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則,第二章 能源審計的範圍,第三章 能源審計的內容,第四章 能源審計機構,第五章 能源審計的實施,第六章 能源審計結果運用,第七章 附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貫徹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節約能源法》和《山東省節約能源條例》,強化節能管理,促進節能降耗,依據《企業能源審計技術通則》(GB/T17166),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能源審計,是指能源審計機構依據國家和我省節能法規和標準,對用能單位能源利用的物理過程和財務過程進行的檢驗、核查和分析評價,制定節能整改方案的活動。
第三條 能源審計是加強用能單位能源科學管理、推動節能工作的有效手段和方法,是對用能單位的能源消費進行監督、考核的基礎。通過能源審計促進用能單位制定節能規劃、提高用能水平。
第四條 省節能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省能源審計工作的組織管理和監督指導,負責工業領域能源審計工作的監督管理,制訂能源審計計畫。省教育、住房城鄉建設、交通運輸、商務、公共機構等主管部門負責本領域能源審計工作的監督管理。各設區市節能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區域內能源審計工作的組織管理和監督指導,負責本區域內工業領域能源審計工作的監督管理,各設區市教育、住房城鄉建設、交通運輸、商務、公共機構等主管部門負責本區域內本領域能源審計工作的監督管理。國家另有規定的,按國家規定執行。
第二章 能源審計的範圍
第五條 省節能行政主管部門根據用能單位能源利用狀況,定期公布重點用能單位名單。下列用能單位為重點用能單位:
(一)年綜合能源消費總量一萬噸標準煤以上的用能單位;
(二)國務院有關部門或者省節能行政主管部門指定的年綜合能源消費總量五千噸以上不滿一萬噸標準煤的用能單位。
第六條 根據國家部署,結合實施節能規劃需要,重點用能的單位至少5年開展一次能源審計,鼓勵非重點用能單位開展能源審計。用能單位根據審計結果,制定節能規劃方案,促進科學合理、節約、安全使用能源。
第七條 重點用能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責令實施能源審計。
(一)沒有完成年度或進度節能目標任務的;
(二)能源利用狀況報告內容明顯不實,節能管理制度不健全、節能措施不落實、能源利用效率低、產品單耗超過限額標準的;
(三)依法責令限期整改期滿,需要確認是否達到整改要求的;
(四)因停產、限產、技術改造等原因,其主要耗能設備、生產工藝發生重大變化的;
(五)能源利用過程中其他違反節能法律、法規和規章的。
第三章 能源審計的內容
第八條 根據能源審計目的和要求,應按照以下內容開展審計:
(一)用能單位的能源管理狀況;
(二)用能單位的用能概況和能源流程;
(三)用能單位的能源計量及統計狀況;
(四)用能單位的能源消費指標計算分析;
(五)用能設備運行效率檢測分析;
(六)用能單位綜合能耗、產品各種實物能耗的計算分析;
(七)能源成本指標計算分析;
(八)節能量計算;
(九)節能技改項目的財務和經濟分析;
(十)用能單位合理用能的意見和建議等。
第九條 能源審計完成後,應編寫能源審計報告,能源審計報告應包括以下內容:
(一)用能單位概況,包括主要產品與生產工藝、用能單位用能狀況,在國內同行業中的地位等;
(二)用能單位能源消費結構,包括能源流程、能源實物量平衡、能源計量及統計狀況、能源價格等;
(三)用能設備運行檢測指標、各種能耗指標及年度節能量;
(四)能源成本占用能單位生產成本的比例以及能源利用效果評價;
(五)列出節能工作中存在的問題;
(六)提出節能改進措施,制定節能改造計畫,對節能技改項目進行財務分析與經濟評價,必要時對擬採用的節能措施的節能與環境效益評估;
(七)用能單位節能整改方案與實施計畫;
(八)審計結論。
第十條 能源審計報告中的正文應詳細編寫,報告中應包括第九條所列內容的詳細說明。
第四章 能源審計機構
第十一條 能源審計應委託第三方能源審計機構進行,能源審計機構應具備以下條件:
(一)具有行業、專業背景,從事能源管理諮詢或技術服務工作2年以上的獨立法人單位;
(二)有固定的辦公場所和必要的辦公設施;
(三)具有節能檢驗測試技術條件和能力並通過計量認證,取得計量認證合格證書;
(四)具有四名以上熟悉節能法律法規和標準,具備能源相關專業知識及節能工作經驗的技術人員;
(五)具有一名以上熟悉經濟管理的財務人員;
(六)國家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十二條 符合本辦法第十一條規定,根據省節能行政主管部門計畫開展能源審計的能源審計機構,應通過政府招投標程式後組織開展能源審計工作。能源審計機構應接受節能監察機構的監督檢查。
第十三條 能源審計機構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立即整改。整改仍不合格的,納入信用體系記錄,省級節能行政主管部門在官方網站向社會公布,各級節能行政主管部門和用能單位不得採用其編制的能源審計報告。
(一)不按照標準、規範進行能源審計的;
(二)弄虛作假、編造虛假能源審計報告的;
(三)利用職務之便謀取非法利益的;
(四)泄露被審計用能單位商業和技術秘密的;
(五)違反節能法律、法規和規章等其他規定的。
第五章 能源審計的實施
第十四條 能源審計機構根據省節能行政主管部門下達的能源審計計畫,按照能源審計內容實施審計。
第十五條 能源審計機構應與用能單位簽訂能源審計服務協定書,明確審計時間、內容以及相關的其他事項。
第十六條 能源審計機構應於實施能源審計前10日告知用能單位。用能單位應按要求做好準備,積極配合能源審計機構開展工作。
第十七條 能源審計機構應制定合理的能源審計程式。主要包括以下內容:
(一)前期準備:成立審計工作小組,明確人員分工,明確能源審計工作的目標與具體內容,編制審計任務建議書。審計工作小組人員由參與審計機構和用能單位共同組成,實行小組人員具體分工負責。
(二)現場初步調查:考察並了解用能單位能源管理系統、能源計量系統、能源購銷系統、能源轉換輸送和利用系統、主要生產系統的基本情況。
(三)編制審計技術方案:根據考察的情況,編制審計技術方案,制定設備和裝置的測試方案。
(四)收集有關數據和資料:主要收集能源管理資料、能源統計表、能效測試報告、各分系統和主要耗能設備的數據資料、生產數據資料、技改項目等有關數據資料。
(五)現場調查分析:通過檢查、盤點、查帳等方法、手段核算分析收集的各種數據,與用能單位共同重新核對。
(六)現場測試:根據需要對用能單位的能源消費情況、工藝裝置、主要用能設備裝置進行現場測試,審核用能單位的能耗狀況及數據。
(七)編寫能源審計報告:依據調查核實後的數據資料,經過整理計算得出各種能耗指標,對照有關標準和規定進行分析評價,指出用能單位能源利用水平與先進水平的差距和造成原因,得出能源審計結論,提出可行的改進措施和建議。
第十八條 能源審計機構在能源審計過程中,可以查閱用能單位能源利用和財務有關原始資料,用能單位應如實提供有關資料。
第十九條 能源審計機構應與用能單位簽訂保密協定,為用能單位保守商業和技術秘密。
第二十條 能源審計完成後,能源審計機構按照規定期限向用能單位提交能源審計報告,並經設區市節能行政主管部門審核,審核合格的報送省節能行政主管部門。各級節能行政主管部門應為用能單位保守商業和技術秘密。
第二十一條 能源審計機構對所出具的能源審計報告負責。能源審計機構編制的能源審計報告,須附主要編寫人員的姓名、計量認證合格證書、專業等資料,並有機構法定代表人和技術負責人的簽名,加蓋能源審計機構印章。
第二十二條 參加用能單位能源審計工作、對用能單位提供能源審計諮詢的人員不得參與對能源審計報告的審核。
第二十三條 依據省節能行政主管部門計畫進行的能源審計,應納入政府購買服務範圍。
第六章 能源審計結果運用
第二十四條 省節能行政主管部門依據《企業能源審計報告審核指南》、《企業能源審計技術通則》(GB/T17166)以及對能源審計報告內容的要求,組織對能源審計報告進行評審,按審計報告質量分為一、二、三類,並及時向各設區市和用能單位進行反饋。其中:一類為較完整報告;二類為基本符合要求;三類為不符合要求報告。
第二十五條 評審結果為一類的,可依此編制用能單位節能規劃。二類報告應按能源審計報告評審意見,補充修改報告,修改後符合要求的可依此編制用能單位節能規劃。三類報告應重新編寫。
第二十六條 各級節能行政主管部門應指導和督促用能單位按照節能整改方案,編寫節能規劃方案並組織落實。
第二十七條 對用能單位節能規劃中的節能改造項目,符合相關節能政策要求的,優先納入支持範圍。
第二十八條 無正當理由未提交能源審計報告、拒不開展能源審計的用能單位,節能監察機構對其實行節能監察。
第七章 附則
第二十九 條本辦法由山東省經濟和信息化委員會負責解釋。
第三十條 本辦法自2016年10月20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1年10月19日。原省經濟貿易委員會2006年印發的《山東省能源審計暫行辦法》(魯經貿資字〔2006〕361號)已於2016年3月29日由《關於廢止部分規範性檔案的通知》(魯經信綜〔2016〕136號)檔案宣布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