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海外交流協會

山西省海外交流協會(英譯名為ShanxiOverseasExchangesAssociation。英文縮寫:SOEA)是由山西省僑務部門工作人員和熱心於海外交流的全省各界人士、相關政府部門、企事業單位及社會團體組成的非營利的全省性民間團體。本團體經核准登記取得獨立法人資格。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山西省海外交流協會
  • 外文名:Shanxi Overseas Exchanges Association
  • 簡稱:SOEA
  • 對象:海外交流的全省各界人士
基本信息,章程,

基本信息

英文縮寫:(SOEA)是由山西省僑務部門工作人員和熱心於海外交流的全省各界人士、相關政府部門、企事業單位及社會團體組成的非營利的全省性民間團體。本團體經核准登記取得獨立法人資格。
本會的宗旨是:廣泛聯繫海外華僑、華人、港澳同胞、其他各界人士及其團體, 增進友好情誼,推進合作交流,為促進我省經濟社會發展、祖國和平統一、世界和平友好作出貢獻。
本會的活動遵守我國憲法、法律、法規、服從國家政策,遵從我國社會主義道德風範。
本會接受業務主管單位山西省人民政府僑務辦公室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山西省民政廳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本會理事分為團體理事和個人理事。本會理事由海外和省內各地有關部門、社會團體推薦和協商產生。理事工作有變動時,可由推薦單位向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請更換,原理事自然免去。

章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本協會名稱為山西省海外交流協會。
英譯名為 Shanxi Overseas Exchanges Association。
英文縮寫:SOEA
第二條 本會是由山西省僑務部門工作人員和熱心於海外交流的全省各界人士、相關政府部門、企事業單位及社會團體組成的非營利的全省性民間團體。本團體經核准登記取得獨立法人資格。
第三條 本會的宗旨是:廣泛聯繫海外華僑、華人、港澳同胞、其他各界人士及其團體, 增進友好情誼,推進合作交流,為促進我省經濟社會發展、祖國和平統一、世界和平友好作出貢獻。
第四條 本會的活動遵守我國憲法、法律、法規、服從國家政策,遵從我國社會主義道德風範。
第五條 本會接受業務主管單位山西省人民政府僑務辦公室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山西省民政廳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六條 密切與海外華僑、華人、港澳同胞及社團的聯繫,開展經常性的對外聯誼活動,接待來訪的團體和個人。
第七條 致力於促進海內外經濟貿易、科學技術、文化教育、新聞傳播、旅遊觀光、體育衛生、社會福利等領域的友好合作交流。
第八條 為海內外企業、商社、社團等提供信息諮詢,受理委託事務;協助華僑、華人、港澳同胞處理在山西的權益事宜。
第九條 其他符合本會宗旨的活動。
第三章 理 事
第十條 本會理事分為團體理事和個人理事。本會理事由海外和省內各地有關部門、社會團體推薦和協商產生。理事工作有變動時,可由推薦單位向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請更換,原理事自然免去。
第十一條 申請加入本會的理事,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本會章程,有加入本會的意願。
(二)在本會的活動領域內發揮應有作用。
第十二條 理事入會程式: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或由有關方面推薦。
(二)經常務理事會研究通過,頒發理事聘書。
第十三條 理事享有下列權利:
(一)本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會安排的活動。
(三)獲得本會服務的優先權。
(四)對本會工作的批評、建議和監督權。
(五)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四條 理事履行下列義務:
(一)執行本會的決議。
(二)維護本會合法權益,推進本會工作。
(三)向本會提供拓展海內外交流合作的有關資料和信息。
(四)自願交納會費。
第十五條 理事退會應書面通知本會,並交回聘書。
第十六條 理事如有嚴重違反本會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
第十七條 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理事會。理事會由全體理事組成。理事會的職責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常務理事。
(三)聘請榮譽會長、名譽會長和其他榮譽職務。
(四)審議和批准本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五)決定本會工作方針、任務和其他重大事項。
(六)決定本會的終止。
第十八條 理事會每屆任期4年。理事會每屆至少召開一次會議。理事會決議須經到會理事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九條 本會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是理事會的執行機構,在理事會閉會期間領導本會開展日常工作,對理事會負責。常務理事會由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和常務理事組成。
第二十條 常務理事會的職責是:
(一)執行理事會的決議。
(二)負責籌備召開理事會並向理事會報告工作。
(三)決定增免理事;批准因工作變動或其他原因需變 更的理事人選。
(四)領導本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五)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二十一條 常務理事會原則上每半年召開一次會議,特殊情況下可臨時召開或採取通訊形式召開。常務理事會須有半數以上的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二條 本會設會長一名,主持工作;設副會長若干人,協助會長工作;常務副會長任法人代表;下設秘書長一人,協助會長、副會長處理日常事務。
第二十三條 本會全體理事會由常務理事會決定召開。常務理事會由會長主持召開;會長不在的情況下必須召開會議的,經會長同意可由常務副會長主持召開。
第二十四條 本會聘請若干海外知名人士擔任榮譽會長、名譽會長和理事等榮譽職務。
第二十五條 本會根據工作需要,設立精幹的辦事機構,負責人由會長聘任。
第二十六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會常務理事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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