批准檔案
根據
中共中央、國務院批准的《
山東省人民政府職能轉變和機構改革方案》(廳字〔2014〕16號)和《山東省機構編制委員會關於山東省人民政府職能轉變和機構改革的實施意見》(魯編〔2014〕10號),設立山東省衛生和計畫生育委員會(掛山東省中醫藥管理局牌子),為山東省人民政府組成部門。
新組建的山東省衛生和計畫生育委員會,整合了原
山東省衛生廳、
山東省人口和計畫生育委員會的機構和職責,最佳化配置基層醫療衛生和計畫生育服務資源,以轉變政府職能,繼續推進簡政放權。新部門將嚴控政府規模,把更多財力用於改善民生。
新組建的山東省衛生和計畫生育委員會2014年1月21日在濟南正式成立。劉奇任山東省衛生和計畫生育委員會主任、
黨組書記。
2014年1月22日山東省人民政府魯政字〔2014〕27號檔案稱:經研究,將省衛生廳的職責、省人口和計畫生育委員會的計畫生育管理和服務職責進行整合,組建省衛生和計畫生育委員會,加掛省中醫藥管理局牌子,為省政府組成部門,排序在省文化廳之後。不再保留省衛生廳、省人口和計畫生育委員會。其“三定”規定由省政府辦公廳另行印發。
職能轉變
(一)取消和下放的職責。
1.取消計畫生育技術鑑定職責,相關工作由省醫學會或有關事業單位承擔。
2.將血站設定審批與血站執業登記整合為一項行政許可;將單採血漿站設定審批與單採血漿站執業登記整合為一項行政許可。
3.將設區的市級及以下人民政府舉辦的三級醫療機構設定行政審批、執業登記和校驗職責,以及上述醫療機構醫師執業註冊職責下放設區的市衛生和計畫生育部門。
4.按照事業單位分類改革的要求,減少對所屬醫療衛生和計畫生育服務機構的微觀管理和直接管理,落實法人自主權。
5.根據國務院、省政府職能轉變和機構改革有關要求需要取消、下放的其他職責。
(二)整合的職責。
1.承接國家衛生和計畫生育委員會下放的港澳台投資者在省內設定獨資醫院的行政審批職責。
2.承接國家衛生和計畫生育委員會下放的我省轄區內國家衛生縣城、全國衛生鄉鎮評審工作。
3.承接國家衛生和計畫生育委員會下放的我省轄區內全國計畫生育優質服務先進單位評審工作。
4.將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協調指導全省深化醫藥衛生體制改革職責劃入省衛生和計畫生育委員會。
5.將研究擬訂全省人口發展規劃及人口政策職責劃入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6.將組織實施藥品法典職責劃入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
7.將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新型農村合作醫療職責整合到一個部門,暫由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牽頭負責,待國家明確主管部門後,再作相應調整。省衛生和計畫生育委員會要加強對醫療行業和市場的監督,與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密切配合,建立工作協作機制,共同做好醫療保險相關工作。
(三)加強的職責。
1.深化醫藥衛生體制改革,堅持保基本、強基層、建機制,協調推進醫療保障、醫療服務、公共衛生、藥品供應和監管體制綜合改革,鞏固完善基本藥物制度和基層運行新機制,加大公立醫院改革力度,推進基本公共衛生服務均等化,提高人民健康水平。
2.堅持計畫生育基本國策,完善生育政策,加強計畫生育政策和法律法規執行情況的監督考核,加強對基層計畫生育工作的指導,加強出生人口性別比綜合治理,推進優生優育,提高出生人口素質。
3.推進醫療衛生和計畫生育服務在政策法規、資源配置、服務體系、信息化建設、宣傳教育、健康促進方面的融合。加強食品安全風險監測、評估和地方標準制定。
4.鼓勵社會力量提供醫療衛生和計畫生育服務,加大政府購買服務力度,加強急需緊缺專業人才和高層次人才培養。
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行國家和省關於衛生和計畫生育、中醫藥事業發展的法律、法規和方針政策;起草衛生和計畫生育、中醫藥事業發展的地方性法規、規章草案,擬訂相關規劃、政策,依法制定地方標準和技術規範;負責協調推進全省醫藥衛生體制改革和醫療保障,統籌規劃全省衛生和計畫生育服務資源配置,指導區域衛生和計畫生育規劃的編制和實施。
(二)負責制定全省疾病預防控制規劃、免疫規劃、嚴重危害人民健康的公共衛生問題的干預措施並組織實施,協調有關部門對重大疾病實施綜合防控與干預,制定全省衛生應急和緊急醫學救援預案、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監測和風險評估計畫,組織和指導全省突發公共衛生事件預防控制和各類突發公共事件的醫療衛生救援,發布法定報告傳染病疫情信息、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處置信息。
(三)負責制定職責範圍內的職業衛生、放射衛生、環境衛生、學校衛生、公共場所衛生、飲用水衛生管理規範、標準和政策措施,組織開展相關監測、調查、評估和監督,負責傳染病防治監督。組織開展食品安全風險監測、評估,依法制定並公布食品安全地方標準,負責食品安全企業標準備案工作。
(四)負責組織擬訂並實施全省基層衛生和計畫生育服務、婦幼衛生髮展規劃和政策措施,指導基層衛生和計畫生育、婦幼衛生服務體系建設,推進基本公共衛生和計畫生育服務均等化,完善基層運行新機制和鄉村醫生管理制度。
(五)負責制定全省醫療機構和醫療服務全行業管理辦法並監督實施。制定醫療機構及其醫療服務、醫療技術、醫療質量、醫療安全以及采供血機構管理的規範、地方標準並組織實施,會同有關部門貫徹執行國家衛生專業技術人員準入、資格標準,制定和實施衛生專業技術人員執業規則和服務規範,建立醫療機構醫療服務評價和監督管理體系。
(六)負責組織推進全省公立醫院改革,建立公益性為導向的績效考核和評價運行機制,建設和諧醫患關係,提出醫療服務和藥品價格政策的建議。
(七)組織實施國家藥物政策,執行國家基本藥物制度和國家基本藥物目錄,組織制定國家基本藥物目錄山東省藥品增補目錄,執行國家基本藥物採購、配送、使用的管理制度,擬訂我省有關政策措施。會同有關部門提出國家基本藥物目錄省內藥品生產的鼓勵扶持政策建議,提出全省基本藥物價格政策的建議。
(八)貫徹落實國家生育政策,完善地方生育政策,組織實施促進出生人口性別平衡的政策措施,組織監測計畫生育發展動態,提出發布計畫生育安全預警預報信息建議。建立計畫生育技術服務管理制度並監督實施。依法規範計畫生育藥具管理工作。制定優生優育和提高出生人口素質的政策措施並組織實施,推動實施計畫生育生殖健康促進計畫,降低出生缺陷人口數量。
(九)組織推進計畫生育利益導向和促進計畫生育家庭發展機制,組織實施國家計畫生育獎勵扶助、計畫生育特殊困難家庭扶助等制度,負責協調推進有關部門、民眾團體履行計畫生育工作相關職責,建立與經濟社會發展政策的銜接機制,提出穩定低生育水平的政策措施。
(十)制定流動人口計畫生育服務管理制度並組織落實,推動建立流動人口衛生和計畫生育信息共享和公共服務工作機制。
(十一)組織擬訂全省衛生和計畫生育人才發展規劃,指導衛生和計畫生育人才隊伍建設。加強全科醫生等急需緊缺專業人才培養,建立完善住院醫師和專科醫師規範化培訓制度並組織實施。
(十二)組織擬訂全省衛生和計畫生育科技發展規劃,組織實施衛生和計畫生育相關科研攻關項目。參與擬訂醫學教育發展規劃,協同指導院校醫學教育和計畫生育教育,組織開展畢業後醫學教育和繼續醫學教育工作。歸口管理省醫學科學院的業務工作。
(十三)指導全省衛生和計畫生育工作,完善綜合監督執法體系,規範執法行為,監督檢查法律法規和政策措施的落實,組織查處重大違法行為。監督落實計畫生育目標管理責任制和計畫生育一票否決制。
(十四)負責衛生和計畫生育宣傳、健康教育、健康促進和信息化建設等工作,依法組織實施統計調查,參與全省人口基礎信息庫建設。組織開展對外援助和國際交流合作,開展與港澳台的交流合作。
(十五)負責全省中醫藥工作,擬訂全省中醫藥中長期發展規劃和政策並組織實施;繼承和發展中醫藥文化,促進中藥資源的保護、研究開發和合理利用。
(十六)擬訂全省保健工作規劃、政策並組織實施;負責省保健委員會確定的保健對象的醫療保健工作;承擔重要會議和重大活動的醫療衛生保障工作。
(十七)承擔省
愛國衛生運動委員會、省人口和計畫生育領導小組的日常工作。
(十八)承辦省委、省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內設機構
山東省衛生和計畫生育委員會(掛省中醫藥管理局牌子)設22個職能處室。
(一)辦公室。
負責機關文電、會務、機要、檔案、督查等機關日常運轉工作,承擔信息、安全、機關財務、資產管理、保密、政務公開、信訪、建議提案辦理等工作。
(二)人事處。
擬訂全省衛生和計畫生育人才發展規劃並組織實施;負責機關和直屬單位機構編制、人事管理等工作,組織指導衛生和計畫生育管理幹部隊伍建設和崗位培訓工作。
(三)規劃與信息處。
擬訂全省衛生和計畫生育中長期發展規劃;統籌規劃與協調衛生和計畫生育服務資源配置,承擔區域衛生和計畫生育規劃的編制和實施;指導衛生和計畫生育公共服務體系建設;承擔大型醫用裝備配置管理工作;承擔衛生和計畫生育信息化建設和統計工作以及委機關信息化工作;參與全省人口基礎信息庫建設。
(四)財務處。
指導相關預算管理單位預決算、財務、資產管理和內部審計工作;擬訂藥品和醫療器械採購相關規範,提出醫療服務和藥品價格政策的建議;承擔衛生計生對口支援工作。
(五)政策法規處。
組織起草衛生和計畫生育、中醫藥地方性法規、規章草案,提出政策建議;負責衛生和計畫生育綜合性法規政策研究;承擔規範性檔案的合法性審核工作,承擔行政複議、行政應訴、法制宣傳和法律法規諮詢等工作;組織推動本部門行政審批制度改革和職能轉變相關工作。
(六)醫藥衛生體制改革處。
研究提出全省深化醫藥衛生體制改革的規劃、政策和措施建議;指導、組織、推進全省醫藥衛生體制改革工作,協調解決改革中的重大事項,會同有關部門做好醫藥衛生體制改革資金規劃、籌措和投入安排工作;承擔組織推進公立醫院管理體制改革工作;承擔省深化醫藥衛生體制改革領導小組及其辦公室的具體工作。
(七)衛生應急辦公室(掛省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指揮中心牌子)。
擬訂全省衛生應急和緊急醫學救援規劃、制度、預案和規範措施,指導全省衛生應急體系和能力建設,指導、協調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預防準備、監測預警、處置救援、分析評估等工作,協調指導突發公共衛生事件和其他突發事件預防控制和緊急醫學救援工作;組織實施對突發急性傳染病的防控和應急措施,對重大災害、恐怖、中毒事件及核事故、輻射事故等組織實施緊急醫學救援;根據授權發布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處置信息。
(八)疾病預防控制處(掛省愛國衛生運動工作辦公室牌子)。
擬訂全省重大疾病防治規劃、免疫規劃和嚴重危害人民健康的公共衛生問題的干預措施並組織實施,完善疾病預防控制體系,防止和控制疾病發生和疫情蔓延,承擔發布法定報告傳染病疫情信息工作;承擔愛國衛生運動、地方病防治、愛滋病防治方面的有關工作。
(九)醫政醫管處。
擬訂醫療機構、醫療技術套用、醫療質量、醫療安全、醫療服務、采供血機構管理等有關規範和標準並組織實施,擬訂醫務人員執業標準和服務規範,擬訂醫療機構和醫療服務全行業管理辦法並監督實施;指導醫院藥事、臨床實驗室管理等工作,參與藥品、醫療器械臨床試驗管理工作;擬訂公立醫院運行監管、績效評價和考核制度。
(十)基層衛生處。
擬訂全省農村衛生和社區衛生政策、規劃、規範並組織實施;指導全省基層衛生服務體系建設和鄉村醫生相關管理工作;監督指導基層衛生政策的落實。
(十一)婦幼健康服務處。
擬訂全省婦幼衛生和計畫生育技術服務政策、規劃、技術標準和規範,推進婦幼衛生和計畫生育技術服務體系建設;指導婦幼衛生、出生缺陷防治、人類輔助生殖技術管理和計畫生育技術服務工作;依法規範計畫生育藥具管理工作。
(十二)食品安全標準與監測評估處。
組織擬訂食品安全地方標準;組織開展食品安全風險監測、評估和交流,會同有關部門組織制定、實施全省食品安全風險監測方案;承擔食品安全企業標準備案工作。
(十三)綜合監督處。
承擔公共衛生、醫療衛生、計畫生育綜合監督工作,按照職責分工承擔職業衛生、放射衛生、環境衛生、學校衛生和計畫生育的監督管理工作;組織開展公共場所、飲用水安全、傳染病防治監督檢查,整頓和規範醫療服務市場,組織查處違法行為,督辦重大醫療衛生違法案件,指導規範綜合監督執法行為。
(十四)藥物政策與基本藥物制度處。
貫徹落實國家基本藥物制度和國家藥物政策,執行國家基本藥物制度、國家基本藥物目錄,組織擬訂國家基本藥物目錄山東省藥品增補目錄;擬訂全省基本藥物採購、配送、使用的政策措施,提出全省基本藥物目錄內藥品生產鼓勵扶持政策和基本藥物價格政策建議。
(十五)計畫生育基層指導處。
指導和督促基層加強計畫生育基礎管理和服務工作,貫徹落實計畫生育政策,推進基層計畫生育工作網路建設;擬訂全省計畫生育目標管理責任制考核辦法並組織實施,指導監督市縣落實計畫生育一票否決制。
(十六)計畫生育家庭發展處。
研究提出全省促進計畫生育家庭發展的政策建議,建立和完善計畫生育利益導向機制及特殊困難家庭扶助制度並組織實施,擬訂全省計畫生育獎勵扶助政策,承擔出生人口性別比綜合治理工作。
(十七)流動人口計畫生育服務管理處。
擬訂全省流動人口計畫生育服務管理工作規劃、政策並組織實施;協調指導有關部門、基層建立流動人口衛生和計畫生育信息共享及公共服務工作機制,推動流動人口計畫生育基本公共服務均等化。
(十八)宣傳處。
擬訂衛生和計畫生育宣傳、公眾健康教育、健康促進的目標、規劃、政策和規範;承擔衛生和計畫生育科學普及、新聞宣傳和信息發布工作。
(十九)科技教育與交流合作處。
擬訂衛生和計畫生育科技發展規劃及相關政策,組織實施相關科研項目、新技術評估管理、適宜技術推廣、科研基地建設;負責實驗室生物安全監督;指導開展畢業後醫學教育和繼續醫學教育,參與擬訂醫學教育發展規劃,協同指導醫學院校教育,推動建立國家住院醫師規範化培訓制度和專科醫師培訓制度;指導衛生和計畫生育專業技術人員崗位培訓工作;組織指導全省衛生和計畫生育工作領域的對外交流與合作、對外宣傳、援外工作;開展與港澳台地區的交流與合作。
(二十)中醫藥綜合處。
擬訂全省中醫藥事業發展規劃並組織實施;承擔中醫藥政策調查研究工作;承擔中醫藥科學研究工作;組織開展中醫藥師承教育、畢業後教育、繼續醫學教育和相關人才培訓工作;組織開展中藥資源普查,促進中藥資源的保護、開發和合理利用;承擔繼承和發展中醫藥文化的有關工作。
(二十一)中醫藥業務處。
組織擬訂全省有關中醫藥標準;擬訂中醫、中西醫結合、民族醫療和保健機構及其技術套用的管理規範、標準並組織實施,對其他醫療機構的中醫業務進行指導;指導和組織實施農村衛生和社區衛生服務中的中醫藥工作;指導中醫醫療機構有關藥事工作。
(二十二)省保健局。
擬訂全省保健工作規劃、政策並組織實施;承擔省保健委員會確定的保健對象的醫療保健工作;承擔重要會議和重大活動的醫療衛生保障工作;承擔重要外賓的醫療安排工作;承擔省保健委員會辦公室的具體工作。
離退休幹部處。負責委機關離退休人員的管理服務工作,指導委直屬單位離退休人員的管理服務工作。
機關黨委。負責委機關和直屬單位的黨群工作,日常工作由人事處承擔。
人員編制
省衛生和計畫生育委員會(掛省中醫藥管理局牌子)機關行政編制168名,配備主任1名、副主任5名,省中醫藥管理局局長1名(副廳級),省深化醫藥衛生體制改革領導小組辦公室主任1名(副廳級),省保健局局長1名(副廳級),省衛生計生監察專員3名(正處級),正處級領導職數25名(含省保健局副局長2名、機關黨委專職副書記1名),副處級領導職數32名。
領導成員
襲燕(女)
山東省衛生和計畫生育委員會主任、黨組書記
山東省衛生和計畫生育委員會副主任、黨組成員
秦成勇
山東省衛生和計畫生育委員會副主任、黨組成員
其他事項
(一)指導省計畫生育協會的業務工作。
(二)與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的有關職責分工。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負責研究提出省人口發展戰略,擬訂人口發展規劃和人口政策,研究提出人口與經濟、社會、資源、環境協調可持續發展,以及統籌促進人口長期均衡發展的政策建議。省衛生和計畫生育委員會負責擬訂全省計畫生育政策,研究提出與計畫生育相關的人口數量、素質、結構、分布方面的政策建議,促進計畫生育政策與相關經濟社會發展政策的銜接配合,參與制定全省人口發展規劃和政策,落實國家和全省人口發展規劃中的有關任務。
(三)與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的有關職責分工。1.省衛生和計畫生育委員會負責食品安全風險評估和食品安全地方標準制定。根據國家食品安全風險監測計畫,會同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等部門組織制定、實施全省食品安全風險監測方案。省衛生和計畫生育委員會會同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等部門確定承擔食品安全風險監測工作的技術機構。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協助省衛生和計畫生育委員會收集相關食品安全風險評估信息和資料,及時向省衛生和計畫生育委員會提出食品安全風險評估的建議。省衛生和計畫生育委員會對通過食品安全風險監測或者接到舉報發現食品可能存在安全隱患的,應當立即組織進行檢驗和食品安全風險評估,並及時向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通報食品安全風險評估結果。對於得出不安全結論的食品,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應當立即採取措施。需要制定、修訂相關食品安全地方標準的,省衛生和計畫生育委員會應當儘快制定、修訂。2.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會同省衛生和計畫生育委員會建立重大藥品不良反應和醫療器械不良事件相互通報機制和聯合處置機制。
(四)與山東出入境檢驗檢疫局的有關職責分工。省衛生和計畫生育委員會負責全省傳染病總體防治和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工作,與山東出入境檢驗檢疫局建立健全應對口岸傳染病疫情和公共衛生事件合作機制,建立和完善傳染病疫情和公共衛生事件通報交流機制,建立口岸輸入性疫情的通報和協作處理機制。
(五)所屬事業單位的設定、職責和編制事項另行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