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省高水平套用型大學建設獎補資金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貫徹落實省委辦公廳、省政府辦公廳《關於推進高等教育綜合改革的意見》(魯辦發〔2016〕19號)、《省教育廳、省財政廳關於印發推進高水平套用型大學建設實施方案的通知》(魯教高字〔2016〕8號,以下簡稱《實施方案》)等檔案精神,“十三五”期間,省財政設立高水平套用型大學建設獎補資金(以下簡稱“獎補資金”)。為加強資金管理,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十三五”期間,我省推進高水平套用型大學建設,引導、支持高校以高素質套用型人才培養為目標、以專業建設為著力點,強化學校特色,提高人才培養質量,增強服務經濟社會發展能力,推動一批專業和若干大學向高水平套用型方向轉型發展,努力進入全國前列。
第三條 對經認定立項建設的套用型重點專業(群)和培育專業(群),根據規劃分年度撥付支持經費;對立項建設的套用型大學,根據規劃安排支持經費。
第二章 立項認定和資金下達
第四條 有條件的高校按照《實施方案》要求,提出套用型專業認定申請;在取得一定成效基礎上,提出高水平套用型大學認定申請。
第五條 按照《實施方案》確定的條件,省教育廳組織專家對學校申請進行審核認定,符合相應條件的專業可分別認定為套用型重點專業、培育專業;符合條件的高校可認定為高水平套用型大學。
第六條 省財政廳根據省教育廳公布的立項建設專業和高校名單,按相應標準下達高水平套用型大學建設獎補資金。年度獎補資金,具備條件的納入高校年初部門預算批覆,獎補標準根據年度預算規模確定。
第三章 資金使用
第七條 獎補資金用於立項建設套用型專業和大學的以下支出:
(一)專業建設費。包括專業人才培養方案修訂、課程與課程群建設、共享專業教學資源庫建設等方面的支出。
(二)師資建設費。包括教師教學能力提升、教學團隊建設、聘用實踐教學兼職教師、選送教師接受實踐教學培訓鍛鍊、專業教師進修訪學培訓等方面的支出。
(三)人才培養費。包括提升學生創新創業能力,支持學生實踐實訓活動等方面的支出。
(四)基礎條件建設費。包括教學條件裝備、實驗材料購置和實踐實訓基地、實驗教學中心、虛擬仿真教學中心等平台建設,及教研科研實驗室建設與改造費用等方面的支出。
(五)教研科研活動費。包括為開展教學研究和提升專業建設水平而開展的科研工作、教研科研課題論證、協作研究、成果出版發表以及推廣套用等方面的支出。
(六)合作交流費。包括套用型專業成員參加國際國內學術會議、專題研討會以及開展合作研究、邀請國際國內相關專家對專業建設進行諮詢、指導等方面的支出。
(七)日常費用。包括開展上述工作發生的會議費、差旅費、崗位補助等。
第四章 資金監督管理
第八條 獎補資金必須嚴格按照財政國庫管理制度有關規定撥付,實行單獨核算,專款專用。立項建設高校要制定完善經費管理制度,健全內部控制機制,確保經費規範、合理、有效使用。
第九條 對應納入政府採購範圍的貨物、工程和服務,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採購法》等有關法律制度規定,建立規範的招投標制度和相應的責任機制,嚴格執行政府採購程式。
第十條 獎補資金原則上應於當年形成支出,如有結餘結轉,要嚴格按照省財政廳有關財政撥款結餘結轉資金管理規定執行。
第十一條 使用獎補資金形成的固定資產,均屬於國有資產,應及時納入高校資產進行統一管理,認真維護,共享共用。
第十二條 立項建設高校應制定獎補資金績效評價辦法,認真開展總結和自評,並於每年年底前將獎補資金預算執行、資金使用效益、資金管理等情況以正式檔案報省財政廳、省教育廳。省財政廳、省教育廳將適時開展獎補資金管理使用績效評價,對執行效果不佳或未實現預期目標的,責成高校予以整改;整改不力的,視情節輕重減撥、停撥或扣回獎補資金。
第十三條 立項建設高校要嚴格執行國家和省有關財經法律法規。省財政廳、省教育廳將不定期對獎補資金管理使用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對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省財政廳將扣回已經下撥的資金,並按照《預算法》《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等有關規定給予嚴肅處理:
(一)弄虛作假騙取資金的;
(二)擠占、截留、挪用資金的;
(三)違反規定擅自改變資金用途的。
第五章 附 則
第十四條 本辦法由省財政廳、省教育廳負責解釋。
第十五條 本辦法自2017年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日。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