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衛生和計畫生育委員會關於醫療聯合體建設的指導意見

山西省衛生和計畫生育委員會關於醫療聯合體建設的指導意見

各市衛生局、委直醫療機構:
推進以三級醫院為龍頭的醫療聯合體建設,是深化醫藥衛生體制改革的一項重要舉措。在總結城鄉醫院對口支援工作的基礎上,根據我省醫療機構發展現狀和民眾看病就醫需求,制定本指導意見。
一、總體目標
醫療聯合體主要是由不同層級類別的醫療機構跨行政隸屬關係、跨資產所屬關係形成的一種組織體系。通過醫療聯合體內人才、技術、管理等資源的縱向流動,提升運行效率,促進資源下沉,提升基層醫療機構醫療水平,緩解民眾“看病難、看病貴”的問題,方便患者就醫。
二、基本原則
統籌規劃、突出重點:各地明確工作目標,強化統籌和政策引領,重點將貧困地區和偏遠山區的醫院納入醫療聯合體建設範疇。
試點先行、穩步推進:選擇較成熟的10家三級甲等醫院作為試點開展2014年醫療聯合體建設工作,2015年全面推開。
因地制宜、大膽創新:各地積極建立以縣級醫院為龍頭,以鄉鎮衛生院、社區衛生服務中心、村衛生室為成員的縣、鄉、村一體化醫療聯合體。
三、重點工作
建立三級醫院支援二級醫院、二級醫院支援基層醫療機構的醫療聯合體系。醫療聯合體內牽頭的醫院為“核心醫院”,其他醫療機構為“合作單位”。醫療聯合體內各醫療機構要以管理為紐帶,開展以人員、技術、專科、信息等多方面的廣泛合作,重點做好以下工作:
(一)臨床重點專科
根據功能定位和民眾需求,在“合作單位”創建臨床重點專科,要著力發展急診醫學、康復醫學、重症醫學、腎病學、產科學、兒科學、超聲醫學等急需專業以及對外轉診率較高的專科。其中“核心醫院”具有國家級臨床重點專科建設項目和省市重點學科的,要通過幫扶在“合作單位”建設相應的重點專科。
“核心醫院”要對基層區域內嚴重危害人民民眾健康的疾病,進行救治能力重點扶持,逐步將“合作單位”建設成為區域專病中心。
(二)城鄉對口幫扶
醫療聯合體的組成,要參考原有城鄉對口支援關係,儘可能順從“縣級醫院骨幹醫師培訓項目”、“萬名醫師支援農村衛生工程”、“城市三級醫院對口支援縣級醫院”和“城市三級醫院對口幫扶縣級公立醫院綜合改革”等對口支援關係,優先覆蓋分級診療試點縣。“核心醫院”要安排相對固定的醫師定期到“合作單位”查房、帶教和會診,安排管理團隊進行技術指導和業務培訓,“合作單位”要定期派出人員到“核心醫院”進修學習。
(三)醫師多點執業
醫療聯合體內符合條件的醫師可以多點執業,所在醫院應當支持。“核心醫院”履行合作協定到“合作單位”開展工作的醫師,無需辦理變更註冊手續。
(四)雙向轉診
按照患者自願、分級診療、連續治療、安全便捷和減輕負擔的原則,醫療聯合體內要制定患者雙向轉診制度,建立合理、暢通、方便的雙向轉診綠色通道,形成“首診在基層、治療在縣域、重症在大醫院、康復回基層”的模式。
(五)集中檢驗檢測
充分發揮“核心醫院”檢驗檢測力量,為醫療聯合體內檢驗檢測能力薄弱的醫療機構提供檢驗服務。按照有關規定,積極開展醫療聯合體內檢查檢驗結果互認,擴大互認範圍,提高互認比例,減少重複檢查,節省患者費用。
(六)發展遠程醫療
加強遠程醫療會診系統建設,建設協同醫療共享平台,開展遠程醫學檢驗、病理、影像等診斷服務,使“合作單位”的患者能夠得到“核心醫院”專家的診斷和治療建議。
(七)創新醫保支付
創新醫保支付模式,探索醫療聯合體內醫保直接支付,滿足“日間手術”等便捷患者的醫療服務需求,引導患者合理就診。
四、實施步驟
(一)制定方案(2014年6月—7月)
省衛生計生委召開會議安排部署。各市衛生局和委直相關醫院要按照指導意見要求,認真梳理對口支援關係,遴選成員單位,科學制定本市、本機構建設方案。
(二)創建階段(2014年8月—11月)
選擇部分委直醫院和部分市三級甲等醫院作為“核心醫院”開展第一批醫療聯合體建設工作,“核心醫院”遴選相應的3—5所縣(市、區)二級醫院作為“合作單位”,採取組建醫療集團、整體託管或設立分院等形式,開展縱向緊密型協作。
醫療聯合體內各成員單位要簽訂合作協定,分別成立管理機構,專人負責日常工作,制定工作流程,積極協調溝通,收集工作數據。各市衛生局要組織醫療聯合體內各成員單位定期召開會議,討論和解決運行中出現的問題。
(三)總結交流(2014年12月)
各市衛生局、委直醫療機構認真總結醫療聯合體創建工作。我委組織總結推廣經驗。
五、工作要求
(一)各市、縣衛生局加強組織領導,結合本地實際,制定本轄區醫療聯合體建設工作方案,負責轄區內醫療聯合體的建設和管理,協助做好與政府其他部門的溝通和協調,解決轄區內醫療聯合體運行中遇到的困難和問題。
(二)各地全面開展醫療聯合體建設工作,逐步將民營醫療機構納入醫療聯合體建設範圍。各縣級醫院也要積極與鄉鎮衛生院、社區衛生服務中心等基層醫療機構組建醫療聯合體。有條件的醫院要向外延伸,結合援疆工作和呂梁山片區扶貧等工作,積極引進境外和省外優質資源。
(三)醫療聯合體各成員單位在工作中要遵守《醫療機構管理條例》、《執業醫師法》、《醫療技術臨床套用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尊重客觀實際,規範工作程式,防止出現違法違規情況。
(四)請各市衛生局和委直醫院根據工作進度安排,在2014年7月底前報送本轄區、本機構醫療聯合體工作方案(紙質版加蓋公章),在11月30日前報送本年度醫療聯合體建設工作總結(電子版和紙質版加蓋公章)。我委將不定期對各市和各醫院醫療聯合建建設工作情況進行督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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