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省青年企業家培育中心建設管理辦法

《山東省青年企業家培育中心建設管理辦法》是山東省工業和信息化廳、山東省財政廳、山東省人民政府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2019年發布的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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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東省青年企業家培育中心建設管理辦法
企業家培育中心建設管理辦法》的通知
魯工信培〔2019〕202號
各市工業和信息化局、財政局、國資委:
現將《山東省青年企業家培妹己寒育中心建設管理辦法喇熱判》印發給你們,請認真遵照執行。
山東省工業和信息化廳
山東省財政廳
山東省人民政府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
2019年11月13日

辦法全文

山東省青年企業家培育中心建 設 管 理 辦 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依據及目的。根據《關於做好人才支撐新舊動能轉換工作的意見》(魯發〔2017〕26號)、《關於弘揚企業家精神支持企業家幹事創業的若干措施(試行)》(魯發〔2019〕17號)和《關於加強企業家隊伍建設的意見》(魯辦發〔2016〕56號),為加強青年企業家隊伍建設,完善青年企業家隊伍建設工作機制,為加快推進新舊動能轉換重大工程提供人才支撐,決定建立山東省青年企業家培育中心。為做說騙才好培育中心建設和管理工作,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建設目標。加強青年企業家培育中心規範化建設,探索建立青年企業家培養機制,選擇省內具有較高國內影響力和一定國際知名度的企業家,擔任青年企業家導師,依託導師所在企業建立青年企業家培育中心。每年認定5個培育中心,通過試點建設,積累經驗,健全完善培養機制。遙翻到2022年,建成20個培育中心,每年選拔100名優秀青年企業家進入中心培養鍛鍊。
第三條 支持政策。加強對青年企業家培育中心的督查考核,通過政府購買服務的方式給予支持。
第二章 選定條件和職責
第四條 培育中心依託企業基本條件
(一)在山東省內進行工商註冊、具有獨立法人資格、依法經營的國有和民營企業。
(二)側重於從新舊動能轉換“十強”產業企業中選定。
(三)在國內同行業中具有排頭兵地位,具有一定的國際、國內影響力,具備發展質量高、規模大、效益好、貢獻多、創新強的特點。
(四)遵守法律法規,積極履行社會責任,近5年內無重大安全、環保等事故及其他違法失信行為。
第五條 導師的基本條件
(一)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擁護中國共產黨的領導,突出政治擔當,愛黨愛國,產業報國。
(二)具有先進的經營管理理念、開放的視野和成熟的發展經驗,具備較強的創新發展能力、決策管理能力、資本運作能力、市場開拓能力和國際競爭能力。
(三)具有傑出領導力,在國際國內同行業中享有較高的知名度、美譽度和廣泛的影響力。
(四)具備全球化視野和高度的社會責任感,對青年企業家的培養具有強烈的責任心。
第六條 依託企業和導師的選定
(一)根據《關於弘揚企業家精神支持企業家幹事創業的若干措施(試行)》,定期評選優秀企業家:“山東省傑出企業家”1-3名,“山東省行業領軍企業家”20名,“山東省優秀企業家”50名。其中“山東省傑出企業家”直接聘任為“山東省青年企業家培育中心導師”,所在企業作為山東省青年企業家培育中心依託企業,不再經過選定程式。
(二)其餘導師,從“山東省行業領軍企業家”“山東省優秀企業家”中遴選,組織專家進行評審認定,經面向社會公示無異議後最終確定導師和依託單位名單。
第七條 學員企業的條件
(一)側重於從新舊動能轉換“十強”產業企業中選定。
(二)擁有核心技術,有較強的科技創新能力,在省內具有一定行業或區域影響力,細分市場單項冠軍和“專、精、特、新”龍頭企業優先。
(三)青年創業者企業年銷售收入過5000萬元,二代接班人所在企業年銷售收入過億元。
(四)與培育中心依託企業具備同行業、配套或產業鏈等關聯關係。
(五主祝估)遵守法律法規,積極履行社會責任,近3年內無重大安全、環保等事故及其他違法失信行為。
第八條 學員的條件
(一)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擁護中國共產黨的領導,具有強烈的事業心,堅持新發展理念,有勝任領導大企業大集團的經營管理能力、文化水平、專業知識或潛力。
(二)全日制本科以上學歷,有海外學習經歷或碩士以上學位的優先。
(三)身體健康,年齡一般不超過45周歲。
第九條 學員的選定。各市工業和信息化部門會同國資部門推薦學員,由學員本人初步選擇意嚮導師。省工業和信息化廳、省國資委組織導師和學員交流面試,由導師確定5名凝體白榜學員人選。未入選學員可以優先參加省工業和信息化廳組織的企業家國內和國外培訓。
第十條 培育中心為學員提供的學習條件
(一)為學員提供符合公司標準的食宿,不得特殊對待。
(二)向學員全籃催察承面開放生產經營場所、管理模式和方法。
(三)允許學員列席生產經營方面的董事會和其他會議。
第十一條 導師職責
(一)通過多種方式進行傳、幫、帶,教育青年企業家學習和繼承發揚老一輩企業家艱苦奮鬥、拼搏進取的優良傳統和關愛他人、奉獻社會的優秀品德。
(二)向青年企業家傳授經營理念、創新創業的心得體會、經營管理的經驗和方法技巧,全面提升青年企業家的綜合素質和業務能力。
(三)培育期內不少於兩次專題談心談話。
(四)對學員主動提出的疑惑要積極面對,熱心解答。
第十二條 學員職責
(一)採取柔性化、彈性化學習方式,培養期間保證三分之二以上的時間在培育中心依託企業學習實踐。
(二)服從導師工作安排,虛心嚮導師學習。
(三)遵守依託企業管理制度
(四)嚴守依託企業商業秘密,不對外泄露依託企業的經營信息。
第十三條 學員權利
(一)學習了解依託企業的基本生產經營信息和管理方法,考察有關生產經營場所,查閱有關檔案資料。
(二)參與依託企業分配的生產經營管理工作。
(三)參與依託企業年度經營計畫和投資方案的討論。
(四)列席有關會議,涉及人事任免、商業秘密等以及依託企業認為不宜列席的除外。
第三章 組織管理
第十四條 培育方式
(一)導師和培育中心為學員制定詳細培育方案,報省工業和信息化廳審核備案。整體方案應當包括輪崗計畫、崗位安排、培育時長、培育內容(如負責某項目、參加高層會議)、預期要達到的效果等。期滿對學員進行書面評價(圍繞培育方案,做量化描述)。
(二)對選定的學員,採取在培育中心依託企業任職的形式進行培育,可以擔任高層副職、董事長(總裁、總經理)助理或其他職務。
(三)依託企業安排學員在企業車間工作不低於1個月,各管理部門充分輪崗不低於2個月,幫助學員深入學習了解企業文化、管理制度等。
第十五條 期限設定
(一)培育中心期限為4年。
(二)導師任職期限為2年,期滿可申請留任或在依託單位內更換導師,更換導師應當符合第五條規定之導師的基本條件。
(三)學員培育期限為1年。
第十六條 期滿考核。採取現場考核方式。在學員培育期滿時,由省工業和信息化廳、省國資委組織專家,到培育中心分別對導師和學員進行考核。
(一)對導師的考核主要圍繞是否按《管理辦法》的要求為學員提供了充分的學習條件,是否為學員制定了詳細的培育方案,是否充分安排學員參加公司的各類會議(高層會議不少於3次,各類會議不少於10次,有無會議記錄),是否真正發揮了傳、幫、帶的作用(通過談心談話記錄、帶領學員公幹出差、學員評價等體現),是否完成了培育方案制定的培育內容。
(二)對學員的考核主要圍繞是否按《管理辦法》的要求嚴格履行了學員職責,服從安排,遵守制度,提高了自身素質和能力(通過工作筆記、學習心得、導師評價等體現);在中心培育時間是否保證三分之二以上(通過考勤體現)。
(三)培育期滿督查考核要對導師和學員履職情況作出評價,對未嚴格履行導師職責者,取消導師資格,收回財政補助資金。對未嚴格履行學員職責者,撤銷其學員資格並予以通報批評。
第四章 附 則
第十七條 加強資金管理。各級工業和信息化部門、財政部門、國資部門要高度重視,加強對財政補助資金的管理,確保資金全額撥付到培育中心依託企業,對截留或擠占挪用財政資金的,按照《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國務院令第427號)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依法處理。
第十八條 本辦法有效期自2019年12月13日起,至2024年12月12日止。
(二)其餘導師,從“山東省行業領軍企業家”“山東省優秀企業家”中遴選,組織專家進行評審認定,經面向社會公示無異議後最終確定導師和依託單位名單。
第七條 學員企業的條件
(一)側重於從新舊動能轉換“十強”產業企業中選定。
(二)擁有核心技術,有較強的科技創新能力,在省內具有一定行業或區域影響力,細分市場單項冠軍和“專、精、特、新”龍頭企業優先。
(三)青年創業者企業年銷售收入過5000萬元,二代接班人所在企業年銷售收入過億元。
(四)與培育中心依託企業具備同行業、配套或產業鏈等關聯關係。
(五)遵守法律法規,積極履行社會責任,近3年內無重大安全、環保等事故及其他違法失信行為。
第八條 學員的條件
(一)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擁護中國共產黨的領導,具有強烈的事業心,堅持新發展理念,有勝任領導大企業大集團的經營管理能力、文化水平、專業知識或潛力。
(二)全日制本科以上學歷,有海外學習經歷或碩士以上學位的優先。
(三)身體健康,年齡一般不超過45周歲。
第九條 學員的選定。各市工業和信息化部門會同國資部門推薦學員,由學員本人初步選擇意嚮導師。省工業和信息化廳、省國資委組織導師和學員交流面試,由導師確定5名學員人選。未入選學員可以優先參加省工業和信息化廳組織的企業家國內和國外培訓。
第十條 培育中心為學員提供的學習條件
(一)為學員提供符合公司標準的食宿,不得特殊對待。
(二)向學員全面開放生產經營場所、管理模式和方法。
(三)允許學員列席生產經營方面的董事會和其他會議。
第十一條 導師職責
(一)通過多種方式進行傳、幫、帶,教育青年企業家學習和繼承發揚老一輩企業家艱苦奮鬥、拼搏進取的優良傳統和關愛他人、奉獻社會的優秀品德。
(二)向青年企業家傳授經營理念、創新創業的心得體會、經營管理的經驗和方法技巧,全面提升青年企業家的綜合素質和業務能力。
(三)培育期內不少於兩次專題談心談話。
(四)對學員主動提出的疑惑要積極面對,熱心解答。
第十二條 學員職責
(一)採取柔性化、彈性化學習方式,培養期間保證三分之二以上的時間在培育中心依託企業學習實踐。
(二)服從導師工作安排,虛心嚮導師學習。
(三)遵守依託企業管理制度
(四)嚴守依託企業商業秘密,不對外泄露依託企業的經營信息。
第十三條 學員權利
(一)學習了解依託企業的基本生產經營信息和管理方法,考察有關生產經營場所,查閱有關檔案資料。
(二)參與依託企業分配的生產經營管理工作。
(三)參與依託企業年度經營計畫和投資方案的討論。
(四)列席有關會議,涉及人事任免、商業秘密等以及依託企業認為不宜列席的除外。
第三章 組織管理
第十四條 培育方式
(一)導師和培育中心為學員制定詳細培育方案,報省工業和信息化廳審核備案。整體方案應當包括輪崗計畫、崗位安排、培育時長、培育內容(如負責某項目、參加高層會議)、預期要達到的效果等。期滿對學員進行書面評價(圍繞培育方案,做量化描述)。
(二)對選定的學員,採取在培育中心依託企業任職的形式進行培育,可以擔任高層副職、董事長(總裁、總經理)助理或其他職務。
(三)依託企業安排學員在企業車間工作不低於1個月,各管理部門充分輪崗不低於2個月,幫助學員深入學習了解企業文化、管理制度等。
第十五條 期限設定
(一)培育中心期限為4年。
(二)導師任職期限為2年,期滿可申請留任或在依託單位內更換導師,更換導師應當符合第五條規定之導師的基本條件。
(三)學員培育期限為1年。
第十六條 期滿考核。採取現場考核方式。在學員培育期滿時,由省工業和信息化廳、省國資委組織專家,到培育中心分別對導師和學員進行考核。
(一)對導師的考核主要圍繞是否按《管理辦法》的要求為學員提供了充分的學習條件,是否為學員制定了詳細的培育方案,是否充分安排學員參加公司的各類會議(高層會議不少於3次,各類會議不少於10次,有無會議記錄),是否真正發揮了傳、幫、帶的作用(通過談心談話記錄、帶領學員公幹出差、學員評價等體現),是否完成了培育方案制定的培育內容。
(二)對學員的考核主要圍繞是否按《管理辦法》的要求嚴格履行了學員職責,服從安排,遵守制度,提高了自身素質和能力(通過工作筆記、學習心得、導師評價等體現);在中心培育時間是否保證三分之二以上(通過考勤體現)。
(三)培育期滿督查考核要對導師和學員履職情況作出評價,對未嚴格履行導師職責者,取消導師資格,收回財政補助資金。對未嚴格履行學員職責者,撤銷其學員資格並予以通報批評。
第四章 附 則
第十七條 加強資金管理。各級工業和信息化部門、財政部門、國資部門要高度重視,加強對財政補助資金的管理,確保資金全額撥付到培育中心依託企業,對截留或擠占挪用財政資金的,按照《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國務院令第427號)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依法處理。
第十八條 本辦法有效期自2019年12月13日起,至2024年12月12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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