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政府關於完善集體果樹承包責任制的試行辦法

為了進一步發展和管好村合作經濟組織的乾、水果樹,搞好乾、水果商品基地建設,提供優質果品,滿足城鄉人民生活的需要,根據當前果園承包中出現的問題,特制定本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山西省政府關於完善集體果樹承包責任制的試行辦法
  • 發布日期:1987-05-08
  •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 生效日期:1987-05-08
【發布單位】80402
【發布文號】
【發布日期】1987-05-08
【生效日期】1987-05-08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山西省人民政府關於完善集體果樹承包責任制的試行辦法
(1987年5月8日晉政發〔1987〕35號)
為了進一步發展和管好村合作經濟組織的乾、水果樹,搞好乾、水果商品基地建設,提供優質果品,滿足城鄉人民生活的需要,根據當前果園承包中出現的問題,特制定本辦法。
一、承包原則
1.要保護和促進果業生產更快的發展,防止只顧眼前利益,搞掠奪性經營,要兼顧集體、承包者和其它社員的利益。專業承包的,一般應實行投標承包。不準個人仗權承包或入“暗股”撈取好處。
2.集體原有的乾、水果園,實行定產承包,按不同樹種和不同的生長情況,分階段定產,再按定產確定提留比例上交集體。新栽的乾、水果樹,掛果三年內收益歸承包者,三年後實行定產承包。
3.原間作在耕地內的零星乾、水果樹,樹隨地走,統一承包,避免管樹和經營耕地的矛盾。
4.對集體的成片野生乾果樹及野山楂、文冠果、沙棘、獼猴桃等經濟樹,應加強保護管理,有計畫開發利用,可實行各種形式的承包,樹權歸集體,收入按比例分成。
5.提倡集體果樹向專業技術能手集中,發揮其技術專長和集中管理的規模效益。已分戶承包的,集體要制定統一的技術管理標準,建立健全檢查監督組織,加強管理,搞好服務,彌補分散經營的不足。
6.維護農民自留乾、水果樹的合法權力。已折價歸個人的乾、水果樹,或由集體指定地方誰栽誰有的樹,樹權和收益歸個人,不得隨意變動。
二、承包形式
要從有利於提高果樹經濟效益出發,因地因園因樹採用相應的承包形式。小型果園可由專業戶承包;大中型果園,宜由專業隊(組)或聯戶承包,或用“大園劃小園”的辦法,統一管理,分組或分戶承包。還可以折股到戶,辦合作果園,但不得折價賣給個人,更要防止有無技術一律平分的做法。
不論哪種承包方式,其主要承包者都應經過培訓取得縣級技術部門考核的合格證書,或聘請有專業技術的人員擔任技術指導,否則,不予承包。
三、承包期限
承包期應根據果樹樹種和生產情況而確定。乾果樹壽命較長,承包年限一般為三十年,水果樹以十五年左右為宜。幼齡果樹可適當長一些,也可根據不同樹種承包時的樹齡或盛衰情況和不同的承包形式,分別確定承包年限。
四、完善承包契約
契約條款一般應包括承包年限、承包指標、提留指標,基建指標、生產投資指標、病蟲害防治指標、死樹率、更新率等。應維護契約的法律效力,一經簽訂必須嚴格執行,不得單方撕毀契約,不得隨意改變承包辦法。但對原承包契約內容、手續不完善,指標不合理,大多數民眾要求修訂的,應做好雙方工作,調整、補訂、完善後繼續履行。
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解除契約,另行承包,並追究原承包者及有關人員的責任。
幹部依仗職權承包或入“暗股”撈取好處,民眾要求重新調整契約的;
承包戶違背契約規定,私自轉包,從中漁利,引起民眾不平的;
承包戶不按契約辦事,只為了謀取暴利,進行掠奪性生產的;
承包戶只顧個人受益,不履行上繳任務的。
2.凡承包時未經民眾民主討論,指標、辦法極不合理,經營當中造成樹勢衰弱,阻礙生產發展,民眾要求廢除契約,經充分討論後,可重新承包。但要對原承包者追加的投資和新栽的果樹,給以合理的補償。
由於承包條件發生較大變化,致使原承包指標明顯不合理的,可根據民眾意見,經過協商,對契約指標作適當調整或採取其它補救辦法。
3.對果園承包契約完善,只是由於收入懸殊引起糾紛的,既要考慮到承包者投入勞動的合理報酬和投入物質的合理補償,又要考慮到未參加承包的農民以前對果園的勞動積累,儘可能使果樹這項寶貴資源帶來的物質收益,在集體經濟組織內合理地分配。
由於承包時缺乏經驗,也沒有考慮到果品價格變動的因素,承包戶收入偏多,民眾意見很大的,要經過協商,適當提高承包基數。為避免今後因市場價格變化影響承包者和集體的利益,可採取定產不定值的辦法,根據當年當地市場價格,合理調整。
集體提留偏低的,應適當提高承包額,並且根據樹齡的老幼、結果的興衰和經濟效益的增減,每隔五年左右調整一次。
要尊重契約的嚴肅性,維護承包者的利益。凡是承包戶經過精心管理付出代價,果園起死回生,或者面貌大變,收入明顯增加的,對承包者要予以保護。絕不能草率從事,輕易變更契約。
集體提留金的再分配,要兼顧集體、承包者和其它民眾的利益。要以一定比例的資金用於擴大果園再生產,建設新果園。
4.對因果園承包期滿,或者其它原因解除契約的,應及時重新承包。
原承包者在果園承包期間,能夠履行契約,捨得在果園投資,又懂技術、會管理,經營有方,果園樹體強壯,並有新發展的,應優先讓原承包者續包。原承包基數偏低的,可以通過民眾討論協商,適當提高。如果原承包者對合理提高承包基數有意見,不願再續包,對其在承包期間果園的平整土地,修渠引水,稀植補密,營造防風林等項投入,應經民眾評議,由集體給予合理的補償。
對原承包者在承包期間,不履行契約,果園經營得不好,進行掠奪性生產的,可重新確定指標,投標承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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