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機械電子工業聯合會

山西省機械電子工業聯合會於2005年12月29日年正式成立。山西省機械電子工業聯合會是經山西省經委批准成立、山西省民政廳核准登記,具有法人資格的機械電子行業全省性、非營利性社會經濟團體。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山西省機械電子工業聯合會
  • 正式成立:2005年12月29日年
  • 批准部門:山西省經委
  • 核准登記部門:山西省民政廳
  • 性質:全省性、非營利性社會經濟團體
  • 有否法人資格:有
簡介,章程,

簡介

現有會員單位120多個。主要會員單位:有省汽車工業協會、省工程農機工業協會、省通用機械工業協會、省工具機工具協會、省儀器儀表協會、省電器工業協會、省重礦工業協會、省電子工業協會、省軟體行業協會等一批省級行業社團;有太原重型機械集團公司、太原航空儀表有限公司、榆次液壓集團有限公司、東方電子集團公司、山西省汽車工業集團有限責任公司、太原理工天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大同齒輪集團有限公司、 山西防爆電機(集團)有限公司、中國北車集團大同電力機車有限公司、山西平陽機械廠等一批跨系統、跨地區、跨所有制的大型企業和企業集團;有中國信息產業科技集團第33研究所和第二研究所、山西省機電設計研究院、太原理工大學信息工程學院、山西綜合職業技術學院、山西機電職業技術學院等一批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山西省機械電子工業聯合會常設機構設秘書長一名,副秘書長若干名。下設綜合辦公室、市場發展部、諮詢服務部和科技質量部。
山西省機械電子工業聯合會的主要任務是:
—調查研究全省機電工業發展動態,為政府決策提出建議和反映行業的意見;
—收集、整理、分析和發布行業的技術和經濟信息,為企業和政府提供信息服務;
—推廣先進技術和改革與管理的創新成果,開展技術與管理的諮詢診斷等中介服務;
—組織開展行業的有關業務培訓和考察活動;
—組織、協調、參加行業的大型國際國內展覽(銷)會,開展各種形式的國際國內技術經濟交流活動;
—出版發行刊物、資料,組織開展行業宣傳交流等工作;
—促進行業自律,維護行業整體利益和消費者的合法權益,承辦政府部門委託的其它工作和會員需要的其他服務。
山西省機械電子工業聯合會以貫徹執行國家的有關方針政策,反映會員的意見、願望和要求,為政府、為會員提供雙向服務為宗旨;以振興我省機電工業為己任;依靠政府部門和有關組織的支持,組織、協調、指導機電工業行業社團工作,團結和組織全行業團體會員,致力於推進全省機械電子工業的改革和發展。聯合會將通過提供雙向服務,在政府和會員(行業)之間發揮橋樑和紐帶作用,在行業內發揮服務、組織、協調、監督和自律的作用,為實現山西機電工業的全面振興和山西經濟的更快發展做出應有的貢獻。

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本會名稱為:山西省機械電子工業聯合會。英文名稱:SHANXI MACHINERY AND ELECTRONICS INDUSTRY FEDERATION(英文縮寫:SXMEIF)。
第二條本會是省內機械電子工業社會團體、有關事業單位、中介機構和有關企業等自願組成的全省性社團組織。是經民政廳核准登記的全省性社會團體法人,是非營利性社會經濟團體。
第三條本會的宗旨是,高舉鄧小平理論偉大旗幟,遵守國家憲法和法律、法規,貫徹執行黨和政府制定的方針、政策;依靠政府部門和有關組織的支持,組織、協調、指導機電工業行業社團的工作,團結和組織全體會員,致力於推進全省機電工業的改革與發展;反映會員及行業的意見、願望和要求,維護行業的整體利益和會員合法權益;當好黨和政府的參謀和助手,通過為政府、為會員(行業)的雙向服務,在政府和會員(行業)之間發揮橋樑和紐帶作用,在行業內發揮服務、組織、協調、監督、自律的作用,為實現我省機電工業的全面振興和山西經濟的更快發展做出應有的貢獻。
第四條本會的業務主管單位是山西省經委,登記管理機關是山西省民政廳。
第五條本會住所設在山西省太原市。
第二章業務範圍
第六條本會的業務範圍
(一)根據山西機電行業特點,制定本行業的行規行約建立行業自律機制,規範行業自我管理行為,促進行業平等競爭,提高山西機電行業企、事業單位的整體素質。
(二)根據國家的方針、政策和國民經濟長遠發展規劃接受政府主管部門的委託,開展調查研究,參與山西機電行業長遠規劃的制定,提出本行業技術經濟政策和發展規劃建議。
(三)最佳化資產配置,積極組織會員單位參與國內外市場的開拓與競爭;為用戶項目招、投標提供推薦意見;舉辦展覽會、展銷會,採用多種形式參與機電產品市場建設;加強企業間聯合與合作,為企業資產流動、最佳化重組牽線搭橋,促進行業結構的合理調整。
(四)為政府和會員單位提供國內外機電行業技術、經濟、市場預測、管理等方面的信息與諮詢;加強會員單位與國內外企業、協會之間的交流與合作;根據需要,並經上級有關部門批准,組團參加國際會議或出國考察。
(五)受會員委託,對新產品、新機型、新技術等成果進行評價、推廣和轉讓。組織協調會員之間的重大技術協作、技術攻關和同種產品之間的技術經濟交流。
(六)受政府或企業的委託,參與組織對行業內重大技術改造、技術引進、科技開發項目的論證和新辦企業的前期認定工作,為政府部門決策提供依據。協助政府部門組織新產品開發及技術成果鑑定。推進新技術的實施,促進行業技術進步。
(七)受主管部門或企業委託,參與組織制定、修訂產品技術標準、經濟標準、管理標準、計量標準。協助政府部門組織和推進標準的貫徹實施,開展行檢、行評工作。
(八)組織行業專業化協作,協調管理各專業協會,研究市場供求關係的變化,及時指導會員單位調整經營規模、品種結構和產品銷售價格,提高會員單位的經濟效益。
(九)經政府部門授權,承擔本行業生產許可證審核發放的前期工作。為會員單位辦理生產許可證提供技術和管理諮詢服務。積極協助會員單位開展IS09000、IS014000等認證和人員技術培訓,推進企業技術進步和管理現代化。
(十)進行行業內部價格協調、保護,監督行業內部公平競爭。在會員單位的正當權益受到侵犯時,根據會員單位的要求,協助會員單位依法採取保護措施,維護會員單位的合法權益。
(十一)經政府主管部門授權,進行行業統計。收集、整理、分析國內外機電行業科技經營管理信息資料,通過組建行業信息網、發行會刊和建立網際網路站等形式,發布行業信息,為企業的經營決策提供服務。
(十二)根據行業發展需要,組織各種形式的職工培訓和專業技能培訓,配合政府有關部門進行評審,發放專業技術職稱(技能)證書。
(十三)配合有關部門對涉及會員利益和機械電子行業利益的情況進行調查研究,提出政策建議,維護行業整體利益和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協助政府維護正常的經濟運行秩序,推動機械電子企業公平競爭,組織會員開展維權活動。
(十四)開展企業管理診斷諮詢服務,推進企業按市場機制進行體制創新和管理創新,提高市場競爭能力。
(十五)承辦政府部門委託的其它工作,提供企業需要的其它服務。
第三章
第七條本會採取單位會員和個人會員制。
第八條加入本協會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1.擁護本會的章程;
2.自願申請加入本會;
3.在本會(行業、學科)領域內有一定影響;
4.單位會員須在山西省依法註冊登記,並取得企業法人營業執照,或經有關部門核准登記註冊的合法單位。
凡具備以上條件的單位和個人均可申請成為本會的會員。單位會員須委派一名主要負責人代表本單位參加本會的活動,並指派一名聯絡員與本會聯繫。
第九條會員入會程式
1.提交入會申請書;
2.理事會討論通過;
3.由理事會授權的機構發給會員證書。
第十條會員享有以下權利
(一)享有本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會組織的各項活動;
(三)優先獲得本會提供的服務;
(四)優先享用本會爭取到的國家扶持機電行業的信貸、物質等優惠政策;
(五)優先享用會員單位或協作單位研究開發的新產品、新技術轉讓成果;
(六)優先取得本會編輯下發的書刊、信息、資料;
(七)對本會工作有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八)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一條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執行本會的決議;
(二)維護本會的合法權益和聲譽;
(三)完成本會交辦的工作;
(四)按規定繳納會費;
(五)關心本會的發展,積極支持和參加聯合會組織的活動,向聯合會提供本單位改革發展的信息、管理經驗、調研成果等有關資料;
(六)及時向本協會反映機電行業生產、經營、科研活動的新情況、新問題,並積極提出建議。
第十二條會員要求退會應書面通知本會,並交回會員證書。會員如果無故不履行會員義務,且警示無效,聯合會有權終止其會員資格。
第十三條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四條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大會,其主要職責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決定本會的重大變更和終止事項;
(五)決定本會的工作任務和工作方針;
(六)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五條會員大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會員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六條會員大會每屆四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一年。
第十七條理事會是會員大會的執行機構,在會員大會閉會期間領導本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大會負責。
第十八條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大會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及聘請顧問等名譽職務人員;
(三)籌備召開會員大會;
(四)向會員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六)決定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的設立;
(七)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制定本協會的中、近期工作計畫,領導本協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九)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提出協會章程修改預案;
(十一)提出下屆理事會候選人;
(十二)決定其它重大事項。
第十九條理事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條理事會至少每年召開一次會議;如遇特殊情況,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一條本會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十八條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項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
第二十二條常務理事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條常務理事會至少半年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方式召開。
第二十四條本會的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具有機電行業專業知識和實際管理經驗,在本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七)熱心聯合會工作,責任心強。
第二十五條本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六條本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每屆任期四年,任期最長不得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三分之二以上會員(或會員代表)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七條本會的法定代表人為會長。本會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社會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條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
(二)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決議的執行情況;
(三)代表本會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四)理事會賦予的其他職權。
第二十九條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二)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決定;
(四)經會長同意決定常設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五)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條本協會經費來源
1.會費收入;
2.接受國內外有關組織或個人的捐贈;
3.政府資助;
4.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5.利息;
6.其它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條本會根據政府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會費標準由理事會按照有關政策和本會的實際情況做出明確規定。
第三十二條本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三條本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四條本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依照《會計法》和國家有關規定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五條本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的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六條本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七條本會的資產任何單位與個人不得侵占、私分或挪用。
第三十八條本會在職工作人員的工資、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三十九條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提請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四十條章程的修改經會員代表大會審議通過後,須在1 5個工作日內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並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一條本會需要註銷,須由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二條終止動議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四十三條本會終止前,在業務主管單位及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四條本會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五條本團體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團體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第四十六條本章程經二○○五年十二月二十九日會員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七條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團體的理事會。
第四十八條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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