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會下設
山東製冷學會掛靠在山東省商業集團總公司(原山東省商業廳)。
學會下設4個工作委員會,即:學術工作委員會;諮詢工作委員會;科普教育委員會;冷庫技術協作工作委員會。
學會下設8個專業委員會,即:低溫專業委員會;制冷機械設備專業委員會;冷藏凍結專業委員會;冷藏運輸專業委員會;空調熱泵專業委員會;冷凍醫療專業委員會;氣調保鮮專業委員會;小型製冷設備與低溫生物專業委員會。
主要任務
山東製冷學會的主要任務是:
1.組織製冷空調行業的學術交流和技術諮詢;
2.編輯出版《山東製冷空調》、技術資料和科普讀物;
3.組織製冷空調技術和業務培訓,開展科技諮詢和技術服務活動;
4.接受山東省政府和有關部門的委託,對製冷空調技術的發展戰略、政策和經濟建設中有關製冷空調科技方面的重大決策進行科技諮詢;推薦國家科技攻關項目;進行項目論證,製冷空調技術鑑定;產品的質量論證;製冷技術水平與技術職稱評定及製冷空調科技文獻和製冷空調地方標準的制定、修訂、編譯,為有關部門發現和推薦人才;
5.積極開展新技術、新產品的推廣套用,組織產品展覽會和推介會,促進我省製冷空調技術的發展;
6.反映會員的要求和呼聲,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開展為會員服務活動;
7.加強與企業的技術合作,依靠科技發展製冷空調產業,舉辦製冷空調信得過產品推薦活動,推動行業爭創名優、名牌產品;
8.創造條件興辦實體,依法登記,照章納稅。
學會由96個單位會員和近2000名個人和學生會員組成,他們分別來自我省製冷空調行業的教學、科研、設計、施工、管理、經營、生產製造、用戶及省外企業駐山東辦事機構等,會員的組成覆蓋了山東製冷空調行業所有領域,薈萃了一大批製冷空調行業的專家、教授、工程技術人員和有關方面的人才。
山東製冷學會以積極構建科學技術平台,熱忱為用戶服務為宗旨,真誠歡迎社會各界與山東製冷學會緊密聯繫,加強聯合與合作,互通信息,為推動製冷空調行業科技進步、促進社會經濟發展做出更大貢獻。
組織機構
山東製冷學會第五屆理事會
理事長:凌沛學
常務副理事長:孔繁彬
副理事長:喻子達、李永安、劉立新、李豐桐、王培欒、楊東堂
秘書長:李豐桐
副秘書長:韓廣鈞、焦明先
常務理事(按姓氏筆畫為序):
於志傑、王學德、王國利、王培欒、王德林、尹綱領、孔維棟、孔繁彬、匡奕珍、畢研文、朱傳堂、朱洪光、劉書廣、劉向群、劉立新、李豐桐、李永安、李建林、楊東堂、楊培毅、趙家龍、張業濤、郭柱道、凌沛學、韓廣鈞、喻子達、蔡新連
理事(按姓氏筆畫為序):
於志傑、丁明光、丁明瑞、馬好崗、王玉濤、王學德、王國利、王紅身、王沛濤、王洪山、王培欒、王瑞華、王室元、王承祥、王福敏、王新民、王德林、尹綱領、孔慶盛、孔維棟、孔德磊、孔繁彬、田茂誠、匡奕珍、畢研文、朱傳堂、朱洪光、呂超、劉樂、、劉天玉、劉書廣、劉向群、劉立新、劉京勝、劉學來、劉學亭、劉德剛、戎衛國、畢勇、孫玉榮、孫放鳴、李豐桐、李永安、李白萍、李建林、李遵悅、汪之現、杜衛東、邵長波、陳正立、吳少勤、趙永貞、趙家龍、趙寶凱、張兆清、張業濤、張君誠、張躍鵬、張增祥、蘇剛、、宗成璋、楊吉民、楊前明、楊東堂、楊培毅、單偉坤、姜夕武、胡松濤、郭柱道、凌沛學、黃昕、崔維龍、焦會先、焦明先、喻子達、韓廣鈞、韓俊、翟捷、蔡新連、潘榮國、鞠博
學會組織機構及負責人
學術工作委員會主任委員:楊培毅
諮詢工作委員會主任委員:韓廣鈞
科普教育工作委員會主任委員:匡奕珍
冷庫技術協作工作委員會主任委員:劉向群
深冷專業委員會主任委員:王學德
制冷機械設備專業委員會主任委員:朱洪光
冷藏凍結專業委員會主任委員:孔繁彬
冷藏運輸專業委員會主任委員:李豐桐
空調熱泵專業委員會主任委員:李永安
冷凍醫療專業委員會主任委員:畢研文
氣調保鮮專業委員會主任委員:王國利
小型製冷設備與低溫生物專業委員會主任委員:孫放鳴
辦公室主任:張秀華
學會專家
姓名
| 專業(專長)
| 職稱
| 學會職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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楚廣明
| 製冷空調
| 研究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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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強
| 製冷空調
| 副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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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學來
| 製冷空調
| 教授
| 理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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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學亭
| 製冷空調
| 副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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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洪山
| 製冷空調
| 高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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田茂誠
| 製冷空調
| 教授
| 理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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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峽
| 製冷空調
| 高工
| 理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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宗成璋
| 製冷空調
| 高工
| 理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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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樂
| 製冷空調
| 高工
| 理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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韓曉東
| 製冷空調
| 高工
| 理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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蘇剛
| 製冷空調
| 高工
| |
胡松濤
| 製冷空調
| 教授
| 理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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呂迎智
| 製冷空調
| 高工
| 理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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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昕
| 製冷空調
| 高工
| 理事
|
孟慶雲
| 製冷空調
| 高工
| |
宋雷
| 製冷空調
| 高工
| |
董培亭
| 製冷空調
| 高工
| |
學會章程
山東製冷學會章程
(2009年3月1日山東製冷學會第五次會員代表大會通過)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本團體的名稱為山東製冷學會
英文譯名為ShongRefrigerationAssociation縮寫為SDRA
第二條本團體是由全省製冷空調科技工作者和大專院校、科學研究及設計院所、製冷空調公司、企事業單位等自願組成,依法登記成立,是跨部門、跨地區、跨行業的學術技術性、專業性、公益性和非盈利性的法人社會團體,是山東省科學技術協會的組成部分,是發展我省製冷空調科技事業的重要社會力量,業務上受中國製冷學會的指導。
第三條本團體的宗旨是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團結和組織廣大製冷空調科技工作者以經濟建設為中心,促進科學技術的繁榮和發展,促進科學技術的普及和推廣,促進科技人才的成長和提高,發揮政府和企業之間的橋樑、紐帶作用,積極倡導獻身、創新、求實、協作的精神,堅持民主辦會的原則和實事求是的科學思想,促進經濟發展和社會進步。
第四條本團體接受業務主管單位——山東省科學技術協會的領導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山東省民政廳監督管理。學會掛靠在山東省商業集團總公司。
第五條本團體的辦公地址:山東省濟南市山師東路4號(山東省商業集團總公司院內)。
第二章業務範圍
第六條本團體的業務範圍
(一)積極開展製冷空調領域適用技術的宣傳推廣、經驗交流、協作攻關、產品開發,諮詢服務等活動,提供本行業技術、經濟情報和市場信息,推動橫向經濟、技術聯繫,促進行業技術合作與進步;
(二)組織會員單位推行質量管理和以提高質量、降低消耗、增加效率為目標的現代化管理。開展爭創名優產品活動,受政府委託組織名優產品的評比。協助政府有關部門做好行業管理工作;
(三)開展科學普及、科技諮詢和科技服務活動;組織各類製冷空調技術培訓;
(四)受政府和有關部門的委託對製冷技術的發展戰略、政策和經濟建設中有關製冷科技的重大決策進行科技諮詢;推薦國家科技攻關項目;項目論證;製冷技術鑑定;製冷產品的質量認證;製冷技術水平與技術職稱評定及製冷科技文獻和製冷標準的制定、修訂、編譯;
(五)組織會員出席國內外製冷學術會議,參觀或參加國內外製冷展,舉辦技術交流會、研討會、學術報告會和產品展覽會等,推廣製冷行業的科研成果和經驗,促進我省製冷科學技術的發展;
(六)加強會員單位的橫向聯合,協調會員單位之間經濟、技術合作和市場競爭中的問題。反映會員的要求和呼聲,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
(七)編輯出版製冷空調類的信息性、科普性、專題性刊物和技術資料;
(八)創造條件興辦實體,依法登記,照章納稅;
(九)認定會員資格,發現和推薦人才,開展為會員服務的活動。
第三章會員
第七條本團體的會員有個人會員、高級會員、單位會員、理事單位會員、學生會員。
第八條申請加入本團體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本團體的章程;
(二)個人會員要具有本學科相當於助理工程師以上職稱從事製冷科技事業的人員及熱心和支持學會工作並具有相應專業知識的經營管理工作者(高級會員須具備高級職稱);
(三)單位會員應具備在團體的業務領域內具有一定影響和相當數量的科技人員並願意參加學會有關活動,支持學會工作的單位;理事單位會員還應具備在製冷空調業內經濟勢力較強、知名度高、生產能力大並在本團體有任職理事的企事業單位;
(四)學生會員應是大學本科高班學生(進入專業課程學習)及在讀碩士生、博士生。
第九條會員入會的程式是: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高級會員和單位會員需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討論通過;
(三)理事會委託各(市)地製冷學會按第八條的條件發展省製冷學會所屬的個人會員,並報山東製冷學會登記管理;
(四)理事會授權學會秘書處發給會員證。
第十條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本團體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團體的活動;
(三)獲得本團體服務的優先權;
(四)對本團體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要求本團體維護其合法利益;
(六)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一條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執行本團體的決議;
(二)維護本團體合法利益;
(三)完成本團體交辦的工作;
(四)按規定繳納會費;
(五)積極撰寫學術論文、科普文章及作學術報告,向本團體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六)熱愛本團體,關心本團體工作,維護本團體聲譽。
第十二條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團體,並交回會員證。會員如果不繳納會費或不參加本團體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三條會員如有嚴重違反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四條本團體的最高權利機構為會員大會,其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會理事;
(三)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制訂會費標準;
(五)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條會員代表大會原則上須有2/3以上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制定和修改章程,須經到會會員代表2/3以上表決通過。
第十六條會員代表大會每屆五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經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
第十七條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領導本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十八條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常務理事會,選舉和罷免理事長、常務副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
(三)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四)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決定會員的吸收和除名;
(六)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七)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領導本團體各機構開展工作;
(九)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九條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理事不能到會,可委託代表參加,委託代表有表決權。
第二十條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信形式召開。
第二十一條本團體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十八條一、三、五、六、七、八、九、十項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
第二十二條常務理事會需有2/3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條常務理事會至少半年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而十四條本團體的辦事機構為秘書處,在理事會和秘書長領導下開展工作。
第二十五條根據開展工作的需要,本團體設立若干專業委員會和工作委員會。
第二十六條本團體的理事長、常務副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本團體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本團體的理事長、常務副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年齡一般不超過70周歲,秘書長為專職;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七條本團體理事長、常務副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八條本團體理事長、常務副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任期五年,任期一般不得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代表大會2/3以上會員代表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九條本團體由常務副理事長任法定代表人,本團體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條本團體理事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主持理事會和常務理事會;
(二)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本團體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第三十一條本團體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二)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
(四)決定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五)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三十二條理事長辦公會由理事長、常務副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組成。理事長辦公會每半年召開一次,也可根據工作需要臨時召開。
第三十三條對為本團體建設和發展做出重大貢獻的專家、學者、學會領導人,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討論決定可授予榮譽稱號或聘請擔任學會的名譽職務。
第五章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四條本團體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捐贈;
(三)政府及有關部門資助;
(四)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五條本團體收取會員費的標準,應經會員代表大會通過。
第三十六條本團體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七條本團體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八條本團體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九條本團體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四十條本團體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一條本團體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四十二條本團體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四十三條對本團體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四十四條本團體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15日內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並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五條本團體完成終止或自行解散或由於成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六條本團體終止動議需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四十七條本團體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八條本團體經社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九條本團體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或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學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附則
第五十條本章程經山東製冷學會第五屆會員代表大會通過。
第五十一條本章程解釋權屬本團體的理事會。
第五十二條本章程經山東省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