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省農科驛站備案管理辦法》是山東省科學技術廳2019年發布的檔案。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山東省農科驛站備案管理辦法
- 發布時間:2019年
辦法全文,內容解讀,出台背景,主要內容,
辦法全文
山東省農科驛站備案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貫徹落實《山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加快縣域創新驅動發展的實施意見》(魯政辦發〔2018〕12號)、《山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貫徹國辦發〔2016〕32號檔案加強科技特派員隊伍建設的實施意見》(魯政辦發〔2016〕49號)精神,進一步規範山東省農科驛站(以下簡稱農科驛站)建設、備案和管理服務,根據《山東省科學技術廳關於印發〈推進“農科驛站”建設實施方案〉的通知》(魯科字〔2016〕141號)有關要求,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農科驛站是由涉農企業、家庭農場、農民專業合作社等作為運營主體建設的,為科技特派員深入基層開展科技服務提供條件保障的農業科技綜合服務平台,是省科技創新平台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
第三條本辦法適用於在山東省境內建設的農科驛站,實行備案制。每年集中組織備案一批農科驛站。
第四條山東省科學技術廳(以下簡稱省科技廳)負責農科驛站備案管理工作。各設區市科技主管部門為農科驛站建設工作的主管部門。
第二章 備案條件及程式
第五條申請備案的農科驛站應具備以下條件:
(一)有固定的場所,可以為開展科技服務活動提供必要的辦公、生活條件。
(二)有明確的運營主體,能為科技特派員開展科技指導服務提供必要的支撐條件。
(三)有科技服務依託單位,能夠向農科驛站派駐技術水平較高、結構合理的科技特派員服務隊伍。
(四)有相對固定的管理服務人員,建有日常管理和運行機制,制定了服務標準、培訓制度、公示制度等。運營管理工作規範。
第六條農科驛站備案程式:
(一)申請。運營主體向縣(市、區)科技主管部門提出備案申請,報送備案申請材料。
(二)推薦。申請材料經縣(市、區)科技主管部門初審通過後報市科技局審核。對符合備案條件、公示無異議的農科驛站,由市科技局向省科技廳推薦。
(三)備案。省科技廳自主組織或委託第三方專業機構對推薦備案的申請材料進行查驗,必要時進行實地考察。經查驗符合備案條件、公示無異議的農科驛站,省科技廳發文公布備案名單。
第三章 管理服務與績效評價
第七條省科技廳自主組織或委託第三方專業機構對備案農科驛站運營情況進行績效評價,實行動態管理。
第八條績效評價結果分為優秀、合格和不合格3個等次。對優秀等次農科驛站,給予通報表彰、後補助獎勵性支持,擇優向科技部推薦備案建設國家級星創天地;對合格等次農科驛站,保留備案資格;對不合格等次農科驛站,限期一年整改,整改期滿績效評價仍不合格的,取消備案資格。
第九條需要變更名稱、調整站址、終止運營的農科驛站,須由運營主體提出書面申請,市、縣科技主管部門審核,報省科技廳同意後施行。
第十條對符合《山東省科學技術廳、山東省財政廳關於印發〈山東省創新券管理使用辦法〉的通知》(魯科字〔2018〕122號)有關要求的農科驛站運營主體,通過“創新券”給予鼓勵支持;支持符合條件的運營主體認定為高新技術企業。
第十一條同等條件下,優先支持運營主體、科技服務依託單位申報的省科技計畫項目、科技創新平台等。
第十二條對符合條件的駐站服務科技特派員,優先推薦為西部經濟隆起帶和省扶貧開發重點區域人才計畫支持人選。同等條件下,優先支持駐站服務科技特派員主持或者參與申報的省科技計畫項目、科技創新平台等。
第四章 附則
第十三條本辦法由省科技廳負責解釋。
第十四條本辦法自2019年8月6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2年8月5日。
內容解讀
出台背景
《山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貫徹國辦發〔2016〕32號檔案加強科技特派員隊伍建設的實施意見》,提出加快科技特派員隊伍建設,要發揮科技特派員創新創業基地作用,培育山東特色的“農科驛站”創新服務品牌,促進科技成果轉移轉化。《山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加快縣域創新驅動發展的實施意見》(魯政辦發〔2018〕12號),指出加強對鄉村振興的科技支撐,要創新農業科技服務模式,推廣“農科驛站”模式,聚焦農科研發、農技推廣、科技精準扶貧、農村鄉土人才培養及農業科技成果轉化,在鄉村基層建設新型農業科技綜合服務平台。為貫徹落實省政府相關檔案精神,支持引導農科驛站建設備案,構建農村新型農業科技服務體系,加快農業科技成果落地轉化,為鄉村振興提供科技支撐,省科技廳制定了本《辦法》。
主要內容
《辦法》共分四章共14條。
第一章總則。明確了出台《辦法》的政策依據、概念含義、適用範圍,規定山東省農科驛站實行備案制管理方式,界定了省科技廳、設區市科技局的工作職責。
第二章備案條件及程式。明確了農科驛站要達到的場所、運營主體、科技服務依託單位、管理運營機制4項備案條件;明確了農科驛站申請、推薦、備案3步程式。
第三章管理服務與績效評價。明確了農科驛站的績效評價制度方法、績效分類和結果運用;明確變更名稱、調整站址、終止運營的動態管理;明確了對運營主體和駐站服務科技特派員的獎勵支持措施。
第四章附則。規定了《辦法》的解釋權和實施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