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人民政府關於對未完成限期治理任務的企業和設施採取\x226・5\x22關停行動的通知

《山西省人民政府關於對未完成限期治理任務的企業和設施採取"6・5"關停行動的通知》是二000年五月二十九日山西省人民政府發布的通知。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山西省人民政府關於對未完成限期治理任務的企業和設施採取"6・5"關停行動的通知
  • 發布時間:2000-05-29
  • 發布文號:晉政發[2000]25號
【發布單位】80402
【發布文號】晉政發[2000]25號
【發布日期】2000-05-29
【生效日期】2000-05-29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山西省人民政府關於對未完成限期治理
任務的企業和設施採取“6・5”關停行動的通知
(晉政發〔2000〕25號二000年五月二十九日)
各地區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省直有關部門:
按照《國務院關於環境保護若干問題的決定》(國發〔1996〕31號,以下簡稱“決定”)和國家經貿委等三部委《關於公布第一批嚴重污染(大氣)的淘汰工藝與設備名錄的通知》(國經貿資〔97〕367號,以下簡稱“通知”)及《山西省人民政府關於貫徹〈國務院關於環境保護若干問題的決定〉的實施辦法》(晉政發〔1997〕1號,以下簡稱“實施辦法”)、《山西省環境保護“一控雙達標”攻堅行動方案》的要求,根據全省工業企業排污達標進度安排,現決定對未完成上述治理任務和未按期淘汰且超標排放的生產設施於2000年6月5日採取全省統一關停行動(簡稱“6・5”行動),現就有關事宜通知如下:
一、此次全省關停行動的範圍是:
(一)未完成“實施辦法”中限期治理任務的11種生產設施,即:使用無煙煤、容積在13立方米以上的煉鐵爐、鍛造加熱爐(包括夾桿錘加熱爐)或其它舊式鍛造反射爐;生產耐火材料的倒煙窯;生產鋁礬土的倒煙窯和豎窯;年產5000噸以上,進行化學製漿(包括半化學製漿)的造紙廠;年產2.5萬噸以下的水泥機立窯;使用焦炭、容積在15立方米以上的煉鐵爐(重點是50立方米以下);容積在15立方米以上的化鐵爐;1800--6000KVA之間的矽鐵爐;年洗煤30萬噸以下的洗煤廠;年選礦3萬噸以下的選礦廠。
(二)未按“通知”要求淘汰且超標排放的75型、89型及其它超標排放的改良型焦爐、窯徑小於2米的水泥機立窯、水泥土窯、水泥普通立窯。
(三)對“決定”及“實施辦法”明確取締現又死灰復燃的22種土小企業和設施,要立即取締,並追究政府有關主要負責人和有關企業負責人的責任。
二、各級政府對轄區內所有擁有上述生產設施的企業進行一次檢查。通過檢查,摸清轄區內上述生產設施的底數,對擁有上述生產設施的企業法人、廠址、規模、治理進展情況登記造冊,並報上級政府和環保部門備案。
三、各級政府從即日起要加大宣傳力度,大造聲勢,將此次行動向社會公布,並將國家和省的有關規定向社會廣泛宣傳,再次通知企業法人,督促其自行關停,對拒不關停的企業,要由政府決定關停。對6月4日前未自行關停上述生產設施的企業,由政府於6月4日前申請法院強制執行。
四、各級政府要組織由工商、公安、監察、電力、環保等部門組成的“6・5”行動聯合執法隊伍,協助法院執行關停行動。各地(市)應迅速完成隊伍組建,2000年5月底前完成培訓,使每個成員熟悉掌握“決定”、“實施辦法”、“通知”等有關規定。
五、在關停行動中,對其中責令關閉的企業和生產設施,要吊銷其營業執照和生產許可證,查封並拆除主要生產設備,切斷水電供應;對責令停產治理的企業設施,要暫查封其有關生產設施,收回營業執照,待其完成治理設施建設,經環保部門驗收合格,再準其恢復生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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