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抗旱條例》等法律、行政法規,制定《山西省抗旱條例》。該《條例》經2011年5月27日山西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23次會議通過。《條例》分總則、旱災預防、抗旱減災和災後恢復、法律責任、附則5章38條,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山西省抗旱條例
- 地區:山西省
- 針對問題:抗旱
- 屬於:條例
- 通過時間:2011年5月27日
- 通過會議: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基本信息,條例內容,條例(草案)的說明,
基本信息
(2011年5月27日山西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23次會議通過)
條例內容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抗旱條例》等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所稱抗旱,是指動員組織社會力量,採取工程措施或者其他措施,預防和減輕因乾旱災害引起的對生活、生產和生態造成影響的活動。
第三條 抗旱工作應當堅持民生優先、統籌兼顧、預防為主、防抗結合的原則,保障城鄉居民生活用水,合理安排農業、工業生產用水和生態用水。
第四條 抗旱工作實行各級人民政府行政首長負責制。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旱災預防和抗旱減災工作納入本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加強旱災預防和抗旱減災基礎設施建設,完善抗旱工程體系、指揮調度體系和服務體系,推進抗旱減災先進技術的研究套用。
鄉(鎮)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旱災預防、抗旱減災先進技術的推廣套用和抗旱減災的組織工作,承擔統計、核實、上報旱情、災情和發放抗災、救災物資等具體工作。
第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揮機構在上級防汛抗旱指揮機構和本級人民政府的領導下,負責組織、指揮本行政區域內的旱災預防和抗旱減災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旱災預防和抗旱減災的指導、監督、管理工作,承擔本級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揮機構的具體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揮機構的其他成員單位和有關部門在各自職責範圍內,依法做好有關旱災預防和抗旱減災工作。
第六條 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有保護抗旱設施和參加抗旱的義務,並依法享有知情權、求助權和獲得救濟權。
第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對在旱災預防和抗旱減災工作中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予以表彰、獎勵。
第二章
旱災預防
第八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本級有關部門,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抗旱條例》第十四條的規定,編制本行政區域的抗旱規劃,報本級人民政府批准後實施,並抄送上一級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
抗旱規劃主要包括下列內容:
(一)乾旱災害發生、發展規律和現狀;
(二)抗旱原則和目標;
(三)重點易旱區域和易發時段;
(四)抗旱組織體系建設;
(五)抗旱應急水源、應急設施和基礎設施建設;
(六)抗旱水資源配置和水量調度;
(七)抗旱服務體系建設;
(八)旱情監測系統建設;
(九)抗旱物資的儲備和調度;
(十)其他抗旱保障措施。
第九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揮機構應當組織成員單位編制本地區抗旱預案,經上一級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揮機構審查同意,報本級人民政府批准後實施。
抗旱預案主要包括下列內容:
(一)防汛抗旱指揮機構和成員單位的職責;
(二)乾旱等級劃分;
(三)旱情的監測和預警;
(四)旱情、旱災信息的收集、分析、報告、通報;
(五)抗旱預案的啟動程式;
(六)應急回響和保障措施;
(七)善後處理措施。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根據本地區抗旱預案,編制本部門抗旱預案,經本級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揮機構審查同意,報本級人民政府批准後實施。
第十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本地區抗旱預案,編制水量調度預案。
水量調度預案應當包括調度水量、水質控制指標、調度線路和相關部門的職責等。跨行政區域的水量調度預案,應當包括區域水量控制指標、區界流量、水質控制指標及其控制措施、保障措施等內容。
第十一條 城市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揮機構應當組織有關部門,編制城區應急供水預案,經上一級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揮機構審查同意,報本級人民政府批准後實施。
第十二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統籌規劃,充分利用、合理開發水資源,加強控制性水源和其他蓄水、引水、提水、節水工程與設施的建設、改造,實施水庫除險和加固清淤,擴大引黃等地表水利用工程的供水量。
第十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採取植樹造林、退耕還林、退耕還草等措施,改善植被、涵養水源。
鼓勵、支持單位和個人因地制宜興建雨水蓄集、利用工程。
第十四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採取政策、資金等措施,推進全社會節約用水,提高水的利用效率。
農業生產應當推廣套用耐旱品種、抗旱耕作技術和節水灌溉技術。工業、服務業、城鄉居民生活和生態用水應當採用先進節水技術和設備,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建設中水設施,推行污水再生利用。城鄉供水管網應當加強維護、管理和技術改造,降低水的漏失率。
第十五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採取以獎代補等措施支持單位和個人研發、使用抗旱節水設備,建設、經營中小型抗旱工程。
第十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組織做好下列水源工程及其配套設施的建設、管理和維護,保障嚴重乾旱期間轄區居民基本生活用水和重點生產用水需求:
(一)人口相對集中區、成片飲用淺層井水區和季節性缺水區的城鎮抗旱應急備用水源工程;
(二)農村飲用水抗旱應急備用水源工程;
(三)糧食主產區、商品糧基地、經濟作物商品基地、畜牧業生產基地的抗旱應急水源工程。
抗旱應急水源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揮機構負責啟用和調度。
第十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揮機構及其有關成員單位應當根據當地實際情況,按照抗旱規劃要求安排儲備費用,設立儲備庫並儲備必要的抗旱設備和抗旱減災物資。
第十八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揮機構應當組織建設旱情監測網路和抗旱信息系統,加強幹旱災害監測,實現成員單位之間信息共享。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安排專項資金,保障旱情監測網路和抗旱信息系統的建設和運行。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應當及時向本級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揮機構提供水情、雨情、墒情、農情和供水用水等信息。
第十九條 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以縣級抗旱服務組織為主體的抗旱服務體系。
縣級抗旱服務組織主要承擔下列公益性抗旱任務:
(一)為臨時性飲水困難地區送水;
(二)流動抗旱灌溉;
(三)受水行政主管部門委託,負責農村供水工程的管理和維護;
(四)抗旱設施、設備的維護;
(五)抗旱先進技術的諮詢和示範推廣。
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將縣級抗旱服務組織承擔公益性抗旱任務的人員和工作經費納入本級財政預算。
鼓勵鄉(鎮)、村、企業和個人建立抗旱服務組織,縣級抗旱服務組織應當對其給予業務指導。
第二十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隨意占用抗旱工程設施;確需占用的,須經有管理許可權的水行政主管部門批准。
因工程建設占用抗旱工程設施或者直接影響抗旱工程設施功能的,建設單位應當及時採取補救措施或者建設替代工程,並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給予補償。
第二十一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非法引水、截水、鑿井,不得破壞、損毀旱災預防和抗旱減災設施、設備。
第三章
抗旱減災和災後恢復
第二十二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揮機構在乾旱災害發生或者發展可能性增大時,應當及時發布相應級別的預警,啟動抗旱預案,採取相應等級的應急回響措施,同時向上一級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揮機構報告;在旱情緩解或者解除後,應當及時發布降低預警級別或者解除預警的信息。其他任何部門、單位和個人不得發布旱情預警和預警的降級、解除信息。
乾旱災害分為輕度乾旱、中度乾旱、嚴重乾旱、特大幹旱,分別用藍色、黃色、橙色、紅色標示預警和Ⅳ(四)級、Ⅲ(三)級、Ⅱ(二)級、Ⅰ(一)級標示應急回響措施。
第二十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揮機構應當在發布輕度乾旱或者中度乾旱預警後,按照抗旱預案規定,採取下列措施:
(一)調度行政區域內水庫、閘壩等所蓄的水量;
(二)啟用應急備用水源或者開發新的應急水源;
(三)設定臨時抽水泵站,開挖輸水渠道;
(四)臨時在河流溝渠內截水;
(五)使用再生水、微鹹水等非常規水源;
(六)組織實施人工增雨;
(七)組織向人畜飲水困難地區送水;
(八)其他措施。
採取前款規定措施,涉及其他行政區域的,應當報其共同的上一級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揮機構批准;涉及其他有關部門的,應當提前通知有關部門。旱情解除後,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揮機構應當及時組織拆除臨時取水和截水設施,並通報有關部門。
第二十四條 發布嚴重乾旱或者特大幹旱預警後,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揮機構除採取本條例第二十三條第一款規定的措施外,還應當向本級人民政府申請採取下列措施:
(一)壓減供水指標;
(二)限制或者暫停高耗水的工業、服務業等行業用水;
(三)限制或者暫停排放工業污水;
(四)縮小農業供水範圍或者減少農業供水量;
(五)限時或者限量供應城鎮居民生活用水;
(六)其他措施。
有關部門和單位應當在採取前款規定的措施三日前發布公告,告知有關單位和個人。
第二十五條 發生嚴重乾旱或者特大幹旱災害時,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揮機構應當按照先生活、後生產,先地表、後地下,先節水、後調水的原則統一調度抗旱應急水量。其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調度抗旱應急水量。
抗旱應急水量調度指令發布後,水庫、水電站、塘壩、蓄水池、閘壩、湖泊的管理單位和建有自備水源的企業、集體、個人,必須服從統一調度,嚴格執行調度指令。
第二十六條 發生特大幹旱災害,嚴重危及城鄉居民生活、生產用水安全時,省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揮機構經本級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宣布進入緊急抗旱期,並按照省抗旱預案的規定採取相應的抗旱措施,同時報告國家防汛抗旱總指揮部。
旱情緩解後,省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揮機構應當及時宣布結束緊急抗旱期,並報告國家防汛抗旱總指揮部。
第二十七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在財政預算中安排必要的抗旱資金,並建立和完善與抗旱減災要求相適應的政府投入、受益者合理承擔和社會資助相結合的資金投入機制。
第二十八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揮機構應當根據旱情,會同水利、財政等有關部門編制並及時下達抗旱經費使用計畫。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揮機構和民政等部門對捐贈的抗旱減災、救災資金和物資,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管理、分配和使用。
第二十九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對興建應急抗旱設施或者添置提水、運水設備的單位和個人給予適當補助。
發生嚴重乾旱或者特大幹旱災害時,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對使用抗旱減災農業生產資料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補貼。
第三十條 抗旱經費、補貼、物資和設備必須專項使用,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截留、挪用或者私分。
各級財政和審計部門應當加強對抗旱經費、補貼、物資、設備管理和使用情況的監督、檢查。
第三十一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揮機構應當在旱情解除後,及時組織有關部門對乾旱災害影響、損失情況和抗旱減災效益進行分析和評估,根據抗旱減災實際情況,修訂完善相關抗旱預案和水量調度預案,組織有關部門做好抗旱應急水源工程管理和維護以及抗旱物資、設備的儲備、補充等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在旱情解除後,將損壞的水利工程優先列入年度修復計畫。
第四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二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機關、監察機關責令改正,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拒不承擔抗旱減災、救災任務的;
(二)擅自向社會發布旱情預警和抗旱信息的;
(三)擅自調度抗旱應急水量的;
(四)拒不執行抗旱預案、應急供水預案、水量調度預案和抗旱應急水量統一調度指令的;
(五)旱情解除後,拒不拆除臨時取水和截水設施的;
(六)其他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玩忽職守的。
第三十三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截留、挪用、私分抗旱經費、補貼、物資、設備的,依照有關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等法律、法規的規定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四條違反本條例規定,水庫、水電站、塘壩、蓄水池、閘壩、湖泊的管理單位以及建有自備水源的企業、集體、個人拒不服從統一調度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強制執行,並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五 條違反本條例規定,抗旱應急水源工程管理單位和抗旱物資儲備單位拒不服從統一調度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強制執行,並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六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破壞、損毀、侵占旱災預防和抗旱減災設施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採取補救措施,並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造成損壞的,依法承擔民事責任;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規定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七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非法引水、截水、鑿井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予以警告;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規定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章
附則
第三十八條 本條例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
條例(草案)的說明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書長、各位委員:
根據2010年立法計畫,我受省人民政府委託就制定《山西省抗旱條例》(以下簡稱《條例(草案)》)的有關情況作如下說明:
一、立法的必要性
首先,制定《條例(草案)》,是我省實現轉型跨越發展的客觀需要。按照省委、省政府作出的實現轉型跨越發展的戰略決策,“十二五”期間,全省GDP要年均增長13%,到2015年全省GDP達到1.7萬億元,工業年均增長超過15%,城鎮化率達到55%。水資源作為經濟社會發展的剛性需求,目前全省供給能力僅為60億立方米左右。即使採取嚴格的節水措施,全省總需水量仍將達到85億立方米,缺口25億立方米。同時,還存在水資源分布不均衡的問題。因此,為實現我省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預防和減輕乾旱災害及其造成的損失,保障轉型跨越發展的用水需要,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抗旱條例》制定我省《條例(草案)》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
其次,制定《條例(草案)》,是維護我省人民民眾根本利益的現實需要。乾旱缺水是山西的基本省情。全省近10年平均降水量僅473mm。水資源總量僅占全國的0.4%,人均占有水資源量為全國人均值的17%。2009年全省人均供水量174立方米,為全國平均值的40%;城鎮生活人均日用水量99升,為全國平均值的46%。這兩項指標均處全國最末位。因此,通過制定《條例(草案)》,解決好城鄉人民生活生產用水問題,符合廣大人民民眾的根本利益和願望要求,具有較強的現實針對性。
第三,制定《條例(草案)》,是建立抗旱減災工作長效機制的必然要求。由於我省頻繁發生的旱災特性,導致我省防旱抗旱工作具有自身的特殊性。在特殊自然地理和氣候條件難以改變、水資源嚴重短缺形勢難以緩解的情況下,既需要多種工程措施,包括興建控制性水源工程、增加應急水供給能力、調整產業結構、推進節水工程建設、涵養地下水、改善水環境等;也需要多種非工程措施,包括完善防旱抗旱管理體制、增強抗旱儲備、加強抗旱服務組織建設、增強抗旱有效投入等。同時,還要強化旱災預警和回響機制,完善應急抗旱措施,在山區和高原區組織抗旱服務組織加強抗旱服務,在盆地區加大黃河引水量、強化抗旱應急水量調度等。因此,通過制定《條例(草案)》,將旱情預測、旱災預防、抗旱減災和災後恢復等工作作為系統工程,納入法制化軌道,是我省建立抗旱工作長效機制的必然要求。
二、《條例(草案)》的起草過程
1、調研起草階段。《條例(草案)》納入省人大常委會立法計畫之後,2007年,山西省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揮部辦公室與水利部發展研究中心成立了《條例(草案)》立法研究起草課題組,開始了立法的前期研究準備工作。2007年至2008年,課題組進行了兩次立法調研,並就《條例(草案)》中的重要問題進行了討論論證。2009年10月完成《條例(草案)》的送審稿,經不斷修改,2010年4月,呈報省政府法制辦。
2、徵求意見及協調修改階段。《條例(草案)》(送審稿)報送省政府法制辦後,經審查修改形成徵求意見稿,書面徵求了全省11個市以及省經信委、民政廳、財政廳、住建廳、交通運輸廳、農業廳、商務廳、編辦、氣象局、電力公司等省直部門和單位的意見。並按照《立法法》的要求,省法制辦與省水利廳共同組織省內法律和水利方面的專家召開了立法論證會。今年7月,起草組有關同志又赴大同等市進行了專題調研,實地聽取了基層意見。在此基礎上,對《條例(草案)》進行了修改和完善。9月21日,省政府法制辦召集有關部門和單位召開了立法協調會,根據各部門和單位所提意見和建議,在充分協調的基礎上進一步作了修改。在此期間,省人大農工委組織到5個市進行了立法調研,並徵求了部分省人大常委會委員的意見,並及時把收集到的意見建議反饋給省政府法制辦,在草案修改中得到採納。
三、制定《條例(草案)》擬解決的主要問題及採取的措施
《條例(草案)》共六章四十九條。在擬訂和審查《條例(草案)》的過程中,我們認真分析我省水旱情勢和旱災特殊性,本著以人為本、注重科學,預防為主、防抗結合,統籌兼顧、因地制宜,統一指揮、分級負責和局部利益服從全局利益的原則,力求突出針對性、增強操作性、體現實用性,尤其在分解細化職責、強化防禦管理、完善預防措施、增強防抗能力等方面作了明確規定。
(一)進一步明確細化了各級人民政府在旱災預防和抗旱減災方面的職責。針對各級政府的職責不夠明確具體,導致抗旱規劃編制後組織實施難度大、規劃落實面臨項目安排和資金不匹配等問題,《條例(草案)》第五條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旱災預防和抗旱減災基礎設施建設,完善抗旱工程體系,加強抗旱服務組織建設,提高抗旱減災能力”。“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旱災預防和抗旱減災工作納入本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所需經費納入本級財政預算,保障旱災預防和抗旱減災工作的正常開展”。“鄉鎮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單位和個人參加旱災預防和抗旱減災活動。”同時,《條例(草案)》第六條,對管理體製作了進一步的明確和理順;第三十條對乾旱災害發生地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的職責也作了進一步的規定。
(二)進一步強化了解決防旱抗旱能力脆弱性問題的措施。目前,我省防旱抗旱能力的脆弱性突出表現為控制性水源工程滯後,水資源調控能力低。全省現有65座大中型水庫,其中49座是1976年以前建設的,而且現有水庫大多老化失修,庫容淤積量高達12億立方米,扣除淤積庫容和防洪庫容,全省正常年份水庫調蓄水量只有5億立方米。與此同時,供水結構也不合理,地下水超采嚴重。目前全省地下水年超採為7億立方米,累計超采109億立方米,全省已出現了22處比較大的超採區,許多市、縣地下水位急劇大幅下降。為此,《條例(草案)》第十七條對包括控制性水源工程建設在內的抗旱基礎設施的建設作了具體規定。
(三)進一步對抗旱應急水源工程的建設與管理提出了具體措施。抗旱應急水源工程建設與管理是旱災預防和抗旱減災的關鍵環節之一,《中華人民共和國抗旱條例》雖然對此作了規定,但較為原則,可操作性不足。為此,《條例(草案)》第十八條具體規定了應當建設的三種抗旱應急水源工程類型,即“人口相對集中區域、成片飲用淺層井水區域和季節性缺水區域的城鎮抗旱應急備用水源工程”、“農村飲用水抗旱應急水源工程”和“糧食主產區、商品糧基地、經濟作物商品基地、畜牧業生產基地等區域的農業抗旱應急水源工程”。前兩項應急水源工程主要是為了保障城鎮和農村居民的飲水安全,後一項則主要是為了保障農業生產用水,避免旱災特別是特大幹旱對農業的衝擊。《條例(草案)》還明確了抗旱應急水源工程的建設、管理主體,即抗旱應急水源工程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組織建設、管理和維護。
(四)對乾旱災害預警啟動問題作了進一步明確的規定。對旱災預警,《中華人民共和國抗旱條例》僅在抗旱預案制度中規定了抗旱預案的內容包括乾旱災害預警,並未對乾旱災害預警如何啟動等問題做出具體規定。《條例(草案)》第二十五條明確了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揮機構作為旱災預警的責任主體和相關職責許可權,規定在乾旱災害發生或者發展的可能性增大時,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揮機構應當發布相應級別的預警。此外,《條例(草案)》還就旱災預警信息的動態發布做了規範。
(五)將抗旱補貼措施作了進一步的規範和明確。《條例(草案)》第三十六條規定了兩方面的抗旱補貼:一是抗旱設施的補貼,補貼主體是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補貼的範圍是應急抗旱設施、提運水設備,補貼的對象不限於農村與農民而是興建相關設施和添置設備的單位和個人;二是抗旱物資補貼,補貼範圍限於農業抗旱生產資料。上述抗旱補貼集中在抗旱減災層面,主要針對的是抗旱過程中的設施、物資投入,以減輕受災對象特別是受災農民的經濟負擔。
以上說明連同《條例(草案)》,請一併予以審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