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徵收二氧化硫排污費實施辦法

《山西省徵收二氧化硫排污費實施辦法》是山西省人民政府1998年8月28日發布的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山西省徵收二氧化硫排污費實施辦法
概述,內容,

概述

【發布單位】80403
【發布文號】
【發布日期】1998-08-28
【生效日期】1998-01-01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山西省徵收二氧化硫排污費實施辦法
(1998年8月28日)

內容

第一條根據《山西省貫徹〈國務院關於酸雨控制區和二氧化硫污染控制區有關問題的批覆〉的實施意見》(晉政發〔1998〕19號)第條“積極做好二氧化硫排污費的開徵、管理工作”要求,按照國家環保總局、國家發展計畫委員會、財政部、國家經貿委《關於在酸雨控制區和二氧化硫污染控制區開展徵收二氧化硫排污費擴大試點的通知》(環發〔1998〕6號)精神,制定本實施辦法。
第二條在國家劃定的本省酸雨和二氧化硫污染控制區內及電力、冶金、化工等重點二氧化硫排放行業燃煤、燃油和產生工藝廢氣以及其它方式向環境排放二氧化硫的企業、事業單位和個體經營者,均應按國家規定繳納二氧化硫排污費。
第三條二氧化硫排污費的收費標準按排放二氧化硫數量徵收,排放每公斤二氧化硫徵收排污費0.20元。
第四條二氧化硫的排放量按實際監測或物料衡算的方法確定。
其中,燃料燃燒用煤二氧化硫排放物料衡算按下列公式計算:
G=2×B×S(1-η)×80%
其中:G--二氧化硫排放量(公斤)
B--燃料燃燒量(公斤)
S--燃料中全硫分含量(%)
η--二氧化硫脫除率(%)
第五條二氧化硫排污費由環保部門負責按季徵收。中央和省屬企事業單位由省環保部門負責徵收,地(市)、縣屬企事業單位排污費的徵收對象劃分,由各地市具體確定,並報省環保局備案。上一級環保部門可視具體情況定期委託下一級環保部門徵收。
第六條排放二氧化硫的企事業單位和個體經營者,應按季如實向負責征費的環保部門申報本季燃料消耗量、燃料含硫量和二氧化硫排放量。經環保部門認定後,作為徵收二氧化硫排污費的依據。
第七條排放二氧化硫的企事業單位和個體經營者,應在接到繳費通知書之日起20日內,向負責征費的環保部門繳納二氧化硫排污費,逾期不繳納的,每日加收1‰滯納金。
第八條環保部門徵收二氧化硫排污費應持有物價部門核發的收費許可證,並使用省財政主管部門統一印製的徵收排污費專用票據。
第九條徵收的二氧化硫排污費按比例分別繳入同級財政,納入各級財政預算,按二氧化硫專項治理資金管理(管理辦法另行制定),二氧化硫排污費用於重點排污單位專項治理二氧化硫污染的資金總額不得低於90%。在二氧化硫治理項目的安排上,要徵求同級經貿委的意見。
第十條二氧化硫排放單位違反國家和省有關環保法律、法規的,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加倍徵收二氧化硫排污費或處以罰款。
第十一條本辦法由省環保局負責解釋。
第十二條本辦法自1998年1月1日起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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