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6月10日,山東省教育廳印發《山東省科教產教融合研究生聯合培養管理辦法(試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山東省科教產教融合研究生聯合培養管理辦法(試行)
- 發布單位:山東省教育廳
發布信息,內容全文,
發布信息
山東省教育廳關於印發山東省科教產教融合研究生聯合培養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
魯教研發〔2022〕2號
各研究生培養單位,有關科研院所,有關行業企業:
現將《山東省科教產教融合研究生聯合培養管理辦法(試行)》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實際認真貫徹落實。
山東省教育廳
2022年6月10日
內容全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範科教產教融合協同育人管理,建立健全科教產教融合協同育人體制機制,提升研究生聯合培養(以下稱“研究生聯培”)質量和成效,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指科教融合研究生聯培,是指研究生培養單位與科研院所依託省“科教融合協同育人”研究生專項招生計畫(以下稱“專項計畫”)開展的研究生聯培。
本辦法所指產教融合研究生聯培,是指研究生培養單位與行業企業依託省“產教融合協同育人”專項計畫開展的研究生聯培。
第三條 省教育廳負責研究生聯培工作的統籌、監督、考核和專項計畫分配等工作;研究生培養單位、科研院所或行業企業共同承擔研究生聯培任務。
第二章 準入條件與申請程式
第四條 準入條件:
(一)充足的條件支撐。研究生培養單位有充足的優質生源,科研院所或行業企業具備支撐研究生培養的高水平科研實踐平台和項目、高素質導師隊伍、良好的研究生學習和生活保障條件等。
(二)完善的制度體系。研究生培養單位和科研院所或行業企業應加強研究生聯培管理制度建設,對導師隊伍、管理隊伍、日常管理、科研指導、實習實踐、學術交流、成果歸屬等方面作出明確規定。
(三)良好的合作基礎。研究生培養單位應立足高層次人才培養和高水平學科專業發展實際,對研究生聯培工作進行科學謀劃,主動對接能夠建立長期穩定、互利共贏合作關係的高水平科研院所或行業骨幹企業開展合作。研究生聯培雙方在充分協商的基礎上,簽訂《山東省科教融合研究生聯合培養合作協定》或《山東省產教融合研究生聯合培養合作協定》(以下均稱《合作協定》),約定培養方向、選拔標準和程式、培養目標和要求、培養方法以及培養過程中雙方的權利和義務等內容。
第五條 申請程式:
(一)單位申請。研究生聯培雙方依據《合作協定》,結合工作實際,按年度提出聯培計畫需求,形成《關於申請研究生聯合培養專項招生計畫的報告》(以下稱《申請報告》),雙方簽字蓋章後,由研究生培養單位報送省教育廳。《申請報告》應包括雙方合作基礎、制度建設、協商情況、聯培一級學科(或專業學位類別)及聯培招生數量等,同時附《合作協定》(已經開展合作的,不需報送)《研究生聯合培養專項計畫年度申請表》及相關制度檔案等。
研究生聯培計畫申請工作每年開展1次,由研究生培養單位在招生前一年的12月1日—15日向省教育廳報送申請。研究生培養單位、科研院所或行業企業年度新增合作單位不超過3個。
(二)省級批覆。省教育廳對《申請報告》進行審核,依據教育部下達的研究生招生計畫總量、雙方合作基礎及成效等統籌確定下達專項計畫數量。首次提出申請的,省教育廳可根據需要進行現場考察,原則上不支持臨時性、短期性研究生聯培。省級批覆的,納入省級科教產教融合協同育人庫管理。
第三章 聯培過程管理
第六條 嚴格招生錄取程式。聯培雙方要加大政策宣傳和解讀力度,將專項計畫、招生學科或專業納入研究生招生簡章。招生複試錄取由計畫下達研究生培養單位按照有關規定組織開展,原則上科研院所或行業企業導師要參與複試過程,強化對考生科研創新或實踐創新能力等內容的考查。
第七條 加強培養過程和學位管理。聯培雙方共同研究制定研究生培養計畫,做好研究生課程學習、論文選題開題、中期考核、論文答辯、學位授予等環節的有序銜接和有力保障,確保研究生聯培質量。
第八條 加強校外導師隊伍建設。研究生聯培實行校內外雙導師制。聯培雙方要堅持立德樹人導向,高標準遴選一批科研院所、行業企業導師,搭建校內外導師間溝通交流平台,明確校內外導師職責,構建協同、穩定、高效的合作育人機制。研究生培養單位要將科研院所、行業企業導師納入學校導師庫,統一管理、統一建設。原則上,科研院所導師為聯培研究生的第一導師。
第九條 強化研究生日常管理。聯培雙方要強化聯培研究生管理主體責任,安排專人負責聯培研究生管理工作。研究生培養單位要加強聯培研究生的全過程管理,守好安全底線,壓實管理責任,特別是在研究生思想政治教育、安全教育、學籍管理、獎學金評定及其他日常管理等方面做好跟蹤服務。科研院所或行業企業要切實做好聯培研究生在本單位期間的思想政治教育、安全教育、日常考核及學習、生活條件保障等工作。
第十條 加強聯培雙方的溝通協作。研究生培養單位、科研院所或行業企業應完善溝通協調機制,定期召開工作協調或推進會議,專題研究科教產教融合協同育人工作,協商解決有關問題,謀劃創新人才培養模式,不斷提升高層次人才培養質量。
第四章 監督考核
第十一條 省教育廳加大監督考核力度,將研究生聯培工作的考核評價結果納入研究生教育綜合評價考核體系,建立激勵機制和退出機制。研究生培養單位、科研院所或行業企業也可根據實際情況申請取消合作。
第十二條 出現以下情況的,將核減下一年度專項計畫。情節嚴重的,將取消研究生聯培資格,且3年內不得再次申請。
(一)在《申請報告》及有關材料中弄虛作假的;
(二)不能完成專項計畫,或擅自將專項計畫挪作他用的;
(三)合作機制不健全、管理不規範或出現培養質量問題的;
(四)其他影響研究生聯培質量的情況。
第十三條 對取消研究生聯培資格的,在充分尊重在讀聯培研究生本人意願的基礎上,可按《合作協定》繼續完成培養,或轉為非聯培研究生繼續培養,並根據實際情況選擇是否更換研究生導師。
第十四條 各研究生培養單位認真總結研究生聯培過程中形成的好經驗、好做法,連同當年度專項計畫落實情況、上一年度研究生聯培情況形成《山東省科教融合研究生聯合培養工作情況報告》《山東省產教融合研究生聯合培養工作情況報告》,於每年9月30日前報送省教育廳。
第五章 附則
第十五條 本辦法由山東省教育廳負責解釋。
第十六條 本辦法自2022年8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4年7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