組織機構
省局機關內設機構(11個)
辦公室(應急管理辦公室)、監測網路處、科技減災處、計畫財務處、人事教育處、政策法規處(防雷減災辦公室)、監察審計處(黨組紀檢組)、機關黨委辦公室(精神文明建設辦公室)、離退休幹部辦公室、省氣象學會、省局人才交流中心
省局直屬單位(12個)
山西省氣象台(省氣象決策服務中心)、山西省氣候中心(省衛星遙感減災服務中心、省生態與農業氣象中心)、山西省氣象科學研究所、山西省大氣探測技術保障中心(省氣象技術裝備中心)、山西省氣象信息中心(省氣象檔案館)、山西省氣象科技服務中心(省氣象影視中心、省專業氣象台)、山西省雷電防護監測中心、山西省氣象局後勤服務中心 、山西省人工降雨防雹辦公室、山西省觀象台(太原國家氣候觀象台)、山西省氣象幹部培訓中心、山西省氣象局財務核厚套臭懂算中心
地級市氣象局(11個)
工作職責
制定地方氣象事業發展規劃、計畫,並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氣象事業發展規劃、計畫及氣象業務建設的組織實施;負責本行政區域內重要氣象設施建設項目的審查;對本行政區域內的氣象活動進行指導、監督和行業管埋。
按照職責許可權審批氣象台站調整計畫;組織管理本行政區域內氣象探測資料的匯總、分發;依法保護氣象探測環境;管理本行政區域內涉外氣象活動。
在本行政區域內組織對重大災害性天氣跨地區、跨部門的聯合監測、預報工作,及時提出氣象災害防禦措施,並對重大氣象災害作出評估,為本級人民政府組獄說謎織防禦氣象災害提供決策依據;管理本行政區域內公眾氣象預報、災害性天氣警報以及農業氣象預報、城市環境氣象預報、火險氣象等級預報等專業氣象預報的發布。
制定人工影響天氣作業方案,並在本級人民政府的領導和協調下;管理、指導和組織實施人工影響天氣作業;組織管理雷電災害防禦工作,會同有關部門指導對可能遭受襲擊的建築物、構築物和其它設施安裝的雷電災害防護裝置的檢測工作。
負責向本級人民政府和同級有關部門提出利用、保護氣候資源和推廣套用氣候資源區劃等成果的建議;組織對氣候資源開發利用項目進行氣候可行性論證。
組織開展氣象法制宣傳教育,負責監督有關氣象法規的實施,對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氣象法》有關規定的行為依法進行處罰,承擔有關行政複議和行政訴訟。
統一領導和管理本行政區域內氣象部門的計畫財務、機構編制、人事勞動、科研和培訓以及業務建設等工作;會同地級人民政府對所轄氣象機構實施以部門為主的雙重管理;會同地方黨委和人民政府做好當地氣象部門的精神文明建設和思想政治工作。
承擔中國氣象局和山西省人民政府交辦的其它事項。
人才培養
2008年8月17日,山西省氣象局和
南京信息工程大學共同簽署了全面合作協定,雙方將在人才培養、科學研究、氣象現代化建設、科技產業和資源共享等方面開展全面合作。南京信息工程大學校長李廉水表示,學校在省部共建的基礎上,堅持主動融入、主動接軌、主估符動服務的方針,實施開放發展、聯合發展戰略,全面服務於中國氣象事業,今後將進一步加強與中國各省、市、自治區氣象局的全面合作。此次簽約,對推動山西省氣象事業發展、實現雙方合作多贏具有重要的意義。簽約儀式上,省氣象局局長
張世英還被
南京信息工程大學聘為兼職教授。人才的培養工作是山西省氣象局工作中的重點,培養出優秀的人才才能在未來的氣象研究中更好的百姓服務,提供更為全面的服務。
宣傳合作
新華社山西分社和山西省氣象局簽訂《關於氣象新聞信息共享和發布合作協定》,雙方將利用設煮煮在各自領域的優勢,及時向社會公墓煉拳眾提供氣象服務信息,更好地服務於經濟社會發展。根據合作協定,雙方將依據資源共享、優勢互補、服務公眾的原則廣泛開展合作,按照戒采臘妹公共氣象、安全氣象、資源氣象的工作理念,建立氣象信息資源共享機制,為政府防災減災提供科學依據,為經濟社會發展和人民民眾生活提供優質的氣象服務。
合作的內容包括:雙方將建立氣象及相關信息共享平台,實行資源實時、免費共享。山西省氣象局及時向
新華社山西分社提供各種天氣事件的
預報、
預警、
決策及相關信息、重大突發公共事件氣象保障服務信息、重大活動或工程建設等氣象保障服務信息、山西省氣象事業發展改革的相關情辣漏戒況等信息。
資料共享
山西省水利廳與山西省氣象局廳局合作暨資源共享協定簽署儀式在省氣象局舉行。水利廳李英明廳長和氣象局
張世英局長先後發表講話並代表雙方簽署了合作協定,水利廳
裴群副廳長宣讀了“
山西省水利廳和山西省氣象局關於實現水文氣象資料共享的協定”,
張洪濤副局長主持了協定簽署儀式。水利廳與氣象局本著“全面合作、優勢互補,平等協商、互惠互利,資源共享、共同發展”的原則,從資源共享、預測會商、科研合作與技術交流三方面明確了合作協定的具體內容。
雙方將採取實時網路的方式,共享省內各雨量報汛站點實時觀測降水量信息、各水庫所屬流域、地理位置信息和省內各氣象發報站實時
降水、
氣溫、風速資料、全省中長期天氣預報;雙方將及時進行水文、氣象方面監測預報意見的會商討論,每年定期主持召開由雙方專家參加的年、季氣象、水文、汛情等會商討論會,最終形成統一的氣象、水文、汛情等預測預報意見,並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由雙方共同向政府和社會發布;雙方將根據全省防汛抗旱工作的實際需要,在充分協商的基礎上,加強科研合作與技術交流,提出一定數量的科研開發項目進行合作,並不定期地通過多種形式進行防汛抗旱、預測預報等方面的技術交流。
防雷工作
山西省氣象局為了認真貫徹落實《山西省防雷減災管理辦法》、《山西省安全生產條例》,切實加強防雷減災管理工作,按照《關於在全省範圍內開展防雷安全大檢查的通知》(晉氣〔2008〕30號,山西省氣象局與
山西省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聯合發文)要求,省氣象局與省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成立聯合檢查組,於11月19日至20日首批赴
朔州對防雷安全大檢查工作進行了抽查檢查。檢查組在聽取
朔州市防雷安全大檢查匯報的基礎上,先後深入
朔州市格瑞特實業有限公司、東坡煤業有限公司、石油公司進行了督查檢查。從檢查情況看,市氣象局和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對防雷安全大檢查工作高度重視,聯合成立了朔州市防雷安全檢查領導組,開展了“防雷設施安全百日督查”專項行動,全面排查治理全市防雷安全隱患,取得了很好的效果。但仍然存在不少問題,有的企業防雷意識淡薄,相關制度不健全;有的企業整改措施不力,整改不到位。對於檢查中發現的問題,檢查組責令限期整改,明確要求市防雷安全檢查領導組採取回頭看的方式,監督有關企業認真落實,加快整改進程,務必在明年(2009年)雷雨季節前全面排除防雷隱患,有效遏制雷電災害的發生,確保經濟建設和人民生產財產安全。
未來建設
山西省氣象局在學習實踐活動中,緊緊圍繞“轉型發展、安全發展、和諧發展”,明確了公共氣象服務三大主攻方向,將氣象服務著力建設成為民生工程。在氣象保障轉型發展方面,要新建12個城市生態氣象觀測站,36個旅遊景區氣象觀測站,12套新一代靜止
氣象衛星接收套用服務系統和12套極軌氣象衛星套用服務系統,1套保障轉型發展綜合氣象信息套用服務系統;在安全生產氣象服務方面,新建810個煤礦安全生產氣象條件自動觀測站。
540個非
煤礦山和尾礦庫安全生產氣象條件自動觀測站;在和諧發展,全面提高現代農業公共氣象服務方面,加快建設1部都卜勒天氣
雷達,62個
GPS水汽探測站,218套氣象實景監測系統,32個農業氣象觀測站,840個“三農”服務區域氣象觀測站,全省農村氣象預警綜合信息發布系統,農村中國小防雷減災服務系統,1套“三農”服務氣象信息綜合處理系統;205個高速公路氣象監測站、6個雷電監測站,36部大氣電場儀,3套移動氣象監測保障系統,12套現場服務移動氣象監測系統,1套安全發展氣象信息套用服務系統
政策法規
(2012年9月日山西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一次會議通過)
第一條 為了合理開發利用和保護氣候資源,促進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氣象法》等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所稱氣候資源,是指可以被人類生產和生活利用的太陽輻射、熱量、風、雲水和大氣成分等能量和自然物質。
第三條 開發利用和保護氣候資源應當堅持統籌規劃、科學開發、合理利用、趨利避害的原則。
第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氣候資源開發利用和保護工作的領導,將氣候資源開發利用和保護納入本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制定扶持氣候資源開發利用和保護的政策、措施,並將所需經費列入本級財政預算。
第五條 省氣象主管機構負責本行政區域氣候資源綜合調查、區劃工作,組織氣候資源監測、分析、評價和氣候可行性論證,加強氣候變化基礎理論、評估模型的研究,為氣候資源開發利用和保護項目的實施提供服務。
市、縣級氣象主管機構負責本行政區域氣候資源監測、分析、評價和綜合調查等工作,為氣候資源開發利用和保護項目的實施提供服務。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關部門應當在各自的職責範圍內,做好氣候資源開發利用和保護的相關工作。
第六條縣級以上科技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氣候資源科研項目、科研成果推廣套用的支持,促進氣候資源開發利用和保護領域的自主創新與科技進步。
鼓勵有條件的企業事業單位開展氣候資源開發利用和保護方面的科學研究、技術套用。
第七條 省氣象主管機構應當會同有關部門,根據本行政區域氣候資源綜合調查結果,開展氣候資源評價工作,提出氣候資源開發利用和保護的建議,編制氣候資源區劃。
第八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氣象等有關部門,根據本行政區域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以及本省氣候資源區劃,編制本行政區域氣候資源開發利用和保護規劃。
編制氣候資源開發利用和保護規劃時,應當組織專家進行論證,並徵求社會有關方面意見。
第九條 氣候資源開發利用和保護規劃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規劃編制的背景;
(二)指導思想、原則和目標;
(三)氣候資源的特點及其分析評價;
(四)氣候資源開發利用的方向和保護的重點;
(五)氣候資源可持續利用的保障措施;
(六)其他應當列入的內容。
第十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氣候資源監測基礎設施建設,組織開展氣候資源普查工作,為氣候資源開發利用和保護提供保障。
第十一條 省氣象主管機構應當建立健全太陽輻射、熱量、風、雲水、大氣成分監測站網,組織開展氣候資源的多層次監測和可利用資源的評估,為建設氣候資源開發利用項目提供技術服務。
第十二條 建設氣候資源監測站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報省氣象主管機構審查同意。
氣候資源監測和資料的收集、審核、處理以及資料的傳輸、儲存應當遵守國家有關技術規範和保密規定。
氣候資源監測和資料傳輸,應當使用國家氣象主管機構認定的專用技術裝備。
第十三條 省氣象主管機構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制定氣候資源匯交資料的管理辦法,實現監測資料共享。
從事氣候資源監測的組織和個人,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向當地氣象主管機構匯交有關氣候資源監測資料。
第十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依照氣候資源開發利用和保護規劃,有計畫地組織太陽能、風能資源的開發利用工作。
縣級以上氣象主管機構應當為太陽能電站和風電場的勘查、選址、建設、運營等提供技術支持和服務。
第十五條 鼓勵單位和個人安裝和使用太陽能熱水系統、太陽能供熱採暖和製冷系統、太陽能光伏發電系統等太陽能利用系統。建設單位應當在建築物的設計和施工中,為太陽能利用提供必要條件。
鼓勵、支持風能資源豐富地區優先開發利用風能資源。
第十六條 列入國家可再生能源產業發展指導目錄、公共基礎設施項目企業所得稅優惠目錄等符合條件的太陽能、風能開發利用項目,享受國家規定的稅收優惠政策;符合信貸條件的,享受國家規定的財政貼息優惠貸款政策。
第十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負責空中雲水資源開發利用工作的領導和協調,加強人工影響天氣機構、作業站(點)設施和裝備的建設。
縣級以上氣象主管機構應當加強空中雲水資源開發利用,適時組織實施人工增雨(雪)、防雹等作業。
第十八條 公共建築和其他民用建築應當配套設計、安裝雨(雪)水回收利用設施。有條件的地區和單位應當興建蓄水設施,攔蓄雨(雪)、洪(瀝)水。
第十九條 城鄉規劃、建設項目和氣候資源開發利用項目,應當與當地氣候資源承載能力相適應,避免氣候和生態環境惡化。
可能影響氣候變化或者直接涉及公眾氣候環境權益的項目,應當舉行氣候環境影響聽證會或者論證會。
第二十條 城市規劃、國家重點建設工程、重大區域性經濟開發項目和大型太陽能、風能等氣候資源開發利用項目應當進行氣候可行性論證。
氣候可行性論證應當由國家氣象主管機構確認的具備相應論證能力的機構進行。氣候可行性論證機構對論證報告的科學性、準確性負責。
進行氣候可行性論證,應當使用縣級以上氣象主管機構提供或者經省氣象主管機構審查的氣象資料。
第二十一條 氣候可行性論證機構應當將氣候可行性論證報告報送省氣象主管機構。省氣象主管機構應當自收到氣候可行性論證報告之日起二十個工作日內,組織有關專家進行評審,並出具書面評審意見。
第二十二條 新建、擴建、改建建(構)築物應當根據國家應對氣候變化的要求,採取保護措施,減輕對氣候環境的破壞,避免或者減輕熱島效應、風害、光污染和氣體污染。
第二十三條 氣象主管機構、氣候可行性論證機構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偽造氣象資料或者其他原始資料的;
(二)出具虛假論證報告或者書面評審意見的;
(三)未在規定期限內出具書面評審意見的;
(四)其他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
第二十四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氣候資源開發利用項目單位應當進行氣候可行性論證而未進行,或者委託不具備相應論證能力的機構進行氣候可行性論證的,由縣級以上氣象主管機構依法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以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五條本條例自2012年12月1日起施行。
直屬單位
山西省氣象幹部培訓中心
山西省氣象信息中心(山西省氣象檔案館)
山西省氣象科技服務中心(山西省氣象影視中心、山西省專業氣象台
山西省人工降雨防雹辦公室
山西省雷電防護監測中心
山西省氣象局機關服務中心
山西省觀象台(太原國家氣候觀象台)
山西省氣候中心(省衛星遙感減災服務中心、省生態與農業氣象中心
山西省大氣探測技術保障中心(省氣象技術裝備中心)
山西省氣象科學研究所
山西省氣象台(省氣象決策服務中心)
山西省氣象局財務核算中心
獲得榮譽
2017年11月,山西省氣象局獲得中央精神文明建設指導委員會授予的“第五屆全國文明單位”榮譽稱號。
承擔中國氣象局和山西省人民政府交辦的其它事項。
人才培養
2008年8月17日,山西省氣象局和
南京信息工程大學共同簽署了全面合作協定,雙方將在人才培養、科學研究、氣象現代化建設、科技產業和資源共享等方面開展全面合作。南京信息工程大學校長李廉水表示,學校在省部共建的基礎上,堅持主動融入、主動接軌、主動服務的方針,實施開放發展、聯合發展戰略,全面服務於中國氣象事業,今後將進一步加強與中國各省、市、自治區氣象局的全面合作。此次簽約,對推動山西省氣象事業發展、實現雙方合作多贏具有重要的意義。簽約儀式上,省氣象局局長
張世英還被
南京信息工程大學聘為兼職教授。人才的培養工作是山西省氣象局工作中的重點,培養出優秀的人才才能在未來的氣象研究中更好的百姓服務,提供更為全面的服務。
宣傳合作
新華社山西分社和山西省氣象局簽訂《關於氣象新聞信息共享和發布合作協定》,雙方將利用在各自領域的優勢,及時向社會公眾提供氣象服務信息,更好地服務於經濟社會發展。根據合作協定,雙方將依據資源共享、優勢互補、服務公眾的原則廣泛開展合作,按照公共氣象、安全氣象、資源氣象的工作理念,建立氣象信息資源共享機制,為政府防災減災提供科學依據,為經濟社會發展和人民民眾生活提供優質的氣象服務。
合作的內容包括:雙方將建立氣象及相關信息共享平台,實行資源實時、免費共享。山西省氣象局及時向
新華社山西分社提供各種天氣事件的
預報、
預警、
決策及相關信息、重大突發公共事件氣象保障服務信息、重大活動或工程建設等氣象保障服務信息、山西省氣象事業發展改革的相關情況等信息。
資料共享
山西省水利廳與山西省氣象局廳局合作暨資源共享協定簽署儀式在省氣象局舉行。水利廳李英明廳長和氣象局
張世英局長先後發表講話並代表雙方簽署了合作協定,水利廳
裴群副廳長宣讀了“
山西省水利廳和山西省氣象局關於實現水文氣象資料共享的協定”,
張洪濤副局長主持了協定簽署儀式。水利廳與氣象局本著“全面合作、優勢互補,平等協商、互惠互利,資源共享、共同發展”的原則,從資源共享、預測會商、科研合作與技術交流三方面明確了合作協定的具體內容。
雙方將採取實時網路的方式,共享省內各雨量報汛站點實時觀測降水量信息、各水庫所屬流域、地理位置信息和省內各氣象發報站實時
降水、
氣溫、風速資料、全省中長期天氣預報;雙方將及時進行水文、氣象方面監測預報意見的會商討論,每年定期主持召開由雙方專家參加的年、季氣象、水文、汛情等會商討論會,最終形成統一的氣象、水文、汛情等預測預報意見,並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由雙方共同向政府和社會發布;雙方將根據全省防汛抗旱工作的實際需要,在充分協商的基礎上,加強科研合作與技術交流,提出一定數量的科研開發項目進行合作,並不定期地通過多種形式進行防汛抗旱、預測預報等方面的技術交流。
防雷工作
山西省氣象局為了認真貫徹落實《山西省防雷減災管理辦法》、《山西省安全生產條例》,切實加強防雷減災管理工作,按照《關於在全省範圍內開展防雷安全大檢查的通知》(晉氣〔2008〕30號,山西省氣象局與
山西省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聯合發文)要求,省氣象局與省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成立聯合檢查組,於11月19日至20日首批赴
朔州對防雷安全大檢查工作進行了抽查檢查。檢查組在聽取
朔州市防雷安全大檢查匯報的基礎上,先後深入
朔州市格瑞特實業有限公司、東坡煤業有限公司、石油公司進行了督查檢查。從檢查情況看,市氣象局和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對防雷安全大檢查工作高度重視,聯合成立了朔州市防雷安全檢查領導組,開展了“防雷設施安全百日督查”專項行動,全面排查治理全市防雷安全隱患,取得了很好的效果。但仍然存在不少問題,有的企業防雷意識淡薄,相關制度不健全;有的企業整改措施不力,整改不到位。對於檢查中發現的問題,檢查組責令限期整改,明確要求市防雷安全檢查領導組採取回頭看的方式,監督有關企業認真落實,加快整改進程,務必在明年(2009年)雷雨季節前全面排除防雷隱患,有效遏制雷電災害的發生,確保經濟建設和人民生產財產安全。
未來建設
山西省氣象局在學習實踐活動中,緊緊圍繞“轉型發展、安全發展、和諧發展”,明確了公共氣象服務三大主攻方向,將氣象服務著力建設成為民生工程。在氣象保障轉型發展方面,要新建12個城市生態氣象觀測站,36個旅遊景區氣象觀測站,12套新一代靜止
氣象衛星接收套用服務系統和12套極軌氣象衛星套用服務系統,1套保障轉型發展綜合氣象信息套用服務系統;在安全生產氣象服務方面,新建810個煤礦安全生產氣象條件自動觀測站。
540個非
煤礦山和尾礦庫安全生產氣象條件自動觀測站;在和諧發展,全面提高現代農業公共氣象服務方面,加快建設1部都卜勒天氣
雷達,62個
GPS水汽探測站,218套氣象實景監測系統,32個農業氣象觀測站,840個“三農”服務區域氣象觀測站,全省農村氣象預警綜合信息發布系統,農村中國小防雷減災服務系統,1套“三農”服務氣象信息綜合處理系統;205個高速公路氣象監測站、6個雷電監測站,36部大氣電場儀,3套移動氣象監測保障系統,12套現場服務移動氣象監測系統,1套安全發展氣象信息套用服務系統
政策法規
(2012年9月日山西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一次會議通過)
第一條 為了合理開發利用和保護氣候資源,促進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氣象法》等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所稱氣候資源,是指可以被人類生產和生活利用的太陽輻射、熱量、風、雲水和大氣成分等能量和自然物質。
第三條 開發利用和保護氣候資源應當堅持統籌規劃、科學開發、合理利用、趨利避害的原則。
第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氣候資源開發利用和保護工作的領導,將氣候資源開發利用和保護納入本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制定扶持氣候資源開發利用和保護的政策、措施,並將所需經費列入本級財政預算。
第五條 省氣象主管機構負責本行政區域氣候資源綜合調查、區劃工作,組織氣候資源監測、分析、評價和氣候可行性論證,加強氣候變化基礎理論、評估模型的研究,為氣候資源開發利用和保護項目的實施提供服務。
市、縣級氣象主管機構負責本行政區域氣候資源監測、分析、評價和綜合調查等工作,為氣候資源開發利用和保護項目的實施提供服務。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關部門應當在各自的職責範圍內,做好氣候資源開發利用和保護的相關工作。
第六條縣級以上科技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氣候資源科研項目、科研成果推廣套用的支持,促進氣候資源開發利用和保護領域的自主創新與科技進步。
鼓勵有條件的企業事業單位開展氣候資源開發利用和保護方面的科學研究、技術套用。
第七條 省氣象主管機構應當會同有關部門,根據本行政區域氣候資源綜合調查結果,開展氣候資源評價工作,提出氣候資源開發利用和保護的建議,編制氣候資源區劃。
第八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氣象等有關部門,根據本行政區域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以及本省氣候資源區劃,編制本行政區域氣候資源開發利用和保護規劃。
編制氣候資源開發利用和保護規劃時,應當組織專家進行論證,並徵求社會有關方面意見。
第九條 氣候資源開發利用和保護規劃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規劃編制的背景;
(二)指導思想、原則和目標;
(三)氣候資源的特點及其分析評價;
(四)氣候資源開發利用的方向和保護的重點;
(五)氣候資源可持續利用的保障措施;
(六)其他應當列入的內容。
第十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氣候資源監測基礎設施建設,組織開展氣候資源普查工作,為氣候資源開發利用和保護提供保障。
第十一條 省氣象主管機構應當建立健全太陽輻射、熱量、風、雲水、大氣成分監測站網,組織開展氣候資源的多層次監測和可利用資源的評估,為建設氣候資源開發利用項目提供技術服務。
第十二條 建設氣候資源監測站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報省氣象主管機構審查同意。
氣候資源監測和資料的收集、審核、處理以及資料的傳輸、儲存應當遵守國家有關技術規範和保密規定。
氣候資源監測和資料傳輸,應當使用國家氣象主管機構認定的專用技術裝備。
第十三條 省氣象主管機構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制定氣候資源匯交資料的管理辦法,實現監測資料共享。
從事氣候資源監測的組織和個人,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向當地氣象主管機構匯交有關氣候資源監測資料。
第十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依照氣候資源開發利用和保護規劃,有計畫地組織太陽能、風能資源的開發利用工作。
縣級以上氣象主管機構應當為太陽能電站和風電場的勘查、選址、建設、運營等提供技術支持和服務。
第十五條 鼓勵單位和個人安裝和使用太陽能熱水系統、太陽能供熱採暖和製冷系統、太陽能光伏發電系統等太陽能利用系統。建設單位應當在建築物的設計和施工中,為太陽能利用提供必要條件。
鼓勵、支持風能資源豐富地區優先開發利用風能資源。
第十六條 列入國家可再生能源產業發展指導目錄、公共基礎設施項目企業所得稅優惠目錄等符合條件的太陽能、風能開發利用項目,享受國家規定的稅收優惠政策;符合信貸條件的,享受國家規定的財政貼息優惠貸款政策。
第十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負責空中雲水資源開發利用工作的領導和協調,加強人工影響天氣機構、作業站(點)設施和裝備的建設。
縣級以上氣象主管機構應當加強空中雲水資源開發利用,適時組織實施人工增雨(雪)、防雹等作業。
第十八條 公共建築和其他民用建築應當配套設計、安裝雨(雪)水回收利用設施。有條件的地區和單位應當興建蓄水設施,攔蓄雨(雪)、洪(瀝)水。
第十九條 城鄉規劃、建設項目和氣候資源開發利用項目,應當與當地氣候資源承載能力相適應,避免氣候和生態環境惡化。
可能影響氣候變化或者直接涉及公眾氣候環境權益的項目,應當舉行氣候環境影響聽證會或者論證會。
第二十條 城市規劃、國家重點建設工程、重大區域性經濟開發項目和大型太陽能、風能等氣候資源開發利用項目應當進行氣候可行性論證。
氣候可行性論證應當由國家氣象主管機構確認的具備相應論證能力的機構進行。氣候可行性論證機構對論證報告的科學性、準確性負責。
進行氣候可行性論證,應當使用縣級以上氣象主管機構提供或者經省氣象主管機構審查的氣象資料。
第二十一條 氣候可行性論證機構應當將氣候可行性論證報告報送省氣象主管機構。省氣象主管機構應當自收到氣候可行性論證報告之日起二十個工作日內,組織有關專家進行評審,並出具書面評審意見。
第二十二條 新建、擴建、改建建(構)築物應當根據國家應對氣候變化的要求,採取保護措施,減輕對氣候環境的破壞,避免或者減輕熱島效應、風害、光污染和氣體污染。
第二十三條 氣象主管機構、氣候可行性論證機構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偽造氣象資料或者其他原始資料的;
(二)出具虛假論證報告或者書面評審意見的;
(三)未在規定期限內出具書面評審意見的;
(四)其他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
第二十四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氣候資源開發利用項目單位應當進行氣候可行性論證而未進行,或者委託不具備相應論證能力的機構進行氣候可行性論證的,由縣級以上氣象主管機構依法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以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五條本條例自2012年12月1日起施行。
直屬單位
山西省氣象幹部培訓中心
山西省氣象信息中心(山西省氣象檔案館)
山西省氣象科技服務中心(山西省氣象影視中心、山西省專業氣象台
山西省人工降雨防雹辦公室
山西省雷電防護監測中心
山西省氣象局機關服務中心
山西省觀象台(太原國家氣候觀象台)
山西省氣候中心(省衛星遙感減災服務中心、省生態與農業氣象中心
山西省大氣探測技術保障中心(省氣象技術裝備中心)
山西省氣象科學研究所
山西省氣象台(省氣象決策服務中心)
山西省氣象局財務核算中心
獲得榮譽
2017年11月,山西省氣象局獲得中央精神文明建設指導委員會授予的“第五屆全國文明單位”榮譽稱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