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省離休幹部“兩費”保障資金管理暫行辦法

山東省離休幹部“兩費”保障資金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範和加強山東省離休幹部“兩費”保障資金(以下簡稱離休幹部“兩費”保障資金)使用管理,提高資金使用效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中共山東省委 山東省人民政府關於全面推進預算績效管理的實施意見》(魯發〔2019〕2號)、《山東省人民政府關於深化省級預算管理改革的意見》(魯政發〔2019〕l號)、《山東省人民政府關於深化省以下財政管理體制改革的實施意見》(魯政發〔2019〕2號)等有關規定,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離休幹部“兩費”保障資金是指通過省級一般公共預算安排,用於落實離休幹部離休費、醫療費保障政策的資金。
第三條 離休幹部“兩費”保障資金由各級財政、老幹部、醫保部門按照職責分工進行管理。省財政廳負責組織離休幹部“兩費”保障資金預算編制,對支出政策進行審核,牽頭預算績效管理,下達撥付資金等。中共山東省委老幹部局、山東省醫療保障局(以下簡稱省業務主管部門)負責離休幹部“兩費”保障資金預算編制和具體執行,研究制定資金分配使用方案和任務清單,對資金的支出進度、使用績效以及安全性、規範性負責。
市縣財政、老幹部、醫保部門要加強協調配合,保證補助地方的離休幹部“兩費”保障資金及時、足額撥付,對資金使用情況進行動態管理和跟蹤問效,確保專款專用,提高資金使用效益。
第二章 預算編制
第四條 省業務主管部門按照省級預算編制有關要求,研究提出離休幹部“兩費”保障資金中期財政規劃和年度預算安排建議,制定資金績效目標和年度任務清單,向省財政廳提報預算申請,確保離休幹部“兩費”保障資金全部支出項目按規定列入項目庫。未納入項目庫管理的項目原則上不安排預算。預算編制中,對中央和省委省政府確定的重大改革、重要政策和重點項目支出要應編盡編,不得出現遺漏。
省財政廳按照預算編制要求和資金管理規定,對省業務主管部門提報的資金預算進行全面審核,綜合考慮支出政策、資金需求、財力可能、上年績效等因素,研究提出年度預算安排意見,按程式報送省人大審議批准。
第五條 省業務主管部門申請通過離休幹部“兩費”保障資金安排新增重大政策和項目支出預算時,應按規定進行事前績效評估,出具評估報告。省財政廳根據省業務主管部門提交的預算申請、事前績效評估報告等,對新增重大政策和支出項目進行審核,必要時可組織第三方機構獨立開展績效評估,並根據審核和評估結果安排預算。未開展事前績效評估或績效評估結果較差的政策和項目,不列入中期財政規劃和年度預算。
第六條 省業務主管部門按照“誰申請資金,誰編制目標”的原則,組織項目實施單位從預期產出、預期效果和服務對象滿意度等方面,科學合理設定績效目標,並作為申請預算和項目調整的前置條件。
第七條 省業務主管部門對離休幹部“兩費”保障資金實行任務清單管理。根據任務不同,任務清單劃分為約束性任務和指導性任務。省業務主管部門研究制定每項任務的具體支出事項、資金規模、績效目標等內容,與資金同步下達。離休幹部“兩費”保障資金任務清單主要包括:
(一)省屬駐濟單位離休幹部醫療費統籌超支補助。用於按照政策規定補助省屬駐濟單位離休幹部醫療定點醫院超出定額的醫藥費用。
(二)省屬駐濟單位離休幹部醫療費統籌標準提高資金補助。用於補助納入統籌的省屬駐濟單位特字保健離休幹部醫療統籌費提高標準部分。
(三)省屬特困單位離休幹部醫療費統籌補助。用於按照省直和各市離休幹部醫療費統籌標準,補助省屬特困單位離休幹部參加屬地醫療費統籌。
(四)省屬單位離休幹部及遺屬特殊困難救助。用於按規定標準幫扶救助遇有特殊生活困難的省屬單位離休幹部及已故離休幹部遺屬。
(五)省屬特困事業單位離休幹部離休費及新納入特困企業拖欠離休幹部醫藥費。用於補助省屬特困事業單位拖欠的離休幹部離休費及新納入特困企業拖欠的離休幹部醫藥費。
(六)離休幹部“兩費”專項轉移支付。用於支持困難市、縣建立和完善離休幹部“兩費”三個保障機制,切實保障困難企業離休幹部離休費、醫藥費。
(七)就業和社會保障應急經費。主要用於精減老職工生活困難補助、應對離休幹部特困救助及醫療統籌費等突發性增長安排的應急經費。
第三章 預算執行
第八條 省業務主管部門根據離休幹部“兩費”保障資金年度預算規模和任務清單,研究制定資金分配方案,確保省委、省政府確定的省級重點支出不留“硬缺口”。
省屬單位離休幹部醫療費統籌補助資金根據參加醫療費統籌離休幹部人數和醫療統籌費標準分配,其中,參加各市統籌的,按照比市級統籌標準高5%的標準分配;參加縣級統籌的,按照所在市級統籌費標準分配。省屬駐濟單位離休幹部醫療統籌超支補助根據上年度醫療費超支情況、財政與定點醫院分擔辦法分配。省屬特困事業單位離休幹部離休費及新納入特困企業拖欠離休幹部醫藥費根據每年1月、7月省屬離休幹部“兩費”審核小組審核情況據實分配。省屬單位離休幹部及遺屬特殊困難救助按照符合條件救助人數和標準分配。就業和社會保障應急資金根據精減退職老職工人數、離休幹部特困救助及醫療統籌費等支出情況適當補助。離休幹部“兩費”轉移支付資金按因素法對離休幹部人數較多的市、省財政直接管理縣(市)分配,具體因素包括離休幹部人數、人均財力等。
第九條 在省人代會審查批准省級預算後,省屬單位離休幹部及遺屬特殊困難救助資金納入中共山東省委老幹部局部門預算批覆下達;省屬駐濟單位離休幹部醫療統籌超支補助按規定撥付至社會保險基金財政專戶。
省屬非駐濟單位離休幹部醫療費統籌資金由省業務主管部門提出分配方案,並按照“三重一大”要求,將項目安排及資金分配方案提交黨組(委)會議集體研究後,在規定時限內以正式檔案報送省財政廳。省財政廳根據專項資金管理辦法對資金分配意見進行合規性審核,按照程式下達預算指標分配檔案,同步下達專項資金區域績效目標或提出區域績效目標編報要求。省業務主管部門應將專項資金任務清單與預算指標分配檔案同步下達。
省屬特困事業單位離休幹部離休費及新納入特困企業拖欠離休幹部醫藥費,根據省屬離休幹部“兩費”審核小組審核情況,按規定下達至相關單位。
離休幹部“兩費”轉移支付資金採取提前通知辦法下達。省業務主管部門按照預算管理統一要求,研究制定離休幹部“兩費”轉移支付資金提前通知分配方案,並按照“三重一大”要求,將資金分配方案提交黨組(委)會議集體研究後,於每年11月底前以正式檔案報送省財政廳。省財政廳進行合規性審核後,按照預算管理要求,提前將資金分配下達有關市、省財政直接管理縣(市),待下一預算年度開始後,按程式撥付使用。
第十條 省財政廳對資金分配方案進行合規性審核的主要內容包括,中央和省委省政府確定的硬性支出事項是否足額安排,省級資金是否與中央資金統籌使用,任務清單是否與預算編制時相一致,項目確定和資金分配的範圍、依據是否符合資金管理辦法規定、是否履行“三重一大”決策程式,支出事項是否存在政策過時情況和違規配套要求,資金分配是否根據需要對各地財力狀況作出充分考慮等。
第十一條 省業務主管部門應及時將離休幹部“兩費”保障資金任務清單、省級確需保留審批權的項目以及大額資金分配和重要項目安排情況,報分管省領導同意。
第十二條 市縣在分配資金時,除國家和省規定的共同財政事權外,不得要求鄉鎮(街道)安排配套資金,不得將鄉鎮(街道)投入情況作為資金分配的前置條件。
第十三條 離休幹部“兩費”保障資金按照財政國庫管理制度有關規定撥付,原則上應於當年形成支出。結轉和結餘資金,按照財政部門有關規定執行。
第四章 資金監督管理
第十四條 省業務主管部門加強對離休幹部“兩費”保障資金的績效管理,對績效目標實現程度和預算執行進度實行“雙監控”,定期採集項目績效信息,動態掌握政策和項目進展,以及資金使用和績效目標完成情況,對監控中發現與既定績效目標發生偏離的,及時採取措施予以糾正,促進績效目標如期實現。省財政廳根據管理需要進行重點監控,對發現的問題及時通報部門單位進行整改,對問題嚴重或整改不到位的,暫緩或停止預算撥款。年度預算執行完畢後,省業務主管部門組織項目實施單位對照事先確定的績效目標進行自評,撰寫專項資金績效自評報告報省財政廳。省財政廳根據管理需要對自評情況進行抽查覆核。省業務主管部門、省財政廳根據管理需要分別對專項資金進行重點評價,績效評價結果作為以後年度資金安排和分配的重要依據。
第十五條 省財政廳、省業務主管部門按照財政專項資金信息公開有關規定和“誰主管、誰負責、誰公開”的原則,建立信息公開機制,自覺接受社會監督。省財政廳負責公開離休幹部“兩費”保障資金管理制度和財政重點績效評價結果;省業務主管部門負責公開具體支出政策、資金分配因素和分配結果、相關績效信息等。
第十六條 省業務主管部門、省財政廳按照職責分工對專項資金使用情況實施監督,自覺接受審計等部門的檢查和社會監督。必要時可組織專家或委託第三方機構開展專項核查。
第十七條 對存在違反規定分配或使用專項資金以及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等違法違紀行為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和《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國務院令第427號)等國家有關規定,追究相關人員責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五章 附 則
第十八 條省業務主管部門可結合管理需要和支出事項,依據本辦法制定資金管理實施細則。
第十九條 本辦法自2019年 7月 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1年 6月 30日。其他有關本資金管理使用的規定,凡與本辦法不一致的,按照本辦法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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