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房屋建築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施工評標辦法

山西省房屋建築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施工評標辦法
第一條 為了規範房屋建築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施工招標投標評標活動,維護建築市場秩序,保證工程質量安全, 提高投資效益, 保護招標投標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建設工程工程量清單計價規範》、《評標委員會和評標方法暫行規定》等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在本省行政區域內房屋建築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施工評標活動,實施對房屋建築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評標活動的監督管理,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房屋建築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以下簡稱“工程”)施工評標應當遵循公開、公平、公正和科學合理的原則。
第四條 省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負責全省工程施工評標活動的監督管理,具體工作可委託省招標投標監督管理機構負責實施。
設區市、縣(市)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工程施工評標活動的監督管理工作。
第五條 工程評標應當採用綜合評估法或者經評審的最低投標價法。
混凝土裝配式建築、鋼結構建築、現代木結構建築、綠色建築和總承包工程以及施工技術難度較大,工期一年以上且招標人對施工技術和性能標準有特殊要求的工程應當採用綜合評估法。
具有通用施工技術和性能標準,工期一年以下且招標人對施工技術和性能標準沒有特殊要求的工程,應當採用經評審的最低投標價法。
招標人可根據擬招標工程實際,合理選擇評標方法並在招標檔案中載明。
第六條 評標活動應當按照下列步驟進行:
(一)評標準備。評標委員會成員熟悉招標檔案、評標標準、方法和評審表格。投標檔案基礎數據整理分析(清標)。
(二)初步評審。形式評審、資格評審、回響性評審、算術性錯誤修正、判定初步評審不合格情形等。
(三)詳細評審。理論成本評審、報價評審、施工組織設計評審、資信評審等。
(四)根據需要澄清說明或補正。
(五)推薦中標候選人或按照授權直接確定中標人。
(六)向招標人提交書面評標報告。
第七條 清標是指評標委員會對投標報價進行的基礎性數據整理和分析。包括:投標報價的算術性錯誤、錯項、單價或合價遺漏、不平衡報價、評審所需投標報價方面數據等,並整理形成清標成果,為初步評審和詳細評審提供依據。
第八條 初步評審是評標委員會按照招標檔案載明的初步評審因素和要求,結合清標成果,對所有投標檔案進行的形式評審、資格評審、回響性評審、算術性錯誤修正、單價或合價遺漏修正、錯項分析、不平衡報價分析,並判定不合格情形等。
初步評審不合格的投標檔案不再進入詳細評審階段。
第九條 詳細評審是評標委員會按照招標檔案載明的定性、定量標準,結合清標成果,對所有初步評審合格的投標檔案進行的評審。包括報價合理性評審、施工組織設計可行性評審、投標人資信評審等。
第十條 評標委員會可視情況向投標人發出澄清說明或補正通知,投標人應當按照評標委員會要求就初步評審和詳細評審中發現的疑問,澄清、說明或補正。
第十一條 算術性修正應當按照下列要求進行:
(一)用數字表示的數額與用文字表示的數額不一致時,以文字數額為準。
(二)單價與工程量的乘積與合價之間不一致時,以單價為準修正合價。
第十二條 遺漏是指投標報價某一子目的單價或者合價遺漏,遺漏修正按照不利於投標人的原則進行。
(一)單價遺漏且合價正確,以合價為準,修正遺漏單價;
(二)合價遺漏且修正該合價不改變總報價的,以單價與工程量的乘積修正合價;合價遺漏且修正該合價將對總報價產生影響的,不予修正,其投標將被否決。
第十三條 錯項是指工程量清單計價活動中產生的錯項。因招標人原因產生的錯項不得作為評審或者判定投標檔案的依據,評標委員會應在評標報告中載明;因投標人原因產生錯項的其投標將被否決。
第十四條 下列情況屬於重大偏差:
(一)沒有按照招標檔案要求提供投標擔保或者所提供的投標擔保有瑕疵;
(二)投標檔案未經投標人法人代表或授權代表簽字和加蓋公章;
(三)投標檔案載明的招標項目完成期和質量標準沒有回響招標檔案的;
(四)明顯不符合技術規格、技術標準的要求;
(五)投標檔案附有招標人不能接受的條件;
(六)不符合招標檔案中規定的其他實質性要求。
投標檔案有上述情形之一的,為未能對招標檔案作出實質性回響,按廢標處理。
第十五條 細微偏差是指投標檔案在實質上回響招標檔案要求,但在個別地方存在漏項或者提供了不完整的技術信息和數據等情況,並且補正這些遺漏或者不完整不會對其他投標人造成不公平結果的偏差。細微偏差不影響投標檔案的有效性。
評標委員會應當將細微偏差在評標報告中載明,但不得作為廢標理由。
第十六條 不平衡報價是投標人根據自身施工管理能力、施工技術以及以往施工經驗等,對報價的一種差異調整。不平衡報價評審只進行分析,對可能存在的嚴重不平衡報價分析結果寫入評審報告,但不得作為否決投標的條件。
第十七條 招標人應當按照《建設工程工程量清單計價
規範》和《建設工程工程量清單計價規範實施細則》要求編制最高投標限價。
第十八條 最高投標限價應於投標截止時間十五日之前公布,公布內容應包括最高投標限價總價、分部分項工程費合價、措施項目費合價。最高投標限價公布前招標人應向工程所在地造價管理部門備案。
第十九條 最高投標限價超過批准的概算時,招標人應當將其報原概算審批部門同意。投標人認為公布的最高投標限價有疑義的,應在開標前向工程所在地造價管理部門或招標投標監督管理機構反映。對最高投標限價進行修正的,開標時間相應順延。
投標人的投標報價高於最高投標限價總價的,其投標將被否決。
第二十條 投標報價中的安全施工費、文明施工費、生活性臨時設施費、規費、稅金等應當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計價依據規定計取。
第二十一條 投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廢標處理。
(一)投標人為不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附屬機構或者單位的;
(二)投標人為本工程提供勘察或設計服務,但設計施工總承包的除外;
(三)投標人為本工程的監理人、代建人或提供招標代理服務的;
(四)投標人與本工程的監理人、代建人、招標代理機構相互控股、參股或互相任職的;
(五)投標人被責令停業、暫停或取消投標資格、財產被接管或凍結的,尚在處罰期限內的;
(六)投標人有串通投標、騙取中標、嚴重違約或者發生過重大質量安全事故尚在限制期限內的;
(七) 法律法規規定的其它情形。
除法律、法規、本辦法和招標檔案規定的廢標情形外,不得隨意廢標。
第二十二條 評標委員會完成投標檔案的全部評審,包括清標、初步評審、詳細評審、澄清說明或補正、判定不合格和廢標情形、形成書面評審意見和結論。
第二十三條 評標委員會應當按照招標檔案要求推薦中標候選人或按照授權直接確定中標人,推薦的中標候選人應當不超過三個。
評標結束後,評標委員會應當向招標人提交書面評標報告。
第二十四條 招標人應當根據評標委員會提交的書面評標報告和推薦的中標候選人,依法確定中標人和中標價。國有資金占控股或者主導地位的工程項目招標人或授權的評標委員會,應當確定排序第一的投標人為中標人,投標人的投標報價即為中標價。確定中標人後將書面評標報告送招標投標監督管理機構備案。
第二十五條 評標委員會應當按招標檔案中規定的程式、內容、方法、標準連續完成全部評標工作。只有評標工作無法繼續時,經招標人、招標代理機構、評標委員會全體成員、投標人和監管機構的代表共同簽字確認,評標活動方可暫停。發生評標暫停情況時,招標人、招標代理機構和評標委員會應當共同封存全部投標檔案和評標記錄,待具備繼續評標的條件時,由原評標委員會繼續評標。
第二十六條 招標人不得拒絕投標人採用銀行保函繳納工程投標保證金。銀行保函可以是銀行直接出據的保函或者經金融服務平台出據的銀行保函。投標保證金數額為招標工程估算價的百分之二且最高不得超過八十萬元。
第二十七條 評標結果應當全面真實反映到中標通知書中,包括:中標人名稱、中標價、工期和質量承諾、中標項目經理、副經理等。
招標人改變評標結果內容或者招標人和中標人未按評標結果簽訂契約的視為無效契約,契約簽訂後由招標人送招標投標監督管理機構備案。
第二十八條 採用電子招投標的或依法採用電子招投標的,有關招標投標監督管理機構應當建立健全電子監督系統,本辦法第十八條、第二十四條、第二十七條規定的備案程式可以通過電子招投標系統以數據電文形式備案。
第二十九條 本辦法自2017年6月1日起施行,原《房屋建築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施工評標辦法》(晉建市字[2011]400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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