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縣、鄉(鎮)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廳,各直屬機構: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礦產資源法》、《國務院辦公廳關於進一步推進牆體材料革新和推廣節能建築的通知》(國辦發〔2005〕33號)、國家發展改革委《關於進一步加強產業政策和信貸政策協調配合控制信貸風險有關問題的通知》(發改產業〔2004〕746號)等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現就我省清理規範實心粘土磚企業提出如下實施意見:
一、清理規範的基本要求
本次清理規範工作要立足我省實際,堅持“堵疏結合、合理布局、依法規範”的原則,把依法取締與規範管理、土地開發整理與合理保留實心粘土磚企業、發展新型牆體材料與限制實心粘土磚生產規模有機結合起來,實行分類清理規範,著力解決實心粘土磚企業中存在的不符合國家產業政策、無證經營、證照不全、非法占用耕地和違法採礦等突出問題,全面規範我省磚瓦行業市場秩序。
二、實心粘土磚企業規劃布局
根據“十一五”期間我省城鄉建設對實心粘土磚的市場需求,在禁止生產使用實心粘土磚(以下簡稱“禁實”)區域外,按照鄉(鎮)行政區劃,並結合各地農村人口規模和固體廢棄物排放的實際情況,對實心粘土磚企業進行合理布局。全省2007年8月20日前保留實心粘土磚企業2200家(各市、縣保留數量見附表),關閉2000多家,減少生產能力約55億塊標磚,到2007年年底再減少200餘家,減少至2000家,壓縮60%;2008年至2010年,每年再淘汰關閉300多家。到2010年年底,共減少1000多家生產企業,全省累計減少實心粘土磚生產能力約100億塊標磚。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要組織經委、國土等部門,按照全省總體規劃布局要求,緊密結合本地建築市場、經濟發展水平等實際情況,制訂實施本地區清理規範實心粘土磚企業的具體辦法。
三、清理規範的政策界限
根據國家產業政策,結合我省實際,對現有實心粘土磚企業進行分類清理規範:
(一)下列實心粘土磚企業,必須立即依法徹底取締。
1.太原市六城區,大同市城區、礦區、南郊區和新榮區,陽泉市城區、郊區、礦區和開發區,晉中市榆次區、開發區,晉城市城區和長治市城區、郊區等6個城市上述區域範圍內的實心粘土磚企業。
2.不符合國家發展改革委發改產業〔2004〕746號檔案要求的18門及以下輪窯、立窯、無頂輪窯和馬蹄窯等實心粘土磚企業;主要生產設備為400型及以下普通擠磚機的實心粘土磚企業。
3.基本農田保護區範圍內的實心粘土磚企業。
4.在生態保護區、風景名勝區,國道、省道、鐵路沿線可視範圍內(3公里),電力線路、桿塔、拉線10米內以及其他環境敏感區內的實心粘土磚企業。
5.在煤矸石、粉煤灰和其它工業固體廢棄物集中排放的地區10公里範圍內(已有新型牆體材料企業)的實心粘土磚企業。
取締的基本要求和標準:切斷電源和水源、拆除生產設備和地面建築物、恢復土地原狀,能夠復墾為耕地的必須恢復耕作條件。
(二)對符合當地人民政府規劃布局、予以保留的實心粘土磚企業,按照新的行業準入標準,儘快辦理有關證照,完善生產經營手續。
1.生產工藝要求:實心粘土磚企業2008年年底前必須達到18門以上輪窯或隧道窯、擠磚機達到450型及以上;2010年年底前必須達到36門以上輪窯或隧道窯、擠磚機達到500型及以上。
2.生產規模要求:實心粘土磚企業生產規模2008年年底前要達到1000萬塊/年,2010年年底前達到2000萬塊/年。
3.一經發現實心粘土磚企業使用童工和智力殘疾人員,一律關閉取締。
(三)對符合上述第(二)項規定的下列實心粘土磚企業,在辦理相關證照、完善生產經營手續後,予以限期保留,但不得擴大生產規模。
1.運城市鹽湖區、臨汾市堯都區、朔州市城區、忻州市忻府區、呂梁市離石區、潞城市和侯馬市等7個城市區域內符合條件的實心粘土磚企業,保留至2008年年底;其他城鎮規劃區範圍內的實心粘土磚企業保留至2010年年底;
2.在“禁實”區域內停止生產實心粘土磚、轉產粘土多孔磚(空心磚)的磚瓦企業。
四、清理規範的組織實施
實心粘土磚企業清理規範工作由各市人民政府統一領導,各縣(市、區)人民政府組織實施,國土資源部門牽頭,各有關部門齊抓共管,建立健全執法機制,進行分類處置。各市、縣人民政府主要領導負有指導協調責任,分管領導承擔直接領導責任,主管部門負責人承擔主要責任。各市、縣人民政府的主要職責:
(一)按照本實施意見精神和總量控制的數額,確定擬保留、限期保留的實心粘土磚企業名單,並於2007年8月5日前報省經濟委員會和省國土資源廳聯合初審後報請省人民政府核准。
(二)凡確定取締的實心粘土磚企業,由縣(市、區)人民政府組織實施,國土資源部門牽頭,勞動保障、工商、公安、環保、供電、供水等部門齊抓共管,堅決予以取締。屬本實施意見規定必須立即依法取締的實心粘土磚企業,務必於2007年8月20日前按要求完成取締任務。
(三)督促有關部門儘快完善保留或限期保留的實心粘土磚企業手續。對確定保留或限期保留的實心粘土磚企業,按下列程式和要求辦理:
1.無用地手續和採礦許可證的,由國土資源部門進行處罰,並在本實施意見下發後兩個月內,完善土地審批和採礦登記手續。
2.確定保留或限期保留的實心粘土磚企業,經評估並交納採礦權價款後,由縣級國土資源部門統一辦理採礦登記,頒發採礦許可證,同時由縣級人民政府辦理占地手續。
3.具備土地開發整理條件的,必須充分利用原有土地的耕作層,繳納土地復墾保證金,並制定切實可行的復墾方案,限期復墾。
4.納入國土資源部門日常監管範圍,足額徵收礦產資源補償費。
5.其他證照不齊全的,由工商、環保、安監和稅務等部門,在本實施意見下發後兩個月內,完成生產經營手續的補辦完善工作。
(四)組織有關部門對限期保留的實心粘土磚企業進行監督檢查,確保到達期限後立即取締;
(五)建立本地區實心粘土磚企業監督管理的長效機制,並組織有關部門進行落實;
(六)組織有關部門成立聯合督查組,嚴格執法,監督到位。對不能按期關閉取締、造成毀地和污染環境的,要立即取締並依法追究有關人員的責任。
五、建立健全長效監管機制
各級人民政府、各有關部門要把實心粘土磚企業清理規範工作列入重要議事日程,加強領導,周密部署,嚴格政策,積極推進,確保清理規範工作取得實效。與此同時,加快建立實心粘土磚企業長效監管機制,促進我省磚瓦行業健康發展。
(一)嚴格履行審批手續。國土資源部門對實心粘土磚企業和轉產粘土多孔磚(空心磚)企業的用地和取土行為進行審核,符合規定的,依法辦理用地手續和採礦登記手續;環保部門就實心粘土磚企業污染物排放對周圍環境的影響進行環境評估,符合條件的,批覆環評報告書;工商管理部門對具備以上條件的實心粘土磚企業依法核發工商營業執照;安全生產監管部門對具有工商營業執照的實心粘土磚企業安全生產條件進行審核,符合條件的,核發安全生產許可證。
(二)強化日常監督管理。實心粘土磚企業清理規範工作難度大、涉及面廣,各級人民政府要將其納入目標管理範圍,認真組織落實,進行年度考核。對實心粘土磚企業非法生產經營行為實行市、縣、鄉三級監管制度,即鄉(或村)發現並報告、縣取締、市查處。基本要求是:對非法磚瓦窯必須做到5日內發現並向上一級管理部門報告,10日內予以取締並在20日內查處到位。
凡確定保留或限期保留的實心粘土磚企業必須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山西省農民工權益保護條例》等法律法規的規定,與所在地村委會就依法經營、照章納稅等事項簽訂守法經營書面承諾書,村委會負有監督和舉報實心粘土磚企業違法行為的責任。
各級國土資源部門要在當地人民政府的組織領導下,進一步加強與公安、工商、建設、勞動保障等相關部門的協調配合,建立聯合執法機制,實行信息共享,全方位打擊和遏制非法實心粘土磚企業違法行為。對少批多占、易地開採的,責令退回,恢復土地原狀,並依法處罰。本次清理規範中凡被列入取締範圍的,今後一律禁止新建同類實心粘土磚項目。工商部門對無證無照非法生產的實心粘土磚企業依法查處。
(三)積極推進“禁實”工作。根據建設部《關於進一步加強禁止使用實心粘土磚工作的通知》(建科〔2007〕74號)要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要明確禁止使用實心粘土磚、積極推廣套用新型牆體材料,在建設項目的設計,施工圖設計檔案審查、監理及竣工驗收備案等各個環節嚴格把關。對在“禁實”區域內使用實心粘土磚的建築工程,一律不得進行施工圖審查和竣工驗收。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部分資源綜合利用及其他產品增值稅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1〕198號)規定,稅務部門對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生產的粘土實心磚瓦一律按適用稅率徵收增值稅,不得採取簡易辦法徵收增值稅。
(四)建立並嚴格落實問責制。在查處非法實心粘土磚企業過程中,各級人民政府和國土資源、工商、環保、安監等部門要層層建立並落實責任追究制度。對行政不作為或組織領導不力,不能按期完成清理規範任務的,紀檢監察部門要追究有關領導和工作人員的黨紀、政紀責任。失職瀆職、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處理。通過本次清理規範,要建立嚴格的查處機制。在取締非法實心粘土磚企業行動後,除根據規定予以保留、補辦手續的企業外,凡再發現有3個及以上非法實心粘土磚企業的,給予所在鄉(鎮)國土資源和工商管理部門以及鄉(鎮)政府有關責任人員政紀處分;發現多個鄉(鎮)有非法實心粘土磚企業的,給予所在縣(市、區)國土資源和工商管理部門以及縣(市、區)政府有關責任人員政紀處分;發現多個縣(市、區)有非法實心粘土磚企業的,給予所在市國土資源和工商管理部門以及市政府有關責任人員政紀處分。
各級、各部門要加大對清理規範實心粘土磚企業以及“禁實”和牆體材料革新工作的宣傳力度,並向社會公布實心粘土磚企業違法生產經營舉報電話,形成政府組織領導、相關部門聯合執法、社會公眾共同監督的良好氛圍。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礦產資源法》、《國務院辦公廳關於進一步推進牆體材料革新和推廣節能建築的通知》(國辦發〔2005〕33號)、國家發展改革委《關於進一步加強產業政策和信貸政策協調配合控制信貸風險有關問題的通知》(發改產業〔2004〕746號)等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現就我省清理規範實心粘土磚企業提出如下實施意見:
一、清理規範的基本要求
本次清理規範工作要立足我省實際,堅持“堵疏結合、合理布局、依法規範”的原則,把依法取締與規範管理、土地開發整理與合理保留實心粘土磚企業、發展新型牆體材料與限制實心粘土磚生產規模有機結合起來,實行分類清理規範,著力解決實心粘土磚企業中存在的不符合國家產業政策、無證經營、證照不全、非法占用耕地和違法採礦等突出問題,全面規範我省磚瓦行業市場秩序。
二、實心粘土磚企業規劃布局
根據“十一五”期間我省城鄉建設對實心粘土磚的市場需求,在禁止生產使用實心粘土磚(以下簡稱“禁實”)區域外,按照鄉(鎮)行政區劃,並結合各地農村人口規模和固體廢棄物排放的實際情況,對實心粘土磚企業進行合理布局。全省2007年8月20日前保留實心粘土磚企業2200家(各市、縣保留數量見附表),關閉2000多家,減少生產能力約55億塊標磚,到2007年年底再減少200餘家,減少至2000家,壓縮60%;2008年至2010年,每年再淘汰關閉300多家。到2010年年底,共減少1000多家生產企業,全省累計減少實心粘土磚生產能力約100億塊標磚。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要組織經委、國土等部門,按照全省總體規劃布局要求,緊密結合本地建築市場、經濟發展水平等實際情況,制訂實施本地區清理規範實心粘土磚企業的具體辦法。
三、清理規範的政策界限
根據國家產業政策,結合我省實際,對現有實心粘土磚企業進行分類清理規範:
(一)下列實心粘土磚企業,必須立即依法徹底取締。
1.太原市六城區,大同市城區、礦區、南郊區和新榮區,陽泉市城區、郊區、礦區和開發區,晉中市榆次區、開發區,晉城市城區和長治市城區、郊區等6個城市上述區域範圍內的實心粘土磚企業。
2.不符合國家發展改革委發改產業〔2004〕746號檔案要求的18門及以下輪窯、立窯、無頂輪窯和馬蹄窯等實心粘土磚企業;主要生產設備為400型及以下普通擠磚機的實心粘土磚企業。
3.基本農田保護區範圍內的實心粘土磚企業。
4.在生態保護區、風景名勝區,國道、省道、鐵路沿線可視範圍內(3公里),電力線路、桿塔、拉線10米內以及其他環境敏感區內的實心粘土磚企業。
5.在煤矸石、粉煤灰和其它工業固體廢棄物集中排放的地區10公里範圍內(已有新型牆體材料企業)的實心粘土磚企業。
取締的基本要求和標準:切斷電源和水源、拆除生產設備和地面建築物、恢復土地原狀,能夠復墾為耕地的必須恢復耕作條件。
(二)對符合當地人民政府規劃布局、予以保留的實心粘土磚企業,按照新的行業準入標準,儘快辦理有關證照,完善生產經營手續。
1.生產工藝要求:實心粘土磚企業2008年年底前必須達到18門以上輪窯或隧道窯、擠磚機達到450型及以上;2010年年底前必須達到36門以上輪窯或隧道窯、擠磚機達到500型及以上。
2.生產規模要求:實心粘土磚企業生產規模2008年年底前要達到1000萬塊/年,2010年年底前達到2000萬塊/年。
3.一經發現實心粘土磚企業使用童工和智力殘疾人員,一律關閉取締。
(三)對符合上述第(二)項規定的下列實心粘土磚企業,在辦理相關證照、完善生產經營手續後,予以限期保留,但不得擴大生產規模。
1.運城市鹽湖區、臨汾市堯都區、朔州市城區、忻州市忻府區、呂梁市離石區、潞城市和侯馬市等7個城市區域內符合條件的實心粘土磚企業,保留至2008年年底;其他城鎮規劃區範圍內的實心粘土磚企業保留至2010年年底;
2.在“禁實”區域內停止生產實心粘土磚、轉產粘土多孔磚(空心磚)的磚瓦企業。
四、清理規範的組織實施
實心粘土磚企業清理規範工作由各市人民政府統一領導,各縣(市、區)人民政府組織實施,國土資源部門牽頭,各有關部門齊抓共管,建立健全執法機制,進行分類處置。各市、縣人民政府主要領導負有指導協調責任,分管領導承擔直接領導責任,主管部門負責人承擔主要責任。各市、縣人民政府的主要職責:
(一)按照本實施意見精神和總量控制的數額,確定擬保留、限期保留的實心粘土磚企業名單,並於2007年8月5日前報省經濟委員會和省國土資源廳聯合初審後報請省人民政府核准。
(二)凡確定取締的實心粘土磚企業,由縣(市、區)人民政府組織實施,國土資源部門牽頭,勞動保障、工商、公安、環保、供電、供水等部門齊抓共管,堅決予以取締。屬本實施意見規定必須立即依法取締的實心粘土磚企業,務必於2007年8月20日前按要求完成取締任務。
(三)督促有關部門儘快完善保留或限期保留的實心粘土磚企業手續。對確定保留或限期保留的實心粘土磚企業,按下列程式和要求辦理:
1.無用地手續和採礦許可證的,由國土資源部門進行處罰,並在本實施意見下發後兩個月內,完善土地審批和採礦登記手續。
2.確定保留或限期保留的實心粘土磚企業,經評估並交納採礦權價款後,由縣級國土資源部門統一辦理採礦登記,頒發採礦許可證,同時由縣級人民政府辦理占地手續。
3.具備土地開發整理條件的,必須充分利用原有土地的耕作層,繳納土地復墾保證金,並制定切實可行的復墾方案,限期復墾。
4.納入國土資源部門日常監管範圍,足額徵收礦產資源補償費。
5.其他證照不齊全的,由工商、環保、安監和稅務等部門,在本實施意見下發後兩個月內,完成生產經營手續的補辦完善工作。
(四)組織有關部門對限期保留的實心粘土磚企業進行監督檢查,確保到達期限後立即取締;
(五)建立本地區實心粘土磚企業監督管理的長效機制,並組織有關部門進行落實;
(六)組織有關部門成立聯合督查組,嚴格執法,監督到位。對不能按期關閉取締、造成毀地和污染環境的,要立即取締並依法追究有關人員的責任。
五、建立健全長效監管機制
各級人民政府、各有關部門要把實心粘土磚企業清理規範工作列入重要議事日程,加強領導,周密部署,嚴格政策,積極推進,確保清理規範工作取得實效。與此同時,加快建立實心粘土磚企業長效監管機制,促進我省磚瓦行業健康發展。
(一)嚴格履行審批手續。國土資源部門對實心粘土磚企業和轉產粘土多孔磚(空心磚)企業的用地和取土行為進行審核,符合規定的,依法辦理用地手續和採礦登記手續;環保部門就實心粘土磚企業污染物排放對周圍環境的影響進行環境評估,符合條件的,批覆環評報告書;工商管理部門對具備以上條件的實心粘土磚企業依法核發工商營業執照;安全生產監管部門對具有工商營業執照的實心粘土磚企業安全生產條件進行審核,符合條件的,核發安全生產許可證。
(二)強化日常監督管理。實心粘土磚企業清理規範工作難度大、涉及面廣,各級人民政府要將其納入目標管理範圍,認真組織落實,進行年度考核。對實心粘土磚企業非法生產經營行為實行市、縣、鄉三級監管制度,即鄉(或村)發現並報告、縣取締、市查處。基本要求是:對非法磚瓦窯必須做到5日內發現並向上一級管理部門報告,10日內予以取締並在20日內查處到位。
凡確定保留或限期保留的實心粘土磚企業必須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山西省農民工權益保護條例》等法律法規的規定,與所在地村委會就依法經營、照章納稅等事項簽訂守法經營書面承諾書,村委會負有監督和舉報實心粘土磚企業違法行為的責任。
各級國土資源部門要在當地人民政府的組織領導下,進一步加強與公安、工商、建設、勞動保障等相關部門的協調配合,建立聯合執法機制,實行信息共享,全方位打擊和遏制非法實心粘土磚企業違法行為。對少批多占、易地開採的,責令退回,恢復土地原狀,並依法處罰。本次清理規範中凡被列入取締範圍的,今後一律禁止新建同類實心粘土磚項目。工商部門對無證無照非法生產的實心粘土磚企業依法查處。
(三)積極推進“禁實”工作。根據建設部《關於進一步加強禁止使用實心粘土磚工作的通知》(建科〔2007〕74號)要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要明確禁止使用實心粘土磚、積極推廣套用新型牆體材料,在建設項目的設計,施工圖設計檔案審查、監理及竣工驗收備案等各個環節嚴格把關。對在“禁實”區域內使用實心粘土磚的建築工程,一律不得進行施工圖審查和竣工驗收。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部分資源綜合利用及其他產品增值稅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1〕198號)規定,稅務部門對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生產的粘土實心磚瓦一律按適用稅率徵收增值稅,不得採取簡易辦法徵收增值稅。
(四)建立並嚴格落實問責制。在查處非法實心粘土磚企業過程中,各級人民政府和國土資源、工商、環保、安監等部門要層層建立並落實責任追究制度。對行政不作為或組織領導不力,不能按期完成清理規範任務的,紀檢監察部門要追究有關領導和工作人員的黨紀、政紀責任。失職瀆職、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處理。通過本次清理規範,要建立嚴格的查處機制。在取締非法實心粘土磚企業行動後,除根據規定予以保留、補辦手續的企業外,凡再發現有3個及以上非法實心粘土磚企業的,給予所在鄉(鎮)國土資源和工商管理部門以及鄉(鎮)政府有關責任人員政紀處分;發現多個鄉(鎮)有非法實心粘土磚企業的,給予所在縣(市、區)國土資源和工商管理部門以及縣(市、區)政府有關責任人員政紀處分;發現多個縣(市、區)有非法實心粘土磚企業的,給予所在市國土資源和工商管理部門以及市政府有關責任人員政紀處分。
各級、各部門要加大對清理規範實心粘土磚企業以及“禁實”和牆體材料革新工作的宣傳力度,並向社會公布實心粘土磚企業違法生產經營舉報電話,形成政府組織領導、相關部門聯合執法、社會公眾共同監督的良好氛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