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省離岸創新人才引進使用支持辦法 (試行)

《山東省離岸創新人才引進使用支持辦法(試行)》由山東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中共山東省委組織部、山東省科學技術廳、山東省財政廳於2017年10月26日印發。本辦法共五章二十六條,自2017年12月1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山東省離岸創新人才引進使用支持辦法(試行)
  • 實施時間:2017年12月1日
辦法發布,辦法全文,

辦法發布

山東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中共山東省委組織部 山東省科學技術廳山東省財政廳關於印發山東省離岸創新人才引進使用支持辦法(試行)的通知
  魯人社規〔2017〕20號
各市黨委組織部,政府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科技局、財政局,省直有關部門(單位),有關高等院校、大企業:
現將《山東省離岸創新人才引進使用支持辦法(試行)》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實際,認真抓好落實。
山東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中共山東省委組織部
山東省科學技術廳
山東省財政廳
2017年10月26日

辦法全文

山東省離岸創新人才引進使用支持辦法(試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貫徹黨的十九大精神,全面貫徹習近平總書記關於人才工作系列重要講話精神,大力實施人才強省戰略,健全人才發展體制機制,積極推動新舊動能轉換,吸引更多高層次離岸創新人才服務山東經濟社會發展,根據省第十一次黨代會精神和省委《關於深化人才發展體制機制改革的實施意見》要求,結合山東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離岸創新人才,是指我省各類企業、高等院校、科研機構、社會組織等單位(以下簡稱“用人單位”)在國(境)外設立的基地、研發中心等機構聘請使用的外籍高層次創新人才。離岸創新人才是我省高層次創新人才的重要群體。
第三條 鼓勵用人單位“走出去”在國(境)外建立前端孵化基地、離岸研發中心(機構)等,面向全球布局和爭取創新資源。支持用人單位通過市場化手段,構建低成本、便利化、全要素、開放式、配套成熟完善的海外空間載體,探索“省內註冊、海外經營、境外孵化、成果回歸、分建共享”的離岸人才智力培育模式。
第四條 離岸創新人才引進使用應遵循以下原則:
(一)服務發展大局。緊密圍繞山東經濟社會事業發展,主動服務“一帶一路”、“兩區一圈一帶”、山東半島國家自主創新示範區等重大戰略需要,特別是服務戰略性新興產業發展,服務新舊動能轉換,提升離岸人才貢獻率。
(二)堅持以用為本。充分發揮市場配置決定性作用、用人單位主體作用和政府推動作用,重點引進全省經濟社會發展急需緊缺的高層次離岸創新人才和團隊,提高自主創新能力和競爭力。
(三)擴大人才開放。聚焦人才國際化,放眼全球,深化人才開放與國際合作,充分開發利用離岸創新人才資源,積極參與國際人才競爭,厚植山東原創優勢,全方位提升山東人才國際競爭力、輻射力、影響力。
(四)注重製度創新。聚焦離岸創新人才發展體制機制中的重點難點問題,持續推進精準創新、系統創新、協同創新,在改革中釋放制度新紅利,在創新中打造發展新引擎,率先形成具有國際競爭力的離岸人才制度優勢。
(五)最佳化服務環境。創新激勵政策,完善配套服務,簡化工作流程,營造良好環境,為離岸創新人才及用人單位提供高效便捷的服務。
第二章 認定程式
第五條 申報認定的離岸創新人才應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一)從事科學前沿探索研究,具有創新潛質的優秀科學家;
(二)推動我省在關鍵核心技術和自主智慧財產權上實現突破的創新領軍人才;
(三)幫助我省企業參與國際經濟競爭的企業家及管理經營人才;
(四)從事戰略規劃、風險評估、資本運作、產品設計、技術轉移等領域工作的高層次專門人才;
(五)通曉國際經濟金融運行規則、熟悉“一帶一路”沿線國家及駐在國法律制度和政策的高端人才。
第六條 引進的離岸創新人才聘用期原則上不少於1年,每年在我省單位和企業在國(境)外設立的基地、研發中心等工作時間不少於6個月。特別優秀的離岸創新人才可適當放寬工作時限。
第七條 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省外國專家局)隨時接受用人單位提出的離岸創新人才認定申請。用人單位按要求提供申報人選的護照、學歷、學位證書複印件,與企業、單位簽訂的工作(聘用)契約和海外任職證明材料等,經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市外國專家局)初審匯總後,報送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省外國專家局)。省屬企業、單位直接將材料報送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省外國專家局)。
第八條 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省外國專家局)對申請人選進行匯總、審核後,定期組織相關領域專家召開評審認定會,認定結果向社會公布。
第三章 優惠政策
第九條 經認定的離岸創新人才主持或參與的科研、技術、管理項目可按規定申報國家、省、市各類人才計畫項目,符合條件的全職人才,申報泰山學者工程、泰山產業領軍人才工程、“外專雙百計畫”時,可不受有關名額限制。離岸創新人才工作期間的發明創造,可按照相關規定申請專利。
第十條 依託國家和省級重點實驗室、工程(技術)研究中心等設立訪問學者崗位,鼓勵離岸創新人才來我省開展合作研究。
第十一條 鼓勵用人單位以長期聘用、柔性引進、短期技術交流等多種方式引進離岸創新人才,鼓勵對做出突出貢獻的離岸創新人才採取期權、股權和企業年金等中長期激勵方式進行激勵。
第十二條 支持離岸創新人才以投資、智力資本(技術、智慧財產權、管理等)入股、技術轉讓等方式參與用人單位的收入分配。
第十三條 定期組織離岸創新人才參與我省開展的外國專家建言、外國專家齊魯行、集中休假聯誼等活動,增強其榮譽感、歸屬感和獲得感,營造良好的氛圍。
第十四條 對華友好並為我省經濟社會發展做出突出貢獻的離岸創新人才可推薦評選省政府“齊魯友誼獎”、中國政府“友誼獎”。
第十五條 離岸創新人才來魯開展工作交流,可根據與用人單位簽訂的勞動契約期限申請辦理外國人工作許可證。離岸創新人才申請外國人工作許可證,在辦理簽證入境前,無需提交紙質材料核驗,無犯罪記錄證明、工作資歷、專業技術或學歷證明等採用承諾制,全流程線上辦理。
第十六條 入選省級以上人才工程的離岸創新人才可納入申請辦理人才簽證的範圍。已持其他簽證入境或持有效居留停留證件的離岸創新人才,可以直接在境內申請外國人工作許可證,無須出境辦理工作簽證。
第十七條 支持我省各類企業、高等院校、科研機構、社會組織、個人等在國(境)外建立研發基地、開放實驗室、科技孵化器、技術轉移中心等離岸創新創業基地。視離岸人才引進使用數量和基地規模,經評審認定,分三檔給予離岸創新創業基地500萬元、400萬元、300萬元的引才補貼。
第四章 服務保障
第十八條 建立離岸創新人才工作平台。配齊配強工作力量,綜合協調離岸人才服務管理工作,並對重點工作實行督辦督查。建立部門聯動機制,發揮部門優勢為離岸人才提供各類服務。
第十九條 建立離岸創新人才服務平台。為離岸創新人才提供定製化服務,包括提供低成本、高效率的辦公運行服務,提供科研設備、科技文獻、資料庫等科技服務,提供新技術、新產品交流推廣服務,提供技術諮詢、技術培訓和融資服務等。開發網上精準對接服務平台,為離岸人才提供網上服務。符合條件的離岸創新人才經審核(評審)認定,可頒發《山東省引進高層次高技能人才服務綠卡》,享受“綠色通道”服務待遇。
第二十條 發揮各類引才機構和渠道作用。充分發揮友好省州、友好城市、中國國際人才交流協會駐外機構和我省駐外機構的資源優勢,為我省設立的海外基地、研發機構吸引離岸創新人才提供幫助和支持。充分發揮海外人才工作站的作用,實施服務外包,積極為離岸創新人才提供相關服務。採取多種方式,鼓勵和支持海外人才工作站、國際獵頭公司等各類人才中介引進離岸創新人才。
第二十一條 最佳化離岸創新人才服務環境。建立完善符合國際慣例的離岸人才評價體系和激勵保障機制,完善離岸創新人才供求和競爭機制。推動政府人才公共服務與經營性服務分離,整合公共人才服務體系,強化公益服務保障。實行特事特辦、一人一策,簡化對離岸人才的管理服務手續。
第二十二條 引導各級和社會各界加大對引進離岸創新人才工作經費投入力度,健全政府、社會、用人單位等多元經費投入機制。
第二十三條 營造引進使用離岸創新人才的良好氛圍。充分利用新聞媒體和網站,推介我省引進離岸創新人才的方針政策,營造良好社會環境和輿論氛圍,推進離岸人才管理法制建設。鼓勵社會力量打造公信力強、影響力大的離岸創新人才獎勵品牌。
第二十四條 離岸創新人才除享受本辦法規定的相關政策外,同時享受我省外國高端人才等同類高層次人才相應的優惠政策。離岸創新人才及使用單位提交的相關材料應真實有效,對弄虛作假者,給予取消引進、使用資格,追繳獎勵補貼資金,通報批評等處理。
第五章 附 則
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由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省外國專家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六條 本辦法自2017年1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9年1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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