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人民政府關於防止煤礦瓦斯爆炸的命令》在1988.07.01由山西省人民政府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山西省人民政府關於防止煤礦瓦斯爆炸的命令
- 頒布單位:山西省人民政府
- 頒布時間:1988.07.01
- 實施時間:1988.07.01
一、嚴禁獨眼井生產和採用自然通風。
二、嚴禁隨意停開風機。凡不成系統或出現循環風、擴散風、微風、無風的場所,禁止作業。
三、井下翻籠峒室、總迴風巷、採區巷道及工作面嚴禁使用非防爆設備。
四、嚴禁瓦斯超限作業和空班漏檢。不按規定配備合格的瓦斯檢定器和瓦斯檢查員,沒有建立嚴格的瓦斯檢查和審查制度,不準生產。
五、嚴禁明電明火作業,嚴禁任何人攜帶煙火下井。
六、放炮必須按規定充填炮泥,嚴禁放明炮、糊炮。
七、嚴禁礦長、瓦斯檢查員、放炮員、安全員、電工、絞車司機等無證上崗。
八、嚴禁基建礦井無風作業。
九、新工人或新調入礦的人員未按規定培訓,嚴禁從事井下作業。
十、嚴禁各級領導違章指揮。對違章指揮的,工人有權拒絕執行任務。
此令從公布之日起執行。
山西省人民政府令(格式)
第 號
山西省××××規定(辦法、細則),已經××××年×月
×日省人民政府第×次常務會議(或全體會議)通過,現予發布
施行。
省 長 王 森 浩
××××年×月×日
註:此格式適用於省政府常務會議(或全體會議)通過,發布日期與施行日期一致的行政規章。發布日期與施行日期不一致的行政規章,將“現予發布施行”改為“現予發布”,自××××年×月×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