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有線電視管理規定

《山西省有線電視管理規定》在1990.10.13由山西省政府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山西省有線電視管理規定
  • 頒布單位:山西省政府
  • 頒布時間:1990.10.13
  • 實施時間:1990.10.13
第一條 為適應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及廣播電視事業發展的需要,加強對有線電視的管理,根據國家有關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所稱有線電視,是指在一定區域內,用有線傳輸方式傳送或自辦電視節目的系統。
第三條 在本省境內設定有線電視以及從事有線電視系統工程設計、施工的單位,均應遵守本規定。
部隊用於國防、軍事業務的有線電視,按部隊有關規定管理;用於非國防、軍事業務的有線電視,按照本規定管理。
第四條 各級廣播電視行政管理部門負責本轄區內有線電視管理工作。
第五條 有線電視系統的設備、設施,依照國務院發布的《廣播電視設施保護條例》和山西省人民政府發布的《山西省廣播電視設施保護細則》實行管理。
第六條 申請設定有線電視台,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線電視網路系統有一千個以上終端;
(二)有固定的播放場所和技術設備;
(三)有穩定的採訪、編輯、攝像、播音、技術及維修人員;
(四)能開辦固定的新聞性自辦節目;
(五)有保證連續正常播出的資金來源。
第七條 設定有線電視台,須經所在地縣級以上廣播電視行政管理部門審核後,報省廣播電視行政管理部門按有關規定批准。
第八條 只轉播和傳輸電視節目,不自辦新聞性節目的,可設定有線電視站。設定有線電視站,須經所在地縣級廣播電視行政管理部門審核後,報地、市廣播電視行政管理部門批准。
第九條 旅遊飯店設定有線電視,須經省旅遊行政管理部門審核同意後,報省廣播電視行政管理部門批准,並按照《國務院辦公廳關於旅遊飯店閉路電視的管理辦法》實行管理。
第十條 在本規定發布前未經批准已建成和投入使用的有線電視,應在本規定實施後三個月內,依照本規定辦理登記手續。
第十一條 從事有線電視系統工程設計、施工的單位,必須有能夠承擔設計、安裝、調試、檢測的技術人員和必備的技術資料、裝備和測試儀器,並經地、市以上廣播電視行政管理部門審查批准。
第十二條 設定有線電視,必須遵守本地區有線電視聯網建設規劃。
第十三條 有線電視系統工程的設計、施工與安裝,必須執行國家和本省的有關技術標準和規範。
第十四條 有線電視站工程竣工後,由所在地縣級廣播電視行政管理部門組織驗收;縣級廣播電視行政管理部門不具備驗收能力的,由地、市廣播電視行政管理部門組織驗收。
有線電視台工程竣工後,由省廣播電視行政管理部門或其授權的單位組織驗收。
有線電視未經驗收或驗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第十五條 有線電視應保證本區域內觀眾完整地收看中央電視會和省電視台的節目,不得以任何理由和方式減弱或略掉中央電視會和省電視台節目的信號。
第十六條 禁止通過有線電視播放損害國家利益和民族尊嚴的節目;禁止播放內容反動、淫穢、色情、恐怖、兇殺和其它明令查禁的錄像片。
播放各種內部資料錄像片,須經縣級以上廣播電視行政管理部門批准。
宣傳和新聞報導涉及國家秘密的,應嚴格執行保密制度。
第十七條 有線電視不得利用衛星地面接收設施和其它天線設施接收和傳輸國外電視節目。
第十八條 設定有線電視的單位,應建立健全有線電視管理制度和崗位責任制,單位負責人應經常檢查有線電視播放情況,嚴格審查播放內容。
有線電視播放的節目應按月編目,經本單位主管負責人審核,報所在地縣級廣播電視行政管理部門備查。
第十九條 違反本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廣播電視行政管理部門給予警告、通報批評、沒收錄像帶,直至責令停止開辦有線電視;對有關單位負責人和責任人員,建議其所在單位或其上級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分:
(一)未經批准設定有線電視的;
(二)未經批准擅自承攬有線電視系統工程設計、施工的;
(三)未經批准利用衛星地面接收設施或其它天線設施接收和傳輸國外電視節目的;
(四)有線電視系統未經測試驗收或驗收不合格,投入使用的;
(五)違反本規定第十六條規定的。
第二十條 本規定由山西省廣播電視廳負責解釋。
第二十一條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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