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省高新技術企業科技保險補償財政扶持辦法

《山東省高新技術企業科技保險補償財政扶持辦法》是山東省人民政府為建立健全創新產品研發與科技成果轉化保障機制,有效分散和化解高新技術企業創新創業風險,切實做好高新技術企業科技保險補償財政扶持組織管理工作制定的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山東省高新技術企業科技保險補償財政扶持辦法
  • 實施地區:山東省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目的及依據。為貫徹落實《山東省人民政府關於減輕企業稅費負擔降低財務支出成本的意見》(魯政發〔2016〕10號)精神,建立健全創新產品研發與科技成果轉化保障機制,有效分散和化解高新技術企業創新創業風險,切實做好高新技術企業科技保險補償財政扶持組織管理工作,特制訂本辦法。
第二條 資金來源。高新技術企業科技保險補償財政扶持資金,由省級財政預算安排。
第三條 部門職責。高新技術企業科技保險補償財政扶持工作由省財政廳會同省科技廳、山東保監局負責。其中:省財政廳牽頭負責資金籌集、管理、撥付及績效評價等工作;省科技廳牽頭負責高新技術企業資格審核等工作;山東保監局牽頭負責保險公司資格審定、條款費率報備管理、支持鼓勵承保公司創新開發地方性保險產品等工作。
第四條 支持原則。高新技術企業科技保險補償財政扶持工作,應遵循市場經濟規律,按照“政府引導、市場運作、鼓勵創新、防範風險”的原則,為我省高新技術企業創新創業分散風險。
第二章 扶持範圍和方式
第五條 扶持範圍。根據《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辦法》(國科發火〔2016〕32號)規定,經省科技廳、省財政廳、省國稅局、省地稅局認定的高新技術企業。
第六條 扶持方式。對高新技術企業產品研發責任保險、高新技術企業關鍵研發設備保險、高新技術企業產品質量保證保險等三個險種先行試點開展保費補貼。
對高新技術企業購買的產品研發責任保險、關鍵研發設備保險、產品質量保證保險,省財政按不高於3%的費率上限及實際投保年度保費的50%給予補貼,單個企業的年度財政扶持額度最高不超過50萬元,時間按保險期限據實核算,原則上不超過2年。
第三章 組織管理
第七條 資金申報。各市及省財政直接管理縣(市)財政局、科技局對企業資金申請進行初審後,於次年2月底前聯合向省財政廳、省科技廳提報資金申請檔案及詳細申報資料。省屬企業直接向省財政廳、省科技廳提報申請檔案及詳細申報資料。
第八條 資金申請材料。高新技術企業申請補貼資金時,需一併提交以下材料:
1.山東省高新技術企業科技保險保費補貼申請表(樣式見附屬檔案);
2.企業與保險公司簽訂的科技保險契約複印件;
3.加蓋企業單位公章的企業法人營業執照、高新技術企業證書、保費支出憑證等材料複印件;
4.加蓋承保財產保險公司印章的保單和保險費發票複印件等。
第九條 資料審查。省科技廳會同山東保監局、省財政廳共同對有關材料進行審核,提出財政扶持企業名單,通過省科技廳網站公示5個工作日。
第十條 資金撥付。對公示無異議的企業,省財政廳研究確定本年度財政扶持項目及資金額度,並逐級下達到各市、省財政直接管理縣(市)。
第四章 附則
第十一條 加強資金管理。各級財政、科技部門要高度重視,加強對保險補償財政扶持資金的監督管理,對套取、截留或擠占挪用財政資金的,嚴格按照《預算法》《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國務院令第427號)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規定處理。對經省級及以上審計和財政監督檢查機構認定,存在失信、失范行為的單位,省財政將對該單位納入信用負面清單管理,在兩年內取消其申報省級所有專項資金資格,情節特別嚴重的,三至五年內取消其申報省級所有專項資金資格。
第十二條 保險業務監督。山東保監局要加強對高新技術企業科技保險業務活動的監督管理。開展科技保險的保險公司應合理確定保費費率,加強科技保險產品的宣傳和推廣,建立科技保險理賠綠色通道,提高理賠效率,積極為企業提供方便快捷的服務。
第十三條 適用國家有關部門相關保險補償財政扶持辦法的企業,只能選擇其中一項申報,不能重複享受財政資金扶持。
第十四條 本辦法自2016年10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9年9月30日。
第十五條 本辦法由省財政廳、省科技廳和山東保監局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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