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泉域管理暫行辦法

《山西省泉域管理暫行辦法》是山西省為合理開發利用和保護泉水資源發布的地方法規。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山西省泉域管理暫行辦法
  • 地點:山西省
  • 發布單位:80402
  • 發布日期:1982-12-21
  • 生效日期:1982-12-21
  •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 文號:晉政發〔1982〕159號
檔案內容
山西省泉域管理暫行辦法
流量穩定、水質良好的泉水,是我省有限水資源中極為寶貴的資源,在工農業生產和城鄉人民生活供水中占有重要地位。為合理開發利用和保護泉水資源,根據《山西省水資源管理條例》制定本辦法。
一、本辦法適用於本省轄區範圍內一切企事業單位、機關、團體、部隊、學校、農村社隊和個人。
二、按泉水流量、分布位置及其重要性,劃分不同等級的泉域保護區,由各級水資源主管部門實行分級管理。
凡泉水流量大於兩個秒立米及位置重要的,屬一級泉域保護區。其泉域範圍內的資源勘探、水位分配、開發利用方案及泉域保護等,均由省水資源管理委員會管理。
朔縣神頭、靈丘城頭會、五台水泉灣、柳林縣柳林泉、平定娘子關、霍縣郭莊、臨汾龍子祠、洪洞霍泉、潞城辛安、陽城延河、晉城三姑泉及太原蘭村、晉祠暫定為一級泉域保護區。
凡泉水流量在半個到兩個秒立米範圍的,屬二級泉域保護區。由地、市水資源管理委員會管理。
凡泉水流量小於半個秒立米的,屬三級泉域保護區。由縣水利主管部門管理。其開發利用方案和保護措施,須報地、市水資源管理委員會備案。
凡跨地、市、縣的泉域,應由上一級水資源管理委員會管理。
三、一、二級泉域保護區,都要指定有關部門成立泉域管理所(站),在水資源管理委員會領導下,負責日常管理工作。
泉域管理所(站)所需人員編制,由當地政府解決。管理經費(包括人員工資、業務費等),由各級財政予以解決。
四、泉域保護區的確定,由當地水資源主管部門,根據當地泉域的自然地理條件和有關資料,劃定保護區範圍,報上一級水資源管理委員會審查批准。
五、任何部門,在泉域範圍內進行水文地質勘探,興建地下工程,開發利用泉水或地下水,都必須按管理等級,向水資源主管部門提出申請。經批准發給證書後,方可動工。
凡因新建引水工程,或重新分配水量,對原有用水戶的合法利益造成損失時,由新用水戶給予經濟補償。
六、泉域範圍內現有的各類水源開發工程和各用水單位的用水計畫,都必須向水資源主管部門或泉域管理所(站)登記,重新審定補發使用證書。
對於泉域範圍內開發利用不合理的狀況,水資源主管部門有權進行調整,必要時可對一些用水戶實行停供、限供或停采、限采。
七、嚴禁在泉域範圍內擅自挖泉、截流、打井和任意排放污水、廢液。
對已受到破壞或污染的泉水,要限期治理,並採取停采、限采、人工回灌等措施。所需費用,由造成破壞或污染的單位和個人承擔。
八、在泉源附近採石取土或興建各種建築設施,都必須向泉域主管部門提出申請。經批准後,方可動工。未經批准擅自動工使水資源及水源工程遭受破壞者,視情節輕重,給予必要的經濟或法律制裁。
九、興建水源開發工程,誰受益誰投資,多目標的供水工程,根據用水數量,合理分攤投資。
經批准由用水單位自行投資興建的專用水源工程,由興建單位管理。但必須向水資源主管部門登記註冊,接受泉域管理單位的監督,服從統一調配,統一管理。
十、各用水單位要加強管理,安裝量水設施,實行計畫用水。泉域管理單位要下達用水定額指標,按指標供水,逐步建立用水考核制度。任何單位和個人,未經批准,不得任意改變供水計畫;不準阻撓管理人員履行職責;不得攔截或搶占水源;不得擅自擴大引水量;不得破壞用水秩序。違者給予必需的經濟制裁,情節嚴重的要追究法律責任。
十一、泉域管理單位,要逐步建立泉域範圍內的水位、水量、水質監測網,進行統一觀測,為合理開發和保護泉域提供科學依據。
十二、引用泉水或在泉域範圍內開採地下水,要實行計量供水,並收水費或徵收水資源費。
十三、在計畫指標內用水的水資源費徵收標準:凡引用神頭、娘子關、蘭村、郭莊、龍子祠、霍泉、辛安、晉祠等重要泉水,工業用水每噸徵收四分,城鎮生活用水每噸徵收三分。在上述泉域範圍內打井取水的工業用水,每噸徵收水資源費六分,生活用水每噸徵收水資源費五分。在其他地區引用泉水或在泉域範圍內打井取水,徵收水資源費按上述標準減半。
十四、超計畫指標用水,按累進制加價收水費或徵收水資源費。超計畫用水百分之十、二十、三十、四十、五十以內的,超過部分加一倍、二倍、三倍、四倍、五倍收水費或徵收水資源費。超過百分之五十以上者,超過部分除按六倍以上收費外,還要強行限供或停供。
十五、水資源費收入全部上交財政,納入財政預算管理。泉域勘探,增設觀測設施,實行人工回灌等所需經費,由省財政列專項資金予以解決。
十六、各泉域管理所(站),應根據本辦法制定適合本泉域的具體管理辦法,報省水資源管理委員會批准後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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