉理事若干人組成本會理事會。每屆理事會任期五年,理事可以連選連任。
理事會會議每年舉行一次,必要時,可以提前或推遲召開。
第十七條 理事會對全省會員代表大會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一)提議召開全省會員代表大會;
(二)選舉本會常務理事會成員;
(三)選舉本會領導成員;
(四)聘任本會常設執行機構領導成員;
(五)增補或更換本會理事;
(六)審議、批准本會常設執行機構的年度工作報告;
(七)審議、批准本會常設執行機構的年度會費收支報告;
(八)其他應由理事會辦理的事項。
第十八條 理事會選舉會長一人、副會長若干人、常務理事若干人。會長、副會長、常務理事的任期與理事相同。
理事會可聘請名譽會長若干人。
第十九條 如果理事、常務理事工作發生變動,或者因其他情況需要更換或增補的,經理事會批准,予以更換或增補。
第二十條 理事會會議須有2/3以上的理事出席才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全體理事1/2以上表決通過方可生效。
第二十一條 常務理事會於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理事會職權。
常務理事會會議須有2/3以上的常務理事出席才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全體常務理事1/2以上表決通過方可生效。
特殊情況時,常務理事會可採取通訊等形式召開。常務理事任職期間,無特殊情況累計3次不參加常務理事會的,將視為自動放棄資格,由理事會批准,予以更換或增補。
第二十二條 會長代表本會召集、主持理事會和常務理事會會議,並監督、檢查其決議的貫徹實施。副會長協助會長工作。
第六章 常設執行機構
第二十三條 本會設秘書處,為本會常設執行機構。
秘書處負責具體落實本會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的各項決議、決定,承擔本會的日常工作。
第二十四條 本會設秘書長一人、副秘書長若干人。秘書長和副秘書長由省財政廳推薦,理事會表決通過。秘書長為本會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五條 秘書長主持秘書處日常工作,副秘書長協助秘書長工作。秘書處根據工作需要,由秘書長提出方案,提交秘書長辦公會議研究決定設定相應的職能部門。
第七章 專門委員會與專業委員會
第二十六條理事會設若干專門委員會和專業委員會。專門委員會是理事會履行職責的專門工作機構,專業委員會負責處理行業發展中的專業技術問題,均對理事會負責。
各專門委員會、專業委員會的設定、調整、具體職責和運作規則以及委員的聘任和解聘,由秘書長提出方案,理事會批准。
第八章 經費
第二十七條 本會經費來源為:
(一)會費;
(二)捐贈;
(三)財政事業撥款;
(四)本會依法開展活動或提供服務的收入;
(五)其他收入。
第九章 附則
第二十八條 本會終止需由理事會提出,經全省會員代表大會2/3以上會員代表通過方為有效。
第二十九條 本會會址設在太原市。
第三十條 本章程自全省會員代表大會通過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