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省高等學校優勢學科人才團隊培育計畫

山東省高等學校優勢人才團隊培育計畫是山東省教育廳為進一步加快我省高等學校高層次人才隊伍建設,構建促進優秀人才可持續發展的培養和支持體系,根據省委、省政府加強人才工作的有關精神,決定自2015年起實施“山東省高等學校優勢學科人才團隊培育計畫”。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進一步加快我省高等學校高層次人才隊伍建設,構建促進優秀人才可持續發展的培養和支持體系,根據省委、省政府加強人才工作的有關精神,決定自2015年起實施“山東省高等學校優勢學科人才團隊培育計畫”。
第二條本計畫的指導思想是,面向全省普通本科高等學校,以高校優勢學科和創新平台為依託,以學科帶頭人為核心,用5年左右時間,扶持21個高校優勢學科及人才團隊,通過引進學術帶頭人,培育一批具有創新能力和發展潛力的青年學術人才,帶動所在學科在教育教學、科學研究和技術創新等方面創造出一批原創性、標誌性成果,把團隊人才培養成為具有“泰山學者特聘專家”及以上學術水平的高層次人才。
第三條本計畫實行動態管理,每個團隊培育期為5年。
第二章標準條件
第四條本計畫支持範圍限于山東省普通本科高等學校。已入選“泰山學者優勢特色學科人才團隊支持計畫”的學校不在本計畫支持範圍。
第五條 本計畫按照優勢學科和學術帶頭人及團隊相結合的方式,組織申報、審核和資助等工作。
第六條高校申報本計畫的學科為一級學科,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申報學科為學校認定的優勢學科,學科研究方向須符合我省經濟社會發展需要。
(二)申報學科須有良好的教學和科研基礎,並具備以下條件之一:
1.承擔過省級以上(含省級,下同)科研項目;
2.獲得過省級以上科學技術獎勵、社會科學成果獎勵;
3.具有碩士學位授予權或有省級重點學科、省級重點實驗室、工程技術中心、人文社科基地等省級以上創新平台的學科。
新設本科高校申報本計畫條件可適當放寬。
第七條高校申報的人才團隊,須有共同專業發展和研究方向的全職在崗人員5人以上(含5人),其中新引進人員須有2人以上(含2人),同時還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團隊成員遵紀守法,具有良好的職業道德;
(二)團隊成員專業、職稱結構合理,年齡均不超過45周歲;
(三)團隊成員均具有博士以上學位,學術水平較高,在本學科領域取得較為突出的成績或具有較為明顯的創新潛力。
第八條 高校申報本計畫的學術帶頭人,須是全職從省外引進的高層次人才,同時還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在本學科創新能力強,發展潛力大,具有較好的組織協調能力和合作精神,在研究群體中有較強的凝聚作用。恪守學術道德,學風正派,治學嚴謹。
(二)近5年作為首位完成人獲得省級或相當於省級以上自然科學獎、技術發明獎、科技進步獎等科技獎勵;或教育部高等學校科學研究優秀成果獎(人文社會科學)、省社會科學優秀成果獎等社會科學獎勵;或作為第一負責人主持省級以上重大科技項目或省級以上社會科學研究項目;或作為第一作者在國際知名學術刊物發表本領域學術論文並有較高的引用率。
(三)申報人選年齡不超過45周歲,優先推薦40周歲以下、具有較大發展潛力的中青年人才。
(四)具有博士學位,在教學科研一線工作,具有教授(研究員)以上專業技術職務。
第三章申報與認定
第九條 本計畫採取學科與人才團隊合併申報的方式,由省教育廳、省財政廳聯合下發申報通知,明確目標任務、申報範圍、申報程式和工作要求等。
第十條本計畫申報主體為高校,申報學校限報1個學科(團隊)。申報高校向省教育廳提交申報書,對申報材料的真實性負責。申報需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報書。主要包括:學科情況、建設目標、學科帶頭人及團隊成員有關情況、科研方向、科研及人才培養的預期成果、學校保障能力。
(二)協定書。主要包括:總體目標、年度工作計畫、資金支持、保障措施等。
第十一條 省教育廳依據本計畫確定的標準,負責組織對高校申報的材料進行審核並確定入選名單。
第十二條 入選高校需與省教育廳、省財政廳簽訂協定書,明確學科及人才團隊總體目標、年度工作計畫、資金支持、保障措施等內容,並作為考核監督的依據。
第十三條 入選本計畫的學科和人才團隊由省教育廳、省財政廳聯合發文公布。
第四章支持保障
第十四條 省財政按下列標準對入選本計畫的學科及人才團隊予以資助:
(一)自然科學類人才團隊17個。培育期內前三年,省財政給予每個學科團隊每年200萬元資助經費,主要用於人才團隊的科研補助、研發攻關、人才培養及人才津貼等。人才津貼部分不超過總資助經費的40%,
(二)人文社會科學類人才團隊4個。培育期內前三年,省財政給予每個學科團隊每年150萬元資助經費,主要用於人才團隊的科研補助、研發攻關、人才培養及人才津貼等。人才津貼部分不超過總資助經費的50%。
如培育內團隊成員入選“泰山學者特聘專家”等省級以上人才稱號,不再享受本計畫人才津貼。
第十五條高校要建立保障體系,為入選本計畫的學科和人才團隊開展工作提供良好的條件保障和經費支持。
第十六條 入選本計畫的人才團隊所在高校,應嚴格執行國家和省財務管理的有關規定,專款專用,不得以任何理由截留或挪用資助經費。省財政資助經費的科研資助部分,由獲資助人才團隊統一支配。
第五章管理考核
第十七條省教育廳負責建立考核機制,組織對本計畫執行情況的年度考核、中期考核和期滿考核。
第十八條 入選本計畫的高校應於每年2月份前向省教育廳提交上年度工作情況報告,由省教育廳組織年度考核。
第十九條本計畫執行的第三年,由省教育廳依據《協定書》明確的內容,從人才團隊工作開展、人才培養、主持科研項目、學校保障支持、資金使用以及效益前景等方面進行中期考核。中期考核不合格的,將停止撥付省資助經費;1年內仍未能通過中期考核的,取消“優勢學科人才團隊”資格,扣回資助經費。
第二十條省教育廳、省財政廳組織期滿考核。重點考察人才團隊作用發揮、目標任務完成、取得成果和效益情況。對作用發揮比較突出的團隊,根據情況研究確定後續支持措施。對考核合格的團隊,保留“優勢學科人才團隊”,鼓勵學校繼續支持,並在科研立項等方面予以適當傾斜。期滿考核不合格的,取消“優勢學科人才團隊”稱號,扣回資助經費。
第二十一條本計畫考核情況將納入對高校人才工作目標責任制考核指標體系。對未完成年度目標、或中期考核不合格、或期滿考核不合格的,在當年高校年度人才工作目標責任制考核中不能定為“良好”及以上等次。
第六章附則
第二十二條本計畫自2015年10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0年9月30日。
第二十三條本計畫由省教育廳、省財政廳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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