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省福建商會章程

《山東省福建商會章程》是2012年12月22日起草發布的。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山東省福建商會章程
  • 成立於:2008年8月14日
  • 業務範圍:開展福建在魯企業之間的聯誼活動
  • 宗旨:堅持四項基本原則
山東省福建商會是經山東省民政廳核准註冊登記的社會團體法人,成立於2008年8月14日。山東省福建商會目前一百餘家理事單位已涉足房地產、礦產、鋼鐵、焦化、石化、建材、汽車配件、通訊器材、珠寶、茶葉、水產、食品加工、健身器材及金融業等20多個行業,在山東省總投資額已超過千億元人民幣,為山東地區創造十萬多就業崗位,每年上繳稅額達一百多億元,已成為促進魯閩兩地經濟發展的重要團體之一。業務範圍(一)開展福建在魯企業之間的聯誼活動,加強團結、增進友誼,提高企業素質、交流在魯開發建設、投資經營的經驗,形成本商會內部各行業的優勢互補,促進企業的合作與發展、樹立福建企業在山東的良好形象。(二)為福建在魯企業提供政治、經濟、文化、科技、金融、商貿等方面的信息和服務,推動福建在魯企業的健康快速發展。(三)協助山東省有關部門對在魯企業進行遵紀守法、安定團結、安全生產、守法經營等方面的教育,協調會員之間的關係,加強會員自律。(四)開展福建與山東的橫向經濟協作與文化交流,爭取聯絡海內外及福建企業、個人來魯投資,達到山東和福建經濟的互補和共同發展。(五)在本會內部開展調研、慰問、捐助活動,為會員排憂解難,維護企業的合法權益。(六)弘揚福建人樂善好施的傳統美德,積極組織會員參加各項慈善活動,人人爭做獻愛心、知感恩、助殘弱的慈善人士。
山東省福建商會章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本會定名為:山東省福建商會。
第二條 本會是在山東、福建兩省省委和省政府關懷下及福建省人民政府駐山東辦事處支持下,由福建多家在魯企業自願發起並加入的民眾性團體,是經山東省民政廳核准註冊登記的社會團體法人。
第三條 商會的宗旨是:堅持四項基本原則,堅持改革開放,堅持以經濟建設為中心。引導企業遵紀守法,文明經營,維護企業的合法權益。增進福建在魯企業間的聯絡與交流,提高企業競爭能力和經濟效益,促進山東和福建的經濟互補和共同發展。
第四條 商會遵照國家憲法、法律、法令和政策開展各項活動,維護國家的根本利益,促進經濟發展和社會進步。
第五條 福建省總商會是本會在福建的掛靠單位,福建省人民政府駐山東辦事處作為本商會在山東的掛靠單位,本商會接受業務主管單位山東省工商業聯合會和登記管理機關山東省民政廳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六條 堅持民主辦會原則,按照核准登記的章程,自我教育、自我管理、民主自律、自我發展的道路。
第七條 本商會地址:山東省濟南市馬鞍山路2號南郊賓館俱樂部一樓1020室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八條 本商會的業務範圍
(一)開展福建在魯企業之間的聯誼活動,加強團結、增進友誼,提高企業素質、交流在魯開發建設、投資經營的經驗,形成本商會內部各行業的優勢互補,促進企業的合作與發展、樹立福建企業在山東的良好形象。
(二)為福建在魯企業提供政治、經濟、文化、科技、金融、商貿等方面的信息和服務,推動福建在魯企業的健康快速發展。
(三)協助山東省有關部門對在魯企業進行遵紀守法、安定團結、安全生產等方面的教育,協調會員之間的關係,加強會員自律。
(四)開展福建與山東的橫向經濟協作與文化交流,爭取聯絡海內外及福建企業、個人來魯投資,達到山東和福建經濟的互補和共同發展。
(五)在本會內部開展調研、慰問、捐助活動,為會員排憂解難,維護企業的合法權益。
第三章 會 員
第九條 本商會均為單位會員。對象為:
(一)福建籍鄉親在魯投資興辦的各類企業;
(二)在福建出生、工作或生活過的非福建籍貫的人士在魯投資興辦的各類企業;
(三)福建省各企業單位及其他有關部門駐魯辦事機構。
第十條 申請加入本商會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本商會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商會的意願;
(三)必須是在魯正式註冊、登記的實體企業;
(四)守法經營、業績良好,有一定經濟實力和良好信譽。
第十一條 會員入會的程式是: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經商會秘書處審核,會長辦公會批准,承認商會章程並按會費收取標準繳納會費後,即成為商會會員;
(三)由理事會授權的機構發給會員證。
第十二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本商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商會的活動;
(三)獲得本商會服務的優先權;
(四)對本商會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三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執行本商會的決議;
(二)維護本商會的合法權益;
(三)完成本商會交辦的工作;
(四)向本商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五)按規定交納會費;
(六)熱心商會工作,積極參與商會組織的各項活動。
第十四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商會,並交回會員證。會員如果不交納會費或不參加本商會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五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六條 本商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
(四)審議監事會的工作報告;
(五)通過重要決議;
(六)決定本會的重大變更和終止;
(七)制定或修改會費標準;
(八)其它注意事項。
第十七條 會員代表大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八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四年召開一次,因特殊情況需臨時召開,由理事會討論決定。
第十九條 理事會
第一屆理事會的理事由發起單位經過充分的醞釀協商,推舉產生。從第二屆開始,由無記名投票或舉手表決方式選舉產生。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閉幕期間的執行機構,向全體商會會員負責,每屆任期4年,可連選連任,會長連任不超過二屆。
理事會的主要職責:
(一)選舉產生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
(二)領導本商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三)確定本商會辦事機構,分支機構的設立;
(四)委任副秘書長和辦事機構、分支機構的負責人;
(五)審批會員的吸收和除名;
(六)提出下屆理事會的候選人;
(七)貫徹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八)制定本商會的中、近期工作計畫;
(九)建立各項內部管理制度;
(十)決定本商會的一般性變更;
(十一)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十二)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十三)決定其它重大事項
第二十條 理事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二條 本商會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十九條第二、四、七、九、十、十一項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
第二十三條 常務理事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四條 常務理事會至少半年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五條 本商會的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本商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力和號召力;
(三)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六條 本商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七條 本商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任期四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經會員代表大會三分之二以上會員代表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八條 本商會會長為本商會法定代表人。本商會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九條 本商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
(二)檢查會員大會、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本商會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第三十條 本商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二)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
(四)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五)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三十一條 本會設立監事會,監事會由會員代表大會選舉產生,監事長由理事選舉產生。監事會任期與理事會任期相同,期滿可以連任。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及財務負責人不得兼任監事。
第三十二條 監事會的職權是:
(一)監督本會的業務活動,當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的行為違反法律法規和章程,或損害本會利益時,要求其予以糾正。
(二)監督和檢查本會的財務管理。
(三)向會長會議、理事會和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
(四)監事長列席參加商會的各種會議。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三條 本商會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捐贈;
(三)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四)利息;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四條 本商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
第三十五條 本商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六條 本商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執行《民間非營利組織的會計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七條 本商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八條 本商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九條 本商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四十條 本商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一條 本商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四十二條 商會章程的修改
(一)涉及章程名稱、法定代表人、業務主管部門等重大變更,由理事會提出變更報告,提交會員代表大會通過。
(二)涉及登記證書其他登記內容的一般性變更,由理事會審議決定。
第四十三條 本商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15日內,向原業務主管部門申報(一般性變更除外),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式與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四條 本商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五條 本商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六條 本商會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七條 本商會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八條 本商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團體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 則
第四十九條 本章程經2012年 12月 22 日本會第二屆會員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表決通過。
第五十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商會的理事會。
第五十一條 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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