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範山東省綠色智慧住區示範項目(以下簡稱示範項目)管理,保障項目實施和資金安全,促進示範項目可持續發展,依據《中共山東省委 山東省人民政府關於切實加強和改進城市規劃建設管理工作的實施意見》(魯發〔2016〕15號)、《關於印發〈山東省住房城鄉建設信息化發展規劃(2017~2020)〉的通知》(魯建節科字〔2017〕16號)及《關於印發山東省省級建築節能與綠色建築發展專項資金管理辦法的通知》(魯財建〔2018〕21號)相關檔案要求,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山東省綠色智慧住區示範項目的申報、實施、管理、驗收等。
第三條 省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負責全省示範項目組織申報、評審立項、驗收等監督管理工作。設區市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負責本轄區示範項目的申報初審、過程檢查、進度督導及省相關要求的落實,配合做好示範驗收工作。
第二章 示範項目申報
第四條 申報示範的項目為符合城市總體規劃和工程建設基本程式的新建和既有住區。項目申報實施單位為住區建設單位、物業管理單位、所在地的街道辦事處、社區居委會等。
第五條 示範項目申報資料包括項目申報書、綠色智慧住區建設設計方案以及立項、用地、規劃、施工許可、驗收等檔案。設計方案要達到《山東省綠色智慧住區建設指南》指標評價合格及以上要求。
第六條 示範項目申報程式:
(一)自願申報。具備申報資格的單位向所在縣級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提交申報資料。
(二)逐級推薦。由縣級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推薦,設區市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初審並上報。
(三)擇優確定。省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會同省有關部門組織專家對申報項目進行評審,對通過評審的項目進行公示。公示期滿無異議後,列入示範創建名單予以公布。
第三章 示範項目管理
第七條 綠色智慧住區示範項目實行動態管理。省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負責全省示範項目的監督、檢查、指導工作。設區市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負責轄區內示範項目的管理工作。
第八條 設區市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按季度報送項目實施進展情況,年終將年度綠色智慧住區建設工作總結和下年度工作計畫報省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
第九條 省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組織對全省綠色智慧住區示範項目建設情況進行中期核查,對項目進展緩慢、建設內容與設計方案不符的,根據情節輕重,給予限期整改、撤銷示範資格等處理。
第四章 示範項目驗收
第十條 示範項目建設完成並實際運行三個月以上,方可申請驗收。項目實施單位經設區市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審查通過後,向省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提出項目驗收申請。
第十一條 申請驗收時,項目單位應提交以下材料:
(一)示範驗收申請書;
(二)示範工程驗收報告(包括項目完成情況總結、指標評價體系自評報告及相關指標支撐材料等);
(三)項目總投資及財政補助資金使用情況報告。
第十二條 省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組織對驗收資料進行初審,初審合格後,組織專家現場驗收。驗收內容包括:
(一)聽取項目單位建設情況報告;
(二)依據項目申報書、設計方案,驗收專家現場核查示範項目建設情況,核查技術指標支撐材料,核查財政獎勵資金使用情況;
(三)依據《山東省綠色智慧住區建設指南》,形成驗收意見。
第十三條 首次驗收不合格的項目需限期整改,整改後經複審仍達不到要求的,驗收不予通過。
第十四條 對通過驗收的示範項目,頒發山東省綠色智慧住區標識。
第十五條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其示範資格:
(一)列入示範後一年內未組織實施的項目;
(二)項目實施過程中,未按要求報送季度進展和年度總結情況的項目;
(三)項目未按設計方案等有關規定實施的;
(四)項目驗收結論不合格的項目;
(五)逾期一年以上未申請驗收的項目;
(六)補助資金使用存在違規違紀的項目。
第五章 附 則
第十六條 本辦法自2018年1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1年10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