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人民政府關於開展第三次全國經濟普查的通告

山西省人民政府關於開展第三次全國經濟普查的通告

山西省人民政府
關於開展第三次全國經濟普查的通告
按照《全國經濟普查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的規定,國務院決定於2013年開展第三次全國經濟普查。普查的標準時點為2013年12月31日,普查資料的調查時期為2013年度,普查的對象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第二、第三產業活動的全部法人單位、產業活動單位和個體經營戶。為保證單位不重不漏,本次經濟普查對從事第一產業的法人單位、產業活動單位也要進行普查登記。
定期開展經濟普查,是認識國情、摸清家底的重大舉措,是提高決策和科學管理水平的重要基礎性工作。在新形勢下開展第三次全國經濟普查,全面了解我國二、三產業現狀,特別是查實服務業、戰略性新興產業、文化產業和小微企業發展狀況,有利於準確判斷經濟形勢新變化,掌握經濟發展新情況,把握髮展階段新特點,對於貫徹落實黨的十八大精神,促進經濟轉型升級,實現穩增長、調結構、促改革、惠民生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各級各有關部門要將此次普查作為我省轉型跨越發展的重要基礎性工作,作為推進山西轉型綜改試驗區建設的重要工作內容,列入重要議事日程,切實做到科學普查、依法普查、創新普查,確保普查數據真實、準確、可信。
根據我省經濟普查總體安排,將於2013年12月在全省範圍開展入戶宣傳和實地核查工作,並送達告知書和普查表。2014年1-3月,普查員將統一佩戴省經濟普查辦公室制發的普查員證,手持電子終端設備逐戶採集普查數據,正式填報普查表。各類普查對象在普查員入戶時,要予以配合和支持,提前整理、如實提供與經濟普查相關的財務會計、統計和業務核算等原始資料及有關經營證件,一套表調查單位要按照要求派員參加布置培訓。對虛報、瞞報、偽造、篡改、拒報或遲報普查數據的,將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統計法》、《條例》的規定追究相關單位及其負責人的法律責任。
經濟普查取得的單位和個人資料,嚴格限定於經濟普查的目的,不得作為任何單位對經濟普查對象實施處罰的依據。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要切實加強領導、精心組織,為經濟普查工作提供強有力的組織保障和物質支持;各級經濟普查機構及普查人員必須嚴格遵守統計法律法規,履行保密義務,不得對外提供和泄露普查對象的商業秘密。同時,要向社會公布業務電話和舉報電話,接受有關單位的主動申報和社會監督;各有關部門要各負其責、密切配合,共同做好相關工作;各機關、企事業單位,各基層民眾自治組織和廣大普查人員,要按照省人民政府的統一要求,認真實施經濟普查工作,高質量完成各項普查任務。
山西省人民政府
2013年11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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