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五台山文化景觀保護條例

《山西省五台山文化景觀保護條例》是為了加強五台山文化景觀保護,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等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結合山西省實際,制定的條例。

2023年12月,《山西省五台山文化景觀保護條例(草案)(徵求意見稿)》全文公布,公開徵求意見。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山西省五台山文化景觀保護條例
  • 頒布時間:2023年12月
  • 發布單位:山西省司法廳
制定進程,草案全文,

制定進程

2023年12月,《山西省五台山文化景觀保護條例(草案)(徵求意見稿)》全文公布,公開徵求意見。

草案全文

第一條【立法目的】 為了加強五台山文化景觀保護,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等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適用範圍】 五台山文化景觀的規劃、管理、利用等保護活動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基本原則】 五台山文化景觀保護應當堅持保護優先、科學規劃、依法管理、合理利用原則,維護文化景觀的真實性、完整性和延續性。
第四條【政府職責】 省人民政府、忻州市人民政府、五台縣、繁峙縣人民政府(以下簡稱省、市、縣人民政府)以及五台山風景名勝區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五台山管委會”)應當加強五台山文化景觀保護工作,將五台山文化景觀保護工作納入本行政域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國土空間規劃。
忻州市人民政府應當建立五台山文化景觀保護協調機制,落實省人民政府關於五台山文化景觀保護決策部署,研究解決重大問題,制定相關保護措施。
五台縣、繁峙縣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五台山文化景觀保護工作。
五台山管委會負責五台山文化景觀保護的具體工作。
第五條【經費保障】 省、市、縣人民政府以及五台山管委會應當將五台山文化景觀保護和管理所需經費納入本級財政預算。
鼓勵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通過捐贈、投資、依法設立公益性基金等方式籌集資金,用於五台山文化景觀保護。
第六條【宣傳活動】 省、市、縣人民政府以及五台山管委會應當組織開展五台山文化景觀保護宣傳教育活動,普及五台山文化景觀知識,增強社會公眾保護意識。
廣播、電視、報刊、網際網路等媒體應當開展五台山文化景觀保護的公益宣傳。
每年六月第二周為五台山文化景觀保護宣傳周。
第七條【公眾參與】 鼓勵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依法開展五台山文化景觀的生態保護、科普宣傳、義務講解、文明勸導、法律援助等志願服務活動。
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制止、舉報破壞五台山文化景觀的行為。
第八條【表彰獎勵】 對五台山文化景觀保護工作做出突出成績的單位和個人,按照有關規定給予表彰或者獎勵。
第九條【規劃編制】 五台山管委會應當編制五台山文化景觀保護規劃,按照規定報國家文物主管部門審定,由省人民政府公布並組織實施。
省、市、縣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以及五台山管委會編制的各類綜合性規劃、專項規劃應當與五台山文化景觀保護規劃相銜接。
第十條【區域範圍】 忻州市人民政府應當根據五台山文化景觀保護規劃,公布五台山文化景觀保護區範圍。五台山管委會應當在保護區設定界碑、標誌和標識。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移動、損毀保護區界碑、標誌和標識。
第十一條【建設管理】 保護區內從事道路、供水、供電、供熱等基礎設施建設以及開展其他建設活動,應當符合五台山文化景觀保護規劃要求和文物保護單位的區劃管理等規定,建設項目應當與景觀風貌相適應,與歷史文化特色相融合,與自然景觀相協調。
建設單位、施工單位在施工過程中應當採取措施保護自然和人文景觀,不得損害文物,不得造成生態破壞和環境污染。
第十二條【居民管理】 五台山管委會應當制定文化景觀建(構)築物修繕和使用管理辦法,對修繕和使用的建(構)築物實施引導、控制和監督,保護區內的居民舊房改造應當遵守相關規定。
鼓勵村民委員會在村規民約中規定有關五台山文化景觀保護相關內容,引導村民參與保護工作。
第十三條【市場管理】 五台山管委會應當統一規劃設定保護區內經營服務網點。從事經營服務的單位和個人應當依法辦理相關手續,在指定地點和規定範圍內誠信經營,並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無證經營、銷售假冒偽劣商品的;
(二)脅迫、誘騙遊客購買商品或者接受服務的;
(三)利用虛假的或者使人誤解的手段誘騙遊客的;
(四)哄抬價格、利用虛假的或者使人誤解的手段進行交易,實施價格欺詐的;
(五)索要或者騙取遊客額外費用的;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行為。
第十四條【監督管理】 五台山管委會應當加強旅遊、治安、消防、市場監督管理等工作,及時制止、處理破壞保護區內景觀資源、危及遊客安全和侵害遊客合法權益的行為。
五台山管委會應當督促相關運營單位定期對交通、遊覽等設施以及其他特種設備進行檢查和維護,保障遊客人身安全。
第十五條【安全管理】 五台山管委會應當加強保護區內環境衛生、食品安全以及商品和服務價格的監督管理,保護遊客合法權益。
從事經營服務活動的單位和個人,應當遵守環境衛生、食品安全以及市場價格管理有關規定。  
第十六條【徵求意見】保護區內從事下列活動,應當徵求五台山管委會的意見,同時將活動的時間、地點、人數、路線、產品等相關信息向五台山管委會備案:
(一)舉辦體育賽事、大型遊樂、演藝娛樂等;
(二)實地教學、科考和影視拍攝等;
(三)徒步朝台、探險旅遊等;
(四)使用無人機、熱氣球、直升機等;
(五)開發、銷售涉及五台山文化景觀智慧財產權的文創產品等;
(六)其他影響五台山文化景觀和生態環境的活動。
法律、法規規定從事上述活動應當辦理手續的,應當遵守法律、法規相關規定。
第十七條【野營區域】 五台山管委會應當在保護區內合理劃定並公布搭建帳篷、天幕以及停放房車營地等野營設施區域。搭建帳篷、天幕、停放房車營地等遊客應當服從五台山管委會的統一管理。
禁止擅自進入未開發、未開放區域進行遊覽活動。
第十八條【旅遊管理】 五台山管委會應當科學確定所在區域的遊客承載量、遊覽接待規模,做好旅遊旺季遊客的疏導工作,景區接近承載量或者接待規模時,應當及時公告預警信息,採取有效措施,提高服務能力。
第十九條【講解制度】 五台山管委會應當加強對導遊和服務人員的管理,建立五台山文化景觀保護講解員管理制度,規範對導遊、講解員和志願者的指導、培訓。
導遊、講解員和志願者應當準確解說五台山文化景觀的歷史文化內涵、保護知識,為遊客提供優質服務。
第二十條【車輛管理】 五台山管委會應當制定保護區機動車容量以及換乘管理制度,根據景觀環境、維持遊覽秩序等需要,控制機動車容量;對進入保護區的機動車依法採取限制措施的,應當提前向社會公告。
進入保護區的車輛應當服從管理,按照指定線路行駛,在規定地點停放。  
第二十一條【監測評估】 五台山管委會、五台縣、繁峙縣人民政府應當建立五台山文化景觀保護監測信息系統,定期開展調查、評價、登記工作。
五台山管委會、五台縣、繁峙縣人民政府應當依法編制五台山文化景觀保護的應急預案。發生或者可能發生危及文化景觀安全的突發事件時,應當及時啟動應急預案。
第二十二條【文物保護】 五台山管委會、五台縣、繁峙縣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門應當建立文物資源數字型檔,開展文物的調查、認定、登記、定級、分類保護和管理工作。未定級的文物,應當依法採取保護措施。
第二十三條【自然景觀】 五台山管委會、五台縣、繁峙縣人民政府應當加強五台山文化景觀中具有重要科學研究和觀賞價值的地質遺蹟、山體、植被等的整體保護,設定保護標誌並向社會公布。
第二十四條【古樹名木】 五台山管委會、五台縣、繁峙縣人民政府應當對保護區內的古樹名木進行調查、鑑定、登記造冊和建立檔案,設定保護標誌,制定保護措施。
機關、團體、企事業單位和不可移動文物保護單位、宗教活動場所等用地範圍內的古樹名木,由所在單位負責養護。
第二十五條【生物多樣性】 五台山管委會、五台縣、繁峙縣人民政府應當依法保護生物多樣性,保護野生動植物棲息地和自然遷徙路線,加強五台山特有物種保護,防範外來入侵物種,保護野生動植物原生環境。
第二十六條【紅色資源保護】 五台山管委會、五台縣、繁峙縣人民政府應當挖掘、整理、研究、保護紅色資源,依託紅色遺址、舊址等紀念設施或者場所,開展革命傳統教育和愛國主義教育,傳承和弘揚紅色文化。
第二十七條【五台山特色文化】 五台山管委會、五台縣、繁峙縣人民政府應當開展五台山特色文化景觀發掘、闡釋和傳播活動,運用傳統與現代技術手段,展示和傳承民俗風情、民間藝術、民樂演藝等非物質文化遺產。
鼓勵高等學校、科研機構以及其他社會組織參與五台山文化景觀的保護利用,開展研究、發掘和傳播。
第二十八條【數位化傳承】五台山管委會、五台縣、繁峙縣人民政府應當加強五台山文化景觀數位化建設,建立數位化資源共享平台,為公眾查閱信息、共享研究成果、開展保護利用提供便利。
第二十九條【援引條款】違反本條例規定,法律、法規已有法律責任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十條【法律責任1】 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五台山管委會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或者拒不改正的,處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罰款:
(一)擅自移動、損毀保護區界碑、標誌和標識;
(二)未履行備案程式;
(三)在劃定區域範圍以外擅自搭建帳篷、天幕或者停放房車營地等野營設施;
(四)未經批准擅自進入未開發、未開放區域進行遊覽活動。
第三十一條【法律責任2】違反本條例規定,公職人員在五台山文化景觀保護活動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二條【附則】本條例自 年 月 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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