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政府關於進一步引深城鄉商業體制改革的若干意見

《山西省政府關於進一步引深城鄉商業體制改革的若干意見》是山西省政府發布的指導性意見。為了更好地貫徹落實《中共中央關於經濟體制改革的決定》和《山西省以增強企業活力為中心的經濟體制改革實施方案》(“三十五條”),以及省委、省政府關於商業體制改革的有關精神,進一步引深和完善我省城鄉商業體制改革,現根據當前改革中的新情況、新問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山西省政府關於進一步引深城鄉商業體制改革的若干意見
  • 發布單位:80402 
  • :1986-04-02  
  • 生效日期:1986-04-02
基本簡介,主要內容,

基本簡介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山西省人民政府關於進一步引深城鄉商業體制改革的若干意見
(1986年4月2日晉政發〔1986〕16號)
提出如下意見:

主要內容

一、發展新的商業形式,推進橫向經濟聯合
(一)繼續堅持國營、集體、個體商業一起上的方針,在發展國營商業和供銷合作社商業的同時,積極發展城鄉新的集體商業,適當發展個體商業,逐步形成以國營商業和供銷合作社商業為主體、其他集體商業為助手、個體商業為補充,合理配置,協調發展的商業結構。國營商業和供銷合作社商業在社會商業中的經營比重,工業品批發業務應占社會批發量的百分之七十份上,商品零售額應占社會商品零售額的百分之六十左右。
(二)為了適應有計畫的商品經濟迅速發展的新形勢,城鄉各類商業企業必須大力發展和推進以企業為基礎,以商品購銷和服務為主要內容,以中心城市為依託的橫向經濟聯合,要在企業之間、城鄉之間、地區之間、部門之間,按照商品流通的客觀規律和揚長避短、自願互利、共同發展的原則,發展工商、農商、農工商、商商之間以及不同地區之間、不同所有制之間的多種形式的聯合。
試辦和發展工商結合的商業形式。由工廠同產地商業批發或銷地商業批發在互利原則下,實行聯營;試辦耐用消費品的工商一體、跨地區、跨部門的集團性企業。
豬、禽、蛋、菜、水果等重要副食品,在主要產區和主要銷區,試辦產銷聯合經營。
大中型零售企業之間可以組成跨地區、跨部門、跨行業的貿聯會、經聯會等,以聯合的優勢,從工廠直接進貨,根據各家的需要,實行聯購分銷等批發業務,交流市場信息和企業管理經驗,發展新的橫向聯合。
試辦新的商業形式,要把進一步搞活企業特別是搞活大中型企業,作為推動聯合的基礎;要加強指導,使之符合國家巨觀經濟發展的需要;要因地制宜,根據不同商品、不同行業的特點,採取多種形式,不要“一刀切”;要防止不必要的行政干預,不能把現有的行政性公司換個牌子當作聯合組織。
為了發展商品流通的橫向聯繫,無論省區之間,大中小城市之間,還是城市和農村之間,都要相互開放,不設定障礙。要保證企業自主進行橫向聯合和擴大流通的權利,除計畫商品購銷任務外,讓企業自主購銷。
(三)辦好貿易中心和批發市場。貿易中心是為社會商品批發提供多功能服務的交易場所,是以城市為中心,發展橫向經濟聯合的紐帶。貿易中心要以它的開放性和服務性,並運用開商品交流會等形式,吸引本地、外地的工廠和商業批發企業,以及國營、集體、個體的零售企業和批量購貨者,產銷雙方直接見面和成交。貿易中心獨立核算,以服務為主,也可以搞些自營業務作為過渡,即服務經營型。對貿易中心要進行清理和整頓,名不副實的,不要再掛貿易中心的牌子。
大中城市要根據需要,在今年秋旺季以前,建立幾處豬、禽、蛋、菜的副食品批發市場以及同農貿市場結合的批發市場,為生產者的直接運銷和多渠道進城提供場所。國營、集體零售商店和個體商販以及機關、學校、企業等一伙食單位,均可向批發市場進貨。
(四)國營商業批發企業要按經濟區域設定,按經濟區域組織商品流通。設在太原、大同、陽泉、長治、晉城、侯馬、運城、臨汾、榆次、忻州市和孝義縣的各工業品批發公司必須保證本經濟區各市、縣計畫商品和緊俏商品的合理分配。允許這些市、縣的工業品批發公司採用採購供應站名稱,一套機構,掛兩塊牌子。
要充分發揮國營批發企業和供銷社所屬專業公司的主渠道作用,一些重要生產資料和緊俏消費品,主要由國營商業、物資部門、供銷社和生產這種產品的工廠批發。產地商業批發企業要積極支持產地工業企業直接批發,並為它們提供各種服務。本省生產的計畫商品、市場暢銷商品和緊俏商品,由省計委和商業廳共同安排,把計畫下達給產地商業部門,由產地商業批發與產地工業企業按計畫執行。
菸草批發在實行專賣的原則下,允許零售單位按照合理流向,在省內調劑餘缺。菸草公司要同零售單位積極開展聯營或委託代銷業務。
國營商業和供銷合作社商業的倉庫、冷庫、車隊、貨棧等,在保證系統內業務需要的前提下,應該面向社會,實行有償服務。可以向集體商業和個體商業出租,也可以向社會其他經營單位出租,還可以代儲、代運、代保管,誰用誰付費。通過各種形式的服務,提高利用率。向社會開放服務取得的收入,可單獨立戶、單獨核算,稅後利潤全部留給企業,主要用於商業設施建設,並允許按一定比例提取福利基金和獎勵基金。
二、擴大企業自主權,搞活大中型商業企業
(五)繼續簡政放權,減少中間層次。“三十五條”及其“補充規定”同樣適用於商業企業(包括糧食、供銷社企業,下同)。凡“三十五條”和省政府〔1984〕75號檔案規定放給企業的自主權,都要不折不扣地放給企業,各級主管部門和公司不得截留和上收。各級企業主管部門要堅持政企職責分開,轉變職能,由直接管理企業轉向“統籌、協調、服務、監督”。要繼續削減中間管理層次,一個企業只能有一個行政主管機關。對管理零售企業的行政性公司,要按照國務院和省政府的規定,繼續進行整頓,該撤銷的堅決撤銷,有條件的要轉為實體性公司。零售企業的行業管理,暫由對口批發公司代管,有條件的可以逐步建立行業公會。
(六)企業內部要實行分級分權管理,進一步完善各種形式的經營責任制。有條件的大中型商業企業,可以按照經營規模,實行專業劃細,分部核算,內部自計盈虧。專業劃細和分部核算後,仍由企業統一計畫管理,統負盈虧,統一納稅。商品部(組)可以在內部實行資金融通。
商業企業實行經營責任制,必須貫徹責、權、利相結合,國家、集體、個人利益相統一,職工勞動所得和經營成果相聯繫的原則,既要考核經濟指標,又要考核服務質量,達到經濟效益和社會服務效益雙提高的目的。要加強經營管理。自覺遵守國家政策法令,嚴禁變相漲價,以次充好,弄虛作假,欺騙顧客的行為。企業實行經營責任制後,在確保完成國家計畫的前提下,有權根據市場需要和自己的優勢,開展多種經營,擴大服務領域。可以在本地或外地另建分店,可以利用自身的技術力量,開展技術諮詢和技術服務,可以對外承攬加工任務,可以組織多餘勞力向外單位承包勞務項目。
(七)繼續推行和完善經理(廠長)負責制。在企業整頓和擴大自主權的基礎上,在大中型商業企業,要有計畫有步驟地逐步推行經理(廠長)負責制。大中型企業的經理(廠長)應經過國家和省舉辦的培訓或統考,取得合格證書。已實行經理(廠長)負責制的企業,應實行經理(廠長)任期目標責任制,既要給經理(廠長)賦予實實在在開拓工作的權力,又要明確經理(廠長)任期內所要達到的目標和實施措施,每年進行考核,記入檔案。實行經理(廠長)負責制的企業,要正確處理經理(廠長)行政指揮和黨委集體領導、職工民主管理的關係。經理(廠長)按幹部管理許可權由上級任免。經理(廠長)任期三至五年,在任期內要保持相對穩定。經理(廠長)任期屆滿或調離時,主管部門應對經理(廠長)任期內的工作作出評價,決定獎懲,並由審計機關對其任期內的各項經濟指標進行審計,未經審計不得連任或調離。經理在任期內,如果非因不可抗拒因素而導致完不成目標任務時,要就地免職。
(八)要加快商業網點的改造和建設。在統一規劃,合理布局的前提下,採取國家投資、部門自籌、社會集資聯辦等多種形式,積極發展商業服務網點。凡新建工礦區和城市居民住宅,嚴格執行國務院規定,按投資總額的百分之七統籌商業網點建設基金,由建設銀行代扣,轉交商業部門統一使用。也可在建設總規模中撥出百分之七的建築面積作為商業網點。城市主要街道的臨街建築底層要全部用作商業服務網點。商業供銷部門占用房產部門的房屋作為營業場所,由房產部門維修的,其產權和租金不變;由商業部門裝潢維修的,經房產部門鑑證,其維修費用可以抵交房租。對年久失修,不能營業的,經當地政府批准,將產權劃歸商業部門,由商業部門改建、新建,不再交納房租。由於城市建設需要必須拆遷的商業網點,本著誰拆誰建、先建後拆的原則,由拆遷單位出資新建,交給商業部門使用。
(九)適當提高國營大中型商業企業的留利水平。從一九八六年起,國營大中型批零企業的調節稅率,五交化行業調減二,百貨、紡織品(包括旅遊、僑匯供應)行業調減五,副食品、小商品行業調減一半。對年利潤八萬元以下的國營縣公司,從一九八六年起,執行新的八級超額累進稅制。對地處偏僻的微利企業或因經營條件改變形成的困難企業,按現行稅收管理許可權,報請財稅部門批准,適當核減所得稅、營業稅。經營副食、日雜、食鹽、小商品的批發企業,如經營上發生困難,可以專項申請,免徵批發環節營業稅,保證企業合理留利。企業有權抵制和拒絕一切不符合國家政策法令規定的各種攤派、集資、收費和罰款。
三、進一步放開搞活小型零售商業和飲食服務業
(十)太原市年利潤十五萬元以下,其它市、縣年利潤八萬元以下的國營小型零售商業,按第二步利改稅規定的新的八級超額累進稅制納稅,繼續免徵承包費。國營小型零售商業和飲食服務業,可以分別實行國家所有、集體經營,直接轉為集體所有制形式經營,或租賃給經營者集體、個體經營。生豬、蔬菜購銷價格放開後,農村食品購銷站、城市蔬菜、食品零售商店凡符合小型企業標準的,改按小型企業對待,執行新的八級超額累進稅制,免徵承包費。
對實行國家所有、集體經營的小型零售商業,按國家對待集體企業的政策和辦法管理,執行集體企業的財務會計制度,會計報表照報,免徵承包費。企業占用國家的固定資產和流動資金,在稅前提取固定資產占用費和流動資金使用費。轉為集體所有制形式的企業,占用國家的固定資產和流動資金實行有償轉讓,分期償還,償還金在稅後列支。實行租賃經營的企業要交納租金,租金在稅前列支一半,在稅後列支一半。租賃期滿可以繼續租賃。地處偏僻或人數少的小店鋪,租賃者個人有支付能力的,也可以折價賣給個人,按個體商業政策對待。企業財產不準轉租、轉賣,營業用房可以改建、擴建,但必須繼續作為商業網點。轉業和停業要經商業主管部門和工商行政部門共同批准。上述占用費、使用費、償還金、租金,不論是稅前列支的部分,還是稅後列支的部分,一律上交市、縣商業主管部門,用於商業網點建設和補充國營流動資金。
國營商業和供銷社所屬以勞務為主的理髮、浴池、修理、飲食服務行業的小型企業,實行金額分成工資或超額提成工資,對其按規定提成的工資在稅前列支,不計征獎金稅。
(十一)實行改、轉、租的小型商業企業,國營職工的身份不變。國家對這部分企業不再下達指令性購銷計畫和財務計畫。準許企業在稅前按基本工資總額的百分之十二提取獎勵基金。
對城鄉小型生活用品修理業、洗染業、理髮、浴池業以及廢品收購加工挑選行業、城市蔬菜零售商店,從一九八六年起,三年內免徵所得稅、營業稅。
(十二)為了保障城鄉商業、供銷社系統職工退休後的基本生活,從今年起由保險公司對我省商業、供銷社系統採取統籌的辦法,實行養老年金保險制度,通過試點,在全省逐步推開。養年老金保險費根據以支定收、逐步建立儲備基金的原則籌集,單位按照統籌辦法交納的保險費在稅前列支。具體辦法由省保險公司會同商業主管部門、財稅部門擬定下達。在實行社會保險統籌以前,職工的離退休工資和福利金仍由市、縣商業局、供銷社部門統籌。
四、繼續引深和完善供銷合作社的改革
(十三)供銷合作社改革的主要目標仍然是變“官辦”為“民辦”,徹底辦成為社員所有、為農民服務的民眾合作經濟組織。繼續放手發動農民擴股集資,擴大農民資金比重,使供銷社在經濟上同農民的利益緊密結合起來。供銷社的領導和管理由社員當家作主,一些重大的經營決策和重要工作事項,由社員代表大會民主選舉的理事會討論決定。各級社理、監事會正、副主任,在任期內要保持相對穩定。供銷合作社的一切資產受法律保護,任何部門或個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平調挪用,過去已被平調和挪用的,必須限期歸還。供銷合作社企業具有經營自主權,只要不違背國家的政策和法令,依法經營,照章納稅,任何部門或個人不得干預其正常的經營活動。
(十四)供銷社改革的重點是為農村發展商品生產服務,逐步把供銷社辦成農村經濟綜合服務中心。要發揮供銷社的整體優勢,大力發展系統內外的經濟聯合。縣級聯社可以在本縣範圍內,建立基層社之間的經濟協作片,地區供銷社辦事處和市聯社可以組織縣與縣之間的經濟協作區。在系統外部可以同鄉鎮企業、農村專業戶開展多層次、多形式的聯營,擴大農副產品生產、收購、加工和運銷;也可以與省內外工商企業開展多種形式的橫向聯合,以擴大商品流量,延長商品流距,開拓省內外市場。供銷社系統內部要努力增加經營品種和服務項目,在國家政策允許的範圍內,農民需要什麼商品,就經營什麼商品;農民需要什麼服務,就提供什麼職務。供銷社不僅要搞好產前、產中、產後的系列化職務,還要搞好銷售前、中、後的連鎖服務。在努力搞好購銷服務的同時,要逐步承擔起從開拓生產門路、供應物資、傳遞信息、技術指導到產品加工等任務。農村所需要的鋼材、木材、水泥、玻璃等物資,由當地計畫部門劃撥指標,供銷社直接供應農民。小農具維修材、民用建材不足部分,供銷社可以自行採購積極經營。要重視和加強為鄉鎮企業服務,採取多種形式,為他們提供原料、籌措資金、推銷產品,開展代購、代銷、代儲、代運業務。
(十五)要大力發展農副產品加工業。立足本地資源,合理規劃,堅持以中小型為主、聯辦為主、對現有企業技術改造為主的方針,有步驟、有計畫、有重點地發展有利於商品生產,服務於商品流通的農副產品加工業,走“收購--加工--銷售”的路子。要用經濟吸引的辦法,鼓勵農民和鄉鎮企業向供銷社入股投資,聯合興辦加工生產項目。入股投資不受區域限制,入股集資方式靈活多樣,可以以場地、設備和工具等協商折資入股,也可以“投資帶勞”方式入股。“七五”期間,在有條件的部分縣(區),要逐步建成農副產品生產、加工基地。對供銷社辦的加工企業,在稅收、信貸和原料供應上給予照顧。
(十六)逐步將按行政區劃建立的基層社調整為按經濟區建社。距縣城、集鎮較近的基層社,在做好工作的基礎上,逐步同城關社或集鎮社合併,可以並社留店,也可以成為分社;一時難以調整的,可以先在自願基礎上,實行經營上的聯合,組織形式暫不變動。現在以村為單位建立的代購代銷店要加強領導,進行整頓,有些可以改為農村的綜合服務站,歸口供銷社管理;也可以供銷社同農民聯營。綜合服務站是農村新的集體商業組織,不能搞成個體經濟,國家委託的購銷任務必須完成。
市、縣供銷社要搞好配套改革。市、縣聯社所屬的專業公司內部,可以劃細專業,劃小核算,以利服務與經營。各級聯社要主動為下級社提供信息、技術、貨源等各種服務,讓利於基層,服務於基層。
(十七)為了促進農村供銷社的發展,要在政策上給予扶持和照顧。各級供銷社不承擔國家政策性損失。除國家有規定的以外。由於行政指令購銷造成的損失,應該由下達行政指令的單位予以補償。為了幫助一些困難社實現轉機,至一九八七年底,凡年利潤在二千五百元以下的基層社,免徵所得稅;年利潤在二千五百元出上、一萬元以下的基層社,減半徵收所得稅。凡基層社在一九八五年底以前形成的政策性掛帳損失,允許從一九八六年起,三年內在實現利潤中稅前抵補。對已成為業不抵債的供銷社企業,可以按審批許可權報經財稅部門批准,給予減免營業稅照顧。
五、完善農副產品契約定購制度
(十八)主要農副產品實行契約定購制度,是指導生產,銜接產銷,保護農民利益的一種好形式,要因地制宜不斷完善。定購契約要在年初簽訂,明確規定品種、數量、質量標準、交貨時間,價格以及雙方應負的責任。在推行契約定購中,要貫徹同農民協商辦事的原則。糧食要適當調減定購數量,調減部分要通過國家委託代購的形式,隨行就市,議價收購回來。糧、棉、油定購任務和委託代購計畫,均屬國家計畫,各級政府要嚴肅對待,逐級落實,保證完成。糧食企業要逐步由管理型向經營型轉變,大力發展各種形式的橫向經濟聯合,把糧食流通搞活。供銷社可以接受糧食部門委託,代購糧油。在完成國家契約定購任務以後,也可以經營議價糧油。棉花種植要按照國家計畫安排。在落實種植面積和產量的基礎上,和農民簽訂定購契約。定購任務允許在全地區範圍內,縣與縣之間進行調整。定購任務要儘量集中到懂技術、會管理的棉農手裡,防止按人頭或地畝平均分配定購數量。定購基數內的棉花按“倒四六”比例加價全部收購,斤棉斤肥(標準化肥)的獎售政策不變。
(十九)一定要把大中城市蔬菜的供應搞好,蔬菜生產要實行近鄰為主、遠郊為輔、外埠調劑的原則。城市近郊蔬菜種植面積要作為國家計畫,保證落實,種足種好。要嚴格控制基建占用萊地,保持萊田面積基本穩定。確需徵用菜地的,要徵得商業部門同意,按有關規定報批,並由當地政府徵收萊田建設費,交給商業部門,專項用於新補萊田建設。萊農口糧已按“倒三七”比例價供應的,多收回的價款由糧食部門劃給國營蔬菜公司調劑使用,主要用於扶持蔬菜生產。蔬菜生產所需的化肥、農藥、塑膠薄膜、架材等主要生產資料,應列入地方計畫,保證供應。在蔬菜經營上,要堅持國營、集體、個體一起上的方針,鼓勵集體、個體商業經營,允許農民進城賣萊,經營蔬菜批發業務。國營蔬菜公司要發揮主渠道作用,搞好蔬菜經營,參與市場調節,平抑市場價格。要完善蔬菜契約定購制度。通過契約定購,大中城市和主要工礦區的國營蔬菜公司大路萊的經營量要占到市場供應量的百分之六十左右。對蔬菜的某些主要品種,實行指導價格,必要時可規定最高限價。對蔬菜零售店的各種不合理的攤派費用應予免除。國營蔬菜公司經營蔬菜的虧損補貼,按一九八四年財政實撥數額列入地方財政預算,從一九八五年起,一定三年不變,超虧不補,減虧留用。
(二十)要建立城市副食品基地。為了保證城市肉食、蔬菜等主要副食品的供應,生豬生產要以二十五個重點產區縣為基地,養雞要以二十三個重點產區縣為基地,在資金、飼料、防疫、技術上給予扶持和幫助。糧食部門每年拿出一部分飼料糧,加工配合飼料,用於生豬換購。飼料供應形式,可以憑食品公司收購契約先給飼料後收豬,也可以先交豬後買飼料。對那些還不習慣於用配合飼料養豬的專業戶,可按斤豬斤糧辦法繼續供應原糧。
國營食品公司和城市食品零售商店,要充分利用自己的人,財、物優勢,搞好生豬、鮮蛋經營,積極參與市場調節,平抑市價。經營生豬、鮮蛋發生的虧損,以一九八四年財政實撥數額為基數,加上跨年度因素,從一九八五年起,一定三年不變,列入預算,由當地財政給予補貼。
城鄉商業體制改革是經濟體制改革的一部分。各級政府要把城鄉商業體制改革列入議事日程,切實加強領導。要認真處理好商業同外部各方面的關係,搞好同步配套改革。商業行政部門要做好改革中的思想政治工作,加強對各類企業的行政領導和行業管理。工商行政管理審計、物價部門要加強檢查、監督,搞好市場管理和物價管理,嚴厲打擊各種經濟犯罪活動,維護消費者利益,保護正當經營。財政、稅務、銀行等部門,要適應城鄉商業體制改革的要求,促進本部門、本系統的改革,搞好完善配套工作,保證城鄉商業體制改革的順利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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