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省統調熱電機組線上監測管理辦法

國網山東省電力公司,華能山東發電公司,華電國際電力公司山東分公司,國電山東電力公司,大唐山東發電公司,國網山東省電力公司電力科學研究院,有關企業:

近年來,經濟社會發展對電力、熱力的需求不斷增加,要求越來越高,熱電機組已占全省總裝機容量的半數以上。為加強熱電機組運行管理,提高電力、熱力供應保障能力和熱電能源轉換效率,根據國家有關產業政策和規定,結合我省實際,我們制定了《山東省統調熱電機組線上監測管理辦法》,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山東省統調熱電機組線上監測管理辦法
  • 對象:山東
  • 對應:電力、熱力的需求
  • 屬性:熱電機組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熱電機組運行管理,做好熱電機組遠程熱力負荷實時線上監測(以下簡稱“熱電機組線上監測”)工作,提高電力、熱力供應保障能力和熱電能源轉換效率,根據國家有關產業政策和規定,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全省統調熱電機組線上監測系統的建設和運行管理。地調熱電機組線上監測管理可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三條 熱電機組線上監測系統建設應確保全全、科學規範、注重實效,熱電機組運行管理應遵循公開、公平、公正原則。
第四條 全省熱電機組線上監測系統包括山東電力調度控制中心(以下簡稱省調)主站、通信通道、發電企業子站及相應軟體和數據等。
第五條 山東省經濟和信息化委員會負責全省熱電機組線上監測工作的組織協調。
省調負責整個系統的運行管理、主站的建設和維護,以及發電企業子站的建設協調和運行考核。
國網山東省電力公司電力科學研究院(以下簡稱省電科院)負責制發熱電機組線上監測相關技術規範,以及系統建設和運行相關技術資料審核、數據監測分析、準確性校核等。
發電企業負責所屬系統子站的建設、運行維護及相關配合工作。
第二章 系統建設
第六條發電企業在熱電機組建成投產或供熱改造完工前3個月,向省電科院提報接入熱電機組線上監測系統技術審核申請及相關資料。資料包括但不限於以下內容:
1. 汽輪機產品說明書、熱力計算書;
2. 供熱工況圖(在役供熱改造機組由供熱改造設計單位或具有相關資質單位出具);
3. 鍋爐產品說明書、熱力計算書;
4. 供熱系統圖、廠用電系統圖;
5.企業供熱範圍、近三年供熱計畫及依據;
6.供熱流量儀表檢定證書;
7.負責系統子站維護的人員及熱工、汽機相關專業人員的聯繫方式,包括姓名、聯繫電話、傳真和信箱等信息。
供熱工況圖、熱力系統圖、企業供熱方式等關鍵資料須加蓋發電企業公章。
第七條省電科院收到申請材料後10個工作日內,建立計算模型、確定子站測點,出具報告書。測點設定依據省電科院制定的相關技術規範。發電企業根據報告書開展子站建設前期工作。不符合要求的,發電企業按照省電科院回復的整改意見完善相關材料,重新提交申請。
第八條發電企業應在熱電機組建成投產或供熱改造完工前2個月,向省調提報熱電機組線上監測系統子站建設相關資料。資料包括但不限於以下內容:
1.子站技術方案書。應當註明設備的配置清單,明確各測點採集的系統及接線方式;
2.省電科院出具的報告書。
第九條 省調收到申請材料後10個工作日內,批覆系統建設方案。不符合要求的,發電企業應根據省調回覆意見調整完善相關材料,重新提交申請。
第十條 發電企業根據省調批覆意見和省電科院報告書建設系統子站。系統子站建成後應及時向省調提報驗收申請,省調會同省電科院對子站進行現場驗收。不符合要求的,發電企業按照回覆意見進行整改,重新驗收直至合格。
第十一條 子站驗收合格後,省調會同發電企業將子站接入系統主站,在熱電機組啟動併網計畫的前15天,完成子站與主站的聯調。
第三章 運行管理
第十二條 全省統調供熱發電企業都應納入全省熱電機組線上監測系統統一管理,建設系統子站,並明確專職人員負責運行維護。
第十三條 省調按照有關規定對子站的運行情況進行考核管理。每月10日前向全網披露發布上月份及當年累計各供熱機組子站運行、機組供熱及發電量完成等情況。
第十四條 省電科院應將熱電機組線上監測納入電力技術監督日常工作,安排專人負責系統主站監盤,跟蹤檢測系統數據及模型,發現異常及時向省調和相關發電企業通報。
第十五條 每年4月10日前和元月底前,省電科院根據主站監盤情況,匯總整理各供熱機組本供熱季和上年度供熱數據及熱電比、熱效率和最低發電負荷等指標,分別報省經濟和信息化委電力處和省調,並向全網發布。
第十六條發電企業不得擅自變更數據採集測點及子站數據採集方式。因機組供熱方式調整等確需變更的,須向省調、省電科院重新提交相關材料,審核同意後方可重新設定測點。
第十七條 省調根據供熱監測數據,確定熱電機組的電負荷調整調度區間(即滿足供熱條件下所需的最低電負荷出力以及能夠承擔的最高電負荷出力),在保證電網和機組安全運行的前提下,合理安排機組運行方式,滿足機組供熱需要。
第四章 監督考核
第十八條 省調會同省電科院不定期組織現場核查系統子站的現場數據採集方式、熱電機組運行參數等。
第十九條 未建設子站,或因發電企業原因造成子站運行不正常、上傳數據不準確年累計達30天及以上,以及其他不符合規定情況的,相關機組視作常規純凝機組實施電網調度和發電量計畫安排。
第二十條 省經濟和信息化委將熱電比作為編制熱電機組年度發電量計畫的重要依據,對熱電比高的機組適當提高發電利用時數。
第五章 附 則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自2013年12月1日起執行,有效期至2018年11月30日。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由省經濟和信息化委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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