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會簡介
中國國際商會山西商會自成立以來,在山西省委、省政府和
中國貿促會的領導以及山西各界人士的關心支持下,為山西的改革開放、招商引資和促進山西與世界各國、各地區的經貿發展與合作,為山西的各類企業提供有效服務等方面均做出了應有的貢獻。
山西省國際商會是有不同經濟類型和不同產業的企業組成的民間商會組織,實行會員制,是獨立的社會法人單位。主要以企業為核心,以為企業服務為宗旨。主要職能是:充分利用商會的手段和渠道為企業提供廣泛的商貿服務,代表企業向政府反映情況,提出建議,營造有利於企業依照WTO和國際慣例公平競爭的商業環境。促進企業與國際經濟接軌,積極參與國際經貿活動,繁榮山西對外經貿事業,避免內部惡性競爭,協調和整合資源贏得在國際市場最大的競爭力和商業機會,聯合應對危機和挑戰。
山西省國際商會將緊緊圍繞省委、省政府的中心任務,貼近政府,服務企業,突出民間特色,以促進貿易和招商引資的實際業績來確定其在我省對外開放和外經貿工作中的地位。通過學習和借鑑已開發國家商會管理的先進經驗,按照國際慣例完善商會自身的運行機制,使商會的橋樑紐帶作用得到充分的發揮。讓我們在實際工作中樹立以服務為本,以服務立會的理念,發揮我們自身的優勢,努力把山西省國際商會建設成為管理先進、功能完備、服務到位的現代化的新型商會組織。
商會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名稱:山西省國際商會(Shanxi Chamter of Interational Commerce縮寫SXCOIC)。
第二條 性質:山西省國際商會是由山西省內從事國際商務及其相關活動的人士、企業和團體自願結成的具有法人地位的、地方性、營利性、聯合性的涉外社會團體。
第三條 山西省國際商會的宗旨是:遵循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規和政策,參照國際慣例,依法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促進國際貿易、推動雙向投資、參與各種形式的中外經濟技術合作交流,致力於為會員企業開拓國際市場、提高國際競爭力提供全方位、多層次的服務,促進山西省社會和經濟的發展。
第四條 山西省國際商會獨立開展業務,受中國貿促會山西省分會的直接領導和登記管理機關山西省民政廳的監督管理。同國外相應的組織簽訂有關民間的促進經濟貿易發展的協定等檔案。
第五條 山西省國際商會在山西省各市(區)、縣設立市(區)縣國際商會,在各行業、獨立的經濟技術開發區設立國際商會。
第六條 山西省國際商會根據需要在國內外設立代表處及與業務有關的機構。
第七條 山西省國際商會會址設在太原市。
第二章 任務和業務範圍
第八條 山西省國際商會的任務是:
(一)根據山西省制定的發展規劃,開展調查研究,了解會員和其他經濟實體的業務需求;
(二)向會員提供信息、諮詢、相關法律事務、出國展覽、來華展覽、接受委託辦理專利申請和商標註冊申請等;
(三)開展同各國和地區經濟貿易界的聯絡工作,邀請和接待各國和地區經濟貿易、技術界人士和代表團來訪,組織山西省經濟、貿易、技術、法律代表團出國訪問、考察、培訓、交流與經貿洽談等活動;
(四)加強同各國和地區商會、經濟貿易協會和其他國際貿易組織的聯繫,進行經貿和有關活動,負責同中國國際商會相應的各國和地區工商團體駐山西機構的聯絡工作;
(五)組織山西省對外經濟貿易企業和團體在各國和地區舉辦經濟貿易展覽會或參加國際博覽會,協調有關方面在各國和地區舉辦經濟貿易展覽會或參加國際博覽會的工作;
(六)安排、接待、協調各國和地區來山西的經濟貿易與技術展覽會,主辦外國專業展覽會和國際博覽會,協調有關方面接待來山西的經濟貿易與技術展覽會;
(七)聯繫、組織與外國技術交流,負責外國新產品樣本和各種科技出版物的收集分發、展覽;
(八)設立調解中心,以調解方式居間、公正解決國際經濟貿易鄉紛;
(九)通過各種形式為會員培訓專業人才;
(十)協調會員之間的關係,維護會員之間公平競爭的權利,維護正常的銷售秩序,使會員的正當權益不受損害;
(十一)溝通企業和政府之間的聯繫,向企業宣傳政府的方針。政策和法規;代表企業的利益向政府反映情況和提出建議;
(十二)同各國和地區商會、工商會及相關的協會等簽訂雙邊或多邊合作協定;負責管理在山西省內的外國商會及有關機構;
(十三)承辦政府和有關部門授權或委託交辦的事項;
(十四)開展山西省國際商會宗旨所允許的其他活動。
第九條 山西省國際商會的業務範圍為:政策諮詢、提供信息和各類商事服務、培訓人才、國際間交流交往、維護會員合法權益、促進公平貿易等。
第三章 會員
第十條 山西省國際商會分為企業會員、團體會員和個人會員。
第十一條 申請加入本會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本會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會的意願;
(三)山西省內凡從事國際商務活動的、具有法人資格的企業均可申請加入山西省國際商會成為企業會員,與國際商務相關的組織、機構和協會均可申請加入山西省國際商會成為團體會員;
(四)從事國際商務及相關活動方面的企業家、專家、學者和知名人士,經申請批准,均可成為本會個人會員;與本會有工作聯繫的經濟理論工作者、法律工作者可直接受邀成為本會個人會員。
第十二條 會員入會的程式是:
(一)提出書面入會申請;
(二)理事會審查通過;
(三)由理事會或理事會授權的機構發給會員證。
第十三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本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會的有關活動;
(三)優先得到本會提供的服務和給予的協助;
(四)對本會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四條 會員要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本會章程,執行本會的決議;
(二)維護本會的合法權益;
(三)完成本會交辦的工作;
(四)按規定交納會費;
(五)向本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和服務。
第十五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會,並履行退會手續,交回會員證。會員如果連續二年不交納會費或不參加本會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六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七條 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決定終止事宜;
(五)決定其它重大事宜。
第十八條 會員代表大會須有2/3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九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屆五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一年。
第二十條 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領導本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二十一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會長、副會長、秘書長;
(三)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四)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審定年度財務計畫、收支決算,制定會費標準;
(五)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六)決定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的設定、變更和撤銷;
(七)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領導本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九)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二十二條 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四條 本會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通過選舉產生(常務理事人數不超過理事人數的1/3),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二十一條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項的職權。
第二十五條 常務理事會須有2/3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六條 常務理事會至少每半年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七條 本會的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本會業務領域有較大影響力;
(三)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秘書長為專職;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
(六)具有承擔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八條 本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九條 本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任期五年。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代表大會2/3代會員代表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三十條 本會會長為本會法定代表人。本會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一條 本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
(二)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本會出席各項重要活動,代表本會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第三十二條 副會長協助會長工作。會長缺席時,由會長委託一位副會長代行會長的職權。
第三十三條 本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二)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以及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議決定;
(四)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五)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四條 本會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捐贈;
(三)政府資助;
(四)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五條 本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
第三十六條 本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七條 本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八條 本會配備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九條 本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財務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四十條 本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四十一條 本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二條 本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四十三條 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四十四條 本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15日內,經業務主管部門審查同意,並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五條 本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終止動議。
第四十六條 本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四十七條 本會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八條 本會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民終止。
第四十九條 本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或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則
第五十條 本章程經二OO三年八月二十七日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五十一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於本會理事會。
第五十二條 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