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省農村有線廣播線路維護管理暫行辦法,1958年1月山東省人民委員會公布施行。共十條。是為加強農村有線廣播線路和喇叭的維護管理,保證民眾人身安全和電話、廣播的正常傳輸,發揮有線廣播在社會主義建設中的宣傳教育作用制定的。規定凡設有線廣播的地方均應重視管理維護,經常向民眾宣傳愛護、使用廣播線路的技術知識,選一至數人為聯絡員,負責:(1)管理維護村、社廣播線路;(2)指導民眾安裝、使用、管理維護廣播線路和喇叭;(3)組織民眾收聽廣播節目,反映民眾對廣播的意見要求。對有下列行為者,分別不同情況,給予批評教育或依法處罰:(1)偷竊、損毀廣播線路設備或廣播喇叭的;(2)在電話線、廣播線上私掛喇叭、耳機或使其接地,影響正常傳輸的;(3)安裝的線路設備或廣播喇叭不合規格,防害他人收聽或防害交通安全,經告知不改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