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採煤沉陷區綜合治理資金管理辦法》經省政府同意,由山西省政府辦公廳於2017年12月4日印發,共七章十九條,自發布之日起實施。 省政府辦公廳《辦法》(晉政辦發〔2016〕93號)同時廢止。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山西省採煤沉陷區綜合治理資金管理辦法
- 發布機關:山西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 印發時間:2017年12月4日
- 實施時間:2017年12月4日
辦法發布,辦法全文,
辦法發布
晉政辦發〔2017〕157號
各市、縣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辦、廳、局:
《山西省採煤沉陷區綜合治理資金管理辦法》已經省人民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山西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2017年12月4日
辦法全文
山西省採煤沉陷區綜合治理資金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快推進採煤沉陷區綜合治理工作,規範採煤沉陷區綜合治理資金管理,提高資金使用效益,確保資金專款專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和我省《關於全面推進我省預算績效管理的指導意見》(晉政辦發〔2013〕80號)、《關於印發山西省採煤沉陷區綜合治理工作方案(2016-2018年)的通知》(晉政發〔2016〕31號)等檔案,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採煤沉陷區綜合治理項目是指納入《山西省採煤沉陷區綜合治理工作方案(2016-2018年)》(晉政發〔2016〕31號)的項目。採煤沉陷區綜合治理項目包括居民搬遷安置、礦山地質和生態環境調查、沉陷區災害環境恢復和土地復墾、固廢堆積治理、道路學校等公共基礎設施建設等。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採煤沉陷區綜合治理資金是指按規定籌集並用於採煤沉陷區綜合治理的專項資金。
第二章 部門職責
第四條 省級各部門根據省政府確定的工作職責,加強協調、密切配合,共同做好採煤沉陷區綜合治理工作。省採煤沉陷區綜合治理領導小組綜合協調辦公室(設在省發展改革委)負責擬訂年度治理計畫,匯總全省項目實施情況和資金使用情況;負責監督檢查、協調聯絡等工作。
省發展改革委負責制訂、下達採煤沉陷區居民搬遷安置和安置小區的配套基礎設施建設投資計畫,設定績效目標,進行績效運行監控,項目完工後組織開展績效評價、驗收等工作。
省國土資源廳負責制訂、下達沉陷區災害環境恢復和土地復墾投資計畫,組織實施礦山地質環境詳細調查工作,設定績效目標,進行績效運行監控,項目完工後組織開展績效評價、驗收等工作。
省環保廳負責制訂、下達固廢堆積治理資金投資計畫,組織實施生態環境詳細調查工作,設定績效目標,進行績效運行監控,項目完工後組織開展績效評價、驗收等工作。
省財政廳負責爭取國家財政資金支持,安排下達省級配套資金,審核項目主管部門報送的投資計畫,會同省級有關部門和設區的市、縣級財政部門監督管理採煤沉陷區綜合治理資金的使用,組織開展採煤沉陷區綜合治理項目的績效管理工作。
第三章 資金籌集
第五條 採煤沉陷區綜合治理資金由中央資金、省級配套資金、市級配套資金、縣級配套資金、企業配套資金和居民個人出資構成。
中央資金主要是中央財政返還我省上繳中央的“兩權”價款資金;省、市、縣配套資金由省、市、縣財政部門通過預算安排解決;企業配套資金和個人出資分別由企業和個人籌資解決。
第六條 採煤沉陷區綜合治理省、市、縣企業配套資金和個人出資按照項目資金負擔比例分別籌集解決,具體負擔比例:採煤沉陷區搬遷安置項目資金負擔比例:對採礦權主體存在的,治理資金主要由政府、企業和個人承擔,按照中央40%、省級10%、市級5%、縣級5%、企業30%、個人10%的比例負擔;對採礦權主體滅失的,治理資金主要由政府承擔,按照中央50%、省級20%、市級10%、縣級10%、個人10%的比例負擔。
採煤沉陷區綜合治理道路學校等公共基礎設施建設、沉陷區災害環境恢復和土地復墾及固廢堆積治理項目資金負擔比例:對採礦權主體存在的,治理資金主要由政府和企業承擔,按照中央20%、省級20%、市級15%、縣級15%、企業30%的比例負擔;對採礦權主體滅失的,治理資金主要由政府承擔,按照中央20%、省級30%、市級25%、縣級25%的比例負擔。
第四章 資金使用
第七條 省級有關部門根據採煤沉陷區綜合治理工作任務制定投資計畫,向設區的市、縣級歸口管理部門下達投資計畫。同時,向省財政廳報送資金分配意見,省財政廳根據省級有關部門的資金分配意見下達資金預算。
第八條 採煤沉陷區綜合治理項目實施要嚴格按照省級有關部門制定的具體方案和下達的投資計畫執行。
第九條 項目實施主體要嚴格按照項目資金使用範圍和工程進度等使用項目資金,加強資金管理。
第十條 項目實施主體要建立嚴格的台賬制度,實施專戶專賬管理,嚴格專款專用,不得截留、擠占、挪用資金。
第十一條 採煤沉陷區綜合治理期限為三年,治理資金原則上按照工作任務分年度撥付使用。工程實施進度較快,當年計畫提前完成的市縣,可向省級主管部門提出一次性撥付資金的申請,省財政廳根據提前下達的投資計畫及時撥付資金。
第五章 績效評價
第十二條 績效評價是指對項目投入、產出和效果三方面的評價,重點是項目產出和結果的經濟性、效率性、效果性的評價。
經濟性是指項目支出的節約或浪費情況;效率性是指項目的完成時效、投入產出效率及項目的質量情況;效果性是指績效目標的實現情況及項目完工後的其他社會經濟環境效益。
第十三條 省發展改革委、省國土資源廳、省環保廳等部門應及時向省財政廳報送績效評價結果。
第十四條 項目完工後,省財政廳根據績效評價工作總體安排對部分項目進行評價,並將評價結果作為資金預算分配的重要依據。
第六章 監督檢查
第十五條 設區的市、縣級人民政府要嚴格對項目實施過程、資金運行狀況及績效目標的預期實現程度進行監控。對於偏離目標實現的行為,要及時糾正。
第十六條 設區的市、縣級人民政府要加強項目實施主體的監督管理,嚴格規範其資金使用,防範風險。
第十七條 省級有關部門和設區的市、縣級人民政府要加強對採煤沉陷區綜合治理資金使用情況的監督檢查。對不按照規定安排使用和管理採煤沉陷區綜合治理資金的,要嚴格按照《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國務院令第427號)等有關規定進行處理,並依法追究有關責任人員的行政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章 附則
第十八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實施。
第十九條 省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山西省採煤沉陷區綜合治理資金管理辦法的通知》(晉政辦發〔2016〕93號)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