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省醫療服務政府定價成本監審辦法

山東省醫療服務政府定價成本監審法是一項由政府部門頒布的檔案。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山東省醫療服務政府定價成本監審辦法
  • 發布機關:山東省政府
  • 針對問題:醫療服務定價成本
  • 生效日期:2014年3月1日
第一條 為規範醫療服務政府定價成本監審行為,提高政府定價的科學性,根據《政府制定價格成本監審辦法》等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我省行政區域範圍內,政府價格主管部門對醫療服務定價成本實施監審的行為。
本辦法所稱醫療服務政府定價成本監審,是指政府價格主管部門制定醫療服務價格過程中在調查、審核、測算醫療機構成本基礎上核定定價成本的行為。
本辦法所稱醫療服務政府定價成本,是指醫療服務機構提供醫療服務時發生的社會平均合理費用支出。
第三條 醫療服務政府定價成本監審應當遵循下列原則:
(一)合法性原則。計入定價成本的各項費用應當符合有關法律、法規和醫院財務制度等規定。
(二)相關性原則。計入定價成本的費用,應當與醫療服務直接相關或間接相關。
(三)合理性原則。計入定價成本的費用應當反映醫療服務的正常支出,並按照合理方法和合理標準核算。
(四)權責發生制原則。凡屬本期的費用不論其貨幣資金是否已經支付,均應作本期費用處理;凡不屬於本期的費用,即使貨幣資金已經支付,均不作為本期費用處理。
第四條審核醫療服務政府定價成本,應當以財政、稅務、審計等政府部門或會計師事務所審計(審核)後的年度財務會計報告及審計無誤的賬簿和手續齊備的原始憑證為基礎,按照成本監審的有關規定合理歸集核算。
第五條醫療服務支出,指醫療服務機構在開展該醫療服務活動過程中發生的資產、資金耗費和損失,包括醫療業務成本和管理費用。
醫療業務成本,指醫療服務機構在開展醫療服務及其輔助活動過程中發生的支出,包括醫療業務科室發生的人員經費、耗用的藥品及衛生材料支出、計提的固定資產折舊、無形資產攤銷等。
管理費用,指醫療服務機構行政及後勤管理部門為組織、管理醫療和科研、教學業務活動所發生的各項費用,包括醫療服務機構行政及後勤管理部門發生的人員經費、耗用的材料成本、計提的固定資產折舊、無形資產費用以及醫療服務機構統一管理的離退休經費、壞賬損失、印花稅、房產稅、車船使用稅、利息支出和其他公用經費。不包括計入科教項目、基本建設項目支出的管理費用。
第六條 審核醫療服務政府定價成本,應當將醫療服務機構當期發生的各項支出以醫療服務項目為對象進行歸集和分配,計算各項目成本。
醫療業務成本按照計入方法分為直接成本、間接成本。直接成本指該項目直接發生的人員經費、耗用的藥品及衛生材料支出、計提的固定資產折舊、無形資產攤銷等。間接成本包括醫療風險基金及其他商品和服務支出,按照一定的方法分攤計入項目成本,分攤參數可採用收入比、工作量等。
管理費用按照一定的方法分攤到項目成本中,分攤方法可採用收入比例、人員比例、內部服務量、工作量等。
第七條 醫療服務機構職工包括事業編制人員與非事業編制人員。職工人數根據有權部門批准的機構設定、人員編制,按照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統計報表、勞動契約等核定。
第八條 職工薪酬為醫療服務機構人員經費支出,包括基本工資、績效工資、社會保障費、住房公積金、福利費、工會經費等。
事業編制人員基本工資包括崗位工資和薪級工資,按照事業單位工作人員收入分配製度的相關規定審核。
非事業編制工作人員基本工資按契約規定審核。
績效工資按有權部門的規定或批覆審核。
第九條 職工福利費按不超過工資總額的14%據實核算;工會經費、職工教育經費按不超過工資總額的2%、2. 5%據實核算;社會保障費和住房公積金按照當地政府規定的比例和水平確定。
第十條 衛生材料費,指開展醫療服務項目所耗用的材料,包括專用耗材與共用耗材。專用耗材包括單獨收費耗材與不單獨收費耗材。單獨收費耗材不計入醫療業務成本。
醫療服務項目專用耗材指監審項目單獨使用的耗材,按實際發生額計入成本。多項目共同使用的耗材歸集為共用耗材,按照一定原則和標準分配計入成本。
手術項目共用耗材按照該項目收入占手術室手術收入比例進行分攤計入成本。單獨收費和不單獨收費耗材根據全年耗材領用額和耗材收入計算。
項目共用耗材分攤額=手術室不單獨收費耗材額×該項目收入÷手術室手術收入
手術室不單獨收費耗材額=手術室全年耗材領用額-手術室全年單獨收費耗材領用額
單獨收費耗材按相關規定計算。
第十一條 醫療風險基金,指醫療服務機構從醫療支出中計提、專門用於支付醫療服務機構購買醫療風險保險發生的支出或實際發生的醫療事故賠償的資金。醫療風險基金計提比例不應超過當年醫療收入的1‰-3‰,具體比例按有關規定審核。
第十二條 醫療服務機構固定資產包括房屋及建築物、專業設備、一般設備、交通設備。
固定資產按照使用狀態分為在用的固定資產和閒置的固定資產。在用的固定資產按照在賬狀態分為正常使用的固定資產、已經投入使用未入賬的固定資產和正在使用但已經超過折舊年限的固定資產,分別進行核算。
第十三條固定資產折舊採用年限平均法,按照核定的固定資產原值(即賬面價值)和《醫院財務制度》規定的分類折舊年限核算,殘值為零。
第十四條 已經投入使用未入賬的固定資產,按規定計提折舊;正在使用但已經超過折舊年限的固定資產不計提折舊。
財政專項撥款、科研項目資金或其他組織無償贈予的固定資產,不計提折舊。
與醫療服務項目無關的、出租、轉讓或閒置的固定資產應從固定資產原值中核減。
由於折舊方法等原因計算的折舊對成本影響較大的,應當專門予以說明。
第十五條 無形資產,指不具有實物形態而能為醫療服務機構提供某種權利的資產,包括專利權、著作權、著作權、土地使用權、非專利技術、商譽、醫療服務機構購入的套用軟體及其他財產權利等。
無形資產從取得當月起,在法律規定的有效使用期內平均攤入管理費用,法律沒有規定使用年限的按照契約或單位申請書的受益年限攤銷,法律和契約或單位申請書都沒有規定使用年限的,按照不少於10年的期限攤銷。
轉讓無形資產應當按照國有資產管理規定處理。
第十六條 離退休人員費用,只計算由醫療服務機構負擔的部分,不包括財政補助收入中的離退休人員撥款和離退休人員公費醫療經費撥款,差額為負數的(即撥款額大於支出額的),本項目計為零。
第十七條 醫療服務機構病房整體裝修發生的裝修費用按5年攤銷計入定價成本。
醫療服務機構專用設備發生的維修費用歸於使用該設備的醫療服務項目的直接成本。其他維修費用按財務制度規定核算。
第十八條 醫療服務機構開展醫療服務活動發生的銀行貸款產生的財務費用依照規定據實列支。
第十九條 醫療服務機構以貨幣資金購買國家債券、或以實物、資產等開展的投資活動,投資收益沖減定價成本,投資虧損不計入成本。
第二十條 下列支出不得列入定價成本:
(一)不屬於醫療服務機構成本核算範圍的其他主體及其經濟活動發生的支出。
(二)為購置和建造固定資產、購入無形資產和其他資產發生的資本性支出。
(三)對外投資的支出。
(四)各種罰款、贊助、捐贈支出。
(五)有經費來源的科研、教學支出。
(六)在各類基金中列支的費用。
(七)其他不合理支出。
第二十一條 允許列入定價成本的其他費用,有關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已明確規定核算原則和標準的,按照相關規定審核;沒有規定核算原則和標準的,據實核定,但應符合一定範圍內公允水平。
第二十二條 其他業務與醫療服務業務共同使用資產、人員或統一支付費用的,應當按照其他業務收入淨值的一定比例沖減總成本,該比例可按收入比例、直接人員數量或工資比例、資產占用時間或面積比例及其他方法合理確定;其他業務收入淨值為負值的,直接將其他業務支出沖減總成本。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自2014年3月1日起試行,有效期至2016年2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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