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林業和草原局,是山西省機構改革新組建的單位。
(一)負責全省林業和草原及其生態保護修復的監督管理。 擬訂全省林業和草原及其生態保護修復的政策、規劃、標準並組織實施,起草相關地方性法規、規章草案。組織開展全省森林、草原、濕地、荒漠和陸生野生動植物資源動態監測與評價。承擔省綠化委員會的日常工作。
(二)組織全省林業和草原生態保護修復和造林綠化工作。組織實施林業和草原重點生態保護修復工程,開展退耕(牧)還林還草,指導公益林和商品林的培育,指導、監督全民義務植樹、城鄉綠化工作。組織、指導林業和草原有害生物防治、檢疫工作。承擔林業和草原應對氣候變化的相關工作。
(三)負責全省森林、草原、濕地資源的監督管理。組織編制並監督執行全省森林採伐限額,指導執行林木憑證採伐、運輸,指導森林經營、利用工作。負責林地、林權管理和天然林保護工作,擬訂林地保護利用規劃並組織實施,組織、指導公益林劃定和管理工作,管理省直林區的國有林管理機構及森林資源。負責草原禁牧、草畜平衡和草原生態修復治理工作,監督管理草原的開發利用。負責濕地生態保護修復工作,貫徹國家濕地保護標準,擬訂全省濕地保護規劃並組織實施,監督管理濕地的開發利用。
(四)負責監督管理全省荒漠化防治工作。組織開展荒漠調查,組織擬訂全省防沙治沙、石漠化防治及沙化土地封禁保護區建設規劃,按照國家荒漠化防治標準擬訂配套政策措施並監督實施,監督管理沙化土地的開發利用,組織、指導沙塵暴災害預測預報和應急處置。
(五)負責全省陸生野生動植物資源監督管理。組織開展陸生野生動植物資源調查,擬訂及調整省級重點保護的陸生野生動物、植物名錄,組織、指導陸生野生動植物的救護繁育、棲息地恢復發展、疫源疫病監測,監督管理陸生野生動植物獵捕或採集、人工繁育或培植、拯救保護、經營利用,按分工監督管理野生動植物進出口。
(六)負責監督管理全省國家公園、自然保護區、森林公園、濕地公園、風景名勝區、自然遺產、地質公園、沙漠公園等各類自然保護地。在國家自然保護地規劃和相關國家標準指導下,負責全省各類自然保護地的設立、規劃、建設和特許經營等工作,負責各類自然保護地的自然資源資產管理和國土空間用途管制。提出新建、調整、撤銷各類省級自然保護地的審核建議並按程式報批,承擔世界自然遺產和世界自然與文化雙重遺產項目的相關工作。負責生物多樣性保護相關工作。
(七)負責推進林業和草原改革相關工作。擬訂集體林權制度、省直國有林區、國有林場、草原等重大改革意見並監督實施。擬訂農村林業發展、維護林業經營者合法權益的政策措施,指導農村林地承包經營工作。
(八)按照國家林業和草原資源最佳化配置、木材利用及相關林業產業政策,擬訂相關配套政策措施並監督實施。指導全省林業和草原產業結構調整,對全省林業和草原生產企業實行行業指導。按分工組織、指導林產品質量監督。
(九)指導國有林場和國有苗圃基本建設和發展,組織林木種子、草種種質資源普查,組織建立種質資源庫,負責良種選育推廣,管理林木種苗、草種生產經營行為,監管林木種苗、草種質量。監督管理林業和草原生物種質資源、轉基因生物安全、植物新品種保護。
(十)指導全省森林公安工作,監督管理森林公安隊伍,指導全省林業重大違法案件的查處,負責相關行政執法監管工作,指導林區社會治安治理工作。
(十一)負責落實綜合防災減災規劃相關要求,按照國家防治規劃和防護標準組織編制全省森林和草原火災防控規劃並指導實施,指導開展防火巡護、火源管理、防火設施建設等工作。組織指導省直國有林場林區和草原開展宣傳教育、監測預警、督促檢查等防火工作。必要時,可以提請應急管理部門,以應急指揮機構名義,部署相關防治工作。
(十二)監督管理林業和草原資金和國有資產,提出林業和草原預算內投資、財政性資金安排建議,按規定許可權審核規劃內和年度計畫內投資項目。參與擬訂全省林業和草原經濟調節政策,組織實施林業和草原生態補償工作。
(十三)負責林業和草原科技、教育和外事工作,指導全省林業和草原人才隊伍建設,組織實施林業和草原國際交流與合作事務,承擔濕地、防治荒漠化、瀕危野生動植物等國際公約履約的有關工作。
(十四)完成省委、省人民政府交辦的其他任務。
(十五)職能轉變。省林業和草原局要切實加大生態系統保護力度,實施重要生態系統保護和修復工程,加強森林、草原、濕地監督管理的統籌協調,大力推進國土綠化,保障全省生態安全。加快建立以國家公園為主體的自然保護地體系,統一推進各類自然保護地的清理規範和歸併整合,構建統一規範高效的中國特色國家公園體制。
辦公室
人事教育處(機關黨委)
規劃財務處(內審處)
生態保護修復處(山西省綠化委員會辦公室)
森林資源管理處(行政審批管理處)
草原管理處
自然保護地管理處(濕地管理處)
荒漠化防治處(對外合作處)
野生動植物保護處
改革發展處
國有林場和種苗管理處
科學技術處
離退休人員工作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